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宁 游 俊
(吉首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
土司职官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中央王朝与土司紧密联系的重要纽带。《明史·土司传》一针见血地指明了授职对于双方的重要意义:“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1](P7981)故此,明朝建立前后,不仅沿袭了前朝授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土职的传统,且“大为恢拓”,将更多土酋吸纳到统治阶层中来。洪武前后,这些前来归降的土酋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曾在前朝曾被授予土职。对于这部分土司,明廷出台了明确的政策,即文献中所言,“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1](P7982)。由此可见,原官授职是明廷对于前来归降的西南土官初次授职的基本准则。值得注意的是,在改朝换代的背景之下,归降酋领向新朝廷纳印归降并非始自明代,元代史料中已有相关记载,如:《元史》卷125《忽辛传》载:“广南酋沙奴素强悍,宋时尝赐以金印,云南诸部悉平,独此梗化。忽辛遣使诱致,待之以礼,留数月不遣,酋请还,忽辛曰:‘汝欲还,可纳印来。’酋不得已,赍印以纳,忽辛置酒宴劳,讽令偕印入觐,帝大悦。”[2](P589)由此看来,明廷对西南土司所实施的“原官授之”政策也属对前代政策的延续。
关于“原官授之”的研究,其难点在于:一是,史料中关于前代授予少数民族首领土职的记载,或是语焉不详,或是缺载,甚至部分记载相互抵牾,因此,研究起来相当困难;二是,明代设立的土司众多,需要统计的样本数量庞大,工作量大。当前研究的受限,大多与此有关。
然而,鉴于授职在少数民族治理方面的重要性,仍有不少学者对此表示关注。当前,关于“原官授之”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散见于各土司制度的研究专著之中,将其作为授职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史》。另一类是专题性的研究论文。在现有研究中,较早具体考察明初中央王朝对土官授职情况的学者是雷翔,他在《明初整齐土司官制过程小考》一文中梳理了明初土司制度的完善对土官授职的影响[3](P23-30)。最有代表性的要数田敏的《论明初土家族土司的归附与朱元璋“以原官授之”》一文。文中,他对朱元璋时期所授予的土家族土司的官职进行了考证,认为明初对土家族首领的授职是在“以原官授之”的总原则下,综合考虑其归附时间、实力大小、所处位置、当时形势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政策[4](P141-146)。整体而言,关于“原官授之”问题的研究成果少,定义不明确,研究对象有限,难以反映明廷对土司实施“原官授之”政策的全貌。
具体而言,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原官授之”,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所谓“原官”,究竟承认的是前代哪个政权授予的官职?这种授职是否有条件?洪武初年,对于这些前来归降的土司,确有“原官”授职吗?倘若没有的话,哪些因素会影响明廷对这部分土司的授职呢?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对明代初年,明廷初次授予土司官职的情况进行了考察,以推动“原官授之”问题的研究。
由“原官授之”中的“原官”二字可知,明廷授职的对象是指曾在前朝得到授职的土司。如此说来,“原官”授职的对象应是明确的,即曾得到元廷授职的土官,因为明朝是推翻元朝建立起来的,且土司制度始于元代,土官成为国家正式官员由此开始。早在元朝在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的过程中,便认识到“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2](P2318)。因此,在任命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员时,“参用其土人为之”[2](P3069)。然而,麻烦的是,元朝末年,群雄并起,各地曾先后建立过许多农民政权。部分农民政权建立之后,对于其治下的少数民族首领也曾予以授职。这样一来,“原官”所指代的对象就存在疑问了。
