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竞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谋求民主国家政治的重要成果之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发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所通过的这一历史性文件,具有临时宪法地位和性质,这一历史性文件规定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为基本精神的新民族主义民族政策[1](P16)。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成长进程中结合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实践成果。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对外反抗帝国主义压迫、对内反对民族压迫制度和推翻封建剥削制度的过程中,开辟了中华民族凝聚的新时代。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校正了旧民主主义革命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向,为建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基本制度框架和坚实的历史基础。从历史实际出发,认识中国共产党探索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推动实现中华各民族“一起站起来”的历史过程,有助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参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并谋求救国救民之路的无产阶级政党,建党之初所确立的阶段性目标核心是实现国家独立和民主,不断改善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生存状况。早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前的1920年,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信中就提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4种利器,即一为党(社会党或共产党),是“发动者、领袖者,先锋队,作战部,为无产阶级运动的神经中枢”;二为工团,“先的作用为实力的革命军,不可破获的革命机关。后的作用为生产组织”;三为合作社,“先的作用为劳动运动、革命运动的经济机关,进而打消贸易主义,为消费组织”;四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组织”[2](P22)。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纲(英文版) 提出“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俄文版) 党纲则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3](P3)。党组织最初工作地域重点在城市,早期党的主要工作对象和活动是组织工人运动和学生运动。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政治构想为:建立劳农政治,铲除私有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社会。在此目标引领下,中国共产党宣布组织工人、农民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联合战线,具有革命性的阶级是党组织的联合对象。对构建各民族的统一战线,或消除历史遗存的民族隔阂和矛盾冲突等,当时尚非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也非其能力所及,民族政策缺少实践支持,也缺少系统的来自于革命实践的理论认知。
中国共产党的创立者对“中国民族”或“中华民族”构成和认知早期主要基于辛亥革命后建构的民族关系,即名义上的“五族共和”或同质化的中华民族观。1917年,李大钊论及“新中华民族主义”时说:“吾国历史相沿最久,积亚洲由来之数多民族冶融而成此中华民族,畛域不分,血统全泯也久矣,此实吾民族高远博大之精神有以铸成之也。今犹有所遗憾者,共和建立之初,尚有五族之称耳。以余观之,五族之文化已渐趋于一致,而又隶于一自由平等共和国体之下,则前之满云,汉云,蒙云,回云,藏云,及至苗云,瑶云,举为历史上残留之辞,今已早无是界,凡籍隶于中华民国之人,皆为新中华民族云。”[4](P288)1923年1月在谈及平民化运动时,李大钊进一步指出“弱小民族对于强大民族要求解放”是平民主义化运动的组成部分,他认为联邦主义是平民主义化运动的新组织,更具联合功能,并提出“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哪一族的隶属”[5](P56)。其说法从一个重要侧面显示出那个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华民族观的认知,对于那些挣扎于艰辛生活且多为文盲的普通大众而言,共和国家或中华民族观均非影响其生活日常的核心观念。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事实上受到辛亥革命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形成的民族观念的深刻影响,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也受到了马克思列宁关于国家、民族以及殖民地理论的深刻影响。基于国家统一和民族解放原则,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族政策构想,即在中共“二大”时确立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的国家建构任务,其基本条件则需要完成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帝国主义压迫。与国家建构密切相关的民族政策构想的主要内容于此时初步提出,即“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 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由此通过“自由联邦制”统一全国,以实现“中华联邦共和国”。这些政策构想在中共“三大”得到延续,并成为其发布的最小限度党纲的内容,即“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5](P22)。
随着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展开,似可谓中国共产党组织联合一切革命阶级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构想实践开端。此时,关于处置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构想基本原则更加清楚,即遵从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自决自治”的民族政策原则。关于国家建构和民族问题的处理,总体上还停留在宣传、目标、原则的层面,缺少具体的工作方式、详细步骤和具体措施方面的安排。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国际性原则对中共中央当时解决民族问题决策有着直接影响,比如,1923年,中国共产党在关于政治问题之计划中讨论了统一与分治、对俄外交和蒙古问题,提出反对军阀分治,赞成国民统一,但是,在国民统一未能集中时,赞助地方人民反对军阀和帝国主义的自治运动。在尊重民族自决精神的前提下,承认蒙古独立,积极帮助蒙古族推倒王公及上层喇嘛之特权,为达到蒙古人民独立自治之客观可能而创造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5](P24-25)。面对强大的帝国主义势力和封建军阀势力的民族压迫,为达成各民族革命的联合,民族自决自治成为重要的政策原则,即“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5](P86)。
