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共服务精神涵养系统析论

2020-03-01 03:21:51燕,季
江苏商论 2020年7期
关键词:正义协商公共服务

许 燕,季 璐

(1.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2.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公共服务事业是人民社会事业的重要抓手,作为公共服务事业的价值判定,公共服务精神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正在实现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化。但在转化的过程中,尤其是从近代以来,随着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进程,关于公共服务精神的涵养系统的探讨一直占据重要位置。然而,对公共服务精神的支持不能仅停留在制度层面的安排和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它还应该从更深的理性逻辑、直观经验和历史传统的根源中得到支持。

一、民主与正义:公共服务精神的政治伦理涵养

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重要概念,也是政治伦理领域内的重要概念。正如戴木才教授所言,政治伦理就是研究“政治正当性”的学问。任何一项政治制度、一种政治行为的最终确认,都绕不开对其正当性的考量。政治伦理的意义就在于对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反思。公共服务作为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重要环节,公共服务精神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必然符合政治伦理的要求。但政治伦理涉及的内涵和外延如此深刻,不必然一一涵养公共服务精神,因此从理性直觉分析出发,政治伦理涉及的重要观念:协商民主与正义,是直接支持公共服务精神的。

(一)协商民主的要求

公共服务精神作为一种重要而独特的政治伦理,除了得到一般服务伦理的要求和支持以外,还具有独特之处:公共服务精神是应用伦理,它的精神来源不仅来自公共服务本身,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及内涵更是公共服务精神更重要的涵养资源。

协商民主更重视政治决策与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联系。协商民主不同于代议制民主,除了要求投票者的平等以外,还要求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政治决策①。协商民主为增加人民对国家认同以及解决多元主义的各种冲突提供了新思路。“对多元主义的道德冲突的各种解决办法都源自这种类型的协商,包括合作、制度分化和道德妥协等②。”约翰·S.德雷泽克(John Dryzek)指出,现在是全球化和民主的时代③。在西方,协商民主正在实现从理论研究到政治实验的重要发展;在我国,现实的实践需求也在呼吁协商民主并探寻可行的生长点。正因为协商以“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为行动主张,它才更注重“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参与”。协商民主实现的是从程序民主向参与式民主的过渡,这是公共服务精神最朴素的理论来源,也是最重要的涵养系统。

从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看,对话与参与、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共识等都是对公共服务精神的重要支持。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提出两个最为基本的理念:一是公共决策是通过协商、而不是金钱和权力做出的;二是参与协商的主体地位尽可能平等,主体范围尽可能广泛。因此,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的机会、参与能力和权利。这与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所提出的公共服务应该激发公民意识,积极参与公共决策等要求一致。协商民主是基于理论讨论的一种对话规则,获得共识的一种政治实践,这种政治实践意味着公共服务应该在官民之间畅通对话的渠道,还意味着公共行政人员的职责不仅是提供直接的服务,更重要的是通过满足民众诉求,实现民众达成对公共政策和国家的认同。中国协商民主兼具民主与治理的双重作用,不但是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而且是一种民众诉求为治理核心的表现形式④。协商民主还注重与协商相关的各项权利,比如公平程序、平等的政治参与以及保障充分参与必要的福利等。而在公共服务中,对信息的公开、人民地位的肯定以及意见的及时反馈等都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反之亦然。在协商民主理念中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即肯定民众的理性和参与能力。它假定人民有足够的公共理性和能力,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对话来作出合理的公共决策。这对公共服务精神的启发在于肯定人民当家做主的能力,实现从形式到内容的主权在民。在中国,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民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在促进公民参与、国家和公民社会合作等方面已经取得良好效果。在未来,公共服务还需要在更深层次上与协商民主对接,丰富并深化公共服务精神。

(二)正义的维护

正义,因其政治伦理价值,一直是人类社会构建原则之一。国家建立和发展的政治伦理基础在于维护正义,而对公共服务来说,维护正义与谋求人类福祉体现在公共服务精神中。从传统契约到社会契约转变伊始,制度、政策探讨的中心不仅仅是义务,而是制度、政策、公共行政本身的伦理原则。对正义的维护构成了涵养公共服务精神的重要来源。人类有了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精神就典型地表现为对人民权利转让的负责任的契约精神。无论是从契约的产生、运行还是毁约原则,公共服务都是以民众的权利——正义的自然需要为基础的,公共服务精神也天然地指向正义。公共服务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增加人民的公平正义感,向来是评价公共服务质量的政治伦理标准。

