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哲,王成新
(重庆警察学院 侦查系,重庆 400000)
关键字:电信网络诈骗;社会成因;防控策略
电信网络诈骗的大幅度上升,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包括信息泄露、个人信息保护、通讯秩序的破坏、打击破案、涉案金额追回等方面,对公安机关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期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电信诈骗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本质上都是诈骗犯罪,但二者又有所区别。一是犯罪工具和载体上的不同。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工具和载体体现在通讯工具上,具体表现为手机短信和电话,而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工具和载体是互联网。二是与被害人的接触方式不同。电信诈骗犯罪要与犯罪被害人进行语音接触,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通过非语音方式接触。三是犯罪收益获取的平台不同。电信诈骗犯罪一般通过银行ATM 机转账获取犯罪收益,网络诈骗一般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获取犯罪收益。
二者既然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何又要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特定犯罪行为来说呢?首先,二者都符合刑法上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典型的诈骗犯罪类型;其次,二者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5 年之前,因对电信诈骗犯罪界定不全,网络诈骗犯罪统一归类为电信诈骗犯罪。随着网络通讯工具的发展,网络诈骗犯罪也迅速增长,与电信诈骗犯罪呈并驾齐驱之势,将电信诈骗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统一界定为特定犯罪行为是审时度势的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
德国犯罪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就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1]他认为,消除犯罪的个人原因,是刑事政策的任务,而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则是社会政策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适时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适时提出“最好的刑事政策”的有效举措。
1.据公安部统计,2017 年,随着国家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力度加大,全国共立案约59.6万起,同比下降5.2%,涉案金额同比下降33.5%,共破案13.1 万起,同比上升57.8%,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3 万名,同比上升53.09%,初步接近了公安部设定的“双升双降”目标:查处违法犯罪人员、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上升;电信网络案件立案数、群众经济损失金额下降。[2]然而到2018 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达到69万起,同比上升13.6[3]。有学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上升的原因在于网络不仅会为高科技犯罪提供土壤,也成为了传统“盗抢骗”、涉众型经济等犯罪的新空间、媒介、途径和手段。[4]犯罪空间的转移不可避免地给刑事政策提出新的难题,也会给犯罪提供新的机会和条件。因此犯罪数量呈现向上波动的频率是符合“犯罪饱和法则”规律的。
2.据重庆市反诈骗中心统计的数据,重庆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2015 年共立案26 867 起,2016 年共立案28 076 起,同比增长4.49%,2017年共立案19 684 起,同比下降42.63%,与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案趋势相同,均呈下降趋势。2018 年共立案19 413 起,与上年基本持平。
3.通过对重庆市某派出所2010 年至2018 年已立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统计,共收集到4157 起案例(见图1)。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量、被害人群体等因素进行分析,从微观视角出发对现状进行了解读。其中,2010 年立案数量为321 件,2011 年立案数量为715 件,2012 年立案数量为425 件,2013 年立案数量为518 件,2014 年立案数量为396 件,2015 年立案数量为461 件,2016 年立案数量为347 件,2017 年立案数量为451 件,2018 年立案数量为523 件。2011 年为电信网络诈骗急剧上升,达到发案高峰,从2011 年开始波动下降。
图1 2010—2018 年重庆某派出所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
犯罪类型分析对于有针对性地提出新的刑事政策、制定犯罪预防措施有很大帮助。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统计的数据,2017 年全年高发易发的主要有10 大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见图2)。
图2 10 大高发易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排行
