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启示及路径
——基于霍耐特团结观的视域

2020-03-03 04:52
理论界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权耐特民族团结

张 卓

实现团结关系是霍耐特承认思想的重要目标。霍耐特从自信、自尊、自豪等三个方面阐明了团结的意蕴,暗示了实现团结关系的真谛,揭示了不团结关系的道德根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对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在霍耐特团结观的视角下探讨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问题是筑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霍耐特的团结观

为承认而斗争是霍耐特团结观的内核,也是剖析霍耐特团结观念的端口。霍耐特基于承认的概念构建了自信、自尊、自豪三种形式的团结观念,以此指向实现良善共同体团结关系的目标。

首先,关于爱与自信的问题。在霍耐特关于团结的思想里,“爱”不只是异性之间的情爱,而更多地特指友谊关系,它隐含在主体间性的交往体验中,是主体存在的情感需要。在霍耐特看来,爱的关系是提升自信、融化间隙的有力形式。没有爱的关系,真挚的情感承诺难以培养,主体间的自信也得不到维护,那么主体间必然会产生间隙与伤害。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个人若常常以一种否认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仅自己的身份得不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承认,而且会严重影响个人自信,进而造成对自我的否定,从而无形地增加了对自我的压抑与伤害;同样,这种伤害也会带给接纳主体不愉快,形成主体间的隔阂。如果共同体各成员之间长期处在一种相互否定状态,那么共同体的团结必将受到威胁。因此,霍耐特认为爱的关系是团结关系的最基本形式,也是团结关系得以萌发的雏形。

其次,关于法权与自尊的问题。霍耐特认为法权与人的自尊紧密联系,现代法权是最普遍公民意志的体现,个体可以通过法权得到自身所需要的自尊。霍耐特重视法权人格的平等、强调法权实质存在的规范原则,这些原则几乎构成了法权及其关系的全部内容。霍耐特认为法权不只是形式的需要,更是个体人格与社会尊重融汇在一起的结合体,法权体现了诸如平等、自由、正义等要义,这些价值观念的背后是对所有个体普遍共有价值的承认,个体的尊严再也不是根据个体的社会角色与财富多寡等来衡量,而是取决于法权关系。同时,霍耐特认为在现代社会法权关系中,法权不只是我们通常所指的法律,它还包括政策规范、条令原则、自然法则等。它们不同程度地对自由权、政治经济权、社会福利权等作了规定,增强了法权内容的真实性。个体拥有法权意味着他能够获得社会给予个体的尊重和创造价值的环境,从而使得个体感受到“自我”的存在,让个体能够更有尊严地获得发展的机会。因此,和谐的法权关系是个体获得自尊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维系共同体团结不可或缺的手段。

最后,关于团结与自豪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霍耐特指出“个体不再把他们与社会标准一致而取得的成就和因此而受到的尊重归因于整个集体,相反,他们可能肯定地将它们归因于自己”。〔1〕个体关注自我被共同体承认的程度,如果个体得到的社会尊重愈多,个体就愈能体验到自豪的感觉,这种自豪感里面包含着追求强烈的团结欲望。团结是以主体间性对等尊重的关系为前提的,个体的社会价值以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为尺度,而个体为共同体所作出的贡献一旦得到所有成员的承认,那么团结的关系就能在相互尊重而又在不同社会生活的互动中得到实现。在霍耐特看来,团结的概念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个体社会尊重的实现是以为共同体整个目标的实现而作出贡献的大小为前提的,个体的价值只有得到共同体成员的承认,个体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团结关系的实现离不开个体有意义的行动;二是个体需要自觉自愿地承担起对共同体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特定而不可替代的。由此可见,团结关系的构建需要每个个体负起对整个共同体的责任。如果避开个体对共同体的责任,那么就难以形成“合力”,那么个体在共同体中获得的自豪感就不存在。在霍耐特的团结观中,获得社会尊重的自豪感可以被视作个体维护团结关系的最高境界,它实现了由外在力量的推动到自我需要的升华。因此,增强个体自豪感是成为维护共同体团结关系所必须关注的重要方面。