早在1925年中国共产党就在理论上指出无产阶级参与民族革命的目的和地位有其独特性,即“无产阶级乃是为了推翻一切民族中资产阶级的资本帝国主义而参加民族运动”[5](P31-32),无产阶级参与世界性民族运动是民族解放运动,而不是民族主义运动,不仅反抗帝国主义的压迫,同时反对国内大民族对弱小民族压迫,并且指明无产阶级参加民族运动具有阶级性和世界性。“承认民族自决权”正是在于对反对帝国主义民族压迫和国内民族压迫的具体社会实际之考虑,没有民族压迫就没有依据去承认民族自决权。正是基于无产阶级参加民族革命运动的理论,1925年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行委员会在所发布的《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中提出了“蒙古人民之中也有了民族觉悟,起来争自己民族的权利。我们党应当使蒙古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与全国的解放运动(结合)起来”[6](P492)的主张。这也是党组织首份关于支持具体民族运动的议决案。在《解放苗瑶决议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1926年发布) 中提出了“解放弱小民族为革命农民的志旨”的主张,要求组织苗瑶等民族,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有开办苗瑶简易学校等,党组织决定借助一系列具体措施促使政府保障苗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还确定了解除土司酋长的残酷压迫等目标[5](P52)。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于1927年11月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 说明党的中央机关已从土地关系角度具体思考蒙、回、苗等民族问题[5](P83)。1928年《中国共产党党章》 提出:“于当地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的组织建设目标[5](P88)。从历史角度来看,“民族自决自治”在当时国际和国内社会都有相当的影响力,是建构新型统一多民族中国的一种革命性认知。
经历了大革命失败,革命根据地建设得到重视,到1930年,全国已有大小15块革命根据地,人口上千万,涉及10多个省300多个县,红军扩大到10 万人左右[7](P128)。在革命根据地不断发展的同时,1930 年中共中央提出考虑少数民族区域的省委,应组织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管理相关工作[5](P133)。同年,以苏维埃政权名义发布《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民族自决”原则纳入苏维埃政府制度框架,宣称“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5](P119)1930年11月,中国共产党首次对具体的民族地区提出工作计划大纲,即《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工作计划大纲》,该大纲确认内蒙古为“一个民族单位”,明确内蒙古革命动力和对象以及革命目标,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公布11项政策草案,发布12项行动纲领,并指示“各地应斟酌当地实际客观情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把这一行动纲领更加实际化具体化,使之切实与群众的切身痛苦和要求联系起来发动日常争斗”[5](P139)。当时,东北、云南、广西等地方党组织领导的民族运动也为中共中央所关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 日) 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政策构建的重要进步,《大纲》第十四条明确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自决权,提出民族解放和阶级解放的目标,中国苏维埃政权要帮助这些民族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中解放出来并帮助发展其民族文化[5](P166)。这一大纲相关内容在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得到再次确认。由此,中国共产党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从原则性向具体化前进了一大步,并且从政党的政治主张上升至苏维埃政权的法制保障。中华苏维埃政权建设及其民族政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探索的新跨跃,即在中国共产党建构“真正民主国家”过程中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由初步构想向初步具体化迈进。
红军长征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初步实践并获得理论新成果的重要历史阶段。在将近两年的长征中,中共中央第一次深入接触民族地区各阶层,为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和制度文本从少数地方党组织实践扩大到西南西北广大民族地区提供了条件。中共中央领导工农红军在民族地区塑造了全新的政党和军队形象,接触过红军的各民族劳苦群众感受到全新的军民关系和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
红军长征之路从西南到西北的延伸过程,也是中共中央不断宣传并实践民族平等、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自治”的过程。红军各部队在不同民族地区的具体政策尽管有一定差异性,但是其政策目标和政策依据均来自党的政纲和苏维埃政权纲领原则。经由这一实践过程,中共中央对统一国家建构中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实际判断更多来自于红军行军、驻扎、战斗、征粮、扩红等行动中与各民族社会结成的关系及有针对性调查研究。长征沿途在扩红时有相当数量少数民族青壮年加入革命队伍,他们中有壮、土家、苗、回、侗、满、彝、布依、瑶、藏等民族,长征促成苏维埃和红军加速转型为“不但是汉族民众的政权与武装力量,而且也是中国所有被压迫民族的民众的政权与武装力量。”[5](P245)北上抗日,反对内外敌人的压迫有效引领了各民族的联合和合作。