从史料记载来看,在得到明廷授职的前代土司中,记载最多的是曾得到元廷授职的土司。早在朱元璋称吴王时,便已陆续有土司“以元所授宣敕及印章来上”或是“纳元所授告身”,并由此得到明廷授予的官职,如湖广安定等处宣抚使向思明、怀德军民宣慰使向大旺、思南宣慰使田仁厚等都是在元代曾得到授职的土司。由此看来,元廷授予的土职显然是得到明廷承认的。
如上文所言,除元廷外,元末的部分农民政权也曾对西南少数民族首领授以官职。事实上,早在农民起义军建立政权的过程中,他们就已经借助过土司的势力。《明史》中明确说道:“陈友谅据湖、湘间,啖以利,资其兵为用。诸苗亦为尽力,有乞兵旁寨为之驱使者,友谅以此益肆。”[1](P7982)毛奇龄的《蛮司合志》 提供了更多细节:“伪汉陈友谅窃据湖湘间,每招引诸苗长官,以罂肉肘帛啖之,立应,本寨不足,即取之傍寨。破城蹈阵,所向无敌。”[5](P1)而这些为农民政权建功立业的西南土著首领,也因此得以授职。然而,由于农民政权历时太短,加之战乱不断,相关史料记载有限,有关农民政权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的记载更少。其中,留下相关记载较多的是明玉珍建立的大夏政权,而得到其授职的土司多是位于湖广境内的土家族土司。跟据郭声波和刘兴亮的《明玉珍大夏国在土家族地区的行政建置》一文,大夏政权在元代基础上继续在土家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授予湖广地区大量土著首领以土职[6]。而这些土司在归降之后,大多得到了明廷的重新授职,如待征南将军邓愈平散毛、柿溪、赤溪、安福等三十九峒,散毛宣慰司都元帅覃野旺即上伪夏所授印。至洪武四年,覃野旺被授为宣抚司。由此可见,“原官”授职的对象不仅仅是得到元廷授职的土司,也包括得到元末农民政权授职的土司。
据史料记载,元廷在授予少数民族酋领以官职时,需要正式授予宣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银) 字圆符等信物。为了方便实施“原官授之”政策,因此,归降土官首先需要向明廷提供前朝授职的凭证(主要是印信和宣敕),因而,文献中会常常提到“以某某所授宣敕及印章来上”。
宣敕,即元廷授予土司的委任状,是其得到授职的重要凭证。元代史料中,关于元廷授予土酋宣敕的记载随处可见,如:《元史》载:“(中统元年五月乙未) 诏谕成都路侍郎张威安抚元、忠、绵、资、邛、彭等州,西川、潼川、隆庆、顺庆等府及各处山寨归附官吏,皆给宣命、金符有差。”[2](P66)“(至元十五年) 十二月己卯,佥书西川行枢密院昝顺,招诱都掌蛮夷及其属百一十人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2](P206-207)可惜的是,由于年代久远,这类委任状保留下来的极少,故而,宣敕并非是土司归降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同时,也为其后夺印冒袭的事件埋下了隐患。
这样一来,用金属制成的印章就成为土司证明其身份的重要凭证。《元史》中有关于赐予土官印章的大量记载,如:“乙卯,云南土酋姚安路总管高明来献方物,锡符印遣之。”[2](P820)根据现存元代官印,印章的正面刻着官职名称,背面则刻有汉文的官名、制印官署、日期[7](P97-104)。朱元璋政权兴起之后,便有不少土司携印章前来归降。政权创设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便十分重视对印章的管理。《明史》载:“太祖初,设符玺郎,秩正七品。吴元年改尚宝司卿,秩正五品”[1](P1805),“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1](P1803)。后,内府设印绶监,“掌古今通集库,并铁券、诰敕、贴黄、印信、勘合、符验、信符诸事。”[1](P1819)与此同时,明廷还颁布了关于印章管理的律法,如:《大明律》中就有对于丢失印信官员的惩处措施:“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徙二年半”[8](P37);“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8](P136);“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8](P192)。对于土司,这些律法同样有用,只是在具体实施时通常会在惩罚力度方面酌情考虑。如:对于丢失印信的土司,通常会予以降职处分,甚至不予授职。思陵州土知州韦弥坚就由于印信“被思明府隐蔽,不曾申明降印”[9](思陵州知州条),致使思陵州土官无印信可凭,被取消了建制。迁隆州土知州黄威鋆也曾因其印为上思州土官黄英劫掠夺去,“以失印废为峒,降巡检”[10](P14298)。下雷州也因“明初,印失,废为峒”[1](P8826)。其后,下雷州土官多次建功,甚至于嘉靖十四年(1535年) 重获旧印,但直到万历十八年(1590年),才“以地逼交南,奏升为州”[1](P8826),被升为土判官。
