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审讯关系建构中临床心理学原理的应用

2020-03-01 23:11查荣林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供述心理学人员

查荣林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信息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传统审讯中审讯双方多是“半合作式”或“对抗式”关系,审讯人较多采用“压力式”审讯方法和策略,由此造成审讯关系的紧张,加之对被审讯人心理关注度不够等因素,审讯“偏离了公正性轨道,出现了讯问主体立场不一、讯问过程流于形式、讯问人权保障薄弱等问题[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新时代的审讯活动应更加注重法治思维、人本思想及“软审讯法”的有效运用,从而缓解审讯双方的对抗心理,提升审讯效果。

一、传统审讯关系的局限性

(一)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应用不足

传统的审讯“主要依靠侦查讯问人员积累的经验并根据案件情况实施的策略、技巧[2]”,重点放在取证、施压和说教上,而忽视了心理学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传统审讯较多依赖于经验总结,审讯策略较为单一,由此会产生审讯关系紧张、审讯效果不佳等现象。传统“压力式”的审讯方式对被审讯人的人格、自尊等重视不够,忽视了被审讯人的心理需求。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进步完善,被审讯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保护,例如引入律师介入侦查、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措施,但是由于对被审讯人心理需求的重视不够,审讯双方关系仍需要进一步调和,以达到预期的审讯效果。传统“对抗式”的审讯方式,体现在相互试探、互不信任、拒不合作等方面,这可能引起被审讯人的焦虑、不满或其他负面情绪及抵制行为,从而出现沉默、编造事实等抗拒现象,造成审讯关系的僵化,影响审讯的实质进程。

(二)审讯人的价值中立难以维系

审讯的法治思维和理性限度要求审讯人保持适当的审讯度,避免过度的情感代入和“泛道德主义”。在理想的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应保持必要的价值中立,既要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主张,又要有一定的情感限度和理性。一方面,审讯人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倾向。另一方面,审讯人要善于透过复杂的审讯现象,廓清事实,把握被审讯人的情感诉求和心理特征。

实践中,由于事先掌握了一定情报信息,审讯人处于审讯关系的优势一方,被审讯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审讯双方的这种“信息势差”客观造成了“压力式”审讯的局面。如果审讯人将“有罪推定”的预设带入审讯情景,则会违背审讯客观性的要求。审讯人可能会利用预先掌握的情报迫使被审讯人服从或接受某些预设情景,从而逐步施压直至获得预期的供述。一旦讯问人员过度依赖口供,就会导致其对有罪供述的盲目追求,并将这种迫切心理反映到其不愿终止的不当讯问活动中,极有可能导致无辜者被错误怀疑[3]。

(三)被审讯人自愿供述的意愿不强

不同被审讯人具有不同层次和强度的情感诉求,单纯采取法律灌输或者道德说教可能难以满足被审讯人的“情感刺激”,如果缺乏足够的心理刺激,被审讯人的供述意愿就难以被激活。审讯工作是一场审讯人员与审讯对象之间的博弈,面对审讯,审讯对象即使有罪也不会自愿供述[4]。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口供的获取必须是出于被审讯人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获得的。但是对于被审讯人来说,除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原因的供述外,被审讯人出于逃避惩罚的本能,亦或是平时听说过的、见到过的因为不交代或保持沉默而侥幸逃避处罚的例子等,往往采用沉默的方式抗拒审讯。

审讯双方立场的对立性客观上造成了双方的“对抗式”状态。为了减少不利惩罚和损失,在审讯人员证据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审讯人很少主动将自己的底细全盘托出,而是通过采取不供述、少供述或假供述的策略与审讯人员周旋。倘若是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即使被审讯人主动供述具体案情,依照法律规定也要判处较重的刑罚,被审讯人因为趋利避害的心理而倾向于选择沉默或虚假供述。

二、临床心理学原理在审讯中的应用优势

(一)临床心理学原理的适用性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医学心理学的分支,亦称“诊疗心理学”,是把心理学的技术和方法直接应用于临床实际的一门学科。尽管“心理分析、行为实验分析、人本主义心理学、系统心理学、格式塔等不同范式之间的方法论争议非常激烈”[5],但临床心理学在运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缓解、解决人们的心理压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能达到对偏离常态的人格和心理进行干预和矫正的目的。犯罪者的不法行为与法律和道德相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内心的扭曲三观和病态心理。这些病态心理或来源于其特殊的成长经历,或来源于其错误的心理认知。从临床心理学的角度去分析犯罪心理,对于认识和研究犯罪现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适用于对被审讯人抗拒心理的分析解读,如能正确使用,则能为消融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突破点。