第一,推动各民族联合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早在长征前,毛泽东就曾指出:“争取一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5](P210)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认识到推翻民族压迫和剥削制度是民族自由联合代替民族压迫的先决条件。各民族共同的追求和革命利益基于反抗民族压迫和阶级剥削,革命目标和利益的共同性“使中国劳动民众与一切少数民族的劳动民众真诚地结合起来了”,“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个少数民族的责任”。[8](P130)推翻民族的和阶级的压迫成为凝聚各民族自由联合反抗压迫的革命目标和动力。长征途中,各路红军以民族解放和自决自治为号召,动员各民族穷苦大众团结合作。民族解放和“自决自治”是反抗民族压迫促进各民族联合的重要旗帜。1934年7月,红三军在贵州建立黔东特区并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依据《苏维埃宪法大纲》制定《关于苗族问题的决议》,提出帮助苗族建立苏维埃自治区、工农红军、分配土地、发展苗族文化。同年11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红一方面军政治部) 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中提出:反对一切汉族压迫剥削,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并指出民族自决权通俗些说就是瑶民的事由自己去决定,汉人不得干涉。面对“广西、贵州、湖南西部、云南等省的弱小民族”,红一方面军政治部指示红军在川黔边强化军队纪律约束,红军在进入这些区域后,除了开展军事斗争,还会从受压迫阶级的团结和解放目标出发,向当地各族群众宣传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红军政治部要求部队在各地的苗瑶民族工作中将党关于反对民族压迫等基本主张“依照各地不同的环境与不同情况,加强具体化与通俗化”[5](P244)。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1935年发布《少数民族工作须知》以强化民族政策的执行。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民族自决”是走向民族联合的一个革命性的历史阶段。
第二,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国共产党早在大革命时期就认识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并给予高度重视,东北、内蒙古、云南等地方党组织早期也都有所实践。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提出“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5](P170)。中国共产党有规模且有效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实际始于长征途中或在长征中开辟的根据地过程中。如红二方面军在黔东苏区和湘鄂黔根据地建设中培养了土家、苗、侗等民族干部。到1935年,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党组织工作的重点之一。此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日益增多,在长征途中加入红军的少数民族战士成为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来源,随着党中央到达陕北革命根据地,特别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培养民族干部有了专门机构——延安民族学院。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中就有经长征并在延安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如藏族干部桑吉悦希、扎西旺徐等。
第三,在实践中确认统一战线对象,构建与少数民族进步的上层人士的革命联盟。中共中央1932 年对地区党委工作的指示内容一般是倡导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统治,且激烈地反对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和上层势力。比如,党中央就对四川省1932 年在对待“夷民问题”中提出“联合土司的策略”,而非推翻土司制度提出批评,认为其有“民族改良主义的倾向”[5](P179)。随着各路红军进入云、贵、川等民族地区,在直接处理与当地少数民族社会关系时逐步认识到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结成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1934年11月发布《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根据地方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瑶民社会结构,面对瑶民土司管事在瑶族社会的影响力和权威,认为其仍然代表着瑶民的民族权益,因此,对不同阶层的社会诉求也有准确的判断。具体表现为,认识到红军与带有革命作用的瑶族上层建立关系,在处理具体事务时订立各种政治和军事联盟,以此求得与广大的瑶民群众建立联系的重要性;认识到要根据瑶族的社会实际,不求过早地发动瑶民内部的阶级斗争[5](P245)。红军越是深入到民族地区,其具体政策越符合实际,甚至在处理民族地区阶级关系方面也开始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红一方面军发布“不打苗民土豪,不杀苗民有信仰的甲长乡长”“不打夷族的土豪,对于夷民群众所痛恨的夷族土豪,也要发动夷民群众自(己) 动手的来打”的指示[5](P249)。正是基于对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的深入认知,刘伯承与彝族首领小叶丹结盟为红军过境提供保护,红军与德格土司签署“互不侵犯协定”等等,为保障红军顺利北上提供了重要条件。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方针到1935年已大为细化,红军和地方党的组织在少数民族地区选择组织革命政权的方式时会考虑其阶级分化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在有些民族中建立统一战线的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与少数民族进步上层结成统一战线是民族政策在长征中的重要转变,这项政策使得红军不再将少数民族上层全部绝对敌对化,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与那些拥护红军的力量建立统一战线,增加革命的同盟军以反对共同的敌人。当时,中共中央领导国内民族运动的基本方针依据革命实际转变为“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的民族解放斗争,而绝对不是能强制的苏维埃化”[5](P312),这一基本方针更符合民族地区的政治状况并有利于革命形势的发展。
第四,严肃红军纪律,切实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一般而言,陌生者或外部力量对自身习以为常的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态度是影响群体关系态势的重要因素。国民党政府针对西南很多民族风俗进行的激烈同化式改造,如强行改造人们的服装衣饰和日常习俗,极大地破坏着民族关系,成为民族压迫和歧视的重要外在表现。红军所到之处都将尊重当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置于军纪的首位,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规定“绝对遵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习惯,并将这些习惯向战士说明(如回教不吃猪肉,夷民的男女授受不亲,黑夷之敬重灶君,等等)”[5](P339),各路红军都注重调查研究,一些纪律和规定在具体的民族地区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例如,红军队伍进入回族人口聚居区时,大多会首先派遣代表与当地的阿訇接洽,红军部队也不擅入清真寺,红军战士被要求不损坏回民经典,也不能借用回民器皿用具等[5](P344)。直到现在,云南省寻甸彝族回族自治县丹桂村还记得“红军绝对保护回家”的承诺,以及其尊重当地风俗的故事。红军部队在藏区时,依据纪律干部战士不能动藏民供奉的神像、香炉、神龛及一切念经设施,不得进入神山、神水、神林之所在,不能撕动人们贴在门上的“神符”、红布条以及插在寨边、庙旁、山上的经幡(麻尼旗帜)等等[9](P28)。