在西方,关于正义的根源理论最著名的莫过于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保存生命就是最大的正义。在洛克的契约论中,维护自由即是最大的正义。而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则是渴望平等。实际上,这三种正义基本原则也内在的含有一种逻辑的联系。“生命-自由-平等,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的次序,甚至是一种不可逆,他们一个比一个更优先。只有基本满足了前一个才能满足后一个,而前一个又应当是向后一个开放的⑤。”罗尔斯更是把契约论上升到一个更抽象的水平,提出“公平的正义”理论⑥。不可否认的是,生命即人的生存权是正义的第一要件也是基础,其后的权利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确定契约论的目的是选择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原则。尽管契约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正义原则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正义的维护不以时空的转移而改变。同时,正义原则发展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丰富了正义的内涵,也为涵养公共服务精神提供了丰富的养料。

首先,公共服务精神在保存生命方面,公共政策的制度不得不考虑贫困地区对生存的基本需求,公共服务精神还要保护人民的生存尊严。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倡国家应该是“最弱意义的国家”,意在表明国家侵犯个人权利是不正义的,显示一种对个人自由的约束。在中国,简政放权,实现权力下放逐渐成为行政改革的新趋势,但是这与西方的“弱国家”并非同一意义。公共服务可能是一种积极服务,但前提是不妨碍全体人民的根本自由。公共服务精神表明公共服务对全体人民根本自由权利的侵犯是不可取的,应该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来认识“正义”和“自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公平、平等、分配的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强调:“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⑦。”正是从全体人民的根本或基本利益出发的公共服务,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服务关于公平、平等的精神不仅仅是公共服务本身的内在要求,更是对正义政治伦理价值的维护。因此可以说,“公务员也有责任通过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定与执行来体现正义的社会制度⑧。”总的来说,公共服务精神与正义应该是相互支持的,正当就是正义的具体表现,而正义则是来源于人的生存权,由此构成了公共服务的基础。

二、责任与良心:公共服务精神的道德价值涵养

道德价值体现在对他人和社会福祉所作出的牺牲精神上。公共服务精神无疑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这一方面是从公共服务行为本质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体现在涵养公共服务精神的责任与良心上。抑或可以说,正是责任与良心对公共服务精神的涵养,使得公共服务精神必然地具备道德价值。

(一)责任的担当

公共服务精神包括责任意识、责任精神是毋庸置疑的,在第一部分对公共服务精神具体阐述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表述。这种责任意识和责任精神更多的是对政府及公共行政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否具有适当的责任感,直接影响着公共服务质量好坏。“一个人对社会创造的价值不仅仅用量来衡量,而且还取决于他的工作质量,而其工作质量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始终与一个人的责任心相伴⑨。”公共服务精神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人民的生存和幸福,是通过公共服务者的责任才得以实现的。

当今世界,责任已经是使用很频繁的一个词语,人们也赋予了责任各种内涵,包括学者的专业界定。但在公共服务精神的视角下,对责任内涵的把握,重点是在澄清责任与义务、责任与职责的关系。道德义务本质上是他律的,道德责任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责任与职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范围的不同,职责更多地体现在职业领域,责任的范围则要更大,责任包括职责。责任作为道德上涵养公共服务精神的系统,其内涵更多地体现在责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不仅仅是职务范围内应做的事,而必须给责任以更宽广的道德自觉定位。

责任的道德价值意味着涵养公共服务精神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可能的。这种可能主要来自责任的保证,责任的保证探讨的是责任何以可能。人是社会性动物,必然与他人、社会产生关系,这种联系首先是建立在利益之上。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⑩。”责任涉及到的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利益是责任得以实现的可能之一。这里的利益强调的是个人的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强调责任的道德价值不仅仅意味着责任是单方面的付出和牺牲。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强调责任精神,首先是保证公务人员在这份职业中能得到正当的个人利益,哪怕不是物质的利益,至少也是精神的享受和愉快的内心体验,这也是责任应当的权利。这里既强调责任的无私奉献,也强调社会的利益引导,更强调公共服务者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当然,停留在利益为保证的道德责任还不能代表严格道德意义的责任。“道德总是具有利他的一面;承担对他人或社会的责任,则是为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⑪。”为他的责任就是责任的超功利性,体现道德责任的崇高性,这同时也是责任的另一保证。公共服务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幸福,责任的超功利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唤起个人承担起对他人和社会的无私责任和奉献精神,而这正是公共服务精神所追求的精髓所在。在此意义上,责任的权利和超功利性成为责任行为的重要内驱力。同时,正是责任的现实性和崇高性使得责任的担当能够涵养公共服务精神。

(二)良心的表达

政治伦理维度的服务型政府,肇始于全体人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服务必须将公共福利和人的全面发展定位为根本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公共行政人员在具体提供公共服务时需要具备 “良心”即一种道德约束,这是公共服务道德价值的现实需要,涉及职业道德与个体道德。如果说责任多少具有一定的道德他律的性质,良心完全是道德自律的。由于公共服务涉及公共权力,可能由之转化为个人利益。经过修养的良心的道德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的越轨行为进行约束,这无疑有助于规范公共服务精神。