1.犯罪分子以开网店需快速刷新交易量、网上好评、信誉度为由,招募网络兼职刷单,承诺在交易后返还购物费用并额外提成,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网店高价购卖商品或缴纳定金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款的刷网评信誉诈骗占比 17.11%,此类被害对象多为年轻群体。
2.犯罪分子冒充医疗专家教授,通过打电话或发微信,对老年、病患群体进行“关爱式”问诊,夸大受害者病情,鼓吹产品疗效,虚构其疾病治愈率的购物诈骗占比12.48%。
3.冒充客服人员以网购交易不成功给客户退款等为由,向受害人发送虚假退购网址,从钓鱼链接后台窃取信息,进行转账或消费的冒充购物客服诈骗占比8.63%。
4.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 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冒充该QQ 账号主人对其QQ 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为由的盗取冒充虚拟身份诈骗占比8.29%。
5.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事主银行卡、电话、有线、社保卡、医保卡等被冒用涉嫌洗钱、贩毒等为恐吓事由,再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诱骗事主向“安全账户”转账打款的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的占比7.25%。
6.犯罪分子通过发布低息、免担保的虚假贷款信息,以交纳年息、检验还贷能力、保证金、手续费、税款、代办费为由的贷款诈骗占比7.01%。
7.犯罪分子发布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或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广告,以手续费、中介费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的办理银行卡关联业务诈骗占比5.62%。
8.犯罪分子发布复制手机卡、提供考题、私家侦探、办理证件等虚假服务信息,以各种名目,要求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的提供虚假服务诈骗占比5.09%。
9.犯罪分子以证券公司名义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期货、现货交易平台交易,并大肆发展所谓“加盟商”为其引诱受害者进入其虚设交易平台,进而通过虚假注资、人为操控市场行情的方式,使受害人在交易平台内大额亏损、爆仓,达到大额获利,或是以投资公司名义发布高收益理财产品广告,诱骗投资,得手后就以网站维护或被查封为由关闭网站的投资理财诈骗占比5.07%。
10.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其熟人或领导。随后,编造自己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或需向他人送礼等理由,让受害者向指定账户汇款的“猜猜我是谁”电信网络诈骗占比4.89%。
在犯罪社会学语境下,犯罪预防的研究,须以犯罪原因之研究为基础。根据现代犯罪学奠基人、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所提出的“犯罪三元论”(theory of threefactors of crime)认为,除了犯罪的人类学成因及自然成因之外,犯罪的社会成因是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主要研究领域,也是犯罪的主要发生机制和生成场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原因除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生理需求、心理、地域、习惯等因素,社会成因占主导地位。
“信息泄露产业”用网络安全管理的行话来说分为白产和黑产。白产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与不健全在灰色地带以合法身份进行相关的操作。黑产是在地下通过暗网等手段进行数据窃取或在暗网上对数据进行交易的产业链。通俗来讲,白产大多指的是公司内鬼的信息泄露形成的产业,信息泄露白产的优势在于被动收集数据,信息更新迅速,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直接。黑产更多指的是黑客入侵窃取、网络攻击造成的信息泄露形成的产业,这也是信息泄露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据相关数据统计,中国网络黑产从业人员已超过150 万,市场规模高达千亿。[5]有卖家在暗网上兜售上海华住旗下酒店的开房记录,数量高达5 亿条开房信息,5 亿条打包出售的数据总价格在8 比特币或520 门罗币。[6]
管中窥豹,以徐玉玉案为例,从信息输入到信息泄露再到信息贩卖,嫌疑人都明目张胆地在QQ 群、微信群等虚拟网络社会中秘密获取、公开发售。徐玉玉案中,嫌疑人之一的杜某使用黑客技术攻击了“山东省高考报名信息系统”,盗取了徐玉玉的考生信息及其申请助学金的信息,后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QQ 群、微信群等途径进行对该信息进行了购买,信息泄露和信息的不法买卖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提条件,正是因为有这种便利条件,才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的直接操作的犯罪嫌疑人有非法获利的捷径。
梳理以往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难发现,很多案件都具备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各种信息有着精准的掌握,所以才让受害人降低了防范之心,也大大提高了上当受骗的概率,也就是所谓的“精准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并非是从海量电话号码或其他虚拟身份信息中大海捞针一样以撞运气的方式来找寻对象,而是要通过特定对象来收集购买数据,特定对象数据就要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来获取,最直接的就是个人信息采集、购买和销售。信息销售人员的信息来源或为黑客入侵所得,或为内部人员提供,方式多种多样。简而言之,电信网络诈骗的信息来源已经成为了完整的“产业链条”(industrial ch ain),即“黑客或内鬼信息泄露—信息贩卖人员推卖—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购入”,购买需求又反馈刺激信息盗取泄露的更大能动性,从而形成循环式的产业链条。