爱、法权、团结是霍耐特团结观的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霍耐特团结观中的三种主体间性形式,并依次体现了情感承诺、法权关系及社会尊重的团结状态,这三种形式及状态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是情、法、理的高度统一。它不仅阐释了团结的基本要义,也蕴含了获得团结状态的必要路径。总之,在霍耐特看来:共同体的团结状态归根结蒂来自于主体间性的自信、自尊与自豪。

二、霍耐特团结观视阈下不团结的道德动机

在霍耐特的思想里,不团结是由主体间性的自我肯定受到伤害而导致的,特别是个体的身份地位、自由、尊严被蔑视时,这种不正义感便表现得越发强烈,不团结的情感体验也会愈深,甚至引发反抗与冲突。从霍耐特的团结观中我们可以看出维护团结的关系需要主体间性的承认以保护个体免受蔑视的痛苦。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种不团结都是由主体间性承认关系的破裂而引起,一旦承认关系破裂便会激起斗争。

既然不团结的道德动机起源于主体间性的不承认,而这种不承认在霍耐特团结的关系中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霍耐特认为主体间蔑视源于相互情感承诺的缺失。共同的情感承诺是因为爱的关系,而“爱必须被理解为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2〕如果各主体通过在真诚交往的基础上形成对彼此的理解,进而在平等的关系上达成共识,那么个体此时就存在于他者的意识中,进而转化为现实的存在,这不仅可以增强主体的情感安全感、满足主体间的精神需要,也可以增进彼此的互信以形成团结的氛围。在一个共同体中,如果主体间缺乏爱而导致彼此不信任,那么共同体就不能够达到真正的团结,因为每个“自我”作为共同体中一员的意识首先是建立在共有的情感之上。一般而言,不团结的关系往往或多或少缺乏情感承诺的铺垫及爱的基础,因此,形成团结关系最基础性的条件在于建立与维系共同的情感承诺。其次,团结的关系脱离了法权的作用。任何对个体权利的剥夺与排斥就是对个体作为共同体合格成员资格的否定,个体既然没有了最基本的身份,那么平等、自由、尊重的正义对于他们而言形同虚无,这既是对其精神的伤害,也是对其行动上有所作为的消极限制;作为共同体的合格成员必须具备共同体赋予的每个成员都拥有的权利与尊严,也只有个体得到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承认,个体才会在共同体所赋予的权利下自由发展并获得自尊。重视法权关系保证团结的作用是必要的,因为法权是整个共同体所有成员意志及其价值观一致的载体,它从形式上或实质上让每个成员的权利与尊严得到保障。因此,在霍耐特看来,法权关系是促成团结的重要手段,至少不会使人产生不团结的体验。最后,个体的社会价值被蔑视。个体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的积极行为上并以贡献来衡量。个体的社会价值一旦被贬低或根本得不到共同体的承认,个体就会受到伤害并且削弱个体对共同体承担义务的积极性。个体的社会价值被蔑视实质在于个体自我实现的认同得不到承认,而这种认同是非共同体的力量所不能达到的。由此可以看出,霍耐特所要求的团结状态是一种积极的、个体有为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取决于共同体自身的良好环境与每个个体的担当。如果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环境,个体就难以朝着共同的契约而采取行动;即使有了共同的契约与利益诉求,但是个体间缺乏必要的积极行动——对共同体的责任与义务,个体的价值特别是社会价值也难以显现。因此,任何撇开个体对共同体承担责任的行动都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团结。

三、霍耐特团结观对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启示

霍耐特的团结观论述了团结的基本内容及其形式,阐释了不团结的道德根源,从思想的高度为加强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留下了令人思考的空间。通过对霍耐特团结观及引起不团结道德根源的探讨,揭示其对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启示作用。