良心在道德上的定义并没有完全统一,何怀宏在陈述几种伦理学对良心的定义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的综合统一⑫。”这一定义是相当心理学式的,从知情意行的心理过程概括了良心的作用方式。同时也表明,良心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它是运动变化的心理过程。良心是人的良心,它的道德价值是对个人意识和行为的塑造。公共服务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尤其是官民之间,强调公共行政人员的良心是源于公共服务精神不仅仅是工作职责的义务感,还是一种道德上对正当和善的事业的感情领悟和修养。

公共服务精神部分来源于良心的表达主要源于良心的恻隐或同情之心,恻隐或同情是人类的道德情感之始。说一个人对待人或事有没有良心,首先意味着他没有恻隐心或同情心。在中国古代,就有用恻隐、良心等情感来区分人与动物。“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这至少表明,恻隐作为道德源头,是人所应该具有的道德情感,这理应构成对行使公共服务时的那种麻木不仁或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或行为的道德谴责。当然,恻隐之情的人类特质,还在于心疼他人。心疼是对别人的痛苦感同身受;他人是指恻隐的对象性,恻隐总是对他人的忧虑和关切,不是对自己的怜悯。公共服务强调的是对人民的服务,需要注重那些还处在物质和精神层面不太丰富的、关乎个人直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阶层。虽然公共行政人员出于职责所在,会尽心尽责做好分内之事。但关切人类幸福的良心作用下的公共行政人员更具有通过公共服务来促进国家幸福事业的内在动力。因此,通过同情心、恻隐心这些良心的涵养,可以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服务动机,进而影响整体公共服务精神的培育。从这个意义出发,通过健全、稳定的具有良心的行政人格可以增强行政人员服务背后的持续的道德力量。从根本上来说,良心的表达对公共服务精神的涵养,使公共服务精神具有了一种道德价值。

三、经验常识与历史传统对公共服务精神的涵养

经验常识与历史传统常常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因为这不仅仅是在历史长河中积攒下来的生活经验,而且是在历史长河中经过道德直觉或道德本能的检验而流传下来,是一种“不约而同”的道德核心。公共服务的历史不长,但公共服务精神的内涵却从西方古希腊时期开始发展的契约论、古代中国民本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等方面得到支持。

信守承诺一直是古今中外公认的道德原则。在西方,不管是在苏格拉底早期的契约义务论,还是到后期的统治契约论,这种契约精神都要求订立契约的双方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信守诺言。尤其是在统治契约论思想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通过订立契约,规定了统治者承诺保障被统治者的利益和承诺更好的生活,被统治者承诺服从。同时也意味着,如果统治者不能保证被统治者的利益,被统治者也有不服从的权利。公共服务即是政府承诺为人民服务,公共服务精神就是在这种契约精神下确保人民更好的生活和权利的享受。

在古代中国,民本思想是儒家文化的常道,也是重要的政治思想。首先,古代中国一直强调统治者主观上要爱民、重民。从孟子的“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到荀子的“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荀子·君道》)都强调统治者要为民服务。其次,出于民众生活幸福的需要,政治上一定要安民、救民。《周礼·地官·大司徒》指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是古代统治者治国安民思想的最好说明。最后,为民众谋利益,必须确保物质上富民、利民。孔子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 ”(《论语·尧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这些传统的民本思想,虽不至于完全被现在的治国理政观念所照搬照抄,但仍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源泉。

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是涵养公共服务精神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巴黎公社原则时指出公社的所有公职人员 “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⑬”。列宁指出,对于执政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⑭。”在中国,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到“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到“三个代表”思想,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再到“五个一切”的人民立场,都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坚持和发展。从而也证明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的历史传统,坚持和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是执政党和公职人员的本质要求,并应该用来明确公共服务精神,在公共服务中确保发挥这种良好的历史传统。

公共服务精神如果没有充分将民主和公正、责任和良心以及有关历史积淀和生活经验内化为对自己的政治伦理和道德取向的指导,就无法将公共服务行为真正落实到为民众谋福祉中来。因此,不管是从民为邦本思想的历史传统,还是具体为人民服务思想内容的精华,都将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成为涵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服务精神的重要资源。

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和成效,公共服务精神又是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长效而深刻的基础条件。因此,明确公共服务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其涵养系统,为改善公共服务提供重要思路,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建设拓展思路。

注释:

①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46.

②(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90.

③(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丁开杰等译.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08.

④易承志.协商民主、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J].学术月刊,2016,48(03):66-79.

⑤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329.

⑥(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

⑦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⑧陈少峰.正义的公平[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33.

⑨谢军著.责任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19.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56:439.

⑪杨国荣.伦理与存在[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16.

⑫何怀宏.良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

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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