刘斌斌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 730000)
提要: 最适宜专利体系可以较大限度减少专利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竞争和专利制度有效实施,调和专利独占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专利制度本身不但有独占和非竞合性的特征,更具有技术普及、应用惠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具体表现于激励专利研发和保护专利实施、普及之间产生出动学效率与静学效率之间的矛盾。以Takalo模型为例分析演绎可以发现:企业在适宜专利体系的制定中,专利期间与创新投资的报酬之间形成增函数关系,可鼓励企业在适宜的专利研发方面加强创新投入;在社会性最适宜专利期间的方面,因最适宜专利期限的不同和有限性,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措施的调整予以保证专利最适宜的期间;从专利保护期间的长度和范围具有的弹性和可替代性的特性出发,将其进行不同组合后,在不同条件下社会福祉也会相对发生变化,表明可依据产业的不同和特性来考虑不同产业的专利战略中的重点因素和主要内容。通过这些不同方面的成因解释和分析,给不同的组织、企业在制定专利体系时给予一定的认知、参考和借鉴,以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助力政府出台更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实施,推动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的创新和发展。
为逐步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的目标,“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通过和许多国家的政策对接,各方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在设施联通方面得到不断的加强,贸易更加畅通,为实现各方互利共赢,携手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方向[1]。
自从20世纪美国的里根政权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政策以来,从普遍性进行分析,似乎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政策使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乃至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都得到一定的加强。但是,迄今为止,至少在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中,还无法确切得出美国的“知识产权立国”政策和实现长期经济增长有着必然的直接关系。相反,我们已经看出由于“亲专利”政策,而出现了一些负面的效果。不仅有一些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实务专家对此也有一定的见解[2]。
虽然专利政策对美国社会经济的影响非常深远,美国产业经济的复苏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加强,都在“知识产权立国”政策实施后的发展历程中有所体现。但是,美国的社会经济及其产业结构与我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在具体政策的实施和专利体系的完善方面,应该也有很多不同。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需要不同的经济政策以最适宜的经济政策,来促进推动“一带一路”的创新发展,实现共同繁荣。专利制度作为一种产业政策,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及产业类型对专利制度的需求不同,同样的专利制度对不同的产业类型的影响具有明显区别[3]。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产业类型的随机排列组合对专利政策的需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些需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同。专利制度所形成的体系在促进保护创新的同时,又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应用以提高社会福祉,平衡这一矛盾使创新带来的社会福祉最大化,需要在不同的经济、科技背景下对不同产业类型所需要的专利保护类型进行经济分析,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实现社会福祉最大值。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无论是设施联通方面,还是拓宽贸易领域方面,都与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息息相关。为补充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所带来的弊端,“一带一路”建设在合作、包容的前提下,推动各种政策的实施,寻求最适宜的知识产权体系,是“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和合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基本保障。创新时代的到来不但给国家的政策竞争带来许多新的挑战,也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新的问题。企业的生产、方法、营销、服务、流通等都需要创新;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落实能够激发与科学技术、生产要素、新兴市场、教育等创新相关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普通民众、消费者每天在不断涌现的新市场、新商品中进行选择时切身感受着创新的力量。