从数据采集,到数据交易,再到对数据的挖掘,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生态链条。如果只打击了直接责任人员并不能根本上的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还会有更多的被害对象被诈骗,切断根源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今后的公安工作中,将打击个人信息买卖作为切入点,以此来从源头上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所以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信息的泄露及买卖双方也应该一并溯源并形成有效打击。
德国法学家菲利普·赫克(Philipp Heck)说过: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7]赫克的意思就是,立法是无法预见一切问题的,随着社会的变化,立法滞后于司法和执法也是必然的,而法律出现漏洞也是必然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其犯罪形式的新颖,刑事法律及民事法律在制定之初,无法预见到其定罪量刑及其连带的犯罪和相关的民事责任,所以法律在应对之时出现漏洞也是应有之意。2017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制,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手法、类型的不断更新发展,立法滞后于司法和执法的矛盾又不断出现。
1.刑事法律的“漏洞”
刑法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法律解释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然而诈骗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达到追刑责的要求。实践执法中诸多单一的诈骗行为就是因为诈骗财物的数额达不到法律的要求而不能用刑法来打击处理,只能处以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除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诈骗行为,总金额达到处以刑罚的要求,除此之外,多数被害人基于诈骗案值小、手续繁琐等因素选择不报案。执法部门在犯罪立案时也会进行“选择性立案”,对案值小等诈骗案件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数”(crime dark figure)的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数”势必成为关注的重要视角,这已经引起了执法部门高层的关注,如重庆市公安局在2013 年明确要求,所有立案部门无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值大小,均应对所有此类案件进行立案。
刑法在打击伪基站、黑客入侵导致信息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解释,不够细化,在现实工作中遇到此类新型案件,只能公检法联席商讨研究如何定罪量刑或向上级法制部门请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解释,会导致在收集证据时证据的不完整或证据指向性不强问题,也会导致定罪量刑方面自由适用尺度过大等情况。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审核问题,诸多不良商户也利用了这一漏洞实施诈骗,此类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或以其他犯罪行为实施打击,由谁来管辖等都需要在刑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
2.民事法律的“漏洞”
结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骗得钱财后,因其成长环境和经济原因,犯罪所得一般会被挥霍一空,这也导致多数的犯罪所得都无法追回。因此,在被害赔偿问题上就会出现民事责任问题,如果出现民事法律责任,首先应向犯罪嫌疑人追诉犯罪所得,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支付民事赔偿时,普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都会涉及到发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电信运营商、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犯罪损害的财产权利客体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维护?如果发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电信运营商存在疏忽或支付误区,被害人是否可以向过错方追诉财产权利等疑难又会涌现。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的“三难”
首先,情报线索获取“难”。电信案件嫌疑人入行门槛低,并不需要太高的学历或技术能力,但入行之前一般都要进行手把手教学,即在“诈骗前辈”的指导下进行过“入职培训”,其中就包括反侦查的意识和方法。例如:利用QQ号码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诈骗成功的QQ 号码都会弃用。如果侦查没有及时跟进,时间一长就无法获得相应的轨迹,侦查工作也会陷入困境。
其次,调查取证固证“难”。电信网络诈骗案大多在案发后被害人才来报案,对于取证工作而言是比较困难的,第一手证据在案发后就灭失了。同时,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名保密设置也给现场取证带来了难度,用户名的一部分关键词被隐匿掉了,如果要调取嫌疑人的注册信息和详细转账情况还需要到相应的平台进行调取。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会在作案工具如电脑上加装还原精灵等软件,一旦作案成功,通过简单的重启电脑即可达到清除犯罪证据的目的,给电子取证和固证带来很大的麻烦,也给之后的审讯工作增加难度。