由于宣敕保存困难,而元代官印仅写明被授印者的官称,没有说明其姓名等相关具体信息,这就为其后屡见不鲜的夺印冒袭事件埋下了伏笔。对于这些掠夺土司官印、冒袭官职者,明廷也依法予以惩处,如:上思州土官黄英衍“乘元季乱,聚兵据太平路,夺印行总管事”[11](P523)。待杨璟征广西,黄英衍归降,“以英衍为知府,世袭”[1](P8230)。后东窗事发,黄英衍被治罪,“按罪当诛,以乞降贷死,举族移泰州,改太平路为太平府,铨流官知府治之”[11](P524)。又如:洪武十二年(1379年),“土官韦富挠遣家人韦钱保诣阙,上元所授印,贡方物。钱保匿富挠名,以己名上,因以钱保知东兰州。”事发后,“执钱保正其罪,仍以其地归韦氏”[1](P8210-8211)。
由上可知,为了贯彻“原官授之”的原则,明廷在接纳土司归降时,必须以他们在前朝得到的官职作为基本参照,故此需要前来归降的土司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印信或宣敕。因此,由土司提供这类凭证是明廷实施“原官授之”的前提条件。
明确了“原官授之”这一政策适用的对象,澄清了其实施前提之后,再来看看这一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
从史料记载来看,明廷对于归降土司的授职主要集中在洪武时期,尤其是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 至洪武十九年(1386年) 间,贯穿其统一天下的全过程。《明太祖实录》载:“(甲辰年六月戊戌) 湖广安定等处宣抚使向思明等遣其溪洞长官硬彻律等以元所授宣敕及印章来上,请改授官。命仍置安定等处宣抚司,设宣抚使二,以思明及其弟思胜为之。”[12](卷15)查史料可知,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朱元璋与陈友谅在鄱阳湖展开决战。是役,朱元璋大胜,陈友谅中箭而亡。心腹大患既除,朱元璋便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正月即吴王位,建百官,并以龙凤纪年。二月,他亲率大军往征武昌,友谅子陈理出降,汉亡,其下属两湖、江西尽归朱元璋所有。由此开始,各地土官陆续归降。至明廷统一云南后,大多数土官都归降明廷,并重新得到授职。
应当承认,在归降及时、实力与原职相符、无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下,明廷对于前来归降的土司基本是按其原有官职重新予以授职的,如:宣慰使级别得到原官授职的土司有思南土司田仁智、施南土司覃大胜、水西土司霭翠、播州土司杨铿,宣抚使级别得到原官授职的土司有安定土司向思明及其弟思胜、卯峒土司向贵什,安抚使级别得到原官授职的土司有保靖土司彭世雄;知州级别得到原官授职的土司有左州土司黄郭鼎、江州土司黄威庆、归德州土司黄隍城、都结州土司农武高、马龙州土司萨住、东兰州土司韦钱保,知县级别得到原官授职的土司有上林县土司黄自诚、崇善县土司赵福贤,等等。然而,这些真正得到原官授职的土司,在归降土司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
从历史的实际情况来看,相较于原官授职,史料中所载改授官职的情况更加常见。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土司职官制度与元代土官制度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一方面表现为土司官职名称的变化,另一方面则表现为阶品的变化。这样一来,为我们比较两朝土司职官制度带来了一些困难。然而,考虑到元、明两代的土司官职变化不大,除部分官职不再作为土司专门官职外,元代的大多数土官官职在明代依然保留着,明代新增添的土司官职极少,且官品序列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因此,若不论土司官职的阶品问题,仅从官职序列来看,还是可以进行比较的。简单来说,可以将明廷对归降土司的初次授职分为升授和降授两种主要类型。