红军的政策宣传中,还提出保障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建立各民族学校等,并随着条件的不断改善而得到逐步实践。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民主革命进程中,对于民族问题的解决主要接受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但党组织早期由于力量所限,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践有限,红军长征成为中国共产党将理论与实践广泛结合的特殊历史契机,这一契机成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难得的预备期。随着各路红军在陕北成功汇合,革命力量不断集结和相对稳定的陕北根据地的不断发展,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丰富新民主主义国家构建理论和实践,以及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具体化和系统化创造了历史条件。
1937 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家存亡危机之时,全民族的团结提上日程,中华民族自觉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7年8月25日)动员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各民族团结抗战。国共两党再次合作,构建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抗战,共赴国难。国内各少数民族也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团结抗日[5](P55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和为人民谋利益的民主共和政府,并发布政纲,即“第一,是能够抵抗外侮的,第二,是能够给予人民以民主权利的,第三,是能够发展国民经济减轻以至免除人民生活上的痛苦的。”[10](P266)中共中央宣布为了集中统一,一致抗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愿成为全国抗日救国代表大会选举的统一全国的国防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全民族团结抗日图存的情势下,明确宣示中华民族是由各民族构成的统一力量,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 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我们要为大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奋斗到最后一滴血……四万万五千万人的中华民族,终会有一天在地球上的东方,雄壮地站起来,高举着民族革命的最后胜利的旗帜,同全世界一切自由解放的民族携手,连那个帝国主义成分除外的日本民族也在内,统治着整个地球,统治着光明灿烂的新世界。”[10](P270)
中国共产党所推动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具有全国动员和组织特性,“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的诡计”,“团结各民族为一体”成为中国共产党当时面临的重要任务[11](P633)。中华民族对外追求彻底解放,对内追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集中表达着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精神。中共中央在对干部和战士的培训和教育中,强化了中华民族加强团结方面的教育。
1937 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南京国民政府承认其为国民政府治下的特区,边区政府政治空间得以拓展,党的民族政策实践和探索能力大为提升,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实践性获得更优越的政治条件。1937年11月,边区政府发布的《特区政府施政纲要》提出“帮助蒙回民族实行民族自决,联合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的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5](P578)。
在团结中华各族一致对日的现实目标引领下,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更加符合民族地区的现实需要,政策内容不断具体化且更为丰富,包括了各民族平等并联合建立统一国家,民族杂居区政府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尊重民族文化、宗教、习惯、克服大汉族主义等实践。毛泽东指出:“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另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11](P621)随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颁布,以及在边区基层民主建政进程中对民族政策的实践,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在日常行政中日益具体化和政策化,实践民族区域自治也获得重要成果。陕甘宁边区政府1941—1942年期间组建了7个区乡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有五顷塬回民自治乡、龙嘴(咀) 子回民自治乡、定边县回民自治乡(城关区新华街回民自治乡)、回六庄(又写为回柳庄) 回民自治乡、城川蒙民自治区等。
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基层党的组织推动组建蒙回民族自治地方,推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产生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尽管当时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模小、层级低,自治机关的政权建设完备度和稳定程度还较低,但这些实践活动对于边区政府所辖民族地区改善民族关系产生了直接影响,并对周边民族地区人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时,在这些民族自治的地方政治运行中,实施平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实践本民族管理内部事务。这些实践丰富了党对实现民族平等路径和形式的认识,在多方面探索了民族平等保障和民族团结协作的具体组织、机制和路径等,为实现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抗日做出了巨大贡献。边区政府政治运行也为各民族的代表参与政府管理创造了法律和制度环境。