最后,迅速侦查破案“难”。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发案、案件侦查扩线到最后的嫌疑人抓捕,要付出相关大的成本,嫌疑人大多在外地,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前期证据调取也在外地,就涉及到出差等费用支出,往往出差费用支出远远大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而且这个程序走完也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
2.公安机关内部的区域大情报数据资源共享的“自留地”问题
数据共享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壁垒”或“警种壁垒”。“信息壁垒”或“警种壁垒”的形成有软件方面的问题,如系统不兼容、数据收集类别不对称等因素,但造成“信息壁垒”的主要原因是人为设定的因素。因各警种之间存在考核方面、立功授奖等要求,不愿意把本警种掌握的数据拿出来共享的问题。如果将本警种的数据拿出来共享,那么本警种的核心数据就被“公有化”了,本警种也就没有了优势,也失去了在公安机关中的“话语权”。因此肯定会造成在警种内部留下数据“自留地”的现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在公安机关内部一般由刑侦部门主要牵头,但在侦办过程中会涉及到网安、情报、技侦等平台的合作。在各警种之间需建立各警种的沟通交流机制,也就是“合成作战”,多策并举,多个拳头出击,把各部门的数据和资源共享起来,才能达到真正的效率提高、效果增强的目的。
跨区域公安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问题也很突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案件侦查扩线到最后的嫌疑人抓捕,很多都要与外地的公安机关的相应部门进行合作,因为侦查的成本高,所用周期长,遇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只能按照外地公安的警务规定和程序规定来执行,给侦查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3.跨行业“数据共享”制约
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因很多的数据并不是公安机关所掌握的,银行、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交易机构等才是这些数据的所有人,而这些数据是银行、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交易机构等的核心数据。作为企业运行的命脉,银行、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交易机构等肯定不愿意将相关数据轻易拿出来,且很多为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因此跨行业数据共享在侦查破案中就显得非常关键,实现跨行业数据共享既然不能轻易实现,但如果在办案手续完善、保密的前提下实现共享,必然能够极大提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率。
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之所以在被骗之时疏于防范,并非没有警惕或被吓慌了神,而是在于犯罪分子的精准诈骗,被害人信息的完整暴露,犯罪分子通过“信息轰炸”,致使被害人主动降低了心理防备,被害意识不断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的信息泄露及买卖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的前提和根源,如果要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链条,必须首先从源头入手,强化源头打击与治理,彻底斩断产业链条。
如果信息的泄露变得随意又任性,难免会形成公众不希望看到的犯罪“破窗效应”。一旦泄露他人信息者无需承担过重的责任,那么黑客就会更胆大妄为地入侵计算机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一些掌握着客户数据的内部工作人员,便会公然地泄露甚至贩卖他人的个人信息。一个人的信息泄露的举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举证及索赔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一些组织,如公益性的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群体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仅以个人的名义拿起法律武器。另外,要加强立法,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让惩戒更具法律上的适用性。
因为刑法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伪基站、黑客入侵导致信息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解释,所以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链条方面,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及针对性,法律规定仍有诸多漏洞,出现了在定罪量刑太过灵活,在管辖权方面不明确等问题。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性和量刑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定性错误及量刑不准的问题。其次,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更为细化,让个人信息保护落实到操作层面上来。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推动实践运用的可操作性。