从知识产权的制度发展而言,早已有人主张应该从以前美国提出的“pro-patent(亲专利政策、知识产权立国政策)”向“pro- Innovation(重视创新发展)”进行转化和发展[4]。在原来的知识产权立国政策的背景下,美国、日本等国在一定时期内都主张为强化知识产权制度而应该奉行“pro-patent”政策。而从“pro-patent”政策向“pro- Innovation”的转化这一构想,它所包含的意义在于,为了强化创新,既有加强专利权的必要,也有弱化专利权的必要[5]。其实,早在200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Henry Chesbrough在其专著《Open Innovation》中就针对20世纪及之前的聚焦于内部组织的封闭性创新(Closed Innovation)模式,提出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模式的概念,认为“大多数企业需要灵活应用外部的思想来激发自身的商机,同时,大多数企业自身未利用的思想也应该应用于其他企业”,开放式创新激励企业寻找最合适的商业模式来进行创新。而创新思想的外部因素包含了技术、专利、技术合作者以及风险投资等。因而,研究和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主动应对外部性问题的措施,比如在促进开放性创新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自己不实施却保留专利权的情形增加,为了减少损失而形成专利网的倾向在加强[6];更有甚者,在自己不实施而保留专利权的情形下,一些企业也希望可以限制停止请求权的发生。一些学者,针对现实的具体案例提出专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这些建议不仅仅是考虑在现行专利制度下调整有关请求权的行使部分的问题,更需要考虑专利赋予的应有的样态[7]。此外,更有人强调在引入新制度时分析费用便利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加上为削减费用而提出的各种制度建议本身所产生的成本,如果为了开放而弱化知识产权,这样会产生研究开发投资的动机的减退[8]。总之,这一系列开放式创新建议的提出,是在出现各种开放式现象的基础上不断衍生而成的。这些拥有各种要因并复合而成的不同现象,并非从专利制度本身进行论证,而是从对专利制度的认知出发进行分析。专利的经济独占是以专利权为主要表现还是以排他权为主要表现,继而展开了相关的讨论[9]。因为知识产权自身含有在市场上为视为具有一定的独占和非竞合性的意义[10]。因此,排他作为其主要的特性,既有积极效应——自己积极利用发明的权利,也有消极效应——排除他人任意使用的权利的性质[11]。这些因创新所带来的思考和争议,都是从专利制度既需要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又需要技术普及应用的矛盾与制衡这一落脚点出发的,并不是从总体来修改专利法或者专利制度,而从某一方面的成因进行解释和分析,提出一定的对策,对政策的出台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现代社会工业体系发达,产业结构细化,抛开基础研究,直接与社会公众的使用相关的科技创新愈加细化。这种科技创新的细化,使得社会公众可以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性,但这种便利严重依赖于工业生产能力,越是尖端领域,对社会公众影响越大的领域,其对工业生产的依赖性越强。同时,工业生产的成本也越高,尖端领域专利技术的普及成本明显提高。以医药领域为例,即使某种药品能够治疗常见疾病,且其专利保护期已经届满,但如果没有企业去生产,或者企业因生产设备投入成本过高使得利润回报较低或周期过长,或者新开发替代药品所获得的利润更为诱人,则社会公众很难享受专利保护后科技创新带来的这一部分社会福祉。因成本的提升阻碍更多市场主体进入科技创新成果的“免费使用”阶段,少数有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成了社会公众实现专利技术福祉的寄托。
专利技术能够带给社会公众一定的便利,但专利技术本身并不能实现这种便利性,这些便利的实现以专利技术应用生产出相应产品为手段。专利技术便利的实现方式使得科技创新带来的社会福祉的实现依赖于工业产品的生产。工业产品的生产是专利技术普及应用的核心,是专利制度运行的保障,但现代经济下,部分产业类型中应用专利保护期届满的专利技术生产产品的成本与利润使得有研发能力的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技术革新实现更高利润。
对于现代经济来说,技术革新、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创新所发挥的效果等,是极其重要的。而研究开发活动与通常的经济活动不同,又有其独特的性质。这是由于技术知识的外部效果、漏出效果而言有其专有的困难性;技术知识的消费又具有非竞合性和外部性。也就是说,研究开发活动具有知识的公共财产的性质,此外,研究开发过程中也伴随着危险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在不同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下,不同的产业类型进行研究开发所伴随的危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差异较大[12]。
这种特质,正是其依据市场的个人动机进行的自由研究开发活动从社会的最适宜水准背离的根本原因。即这种特质正是阻碍市场机构的效率功能而产生出的“市场的失败”。如此,具体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仅通过动机或目的形成市场机制,而不能实现最适宜资源分配的现实也是多数存在的。如此,如何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扩大经济福祉,让研究开发、掌握技术活动以社会最适宜的形式实施,是政府采取政策的最重要问题。
迄今为止,解决研究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市场的失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的技术中由于认可其私权性的所有权,因而促进了研究开发的动机和目的。继而配备具体的专利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二是政府通过官方机构直接主导研究活动,并将其成果无偿公开的方法。具体地来说,政府设立一些国家和地方的研究机构、工业技术研究等相关的院所来进行。三是利用辅助金、减税等措施对研究开发进行官方的支持。四是创设促进企业效率的制度或者体系,例如调整技术交易、技术转让、共同研究开发等国内外企业间合作的各种政策。
但是,各种政策和措施,其本身有一定的优点和长处,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对于这一课题,最早得到经济学关注,从经济学、法学等视角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了科技创新,在企业获得利益的同时,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提升,但与此同时,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工业生产更为依赖,社会福祉的一部分可能因此永远无法实现。社会公众付出了一定成本换取专利技术的普及使用,但受市场及成本影响,部分已经普及且专利保护期届满的专利技术依然无法使用,缺乏生产能力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将越来越难以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现实差距,生产能力对创新的需求差距更为明显,这些差距下打造利益共同体需结合不同参与主体的经济、科技等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不同的产业政策。在特定经济、科技背景下,对特定类型产业的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期限的确定,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经济分析,找出特定类型产业的最适宜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期限,以经济分析为依托建立专利制度,促进研究开发和消费者的便宜最大化。