(二)临床心理学原理的优越性

审讯活动伴随着审讯人与被审讯人之间的特殊心理较量,某种意义上,体现出审讯双方的博弈现象,即审讯与反审讯的“心理战”。审讯过程中,被审讯人出于侥幸、逃避或自我保护等心理,可能有意识回避和抗拒,从而加剧审讯活动的“对立性”。这就需要立足人本主义精神,把握被审讯人的心理需求,引入临床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消解审讯中不平衡的心理状态。

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规律性认识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制定有效的审讯心理策略,实现审讯的目的[6]。临床心理学方法的应用有助于缓解被审讯人的心理压力,消解或突破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临床心理学中的一些成果,例如“场理论”、空椅技术等,通过营造一定的环境氛围,缓解被审讯人的心理压力,消解被审讯人负面情绪。再如通过客体关系理论、自卑理论和焦虑理论等,对作案动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思想的剖析,也有助于加深对被审讯人的理解,帮助审讯人更及时、更准确地发现审讯突破口。同时,也能帮助矫正审讯人的主观偏向或态度,使得审讯人理解并尊重被审讯人的需求,这对缓解审讯双方的对抗关系大有裨益。此外,临床心理学的技术和方法也能帮助审讯人根据情景选择适当的心理干预方法和语言表达方式,降低被审讯人的不适感,营造审讯氛围,促进被审讯人自愿供述。

临床心理学本质上是一套旨在调整和解决个体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体系,因此审讯并非仅满足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取口供证据等,而是希望寻找并排解被审讯人的问题根源,帮助被审讯人打开心扉,使其看清自身问题和行为的实质,促使真诚沟通、如实交代。审讯人员通过运用临床心理学的知识、技术和方法,小心谨慎地挖掘被审讯人心结和潜在动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对症下药,引导被审讯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到达预防、干预和矫正等目的。

三、临床心理学视角下新型审讯关系建构路径

(一)尊重人格,重塑“人本性”审讯思维

新型审讯关系倡导审讯双方的合作性、审讯过程的客观性、审讯结果的公正性。审讯人员在审讯时应明确自身角色定位,保持审讯理性,维系审讯关系的公正性,而非以单纯的“好”或“坏”来评价被审讯人及其行为,避免主观情感的过度代入,以免影响审讯的客观性。

给予被审讯人足够的人格尊重是构建新型审讯关系的重要内容。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对被调查人员表现出尊重和平等,能够使被调查人员表达自己观点时更加坦然,不觉得距离疏远,也更愿意说出真实情况[7]。虽然审讯并不完全等同于心理治疗,但是被审讯人的自尊心理同样需要引起审讯人员的重视。审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被审讯人心理安慰、困难照顾等方面的安排,增添人文关怀,用真情打动被审讯人,使其感受到尊严和温暖,消融其心理防线。但是,在给予被审讯人合理人文关怀的同时,应当考虑“度”的问题。在审讯实践中,恰当的人文关怀是工作手段和目的的统一,而非无限度的让渡。审讯中人文关怀的目的主要是“在道德层面帮助其寻找一个缓解压力的突破口,并表达充分的理解,形成和谐良好的沟通环境,从而找到审讯突破口,最终实现审讯活动的成功[8]”。尊重被审讯人的同时,应当使得被审讯人也能尊重法律制度和审讯要求,而非刻意提出过度需求以致破坏审讯应有的庄严感和仪式感,甚至蓄意挑战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回归“人本”是提倡审讯人员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尊重人格,保持对被审讯人公正、客观的认识。从完形心理治疗理论的角度看,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往往是因为他们缺乏有关的传导和学习。因此,审讯人应了解被审讯人的特殊境遇并与之建立特殊关联,将正确的价值观传导给被审讯人,使得被审讯人从“边缘化”的社交关系中重新脱离出来,重新回到审讯关系的“中心”。

(二)回应需求,重建“合作式”沟通关系

审讯活动并非压力型、对抗式的沟通,相反,需要建构和谐轻松的“合作式”沟通氛围。犯罪者由于特殊境遇,对外界抱有戒备或抵触心理,这种戒备心理在审讯阶段可能进一步增强。临床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人们内心的负面情绪得到了充分的释放,等到恢复冷静并回归理性之后,当事人处在一个更容易听取他人的劝说,并接受他人观点的心理状态之中”。为缓解被审讯人的消极心态和对抗情绪,审讯人在情感感化的同时,还需积极转变审讯角色,找准突破的关键时机。

为建立和谐的审讯关系,审讯人员需要运用一定的心理技巧和语言模式安抚被审讯人。如果审讯人员选择在恰当时候切入审讯正题,则取得被审讯人信任的可能性会增加。潜意识理论认为“人的潜意识需要被肯定和赞同,一旦被否定就会使得人们变得烦躁,进而存在引发冲突的可能”。在审讯活动中,当潜意识的需要被满足时,个体就能和肯定他的人形成彼此认可或互动合作的关系,在这种氛围下被审讯人会感受到自己的境遇或苦楚得到了理解,因而配合审讯的可能性会有所提高。为降低审讯失败的风险,审讯人员需要研究被审讯人的成长轨迹和特殊经历,并思考被审讯人的心理动机及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审讯人员在运用“共情”策略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同情心理”,避免“心理卷入”程度过高。“共情”并不意味着审讯立场或原则的丧失和偏离,相反,恰是为了避免审讯人员因仅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和判断而发生偏狭。倘若一味地站在法治或道德制高点审视被审讯人,那么审讯双方的地位就难以实现有效均衡,被审讯人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