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大幅度增长,201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明确后,2017 年5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7 年6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此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同时进一步统一了办案标准和入刑、量刑标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上着手,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位犯罪进行了规定,对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都纳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来源,会起到非常关键和至关重要的制度效用。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说创始人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 ham)说过:“一切行动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8]他认为,衡量是非善恶的标准就是“利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因此任何犯罪都有其个体的特征,也有其必然性。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身上普遍拥有的属性为“被害易受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是偶然中的必然,即使不发生在某单一个体身上,防范意识缺失的群体也是受害的易发人群,也即犯罪的“被害易受性”。因为社会阅历及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少有此类被害预防知识的输入,对于犯罪的“抵抗力”“免疫力”均有缺失。作为社会人,每天都要与大量的人群和业务打交道,涉及的业务量越大,接触的人群和事物暴露的信息越多,防范等级越低,个体的被害缺陷导致越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
恩里科·菲利说过:“关于预防犯罪措施的改革哪怕只进步一小步,也比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的效力要高一百倍。”[9]积极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手段更能取得实际效用,得到的效果和效益也更为直接,所以犯罪被害预防比犯罪打击和罪犯改造更重要一些。犯罪被害预防按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社会被害预防和个人被害预防。
1.强化社会被害预防
社会被害预防的重点在于社会宣传和警示,最好的犯罪预防是群防群治。有关部门应通过多媒体和平面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结合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例,对易受害群体进行警示教育,从而达到正反两面相结合的预防作用。同时,公安机关应该加强预警,对近期辖区内外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频率、类别、形式等进行公告,让辖区群众共同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中来。
2.强化个人被害预防
从犯罪结构入手探索犯罪预防的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从犯罪被害人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出发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也更具科学性和指导性。以正常思维思考,最易受骗的人群应该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而老年人在现代化进程和信息发展中已经落伍了。大多数人的考量,都会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列为最易被骗人群。但是根据收集到的重庆市某派出所2010 年至2018年的4157 案例显示,最易被骗的年龄段范围是19~28 岁(见图3)。
图3 2010—2018 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年龄结构
再如图2 列举重庆市2017 年10 大电信网络诈骗占比最高的刷网评信誉诈骗犯罪而言,犯罪被害人多数为在校大学生或缺乏社会经验又缺乏经济能力的年轻人。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性别结构来看,除2011 年男性被害人大幅度高于女性被害人,其他年份均为女性被害人占比高于男性被害人,说明女性被害人犯罪被害意识更差,更容易上当受骗(见图4)。
从犯罪学语境来说,按照预防的阶段划分,个人被害预防可以分为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犯罪后预防,强化个人被害预防必须从犯罪的全阶段全方位介入。
首先,要做好犯罪前预防。潜在的被害对象之所以被犯罪分子视为“猎物”,很大程度上是犯罪分子掌握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及资料,以及被害人在一定阶段内的活动事项及需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该养成个人信息防范保密意识,对自己的资料和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资料告知他人,尤其针对街面上或超市等场所扫描二维码即可换小礼品的情况。不法人员以蝇头小利为诱饵,一旦扫描他的二维码信息,你的微信情况、手机号码等情况可能就被人家采集到了。如果二维码中含有病毒信息,不法分子则可以非法植入木马到受害人的手机中,除了窃取手机的基本信息外,还可以采集到相关的交易信息、聊天信息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什么情况可以留个人信息,什么情况一定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资料。
图4 2010—2018 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性别结构