首先,增进情感承诺是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基点。民族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和作用、影响的关系,是双向的、动态的,突出的问题是民族权利、民族利益、民族发展问题”,〔3〕这种社会关系是在变化发展的。五千多年的文明——中华文明——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通过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相互交往增强了真挚的友谊,达成了系列的共识,这些共识包含着彼此共有的价值观念、精神本质、行动愿景等。不论这些共识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集中折射出了共同的情感需求,反映了相互尊重的事实,表达了各民族对自信(自我得到承认)的渴望。正是各民族的共识才逐渐促成了相互联系的共同体单元,随着情感需求范围的扩大与增强,各民族逐步走向联合,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4〕人心相连,首要在于情感的沟通与交融,通过情感的交融与互动汇聚人心,进而达成一致共识。五千多年来,中华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相互交往、产生情感共鸣以达成共识,在团结的状态下形成良善的民族关系,这一牢固的社会关系是以情感承诺为支撑,是几千年来各民族以交往为纽带所积淀出来的硕果。民族团结教育不只是一种灌输式的教育,更多的需要情感上的交流与沟通。依靠在以深厚民族情感达成共同承诺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团结关系才是持久牢靠的民族团结关系。因此,争取民心、汇聚力量、培育共同的情感与承诺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内容与目标。

其次,完善的法权关系是搞好我国民族团结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霍耐特认为,法权关系不单是我们所指的规范法则,还包括约定俗成的美好道德遵循与共识。民族团结教育事业是亿万中国人民的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关键,这是由法权的稳定性、权威性及导向性决定的。法权关系是主体间性共识的集中体现,对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具有普遍的规范作用,它既反映出共同体成员间的默契关系,又凸显出这种关系下的法权效用。共同体成员对“自我”利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在稳固法权关系的基础上,而这种法权关系是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共识的结果,因此,这样的法权关系具有最普遍的效力。如果没有成员之间的彼此承认,法权的规则就不能够订立,即使订立了,但实质上终归达不到团结的良善状态,因为它从开始就带有蔑视的成分。法权关系对共同体所有成员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它明确了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规范了成员间共同的遵循。“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及道德”,〔5〕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权关系代表了一种道德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取向,而违背道德规则就会受到法的惩罚,因此,牢固的法权关系可视为强有力的道德约束。团结是法权关系的基本精神。如果当共同体中所有成员都认为团结的价值是所有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时,他们就会把能代表团结观念的规则融入到法权关系中,使之成为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必须敬畏的准则,若共同体中的成员违背这一准则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被社会排斥、丧失身份等;同理,某种有益于团结状态的法权关系一旦形成,那么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也会更加深入人心。法权关系在维护共同体团结时所表达出的科学性主要是指法权关系所体现的团结的基本精神及其形成过程。完善的法权关系让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使得个体能体验到尊严的高贵与自我正当利益得到保护的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6〕加强我国民族团结需要强化正能量舆论在推动稳固法权关系构建与完善中的导向作用,要让良善的制度化规范(法权)成为维护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不断走向更加团结的密码。倡导美好道德及其制度化的规范是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好的制度化规范成为各族人民群众的共识与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时,团结的民族关系便更加稳固了。