文献中关于升授的记载可以追溯至洪武以前。《明史》载: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思州宣抚使田仁厚亦遣都事林宪、万户张思温来献镇远、古州军民二府,婺川、功水、常宁等十县,龙泉、瑞溪、沿河等三十四州。于是,命改思州宣抚为思南镇西等处宣慰使司,以仁厚为使”[1](P8176)。查史料可知,元廷授予田仁厚的官职为“思州宣抚使兼湖广行省左丞”[13](P2098)。显然,朱元璋在授予其官职时,晋升了他的官职,将其由“宣抚使”升为“宣慰使”。此次升授当与思南道宣慰司的设置有关。嘉靖《思南府志》载:“至元末年,敕宣抚司还旧治,传六世至至正间,其族属镇远州知州田茂安始分据其地,以献伪夏明玉珍,创设思南都元帅府,徙今治。宣慰田琛徙治都坪,而思州分为二矣。”[14](卷1)对于田茂安的投诚,明玉珍给予其很高的待遇,“授思南宣慰使,其子仁政为龙泉坪宣慰使,仁智领镇远军民同知事,仁美授统兵元帅”[15](卷4)。此后,思南、思州仇杀不已。田仁厚统兵攻破龙泉坪,仁政、仁美、茂安先后而亡,田仁智得以袭职。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田仁智归降朱元璋,按照其在明夏政权时被授予的官职,明廷仍以其“为思南道宣慰使,以三品银印给之”[1](P8176)。正因如此,思州宣抚使田仁厚在归降之后,也被升授为宣慰使。明朝建立以后,升授的事例并不罕见,如石柱土司马克用。《明史》 载:“元改石柱军民府,寻仍为安抚司……明洪武八年,改石柱安抚司为宣抚司,隶属重庆府。”[1](P8059)但总体而言,升授的情况不多。
相较于原官授予和升授,文献中所载降职授予的情况更多,有由行省右丞降为知府的,如乌撒土司实卜;有由宣慰降为知州的,如酉阳土司冉如彪、龙州土司薛文胜;有由宣抚降为府同知的,如广南土司侬郎金;有由安抚使降为长官司长官的,如金筑密定、龙番、方番、洪番、韦番、金石番、大龙番、小龙番、卧龙番、罗番、卢番、程番、木册、大龙谷土司等;有由土知府降为州同知的,如北胜州土司高策;有由土知州降为州同知的,如顺州土司子兴;甚至还有暂被剥夺官职的,如邑梅土司杨正天。《明史·地理志》载:“元佛乡洞长官司,明玉珍改邑梅延边溪洞军民府。”[1](P1049)据(同治) 《酉阳直隶州总志》 载:“洪武间与石耶、平茶二司并纳土,朝议以迟缓故,削去土知府职。”[16](P357-358)这几段材料清楚记载了明代初年,邑梅土司杨正天在归降后的授职情况。他先是因归降迟缓被削去明玉珍政权授予他的土知府职务。
综合上述可知,虽然“原官授之”是明廷对归降土官初次授职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一原则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从历史实际情况来看,改授的情况较原官授职更加多、更为常见。
既然已经证实明廷在对归降土司的授职过程中,并非以“原官授之”作为唯一标准,那么,对于这些改授官职的土司,明廷究竟是以什么标准授予归降土司职衔呢?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给出的最常见的答案是“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1](P7982)和“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17](卷79)。然而,他们研究的对象却大多并非初次归降的土司,因此,简单地以此作为明廷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的标准并不恰当。结合相关历史史实,可以将影响明廷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的因素归结为四个方面。
1. 明廷统一天下的进程
通过对不同时期明廷对归降土司的初次授职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其授职呈现出一些阶段性的规律:
洪武以前,朱元璋对于归降土司的初次授职以原官授职为主。据不完全统计(以《明史》《明实录》 《土官底簿》的记载为统计对象),洪武以前,得到明廷授职的土官有二十多位。他们大多是来自于湖南、贵州、四川交界处的土家族土司,其原有官职涵盖宣慰使至长官司长官各级别。整体而言,在前来归降的土司当中,除思州、思南、保靖、慈利和容美外,大多都是实力较弱的土司,其中不少地区在其后被改为流官治理(如靖州军民安抚司在洪武初年便被降为州),还有一些土司在此后的文献中再不见踪迹(如湖广安定等处宣抚使向思明及其弟向思胜、太平台宜靖安等处安抚使田光俊、幸直荒溪等处宣抚使墨色什用等)。而且,即便归降,许多少数民族首领也常常是“随服随叛”(如慈利土司),而当地许多有实力的土司仍处于观望状态(如永顺土司、施南土司、散毛土司等皆未来朝)。这与此时的政治局势密切相关。此时,朱元璋虽已称吴王,但与之同时并立的尚有许多其他农民政权,如韩林儿在亳州建立的大宋政权,张士诚在高邮建立的大周政权,陈友谅在江都建立的大汉政权,明玉珍在重庆建立的大夏政权等。另外,元朝虽受到农民政权的冲击,处于崩溃边缘,但其余威还在。