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 刘 璐
面对新冠疫情的大面积爆发,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的拨款力度与速度都是空前的,截至2020年3月4日,各级财政划拨疫情防控资金达到1104.8亿元。除此之外,社会各界也纷纷伸出援手通过红十字会、爱心基金会等途径捐款捐物,累计数额巨大。随着防疫阻击战的深入, 防疫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社会各界也期望将防疫款物的来龙去脉透明化、公开化。
疫情防控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及使用要多部门配合,多人员参与,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滞拨、挪用、贪污、私分、克扣等问题。继汶川地震“天价帐篷”,组织内部“万元餐费”等问题后,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再次因为账务不明、物资随意分配等问题被推向公众视野,中央政府已成立专项组展开调查。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款物能够真正流向疫区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款物审计显然不能缺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2月5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宏观政策支持要准确到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将资金用在刀刃上。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2月14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做好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防疫款物管理机构合法合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有效执行,是保证防疫款物高效使用的关键。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对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如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的合规性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相关文件及审批资料等审计程序,确认其是否具备接收、发放和管理防疫款物的资质。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设计健全,是否有效运行。例如,重点关注防疫款物的验收、入账、申请、审批、发放、保管和采购等职能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内部审计对防疫款物的监督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摸清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接收、下拨及使用的财政专项拨款和国内外捐赠款物的总量、渠道、资金性质、构成等基本情况,确定防疫款物的相关信息是否做到及时、完整、真实通报。
防疫款物的接收是管理中的重要一环。疫情防控期间资金及防疫物资金额大、数量多,负责接收款物的部门及机构可能出现舞弊行为,因此,防疫款物接收流程是否合规,接收相关款物是否真实完整都值得审计人员的关注。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财政下拨的防疫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是否真实完整且及时入账,要通过检查相关文件、进行账目核对及实地盘查等审计手段进行核实。其次,疫情的极强传染性决定了对防疫物资尤其是医疗用品质量的高要求,防疫物资是否进行了质量检测,能否保证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进行,相关责任部门及审计人员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最后,审计人员应关注防疫资金的增值收入是否及时结转,部门管理人员工资以及相关管理费提取标准是否合理。
防疫物资采购涉及大量防疫专用资金流出,因此审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防疫物资采购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防疫物资采购招标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抬高价格谋取私利、以次充好、质量不达标等情况。一方面要检查防疫物资是否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执行政府紧急采购程序;物资采购是否由两人以上负责,相关人员的职责是否为不相容分离;采购发票及购买凭据是否有采购人员及供应商签字等。另一方面,重点关注防疫物资的保管情况,防疫物资是否有专人负责保管,物资储备库是否符合储备环境要求,是否存在因保管不当发生损毁变质的情况;物资发放是否符合疫区群众医疗生活需要;救灾物资使用完毕是否妥善处理,变卖、回收是否报救灾指挥中心审批。
财政下拨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资金下拨及款物使用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是否进行集体决议并申请审批,具体应通过检查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签章等方法从程序履行角度查处滥用职权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其次,重点关注防疫款物的使用范围及数量,防疫款物的发放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严肃处理随意发放防疫款物的行为。要关注相关部门是否将医疗物资发放的重点放在疫情严重地区及医院,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医疗救治的物资是否充足以及来自于民间爱心人士的防疫款物是否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对不按标准下发导致防疫款物利用率低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最后,对防疫款物发放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核实下发数与接收数,避免相关部门及机构层层截留、滞留等行为导致防疫款物无法及时下发或无法完整下发的情况发生,兼顾防疫款物下发过程的效率与公平。
新冠疫情爆发后,疫情防控管理主体呈现多元化分布,其中包含政府、基金会和国有企业等等,各主体间联系紧密相互配合,但主体间组织体系与运作方式均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防疫款物的审计过程中存在各主体间审计方法不同,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一方面,各个参与主体均应建立防疫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将防疫款物的数量、种类、分类情况阶段性地向社会进行公示,缩短审计信息获取时间。另一方面,在庞大且复杂的被审计主体面前,单一政府审计力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应该对审计主体进行力量整合,汇集组织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组成公共卫生事件下新的审计力量,由政府审计进行审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与重点监督,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承担了解及擅长领域的事务性工作,各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面提高审计效率。防疫资金的审计不仅是审计部门承担的工作,同时也是纪检、监察、财政等单位及部门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只有政府各部门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才能进行信息整合,保证防疫物资审计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疫情防控款物具有数额巨大、来源复杂的特点,在其管理过程中要经历筹集、管理、拨付和使用四个阶段,涉及到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也较多,任何一个过程产生纰漏,都会给疫情防控造成巨大不利影响,因此要强化对防疫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
首先,审计工作的关口要前移,加强事前审计观念,以财政和社会各界筹集防疫款物为起点,对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全民参与疫情阻击战的环境下,使审计真正发挥出国家“免疫系统”的作用。在疫情防控初期,重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重点查处侵吞防疫款物、以权谋私、欺捐诈捐以及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在疫情防控中后期,应当更加注重绩效审计,重视防疫款物拨付使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的现象。其次,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审计人员需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并责令有关部门和组织及时进行整改。最后,审计结果应当不间断地向社会进行阶段性公布,在疫情防控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通报防疫款物使用的最后结果。
有法可依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审计工作在新冠疫情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审计工作中还没有针对疫情及类似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审计的单独立法,这就直接造成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在汶川地震、青海地震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颁布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等多项法规,均有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但事后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虽然完善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应该在制定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救灾资金法》,以应对审计有法可依的需要。
首先,应当汇集政府及社会各界审计相关人员的力量对救灾资金审计的特征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案例研究等交流方式明确审计人员需要及相应的法律空白,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重点更加突出,范围更加全面。其次,需明确审计工作的保障职能与监督职能,以法律形式赋予审计人员对救灾资金审计结果的强制力与权威性,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救灾资金审计原则及程序,清晰界定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资金使用效率评价依据等,使审计人员能够清晰地开展公共卫生事件下的责任审计与效率审计工作。
首先,要始终坚持“ 审、帮、促”的原则, 在审计防疫款物问题的基础上,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审计意见及建议,监督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进行审计整改,及时纠正疫情防控工作中防疫款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减轻并弥补造成的相关后果,促进防疫款物合法、合理、高效使用。其次,在全国人民齐心抗击疫情的过程中,置人民的安危于不顾满足私欲的行为性质极其严重,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防疫款物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贪污、截留、挤占及挪用防疫款物的人和事从重、从快惩处。与此同时,媒体应当配合政府工作, 在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的基础上,提高相关信息曝光频率,使相关工作人员意识到违规违纪的严重性, 营造防疫款物“高压线 ”碰不得的舆论环境,从思想上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疫情的传播速度较快,需要的防疫款物量较大。审计人员早一分钟发现问题,就能早一步减少损失。因此,在这一关头审计人员应尽早发现相关问题并监督整改,避免防疫款物的流失及浪费。然而,针对类似的公共卫生事件,审计的组织调度还存在着反应速度迟缓、缺乏应急预案、无章可循等机制性问题,例如审计的范围及方法、审计对象及程序、审计的响应时间及级别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
为了提高政府、社会各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效率,尽可能减轻因为相关款物的浪费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突发公共事项跟踪审计应急预案。汲取经验,充分考虑跟踪审计中与款物相关的各个环节,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完善的审计应急预案。审计人员要明确自身职责,在疫情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预案中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开展工作,抓住审计重点,为政府的应急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