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黄 璜
目前,小微企业在我国占比不断加大,并成为解决社会建设和发展问题的重要手段。不过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生命周期短、资金供应不充足等问题,运营中面临诸多困难,项目创新度不够。为此,需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内部运营的研究力度,找寻科学有效的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巩固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
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
担保机构代偿能力薄弱
近年来,在全面推行优胜劣汰发展机制的影响下,融资担保行业经过了大洗牌。部分经营状况不良,行业信誉度差以及代偿能力薄弱的担保机构被边缘化,甚至是淘汰掉。从宏观角度来说,行业的整体实力显著提升。但是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较少,且专项政策不健全,制约了整个行业的良好发展。例如,某省涉农领域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仅有2家,注册资本分别为1.4亿元和2.8亿元。按照目前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2.9来计算,仅能提供12.2亿元的融资担保,与旺盛的“三农”融资需求相去甚远。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以及行业风险的持续升高,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也随之不断增加。由此,诸多小规模担保机构因不堪压力而申请破产。
监管不到位
由于对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使得融资担保机构违规经营的问题屡见不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知,以中国银保监会为主体的联席会作为央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 而各地方人民政府则是省级以下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针对省级以下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来说,各基层政府应当遵循“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然而事实上,普遍存在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存在由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情况。这不仅使得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流于形式,还造成了一定的市场乱象,干扰了市场秩序。例如,某省通过抽样调查可知,辖内85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中,20家存在账外经营、非法融资等不当行径,占比23.53%。违规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非法融资、直接或间接通过员工发放贷款、虚构交易骗取贷款、挪用客户保证金等。
供应链融资项目下核心企业的控制性担保
供应链融资项目下核心企业的控制性担保,是现有银行对核心企业实行审核,由核心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授信担保模式。在该模式下,核心企业需要承担的非典型性担保责任可概括为三方面:一是回购。链属企业在购买产品过程中,会经过核心企业的把控,待链属企业还清贷款后,方可将产品归还链属企业,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还清贷款,则要求核心企业以原价购买存储产品。二是差价退款。在链属企业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时,由核心企业代链属企业将相关资金打到指定账户内。三是货物调剂销售。链属企业在未按照规定要求归还贷款资金时,核心企业有权将存储的链属企业购买产品进行销售,并将销售金额归还银行。
商铺经营权或优先承租权质押
放空气回收技术在未来的天然气开发中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十三五”期间库车山前新区预计完钻新井92口,按照新井开展延长测试1个月算,“十三五”期间可回收天然气约10.89×108m3,创纯利润约9.2亿元。
该方法是将债务人承租的商铺或优先承租权抵押给银行实行贷款申请的一种方式。如果债务人不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清所贷款项,银行有权收回贷款人抵押的商铺或承租权,以拍卖的方式收回借贷款项。
以担保物权对保证担保形成的债权进行担保
抵押人会将其可处理的部分资产向债权银行实行抵押担保,以保证债权银行与保证人签署合同的正常履行。在担保过程中,如果不能履行合同内容,债权银行可将抵押资产予以拍卖,获得同等利益。利用这样的方式,可降低多人担保时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办理手续较为简单,不会耽误过多时间。
部分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益不明确
在现有的《物权法》中,对具有实质性可抵押资产的担保活动有着明文规定,且严格要求企业在融资担保中按照规定作业流程开展工作。但对于非典型性的担保,其出现时间较晚,现存法律并没有做出规范,不属于《物权法》管控范围,这使得部分非典型性融资担保模式在落实中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效益不强,人们对其不信任情绪较大,这为小微企业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非典型担保的审核存在差异性
在审核非典型担保时,审计部门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无效论。认为非典型担保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不应该被法律保护,属于银行与债款人之间的私人行为。二是有效论。即既然是按照国家规定担保流程开展的工作,目的也是解决小微企业运营压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就应该具备法律效率,受法律保护。三是部分有效论。认为非典型担保需结合具体情况及合同内容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之后再开展合理管控,维护债权人和借贷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在真正审核中,一审和二审之间还会存在差异,审判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仍需进一步处理和解决。
部分非典型担保无法办理登记
物权法中将具有实质性的质押权利记录在相关登记机关内,但对于非典型担保,因其多样性、分散性的特征,难以找到专业的登记机关对担保物品加以管控,这使得非典型性担保中存在诸多问题,一些企业在担保后会存在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况,不仅无法有效收回抵押物品,还面临较大损失。
借助司法与立法职能完善担保体系,建立完整的法律框架
司法和立法机关可扩大解释范围,将新型担保模式纳入到管理范围内。针对商铺、优先承租权等可以公示的资产,直接通过司法管理将其纳入到质押范围内,对于非典型性担保的物权,可利用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明确其性能和作用,将其变成具有法律效益的担保物权,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帮助,降低危险系数。
提高对非典型性担保的认可度和执行力
对于非典型性担保模式的作用和功效,除要对结构实行合理安排和妥善设计外,还要加大对其认可度和执行力,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加强非典型性担保的研究,从结果检验等方式中验证非典型担保的效用和可行,从而优化法律保护效果,降低审判难度。
扩展登记渠道
确定非典型担保的专业登记机构,增大其对抗效力,利用法律体系保护合法权益,降低风险系数。可将金融机构作为非典型担保登记的主要部门。构建完善的信息化处理平台,将非典型担保物权直接记录在应收账款内,录入到现有系统中,并根据物权种类、登记样式等对其进行划分和处理,增强调取和使用的便利性。
构建财政、银行与担保机构三方合作模式
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要制定并出台能够改变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责任模式的政策条例,由融资担保公司全额承担代偿模式向财政部门、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承担代偿责任模式过渡转型。与此同时,银行要根据所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进行保证金收取额度的调整,并对所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提升放款额度,缩减税负利息等优惠政策,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此外,全面推行以财政厅为主导的国有控股再担保机制体系,设置独立的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为小规模融资担保公司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希望通过上文的论述,从业者可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及风险防控措施有所了解,从而在日后发展中,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巩固我国的总体发展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