各民族革命干部的培养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取得了重要成效,他们成为忠诚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骨干力量。在延安的中央党校、陕北公学,后来成立的延安民族学院都是培养蒙、回、藏、苗、彝、满、汉等民族工作干部的重要机构,除了在革命斗争一线,这些学校成为抗日战争和各少数民族干部成长的重要平台。关于在革命斗争中干部的成长,毛泽东指出“指导伟大的革命,要有伟大的党,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他们“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政治远见,有工作能力,富于牺牲精神,能够独立解决问题……”[12](P277)。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成长起来的干部中,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成为党的民族政策最坚定的执行者。不同民族的干部在共同斗争和学习中结成良好的关系,成为推动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特别是那些具有高尚政治品格并能够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真正克服大民族中心思想、在民族工作中忠实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大量汉族干部,他们为实现党所确立的目标做出了重大贡献。
后人在研究中多难以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决实践及其与民族区域自治间的联系。有研究者认为“既然将少数民族纳入‘中华民族’抗日战争之中,在逻辑上就意味着必须放弃‘民族自决’的主张……”;也有研究者称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1937年后由按共产国际指导的只顾及少数民族利害关系的单一型原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转变为复合型的(若干民族共建一个国家)等[13](P195-196)。其实,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追求的对内对外目标的逻辑统一性来看,上述说法或不加分析地简单说,1937年或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民族自决权”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就面临着解决对内对外两层的民族问题,如何在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中实现“中华民族自决权”和反抗军阀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压迫中实现“少数民族自决权”是两个密相关的任务。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和组织,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建构任务在理论和政策上早期得到共产国际的积极支持是其革命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任何理论的力量都在于实践,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新民主主义民族政策,通过推动建立人民民主新中国的实践,并成立人民民主专政新中国,从而向世界宣布“我们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中国人现在是站起来了,我们民族的前途是无限光明的”[8](P771)。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之构建,清除了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制度,中华民族凝聚成为一体进入了新时代,并建构了一套保障各民族平等的制度。从本质来看,“民族自决”是反对民族压迫和追求民族平等的普遍原则,没有民族压迫制度便没有或无需民族自决权。中国共产党建构人民国家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积极追求消除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制度,可以说在国内新型民族关系建构中放弃了“民族自决”的宣传,但是,中国是在资本主义时代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统一目标尚未完成,中华民族独立自主本身就是民族自决权精神的实践过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周恩来总理曾指出“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14](P702)。
中国共产党建构的新民主主义民族政策是谋求人民民主国家建构的一系列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之新表现在3个层面。
第一,政治基础之新——人民国家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实在性和实践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4](P75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追求的目标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保障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政策原则创新实践有制度保障——谋求民族团结遵守民族平等原则。《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4](P767)为进一步实践相关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1952年2月22 日政务院依据《共同纲领》相关规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用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在各民族自治区得到有效的实践。
第三,具体措施之新——人民民主精神得到充分体现。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杂居区政权机关应有当地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实际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人民大众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少数民族按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14](P768)。
总之,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为原则,在国家统一和民族解放的基础上团结奋斗,在一定历史时期将民族自决权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手段。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民族平等和团结原则具体化为一套内容丰富的制度体系,各民族在新的共同基础上谋求共同团结奋斗,进一步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凝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充分保障。而今,新民主主义民族政策已发展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区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的制度保障。此外,虽然新中国成立并摆脱帝国主义压迫,中华民族自决得以实现,但是,国家完全统一尚未实现,在国际事务中维护中华民族自决权仍然是不可放弃的目标。故笼统地说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民族自决”不符合于社会实际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