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经指出:一个体系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技术创新进行研究投资赋予其激励动机的另一方面,也是促使阻止知识传播扩散的这一主要因素的形成。企业在促进从集团性知识中获得的财产最大化的同时,也会促使其贡献度的最小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时,就会阻碍社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13]。而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埃里克·马斯金则认为:诸如软件之类的无间断性的技术创新的产业,与其严格专利的标准,不如废除专利制度或许更好。因为在软件产业中,就像多米诺骨牌的构造那样,很多技术都是在已有的极小技术的进步的基础上又进行创新,形成一个小的技术进步,相互之间形成不可或缺的联结。如果像一些技术垄断者那样以专利权为由收取高额的使用费,就会使更多小的技术进步望而却步,从而阻碍了创新和发展[14]。在美国,因为亲专利政策的影响,很多制药公司形成独占而无法制约,致使美国国内发生高于其他先进国家两倍的价格购买药品的现象。而不同于美国的其他先进国家,在允许专利独占的同时,即实施专利制度的同时,通过调整相关政策形成适宜本国的专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制药公司通过垄断实施专利的恶意使用[15]。在知识产权的世界,学者们在讨论专利制度的正当性时,虽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重视微观性的个人自然权方法和重视社会全体利益为目的归结主义的方法。而以法和经济学的方法来追求其归结主义的正当化根据,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一定的支持和肯定。
用经济分析来探讨专利体系的正当性或者最适宜性时,一般通过专利制度的实施所呈现的经济规制,来判断其是属于一般的经济规制还是个别产业的经济规制从而进行论证的。从一般的经济规制进行论证时,必然会出现对各种不同产业规定统一的基准,这个基准或许对一些产业是有利的(最终是正的作用),而对于个别产业或许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就国民经济的总体而言,发挥的是有利效果或者正的作用。对于专利制度中的具体内容,要考虑不同国家对于专利而言具备的历史背景进行具体的取舍和分割。即使已经制定了具体的专利制度,通过大量的经济分析,得出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在其具体的历史背景下确实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和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等的变化,需要通过各种修订以及政策的改变,来维护社会竞争和专利制度的实施之间的平衡,这种调整和改变,共同形成最适宜的专利体系。诚然,这种最适宜专利体系并不是静态的,同样也存在着动态的发展。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政策下的专利体系并非最完善的专利体系,而这种体系也并非完全适合所有的先进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创新、重视知识产权的这一大潮流之下,如何在专利政策和制度下,调整、改革和完善适宜自己国家以及区域的专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1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经济、科技、文化、产业结构存在差异,现有的专利制度下,标准单一的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期限,在促进部分地区、国家、产业发展的同时,对部分地区、国家、产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整体经济效益[17]。最适宜专利体系的经济分析,通过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会较大限度的减少专利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强化其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发展程度、产业类型等因素的排列组合,通过专利体系的经济分析确定其实现社会福祉最大化的专利保护期间和专利保护范围,对不同经济、科技因素影响下的产业类型作出一定的政策导向,以各种因素影响下的最适宜特定产业发展的和社会福祉最大化的专利体系,实现不同领域、地区、产业的互利共赢,打造“一带一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社会共同发展。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激励企业、个人的研究开发的欲望和热情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如果一个新的技术很容易被模仿而不受专利权的保护,那么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就得不到充分的收益,这样会降低新技术开发的意欲。赋予技术开发者或者发明者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发明的专利权,通过专利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排他权,来激励研究开发者的新的研发意欲。但是,对专利权过度的保护,增大了该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会使众多的人得不到广泛的利用,或者说普通大众、消费者更希望以更低的价格利用创造的技术产品。比如,若有相同技术的模仿品进入市场,消费者可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消费新的产品,在这个意义上讲,专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便宜性。