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清
(云南省林业调查调查规划院,云南 昆明 650051)
笔者从事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及其管理、授课、检查、审稿和答疑解难工作近二十年,见证了云南省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由少数专业队伍完成,发展到现在的凡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即省、州(市)、县(市、区)直属林业调查调查规划院(队)和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共同承担完成的状况。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因此,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工作开展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结合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及规程规范的规定、要求,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为林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技术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和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单位提升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质量提供参考或借鉴。
云南省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单位的资质从丙级至甲A级均有涉及,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差异明显。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有高、中、初级,个人的工作经历、背景、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参差不齐。其中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缺乏森林采伐管理政策、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相关的知识及调查、设计的技能,也不清楚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应满足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区检查验收的规定和要求;更有甚者,因对自身的能力缺乏信心,就过多依赖过往的资料,特别是“二类调查”成果和同行编制的《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说明书》,常使得调查设计结果与伐区森林现状、特点及市场对林产品的需求出入明显。我国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利用,包括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应符合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及环境发展的需要,均对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总量、结构、内容及其使用、管理制度进行部分调整。因管理及培训脱节,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不知道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调整窗口及内容,导致部分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与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不匹配,也不符合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要求。
我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是以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资料为依据,其调查、设计内容、格式是否满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是衡量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是否合格的主要指标之一,也直接影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2年以前,林木采伐许可证为手工填写核发,之后均为在全国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填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及填写要求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因管理及培训脱节,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不熟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调整内容及填写要求,导致部分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不能完全满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要求,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往往出现从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资料中,找不到格式相匹配的对应项和内容,直接影响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发放。
云南省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质量管理,因未设置系统的监管机制,加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均未要求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中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评定表(报告)》,调查设计成果中未留下质量管理、检查和评质的痕迹,委托单位(人)和主管部门收到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资料,是不是经过评审程序的“合格产品”并无凭证。同时,也无法考证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履行“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因质量监管存在缺陷,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对规范、规程的敬畏之心,少数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也随之逐渐淡薄,其调查设计结果与森林资源现状、市场需要和规程、规范要求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
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主要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分类区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其他涉林规划。
3.1.1调查设计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间存在矛盾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分级管理森林资源的主要依据之一,包括森林采伐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最初(2010—2012年)是以在卫星影像遥感再结合现地验证而取得的森林资源数据为基础;2015年之后,是以县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为基础进行修正完善,森林资源调查详细等级为二类,低于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要求的三类,因此常遇到下列问题:
1)森林起源。伐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结果中,常出现森林起源情况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一致现象。因此,森林的起源是以伐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为准,还是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莫衷一是。