在此情况下,湖广地区的诸位土司分别倒向不同的政权,并为之充当冲锋陷阵的前锋。为了褒奖这批最早前来归附的土司,以为后世之榜样,朱元璋在授职过程中基本贯彻了“原官授之”的原则,对绝大多数土司都是按其归降时的原有官职予以授职,而较少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正因如此,在洪武以前所授的土职中,保留了大量元代设置而明代已经不再使用的武职,如元帅一职。查相关资料可知,元朝于各行省置都元帅府,秩正二品,元帅府正三品。元末丧乱,拥兵者多称元帅以至都元帅[18](P3395)。而据《明史》载:待“太祖下集庆路为吴王,罢诸翼统军元帅,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英武、鹰扬、骁骑、神武、雄武、凤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1](P2193)。由此可知,朱元璋早在至正十六年(1356年) 便已逐渐弃用元帅这一官职,但在授予少数民族首领官职时,为了贯彻“原官授之”的原则,却仍然保留了这个官称,如: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随湖广安定宣抚使向思明前来归降的南木什用和潘仲玉就被任命为楠木统军元帅,向显祖被任为簳坪峒元帅府元帅,杨妙兴任守镇边境等处元帅府元帅,田思胜为大屯元帅。此外,还出现了二人任同一官职的现象,如向思明及其弟向思胜就共同担任湖广安定等处宣抚使,唐光绮和张汉杰共任靖州军民安抚同知。随着明代土司制度的完善,这些情况不再出现。
洪武元年(1368年) 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间,随着明王朝的建立和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统一,明廷对归降土司的授职更加审慎,改授的情况明显增多。这一阶段,明廷主要接收的是来自湖广、广西、贵州、四川的土司,但此时云南行省尚未统一,因此,该地土司少有前来归降的。从史料记载来看,明廷在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的过程中,虽然部分仍因原官授之,如:施南土司覃大胜、水西土司霭翠、播州土司杨铿仍任宣慰使,卯峒土司向贵什仍任宣抚使,左州土司黄郭鼎、江州土司黄威庆、归德州土司黄隍城、都结州土司农武高、马龙州土司萨住、东兰州土司韦钱保仍授知州,上林县土司黄自诚、崇善县土司赵福贤仍授知县,但改授的情况更多,且大多为降职授予,如:阳地土司、德庄土司由宣慰副使降为长官,龙潭、忠路、龙渠洞土司又宣抚降为安抚,黄道溪和印江土司由宣抚同知降为长官,金筑、洪番、木册、新添土司由安抚降为长官等。
洪武十四年(1381年) 至洪武末年,明廷主要接收的是云南地区的土司。此时天下趋于大定,明廷在对于归降土司授职时,更加从容,“原官授之”的案例屈指可数,而改职授予的情况则随处可见。据龚荫的统计,“有明一代,云南总共设置土司三百三十二家。”[19](P410)另据江应樑统计,在已知其前代授职情况的145家土司中,“元曾封以土职,明仍以之为土官者,共九十八家”[20](P14)。而据文献记载,原官授职的对象仅有麓川土司思伦发继续担任宣慰使,景东土司姜嵩继续担任知府,马龙州土司安崇、宝山州土司和耐、宁州土司弄甥、罗雄土司普苴、维摩土司波得继续担任知州,姚安土司高保继续担任左丞,镇南土司段良继续担任州同知,定远土司李禄九继续担任县丞,观音山土司郭山继续担任驿丞,镇南土司陈均祥继续担任把事。除此以外,大多数授职都属于改职授予。更确切地说,在改授的案例中,升职授予的案例极少,在笔者掌握的案例中,确定为升职授予的情况仅有两例:由防送火头升为巡检的永昌府甸头防送火头阿张以及由火头升为判官的蒙化州左禾。相较而言,降职授予的情况则更加普遍,如:乌撒土司实卜由右丞改任知府、广南土司侬郎金由宣抚使改任府同知、北胜州土司高策由知府降为府通判、大侯土司刀奉罕由知州降为长官等。
显然,明廷统一天下的进程对于明廷对归降土司的初次授职是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弹性的授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统一。尤其是在明代初年,“原官授之”政策的推行,为推动土司们尽早归降提供了前提。洪武以前诸多土司的归降便是明证。而这些归降土司又为明朝的建立和统一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保靖司宗谱》 载:“公乃点齐目兵,自备衣粮,从军万里,行至金陵,犒赏方毕,南昌之警告在旦夕矣。上亲帅大军,前往救援。公亦随营分哨,奋勇当先。及兵接鄱阳,连舟师纵火焚寇,有功。”[21](P327)由此后保靖土司由安抚使升为宣慰使这一情况来看,《宗谱》所载当为事实。保靖土司为朱元璋在鄱阳湖水战中的胜利做出了卓越贡献。而类似事件不胜枚举,此处就不一一例举了。