在专利的领域里,一方面要加强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给予专利技术一定的独占,来激发更多的创新;而技术出现后,又希望更多的人享受专利技术带给我们的便利性,提高社会的福祉,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矛盾或者冲突,就形成了专利权中存在的事先和事后的不整合性[18]。问题在于,设计什么样的专利制度,能使促进研究开发和消费者的便宜得到最大化之间的权衡更加合理?仅用法学的理论来解释这一问题,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本文所讲的研发活动及其产生的成果——创新,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相对于知识的创造者来说,知识产权是以公开其知识为条件赋予创造者知识利用的私权性专有权的体系,通过这一体系研发将得以有效实施。以专利体系为例,实施技术革新将会激发创新的动力,而另一方面,该技术也会被社会进行普及和利用,这一问题就如同动学效率和静学效率之间的矛盾一样,被许多学者关注和研究。这里,动学效率是指通过提高企业创新的动力来促进经济的发展;静学效率是指创新成果向社会扩散可以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福祉。将这两种相异的目的做何种平衡才能达到最佳效果?这个命题可以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进行考虑。
在图1的(a)中,表示复数的企业利用相同的成本c0生产相同性质的财产,形成贝特朗竞争(不同概率)的市场。消费者的剩余为面积A,利润为0。这里,某一企业成功地进行了创新,费用从c0削减至了c1,如果没有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该企业的新技术将很快被其他企业进行模仿,进而由于开发研究所付出的费用无法赚回而放弃创新的实施,这就形成了促进创新活动的所谓的动学效率的丧失。假如,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知识产权即专利保护的话,企业可以获得创新的独占利益B,进而积极的实施研究开发,动学效率得到促进。但是,静学效率这点来说,却没有实现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因为价格的独占,消费者剩余C的部分无法达成。
图1 动学效率和静学效率
图1的(b)表示专利保护结束的技术普及后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为创新达成后效率的最低价格c0,企业的利润为0,消费者剩余是A+B+C,这时,福祉的最大化得到实现。专利保护期间在领域C部分的负荷会有暂时发生的现象,这是为了促进创新而产生的社会成本。也就是表明,暂时的静学效率的低下必须提高动学效率,这就是围绕专利,被称之为动学效率和静学效率的矛盾。这样的在专利体系中存在的相对立的矛盾,从法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是专利的独占与社会福祉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的问题。如果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专利权的有效性是由专利保护期间的长短和保护的技术范围的设定来决定的。更确切地说,就是为了促进研究开发,并非知识产权越强越好这样一概而论。如果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那么在过长的期间内,限制了竞争企业对新技术的利用,也就形成静学的非效率性。如果,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进行扩大,也就是将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扩张,就会时常发生与其他企业拥有的技术的抵触,在市场上会导致新技术开发动机和动力的低下,形成动学的非效率性。这两种情况,无论任何一种情况发生,都会是很大的问题,所以,专利保护期间和保护范围如何进行最适宜的组合,就显得尤为重要[19]。
发展健全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尊重知识和认可无形财产的前提下,必须遵循自由贸易为原则的同时,还要必须防止或禁止独占或者垄断行为[20]。在专利体系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授予和保护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此期间也就是专利权从生效到消灭的期限。专利权受到一定期间的限制,意义在于如果赋予发明人独占性权利长期存在,这种独占性保护就会变成对社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法律给予专利权人独占性权利的同时,也规制了专利权的存续时间,以此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权利的同时,也努力使专利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
如何合理处理专利保护期限的长度和保护范围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合理解决专利制度内在两难窘境的根本所在。如果延长了保护期限,或者扩大了保护范围,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以及产生的效果会有何种差异?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一定的组合对开发的动机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于这些专利制度直面的问题,通过经济模型进行法律的分析,会有更为直观的认知。美国和日本已有学者对这些课题进行过不同的分析,以下选取Takalo的经济模型[21],就专利期限的确定、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期限与范围的平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企业的最适宜体系的模型
实施了创新的企业的费用函数为:
(1)
成功时的现在价值,除以利率r后,可以用
(2)
(3)
这里得出,如前所述,右边的P(T)是相对于T的增加函数,专利期间T越长,创新投资的报酬越大,所以,创新投资的动机或者动力也就越大。相反,投资费用指数a增大的话,投资的意欲也将减少。
2.社会性最适宜专利期间的确定
发明被授予专利,专利产品投放于市场,社会福祉的期待值可以用(4)表示:
(4)
(5)
此式的解,可以将T进行微分并置零可以得出。将其以此条件进行变形,最适宜专利期间的条件式得以成立:
(6)