审讯人与被审讯人沟通前,需要熟悉并了解被审讯人的思维逻辑及心理语言,从而选择合适的语言模式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意愿。合理恰当的语言模式可以增进审讯双方的情感联结。如果语言运用不当,就会对嫌疑人形成不利于供述的暗示,使审讯陷入僵局[9]。因此,审讯人员采用真挚、真诚的沟通态度,更贴近被审讯人的心理需求,如果选择强制、生硬的交流方式,则可能招致被审讯人的反感或抵触。通过潜移默化的语言影响,应使被审讯人明白审讯的目的仅是了解并掌握事实而非怀疑或不信任。审讯双方的友好沟通是增进理解和合作的前提,审讯人的真诚相待和理性沟通能促使审讯双方进一步合作而非相互对抗。

(三)营造氛围,重构“主动式”供述情景

传统审讯以获取口供、核实证据、发现线索为直接目的,急于查清事实而忽略了对被审讯人心理症结的把握。新型审讯关系下的审讯目标不应只停留于案件表面,还应当加强对被审讯人心理根源的深度探索。审讯人应当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审讯过程,力求改变被审讯人的片面或错误认知,使被审讯人真正意识到审讯的本质。

被审讯人的态度或供述意愿往往是在特定情景下发生的,因此要重视审讯情景在新型审讯关系建构中的积极作用。特定的审讯情景有助于引导被审讯人对自身问题进行合理归因,从而降低翻供、不供及乱供的风险,使其自愿供述并主动承担责任。因此,要依据被审讯人的特点,营造亲近、缓和、严肃或紧张的审讯情景,从而缓解被审讯人的消极心态和对抗情绪,增强其认同感,使其更愿意与审讯人员相互沟通。审讯人员可以通过探寻犯罪者的成长历程,寻找犯罪者的情感弱点,采用“认知重构法”,选择合适的审讯话题为突破口,逐层引导,抽丝剥茧,引导被审讯人正视客观现实,以获得真实供述或辩解。

新型审讯关系的建构离不开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软审讯法”的运用,即“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10]”。审讯活动是审讯双方互相博弈的过程,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保持自我情绪的稳定是成功审讯的重要前提。在这个过程中,审讯人员想要获得被审讯人的供述或者更多信息,而被审讯人也在忖度审讯人员对实际情况的掌握程度。审讯人应合理运用“情感接纳法”,尝试在审讯过程中增进互动和交流,主动倾听并理解被审讯人的心理需求。从需求层次角度看,审讯人可以通过尊重被审讯人的人格,关心其生理和安全需求等方式,满足被审讯人的归属需求和尊重需求,从而促使被审讯人在“自我实现”层次上形成自觉性和接受现实的能力,增进主动供述的意愿。

四、结 语

审讯是一类复杂的现象,需要把握被审讯人的心理动态,深入了解被审讯者的真实心理动因。对于隐藏真实动机且拒不交代的被审讯人,审讯人员应当引导其进行内部归因,使其认识到问题根源,能够直视问题而非刻意回避。通过营造一定的审讯情景使犯罪者直面自己的内心,寻找认知的盲点,并给予深层次的理解和剖析,创造主动供述的情景,促使其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面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能够增强主动供述的意愿,面对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审讯是一种专业的工作,需要充分动员多元主体综合施策。审讯人员面对的往往是“疑难杂症”,受制于专业、技术和能力等因素,审讯人员的经验、技术有限。为更好达到心理疏导与治疗相结合的目的,需要重新定位审讯双方的关系,针对被审讯人不同的心理特征采取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为提升审讯的效果,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律师、心理专家及心理工作者等外部专业化力量,提升审讯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审讯是一门特殊的艺术,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科学研判、合理组织,综合运用审讯技巧和各类非语言行为。应树立“人本主义”理念,注重被审讯人的心理轨迹的研究,可以帮助审讯人员更好地发掘和理解被审讯人的心理路径。尤其是当审讯工作陷入难以为继的僵局时,审讯人员可以选择恰当的心理干预方法和审讯语言模式,识别被审讯人的心理症结,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模式的相关性,找准审讯工作的线索和突破口。只有接触并认识被审讯人消极行为之后的真实心理动因,才有可能通过“共情”的方式建立与被审讯人的心里沟通,进一步了解被审讯人的心理需求,从而促进达成和谐的审讯关系,为突破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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