2. 与明代制度的衔接
除明廷统一天下的进程以外,与明代相关制度的衔接也是导致改职授予的重要原因。
元代的土官,大体可分为如下七个层次:行中书省土官,宣慰司土官,宣抚司、安抚司、招抚司土官,路总管府土官,府官,州县及秩如下州的长官司,土巡检、土千户、土酋吏之类。然而,因土司制度初建,尚未健全,流、土官员的编制和管理尚未区分开来,其任用的少数民族首领数量较为有限,任职级别整体而言不高。
至元末,朱元璋即吴王位,建百官。但此时,官僚体制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沿袭元代,尚未有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因此,朱元璋在接收归降土司时,大多以“原官授之”。
明朝建立后,有了更多余力,在土司职官制度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两个方面均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元代土司职官制度相比,明代土司职官制度最重要的变化是将土官与流官的序列区别开来,专门设置了有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且明确分为文职和武职两类,分属不同部门管辖:文职土司“设官如府、州、县”[45],“其品秩一如流官”[22](P926),在地方属布政司管辖,在中央则属吏部管辖;武职土司则沿袭元代官制,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和蛮夷长官,但品级低于元代,在地方属都指挥使司管辖,在中央属兵部管辖。这样一来,土司完全被吸纳入封建王朝统一的职官体系当中,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大大加强。随着土司官职的专门化外,明廷还对部分土司官职进行了调整,一些土官在元代可以出任的官职,明廷不再或很少再授予少数民族首领,如元帅和千户。明朝建立后,元帅的称号在土司中也逐渐取消,如《明实录》载:“乙卯忠建元帅府元帅墨池什用遣其子驴吾什用率所部溪洞元帅阿巨什用等来朝贡方物,纳故元所授金虎符,幷银印铜印、宣敕。诏赐文绮叚及衣服,置忠建长官司及沿边溪洞长官司,以墨池什用等为长官。”[12](卷71)元代的千户是万户以下常见且十分重要军职,明代卫所兵制在卫之下也设千户之职和千户所机构,但土司任千户的情况却大大减少,通常会代之以巡检或长官司长官之类的官职,如:炼象关防送千户李阿白归降之后被任命为炼象关巡检司土巡检、元防送千户李罗赛被明廷任命为十二关长官司副长官等。
与此同时,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调整也是从明初开始的,其中对土官授职产生影响的变化有:一是自明初起,便“改诸路为府”[1](P1850)。随着路这一级行政机构的撤销,原来的路总管府土官的官职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世袭土官籍、前元授武畧将军、思明路军民总管”黄忽都在归附之后被授予“授思明府知府”[9](思明府知府条)的职衔,“宣命散官、武畧将军、来安路总管”岑善忠被授为“来安府知府”[9](泗城州知州条),“本路总管”高隆被授予“土官同知”[9](鹤庆军民府知府条),“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政被任为“楚雄府同知”[9](楚雄府同知条)。另外,在元代的诸路万户府中,也有不少少数民族首领任职。入明以后,相关官员的职位进行了调整,如:“赵帖从本州岛世袭土官籍父赵清任前授龙州万户府元帅生长兄赵帖坚前授万户府万户洪武元年将印并脚色归附洪武二年龙州赵帖从赍贡赴京朝觐蒙将赵帖从除授太平府上下冻州知州”[9](上下冻州知州条),“普宁和,罗罗人,相继承袭阿迷州万户府土官,洪武十六年赴京朝觐授阿迷州知州”[9](阿迷州知州条)。二是,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中书省,设三司。从史料记载来看,在元代行中书省这一类较高级别的机构中,已有吸收不少土人参与治理,最常见的就是左丞、右丞和行省参政。如:姚安府土官高寿就曾在前元任云南行省左丞,乌撒军民府土知府实卜曾任行省右丞,建昌卫指挥佥事贾哈剌在前元曾任四川分省参政。废行省之后,在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的过程中,很少再有行省级别的土司。