在此条件(6)中,充分体现了专利政策的动学效率和静学效率之间的权衡关系,左边是动态的界限效益,右边是静学的界限损失。左边的动态界限效益,表示独占利得获得的期间越长,促进企业创新的效率的效益效果。而右边的静学界限损失表示两种因素,第一种表示随着创新的促进,研究开发费用随之增加。就研究开发而言,上文中费用函数(1)所指的那样,一般情况下,相对于投资,适用收益递减法则。因为随着投资的扩大,成功率降低,就不得不增加相应的投资活动。第二种因素是表示独占期间的增加而消费者剩余减少。创新投资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是通过专利到期后技术的广泛普及而实现的,专利期间越长消费者剩余的值就越打折扣,因而消费者剩余的现在值随着专利期间的长度进行减少。那么,从最适宜条件(6)式可以看出,如何处理左边的动态界限效益和右边的静态界限损失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这个结果还意味着最适宜专利的期间是有限的,诚然,这一点已经被实际的政策所认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中的期限,都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只是从这个模型的分析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3.最适宜专利范围的确定
在这个假设之下可以明显看出,利润是b的增加函数,社会福祉是b的减少函数。
dπ(b)/db>0,dW(b)/db<0
在这样的设定下,创新的期待利润P(T,b)和期待社会福祉S(T,b)的数值,就分别可以用以下的各式来表示:
(7)
(8)
那么,企业的最适宜创新的范围(3)式的最适宜条件可以换算为:
x*(T,b)=P(T,b)/a
(9)
然后,将(9)式进行全微分,就得出:
(10)
这里,假定等号右边是负的,可以看出,就企业的创新来说,专利期间T的长短和专利保护范围b成为替代关系。由此,在考虑专利权的规制和制定专利政策的时候,可以将专利权保护期间的长度和范围,视为代替性政策的手段和工具。
4.最适宜专利保护期间的长度和范围的确定
现在,我们把创新x作为固定值,考虑如何在专利保护期间的长度和范围方面,实现社会福祉的最大化。从第(9)式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期间T和保护范围b的函数关系,将专利期间T作为b的函数进行分解,将解T(b)代入社会福祉,仅b的函数为:S(T(b),b)。根据这一关系,就得出:
(11)
(12)
根据(11)式,因为dS/db>0,而(12)式左边表示界限代替率,右边表示弹力性的关系,这个时候,如果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那么社会福祉就增加,因此,专利范围扩大,专利期间就要缩小。比如,T=Ⅰ,b=1,在这种情形下,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比延长专利期间更能促进创新的投资,而且,专利到期后福祉的损失也相对较少。
其次,(12)式相反的关系成立的时候,形成:
(13)
在这种情况下,(11)式中,dS/db<0,那么,最适宜专利的组合,跟上面的情况正好相反,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到期后社会福祉的损失相对增大,与延长专利期限相比,对创新活动不产生促进作用。因此,此时,最适宜的专利应该是专利的保护范围狭窄,而专利保护期间较长。比如,T=∞,b=b的状况下,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创新投资不变,而静学效率扩大,
此外,如果下式成立:
(14)
这个时候,专利期间与保护范围的相对冲击和影响是一样的,社会福祉值的大小,不受专利期间和范围的组合的影响。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专利保护期间和范围,对社会福祉是中立的。
专利保护期间和保护范围的不同组合,对专利的动学效率和静学效率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变化,特别是不同的情况,如何达到对企业创新起到促进作用,还要实现社会福祉的最大化理想的状态,这是最适宜专利体系经济分析的原点。通过经济分析的结果,给予最适宜专利政策分析的数据支撑和启示,这是本文考察该问题的立足点及本根所在。
我们从(12)式成立的情况来进行考虑: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下,专利保护范围扩大的时候,社会福祉在增加,所以,最适宜的专利应该是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缩短专利的保护期限。那么,相比专利的期间延长,专利范围希望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扩张?其实,不难看出,这样的情形是某企业持有一定的专利技术,而其他企业的研发可以将其回避,或者该技术被模仿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形。也就是说,竞争企业通过研究,很容易回避该专利技术,或者该专利技术较容易被竞争企业模仿,并且实施这一行为并趋于成功时,该企业可以实施开发投资。此外,竞争企业的这种行为,容易造成社会的重复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对持有专利的企业来说,相比替代技术,企业的利益相对缩小。所以,当某种技术的出现形成社会成本较大的情况下,最好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通过保护范围的扩大,技术的迂回、模仿就变得相对困难,继而重复投资的可能性就减少,同时研究开发的利益得以提高,也达到了促进创新的效果。但是,相对的另一面是,保护范围扩大后,专利企业的独占利润随之增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这时,应该缩短专利的保护期限。因此,在这种情形,最适宜的组合应该是扩宽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相对缩短保护期限的专利政策。