2)亚林种。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为满足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需要准确界定伐区森林的亚林种。因县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误将一部分省、州(市)、县(市、区)级的速生丰产林基地上培育的速生丰产林和企业、林场、个人培育的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的亚林种,错划为一般用材林,导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也出现相应的错误。这一错误涉及面较广,因此,是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亚林种为准,还是以森林的培育目的为准,目前仍处于争论中,也引发了管理上的混乱,特别是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混乱。
3)龄组。森林的龄组是确定森林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的主要因子之一,也是确定能否开展森林采伐或抚育的主要判定因子,不应有误。因调查详细等级不同,常出现伐区森林现状调查的龄组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不一致。目前,是按伐区森林现状调查的龄组管理森林采伐,还是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龄组管理森林采伐,分歧明显。
3.1.2调查设计与森林分类区划间存在矛盾
森林分类区划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依据,也是森林采伐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其森林类别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主要调查因子。因受森林分类区划使用的图纸、影像、工作条件和技术要求的限制,小面积森林漏区划森林类别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人工林,导致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时,从森林分类区划成果资料中查不到其森林类别。
3.1.3调查设计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间存在矛盾
因历史的原因,部分自然保护区内分布有少量的个人或集体、企业所有的人工林,部分人工林已生长为成、过熟林。来自不同县(市、区)的林木所有者和管理者询问:“自然保护区内,个人或集体、企业所有的人工林能否采伐利用”,此问题一直让林木所有者困惑,也让管理者为难。
3.1.4调查设计与其他规划间存在矛盾
3.2.1采伐地点遗漏
采伐地点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填项,但漏填“小地名(地块)名称”的现象较为普遍,直接影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漏填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采伐地点没有小地名,其次是专业技术人员遗漏调查。
3.2.2采伐小班(伐块)四至情况遗漏
采伐小班(伐块)四至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填项,但漏填采伐小班(伐块)四至的现象较为普遍,直接影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伐区监管、检查及验收。漏填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规定的伐区调查、登记内容本无此项,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也就不会加以调查填报;其次是采伐小班(伐块)四至的明显地物较少,加之部分采伐小班(伐块)的周界未设置标志,导致此项内容难以填写。
3.2.3采伐小班周界及面积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主要采用地形图、卫星影像图和卫星定位测量仪(俗称GPS)进行采伐小班周界定界和面积测量。此三种方法对采伐小班周界定界及面积调查结果影响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地形图勾绘确定
采用地形图勾绘小班周界及调查小班面积,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影响调查精度的因素主要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识图能力和勾绘小班界线的技巧个体差异明显,需要培训和工作积累;其次是地形地势的影响。一般地形地势较平缓和明显地物少的地带,勾绘难度较大;地形地势起伏大,且明显地物多的地带,勾绘较容易。目前,采用卫星定位测量仪辅助地形图勾绘,其精度可大幅度提高。
配电自动化检测到线路开关跳闸后,将触发一个停电事件。故障点一般会位于最近的一个配电终端的下游。其故障研判搜索过程描述如下:
2)采用卫星影像图勾绘确定
采用卫星影像图勾绘小班周界及求算小班面积较直观、方便和精准,且室内可复核。影响调查精度的主要因素是卫星影像图的质量、时效和校正精度。卫星影像图的质量受分辨率、气象条件的影响较明显。校正精度影响主要是因为云南省目前没有伐区卫星影像图校正技术标准可执行,大部分沿用“二类”调查时校正的卫星影像图,其校正精度是否达到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要求的精度无从知道;其次是部分单位不具备卫星影像图处理、校正的能力却强加处理,处理质量难以保证。
3)采用卫星定位测量仪确定
采用卫星定位测量仪调查采伐小班周界及小班面积,是目前最便捷和成本较低的调查方法,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调查工作中被普遍使用。目前,因市面上销售的卫星定位测量仪品牌繁多,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参数、理论精度、格式和安装的系统、使用的环境差异较大,其调查结果的规范性、一致性和精度均难以保障。
3.2.4小班因子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1)林木株数、蓄积
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伐区林木株数、蓄积及林木因子应采用“全林实测法或标准地或机械抽样调查法推算”,目前云南省主要采用设置标准地调查法,总体上看较规范和统一。但在核查、审稿过程中,不时发现采用角规辅助目测调查林木数量的现象,更有甚者直接使用“二类”调查的成果资料。未按规程规定的方法调查林木数量及林木因子,其主要原因是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对调查质量检查工作不到位,以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对规程规范没有敬畏心所致。
2)林分起源
伐区森林起源的调查结果,不时出现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中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显不一致,后者是错的;二是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按森林的起源分项管理,伐区森林的起源划分应与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保持一致,划分为人工、天然,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类”调查时,将森林的起源划分为人工、天然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再者相差一项,即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依赖于“二类”调查成果资料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当遇到伐区森林的起源调查结果与“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中的明显不一致或显示为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时,就不知所措。
3)林分年龄及龄组
通常情况下,主管部门以“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为基础,依据森林的龄组结构下达林木采伐(抚育)计划,林木所有者按其森林及其龄组分布情况安排林木采伐(抚育)生产计划,即安排年度伐区。但伐区森林现状调查结果不时出现年龄及龄组与“二类”调查成果资料不符合情况,一些林木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知如何进行处理。
1)皆伐小班