由上可知,与明朝制度的衔接,也是影响明廷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的另一重要因素。明朝建立之后,“原官授之”政策之所以较洪武以前而言在落实上大打折扣,与明朝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
3. 土官的实力变化
在长期的历史交往过程中,各少数民族的命运与中央王朝的命运早已息息相关。每一次朝代的更迭,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局往往也会随之发生巨大震荡,面临重新洗牌。新旧势力的更替,不可避免。洪武以前,政权初建,朱元璋尚无余力考虑这些因素,通常都是“原官授之”。明朝建立之后,土司本人的实力变化,也逐渐成为明廷在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时考虑的因素。
以太平州知州李以忠为例。据《土官底簿·太平州知州》载:“李以忠,本州岛土官籍,前太平府知府。”[9](太平州知州条)但事实上,据《元史》载:“太平路,下。唐置南豫州。宋为太平州。至元十四年,升为太平路。”[2](P1502)显然,元廷在此处设置的并非太平府,而是太平路。另据《元史》 载,李以忠之父李郭扶在前元担任的职务为太平路总管[2](P673)。由此进一步证明,《土官底簿》的记载不符合历史事实,李以忠在前元担任的职务应当是太平路总管。《土官底簿》中所说的“前太平府知府”实际上是李以忠在归附明廷前担任的实际官职。史料载:“前至正十九年已亥,英衍乘元季乱,聚兵据太平路,夺印行总管事,劫迁兵民于驮卢,建治垂十年。”[11](P523-524)明朝建立之后,“黄英衍将原占本州岛印信缴纳总兵官处。二年,蒙降本州岛印信。”[9]( 左州同知条)这样一来,黄英衍摇身一变,成为了太平府知府。李以忠则只能将治下的安平州分为太平、安平两支,自己居其中之一——太平州。黄英衍的夺印冒袭很快就被告发,据《粤西丛载》载:“洪武二年,治上思州土官黄英衍罪,编管泰州。”[23](P1092)而李以忠并未因此而官复原职,明廷根据他的实力,依旧任命他为太平州知州。
与此同时,也有因元末势力扩大而得到明廷承认的例子,如:那地州土知州罗黄貌。《明史》载:“洪武元年,土官罗黄貌归附,诏并那入地,为那地州,予印,授黄貌世袭土知州。”[1](P8211)查史料可知,罗氏世知地州[1](P8211)。因元末那地州发生徭人叛乱,罗黄貌“奉命征讨广西那地州猫蛮,定乱安民有功”[24](P1092),因而就地任职,承认了他对所占有土地的管理权。
由此可见,土司自身实力的变化亦是明廷对归降土司初次授职时加以考虑的因素。
4. 土司对明廷的忠顺程度
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外,土司对明廷的忠顺程度也是影响明廷对归降土酋初次授职的重要因素。
首先,土司对明适的忠顺表现在归顺的态度方面,即向明廷投降并请求授予官职。这是得到明廷授职的前提。
其次,土司归顺的时间也是衡量土司是否忠顺的重要标准。如上文所言,对于洪武以前即已归顺的土司,基本都是原官授职,以示对这些早早前来归降的土司的进行褒奖。相应的,对于归降较迟的土司,也可以降职的方式予以警戒,如:邑梅洞土司。
最后,土司忠顺的最高体现是为国建功。尤其是洪武十五年(1382年) 以后,天下已经大定,明廷在统一云南的过程中就显得从容多了,在授职过程中,不仅要求土司有投诚的态度,更强调其立功表现。在明代史料中,因建功而获得授职甚至晋升的土司不在少数,如:元品甸千户张兴因“兴首倡效顺,为指挥脱列伯乡导,招谕甸民归附,献甲马,又攻石砦有功,授主簿”[25](P663),元大理路判官王萃因“率义兵归附,献刍粟饷军,招抚夷民有功,授邓川州吏目”[25](P663),元通安州义军万户高清因“征进有功,十六年总兵官拟授本州岛同知”[9](通安州同知条),石柱土司马克用因“征苗有功”[26](P5-6)升任宣抚使。
综合上述种种可知,明代“原官授之”政策实施的对象既包括得到元授职的土官,也包括得到各农民起义军政权授职的土官。而这样的授职并非是对前来归降的前朝土官无条件地授予官职,他们必须提供前朝印信作为授职的凭证。在具体授职过程中,“原官授之”仅是作为授职的基本原则,但并非唯一或者绝对的标准。事实上,在明代授予西南土司职位的过程中,改授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明廷统一天下的进度、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土司的实力变化、土司的忠顺程度皆是影响授职的重要因素。明廷在对前来归降的少数酋领的初次授职时所采取的灵活授职政策,在维护民族团结、激发各少数民族首领为国建功的积极性、提高其对明廷的认同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