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对于著作权等,诸如技术革新速度较快的IT、生物、药品等领域的专利权,具有以上分析的特征。一项新的技术取得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开、实质审查及授权等一系列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不同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申请首先需要经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开,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公开后经实质审查程序对于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在IT、生物等领域的产业中,缩短了初审合格至公开的时间,对新技术普及和发挥效用影响显著,但是,同时给竞争对手尽快研究分析其技术成果提供了最直接的信息。竞争对手可以分析其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存在的漏洞,采取“绕过策略”对付申请人欲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竞争对手在分析其专利技术方案后加以改进,可以减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可以替代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其实施时并不全面覆盖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达到“超越模仿”的效果,从而避免了实施时的侵权责任。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对这样的专利,其保护期间较短为好。
我们考虑分析(13)式成立时的情况,总结(13)式的结论,可以得出这种情况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狭窄,但专利期间较长的最适宜专利情形。即属于技术的专利期间延长,使得研究开发的重复成本降低,即使存在模仿影响也较少的这种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新技术取得专利权后,专利的利益在较长期间得到保护,企业的研究开发的动机或者动力得到很强的刺激和激励,像这种对新技术保护的研究开发的效果较大的情况,对该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间应该较长。其实,著作权就属于这一类型,我们知道,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严格性),即使较长期间对其进行保护,也不会妨碍他人新的创作活动。因此,在此意义上,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设置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间时,立法者就有不同的考量,相比专利权的保护期间,著作权的保护期间较长,这种设置的意图也是合理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创造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中国也面临着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问题。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是我们必须要着眼的目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是基于全球共同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根本,以创新发展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共同繁荣。千百年来,亚欧国家和人民借助丝绸之路开展了大量的贸易和人文交流,有力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繁荣进步。在众多交流中,很多贸易产品都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创造的智慧结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也不断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来推动和支持专利体系的有序发展。
21世纪,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品和文化创意产品日益成为国家间贸易的主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知识产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丝路精神薪火相传,创新是根本,知识产权是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的不断加深,我国的创新、知识产权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传统上,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以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矿产等基础产业为主。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逐渐向纺织、汽车等传统优势产业和医药制造、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拓展。在这些领域当中,高科技产业涉及的创新成果多,更需要国家政策的协调和平衡。比如在了解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解决等方面做好一定的部署,还要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实施等提供一定的扶持和配置,此外,加强国家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等等,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政策给予一定的协调引导[22]。
在过去的20多年里,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世界的经济政治的变化息息相关。其最主要的表现:一是可以从WTO的TRIPs协议可以看出,TRIPs协议要求WTO加盟国家在7个种类的知识产权上负有最低限度保护的义务;二是欧洲实现地域内统一的市场知识产权规则。从当初知识产权的正当化理由出发来研究其保护的扩大还是反对,到认可知识产权存在、排他权以及赋予国际经济的影响,都与世界的政治、经济以及政策的要素密不可分[23]。在创新和知识产权领域,我们研究因排他权形成的动机或者刺激与创新的知识创作的利用如何形成最有效的组合和平衡时,这种排他权的刺激或者驱动,以及创新知识的普及和利用,都是作为经济的、政策的概念来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最适宜专利体系的构建完善同样将使沿线国家在合作中更加相互了解,更加协调知识产权冲突,减少因创新、知识产权冲突造成的损失,建立相互尊重、和平共处的创新知识的平台和解决争端的机制[24],更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水平较弱的国家提高创新能力,实现共同繁荣和知识产权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