其次,要做好犯罪中预防。潜在被害人在接到伪装身份的诈骗电话一定要保持清楚的头脑,对犯罪分子进行信息轰炸时要有清醒的认识,诈骗犯罪分子提出的“恐吓”“利诱”等条件及信息,要想办法进行核实,打电话给相关部门或亲属子女等进行核实。有些诈骗人员连伪造的某某单位的称谓都讲不清楚,被害人在头脑中就更加要提高警惕,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自称是某某刑警分局。如果对公安机关警种及部门设置稍微有一点认识的,都能明晰刑警是单列的警种,不会成立分局这一级别的单位。嫌疑人自然就露出了马脚,只要一经点破他就会立即挂断电话。电话中一旦提及打款或转账等涉及钱财的情况,更要加以警醒,一定要找相关人员对该款项进行核实。
最后,要做好犯罪后预防。被害人在被诈骗后,应立即对相关犯罪证据进行保存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能一味自怨自艾,要相信公安机关的技术能力和办案水平,配合侦查。案件发生后的及时总结,对被害人的警惕心理的影响非常大,在下一次接到类似的诈骗电话或网络诈骗后就会很警醒,也就不会随意相信诈骗信息。而且被害人的现身说法,对于家人及身边的朋友也会起到预防的作用,被害人的犯罪后预防又成为了他人的犯罪前预防,形成犯罪预防的波浪效应。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增加,诈骗手段向着科技化、多样化、隐蔽化发展。面对电信网络诈骗发展的复杂形势,如何提高打击效率,改进工作流程,为人民群众减少和挽回诈骗财产损失是当前一大重要课题。因此,基于全国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峻形势的需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公安机关内部完善制度架构的建设显得非常有必要。2016 年8 月4 日,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控中心正式成立。随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陆续成立反诈骗中心,在顶层架构与专业队伍方面取得了创新型进展。
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狭义上来讲,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进行各部门之间的合成作战,以达到快速破案的目的,主讲的就是效率和效果。广义上来讲,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不仅仅指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合成作战,包含从电信部门、银行部门、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部门联动的综合反应,有效协作,推动警方、银行、通信部门、交易支付平台等合作办公,一体化动作,构建“跨界联动、技术反制、源头阻断”的打防控新模式,以点带面挤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空间。这种联动模式在阻止嫌疑人快速转账,挽回被害人损失方面也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强调打击输出的同时,反诈骗中心还要不断强化机制保障和大数据应用,抓实“拦截、反制、合成、打击、宣传”五个环节。例如:从2016 年8 月成立反诈骗中心至2018 年2 月,重庆已成功处置涉案账户14 万个,止付冻结被骗资金3.7 亿元,关停封堵诈骗电话8000 余个,预警劝阻潜在受骗群众2.1 万人次,避免群众财产损失1.4亿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贵阳会议”和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会议,都明确将大数据作为公安发展重大战略。会议强调,要积极适应现代科技和大数据发展新形势,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让海量的信息数据真正成为预防预警、精确防控的源头活水。
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在进行犯罪的过程中,在身份上都会进行伪装,使用的QQ 号码、微信号码大多数为一次性申请、一次性作案使用的,作案过程中大多通过IP 代理的方式增大侦查难度,作案成功后就立即对QQ 号码、微信号码拉黑。诈骗使用的银行卡一般使用他人身份开卡,转账资金时采用化整为零、小交易平台转账的方式,在侦查过程中也面临着侦查方向跑偏、侦查难度大和侦查成本高等问题。
针对这种新型的犯罪方式,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跨区域、跨行业的需求大。因此,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大数据建设显得迫在眉睫,主动拥抱大数据,推进警务大数据建设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必由之路。一是打破警种数据的信息壁垒,改变警种数据标准不一、架构封闭的问题。公安部门在建设大数据系统前,要加强统一审核、归口管理,一定要达到数据建设的联通、融合、共享的标准。在数据共享的问题上,必须强调“一盘棋”,但又不能吃“大锅饭”,把不同警种之间的数据拿来复制,要将本部门的核心数据共享出来,坚决打破部门之间数据壁垒。二是做好大数据建设的顶层设计。设计大数据建设投入大、见效周期长,一定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在大数据建设设计之初,各级建设部门就要做好业务系统的统一规划和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增加投入成本。三是借助外力,严格要求。借助高科技公司在大数据建设和研发方面的优势,争取高科技公司在大数据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合作、实战效果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电信网络诈骗的低犯罪成本与高犯罪收益强化和加剧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心态。要根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必须坚持“防治结合,打防并重”的原则,不断优化治理防控模式,加大打击威慑力度,创新被害预防宣传方式,巩固电信网络诈骗防控成果,继续保持“双降双升”的态势,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的“打”“防”双重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持续实现“双升双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