再次,强化中华各民族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加强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华民族形成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各民族都为中华文明的创造贡献出自身的力量,并自觉地加入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大家庭里形成了团结统一的局面,这种民族大团结是积极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共识与有益的行动之上的。个体对社会积极的输出是获得社会尊重的必要途径,个体的社会价值往往联系着个体对社会的积极作为,而个体对社会的积极作为是个体对社会责任意识的践履。霍耐特认为,在共同体中,个体的社会尊重是通过个体对整个共同体所作出的贡献来实现的,若个体对共同体的贡献被共同体中的其它成员所接受,那么个体就会在共同体中获得自豪感,个体也就能找到自身存在发展的归属感,这样共同体团结的基础便有了情感与行动上的支撑。如果个体对共同体的贡献得不到其他成员的承认,个体的自信与自尊也会受到伤害,那么更谈不上对共同体贡献的自豪感,最终只能间接地把个体排除在共同体之外,试想个体连作为共同体中一员的资格都没有,何谈共同体团结的关系呢?如果个体对共同体的贡献一旦被否认,那么这也会削弱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的责任意识与作出贡献的积极性,即使表面的、妥协的团结关系可以达成,但是团结的关系是消极的,因为它缺乏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的贡献而导致个体的社会价值被埋葬,进而个体的自豪感无法实现。因此,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必须培育命运共同体观念,要让每个个体都能感受到责任的履行是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使得每个个体在贡献的过程中相互承认,并在团结的关系中获得更多的自豪感。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委员时指出,“全国各族人民都要珍惜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局面,都要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各民族大团结的言行。要坚决依法惩处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筑牢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铜墙铁壁”,〔7〕强调各族人民群众的主体责任意识,这既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要求,更是个体实现自我社会价值以获得自豪感的基本途径。正是因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责任,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价值才能更好地得到体现与升华,以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为纽带和谐团结的民族关系才会更加巩固,因为个体早已将自己置身于共同体的链条之中。

最后,激发各族人民群众自觉承担特定义务的行动是民族团结教育的归宿。民族团结教育是各族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这种参与是以承担义务的实践活动为最集中的体现。我国民族团结事业是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出来的,也是各族人民群众的期盼。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得到实现,国家从政治制度、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各领域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展诉求基本得到实现,人民安居乐业,民族关系愈加和谐。在现代社会,霍耐特认为只强调个体基本利益的实现而忽视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特定义务的承担,这种观念不利于良善团结关系的形成。任何形式上的团结都是不稳定的,即使各个体达成了共识,但没有承担起对共同体的义务,也没有将有效的契约(包括约定俗成的规则)见之于行动,那么这种团结的关系是松散的。个体自觉地承担共同体的义务可以激发个体作为共同体一员的使命感与自豪感,可以使得共同体更有力量去处理内部矛盾,可以促进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需要“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8〕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就是要不断地推动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地参与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中来,从行动上承担起对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责任,从而达到民族团结教育知行合一的效果。

四、基于霍耐特团结观视域下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路径

霍耐特的团结观从爱与自信、法权与自尊、团结与自豪三个层面阐述了实现积极团结关系的深刻内涵。在新时代,站在霍耐特团结观的基础上思考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实践路径问题,是探索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实践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尝试。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寓共同的历史记忆于民族团结教育。共同的历史记忆是中华各民族的情感交集,它们共同承载着各族人民群众团结奋进、真诚协作的心愿与对民族大团结不懈追求的光辉史记。“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9〕中华各民族相互交往沟通并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碰撞而汇聚起具有共同历史记忆的中华文化。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各族人民共同抵抗侵略,谱写了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新篇章,是各族人民铭记于心的事实,也是各族人民大团结的缩影。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族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成果举世瞩目,这不仅是一部奋斗史,更是一部谋求团结、共同进步的记忆史。历史终归过去,但共同的历史记忆却是永存,这些共同的历史记忆铭记着中华民族对民族团结基本精神孜孜以求的决心,彰显出各族人民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真挚情感与认同。共同的历史记忆是我们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鲜活材料,它凝结了中华各民族的真实情感与共识,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最有力见证。民族团结教育需要艺术式的、潜移默化的感染与佐证,因为任何没有意义的说服只是浮光掠影。作为蕴藏着中华各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的史料便是我们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最好佐料。载体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时需要充分地挖掘承载着中华民族大团结精神的记忆史料(包括文献、遗迹、口碑等),通过对史料的正确解读与积极宣传,引发人们思考,产生民族大团结的共鸣,增进各族人民群众追求团结的真挚情感,让共同的历史记忆成为维系中华民族团结一家亲的精神桥梁。