采伐林木的皆伐方式,是云南省目前森林采伐利用的主要采伐方式之一。从检查、咨询和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皆伐小班的设计相对规范,问题较少;少数皆伐小班的设计未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皆伐小班与皆伐小班之间未设置保留带或保留带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皆伐小班周界未设置标志,保留木未作标记,采伐作业时,难以控制采伐范围和应保留树(木)不被采伐,特别是野生保护树种和古树名木;3)皆伐小班有保留木,但设计结果中无保留木的树种、株数、蓄积,其株数、蓄积的采伐强度错确定为100%。主要原因是承担采伐作业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本的专业知识及调查、设计能力,以及对规程、规范的敬畏心。
2)择伐小班
择伐也是云南省目前采伐利用森林的主要采伐方式之一。从检查和考查的情况看,部分择伐小班设计未严格执行规程、规范,存在择伐小班周界未设置标志和择伐木未作标记情况,导致采伐作业时难以控制采伐目的树(木)、采伐范围和采伐强度。其主要原因同上。
3)抚育小班
抚育采伐是云南省目前大力推进的森林经营措施之一,目的是调整林分密度、树种组成和年龄结构,促进林木健康生长。从检查、考查和咨询的情况看,问题不少,主要是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不清楚森林抚育调查设计的工作流程、所需工作量和未掌握调查、设计技巧,特别是控制抚育采伐强度的调查、设计、推算技巧,就接手森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工作,导致调查、登记、设计的内容、方法和推算的株数、蓄积、郁闭度、采伐强度存在一些问题;其次是少数抚育采伐小班未设置周界标志和抚育采伐木未作标记,导致抚育采伐作业时,难以控制应抚育采伐树(木)、抚育采伐范围和采伐强度。原因是云南全省性的森林抚育采伐工作启动较晚,系统性培训滞后,部分单位不具备承担森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森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工作经验、常识和调查、设计及控制指标推算能力。
当前云南省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中,材种(林产品)设计是问题最多的一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设计的材种(林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
材种(林产品)设计普遍存在脱离市场需求的情况。大部分设计,将材种(林产品)设计为4 m原木、2 m原木、薪材和小材小料,少数将材种(林产品)设计为纸浆材和纤维(中密度)板材,而目前市场上主要需要的是刨切板材、旋切(胶合)板材、指接板材、纤维(中密度)板材、纸浆材、薪炭材和培植用材,因此导致部分木材加工企业往往需要对收购到的木材进行再次造材,直接降低了木材高价值利用率,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到林木所有者的收益。
2)现有数表不能满足材种(林产品)设计需要
云南省已编制的材种出材量表没有覆盖目前采伐利用的主要树种和市场上需求的主流材种(林产品),已编制的材种出材量表中,材种(林产品)只有长材(9~12 m)、中材(6~8.5 m)、短材(2~5 m)、小径材和薪材。以市场需要设计材种(林产品)时,往往无对应的材种出材量表可用。如果临时编制材种(林产品)出材量表,从时间、技术和成本上考虑均不现实,无奈只能仍按材种出材量表上的材种(林产品)设计和推算出材量、出材率,导致设计的材种(林产品)及其规格与市场需求不相符。
3)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市场调查意识
笔者在审稿时,当问询伐区所在地市场上需求什么材种(林产品)时,相当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均回答不上来,说明他们普遍缺乏市场调查意识。
1)主管部门和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2)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对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单位的能力和调查设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对不具备能力和调查设计成果质量差的单位,责令其暂停业务,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复核整改合格后,方能允许其恢复业务。
3)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管理工作,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检查、审核和评质工作,未经检查、审核和检查、评质合格的调查设计严禁提交相关单位。
4)主管部门应要求报送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成果资料中附调查设计单位《伐区采伐作业质量检查及质量评定表(报告)》,使成果具有“合格证”。
5)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制定伐区卫星影像图的分辨率、质量和校正的技术标准。使用卫星影像图的单位,应加强卫星影像图的采购和质量的管理工作,杜绝使用质量差、时效性差和未经校正及校正精度低的卫星影像图。
6)主管部门或协会应规范卫星定位测量仪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中的应用,制定卫星定位测量仪的功能、参数、格式、精度、使用环境的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清单,以及支持的卫星系统等相关规定。
7)主管部门和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应按市场对材种(林产品)的需求情况,及时编制材种出材量表,以满足材种(林产品)设计和出材量、出材率推算的需要。
8)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加强技术培训和质量检查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熟悉相关规程、规范,具备伐区调查、设计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质量意识。杜绝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中,直接使用“二类”调查的成果资料,也杜绝采用“角规辅助目测调查方法”调查伐区森林资源。严防采伐(抚育)小班周界不设置标志,皆伐小班的保留树(木)和择伐、渐伐、抚育采伐小班的采伐树(木)不设置标记的情况发生。
9)承担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应规范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工作,规范不同采伐类型、采伐(抚育)方式的调查、登记、设计和标志(记)设置的内容、格式。其内容、格式应符合规程规范、市场需求的要求和满足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及伐区验收的要求,做到调查设计成果无多项,也无缺漏项。
10)伐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结果,如出现树种、起源、年龄/龄组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类”调查及其他林业规划(区划)不一致时,应以伐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结果为准。起源为人工辅助天然更新的森林,按天然林调查、登记、设计。如果年龄/龄组的差异影响到森林采伐类型、采伐(抚育)方式时,应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项限额的余额情况,更换伐区或调整木材生产计划。
11)在调查伐区森林资源现状过程中,如发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二类”调查或其他林业规划(区划)中将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的亚林种错定为一般用材林时,应予以纠正。因为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限额和分项限额管理,一般用材林与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对应不同的分项限额进行管理。
12)对于自然保护区内个人或集体、企业所有的人工林,因《森林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均明确规定“严禁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13)森林分类区划时漏区划的森林,其森林类别应视森林所在的生态区位和周边的森林类别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得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