其次,融“法治”于民族团结教育。在霍耐特看来,法权关系是最稳固的良善关系。法治教育是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法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手段,是共同体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准则,法权关系的表达往往体现集体意志。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0〕强调民族事务的管理须按照法治思维去进行,需要坚持法治原则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中都对加强民族团结作出了基本的规定。维护与巩固民族团结,法的精神与思维不能或缺。为让各族人民群众深刻地领会法律的精神、自觉地参与到维护民族团结的统一战线中,有必要加强宪法等法律精神在人民群众中的宣传与教育,让各族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并在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事业中贡献更多的力量。因此,突出法治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引领作用,就必须开展民族团结法治教育,让法治的精神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在民族团结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注重以法为核心的法治观念、法治通识、法治践行等方面的教育,要将法的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扎实法的根基,进而引导各族人民群众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再次,将尊重个体价值摆在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地位。民族团结不只是一种状态的表述,更是一种发展过程的考量。五十六个民族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民族团结离不开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合力,但也不能忽视各民族自由发展的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11〕各民族享有自身发展的合理诉求。霍耐特认为,如果只强调整个共同体的地位与作用,不关注个体自身发展的权利与需求,这样会损害局部的利益,个体的价值不能得到有效的彰显。个体的价值是创造自我被“接纳”的前提,通过个体自我价值的延续来表达对共同体的“关心”,当这些“关心”被共同体所有成员赞誉时,团结关系便更加稳固。搞好民族团结需要尊重各族人民群众的发展利益,各民族自身利益的顺利实现是维护与巩固团结关系的必要条件。霍耐特强调个体非常关心社会对其尊重的事实,一旦个体缺乏被尊重的感觉,就会给个体带来伤害,这是不利于团结的。个体能否获得社会尊重的关键是个体的价值能否顺利实现,这不仅联系着个体的存在与发展,更关乎整个共同体的团结关系,因为任何个体都是整个共同体的一部分。如果个体脱离了共同体,那么个体自身价值也不能得到有效彰显,同时其社会价值也无法实现,进而个体就无法得到他者的承认,这样就会破坏整个共同体的团结。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12〕这就要求把集体主义放在首位的同时,也不能漠视个体的合理利益,关注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为夯实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当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时,各民族的发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也只有当各民族的发展利益得到尊重与支持时,民族团结的关系才会更加牢靠。

最后,强化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成为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的最鲜明主题,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中华民族是紧密团结的大家庭,各族人民群众在创造璀璨中华文明的同时,也推动了各民族的文明进步与利益诉求的实现。毋庸置疑,在实现了各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考虑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义务是相当必要的。如果只强调各民族发展的利益而不重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必须承担的责任,那么真正的团结局面很难实现。在霍耐特看来,如果个体在发展中只从自身的需求出发,一方面可能会损害共同体中异己发展的利益,导致成员之间感情的隔阂,使得自身失去被承认的可能性,这不利于团结关系的形成,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整个共同体的资源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会助长小团体主义的势头,削弱共同体的向心力,违背团结的原则。真的团结是建立在个体对共同体的责任与任务履行的基础上,只谈个体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或者任何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行动都不会对共同体的团结产生积极作用,相反地,只会令共同体丧失走向团结的可能性。随之,个体的发展利益也会受到威胁,个体的价值也不会顺利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族团结,基础在于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13〕牢固的民族团结关系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重要保障。因此,各族人民群众应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同承担起对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义务,这不仅能够让自身的价值在对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贡献中得到承认,从而增强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主人翁的使命感与荣耀感,而且还可以在相互认同中增进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情感,赢得彼此的承认。加强民族团结教育需要突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要在把握与尊重历史规律中弘扬责任担当精神,将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有导向性地培育各族人民群众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并在实际行动中自觉地承担起应有的特定义务,从而为中华民族大团结筑起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五、结论

霍耐特的团结观从自信、自尊与自豪三个方面阐述了团结的基本含义,揭示了不团结的道德动机。通过对霍耐特团结观的分析,深刻理解其思想意蕴及对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及其教育的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及其教育工作。基于霍耐特团结观的视域思考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路径问题,这种尝试一定程度上对推动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及促进民族团结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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