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与风险防范

2020-02-28 20:13刘雅漫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3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纳税

■刘雅漫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收入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之一,其在履行纳税义务、提升企业价值、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我国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1],但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选择“财税分离”模式,因此税法中关于应税收入实现确认条件和时点并没有随着新收入准则的调整而同步修订。对于以会计利润为基数、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已缴纳所得税的企业而言,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将会进一步拉大,从而引发一系列涉税风险。基于此,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对于征纳双方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1 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的重要意义

收入的准确在纳税义务的履行和各方礼仪的保障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我国财务工作的全面持续发展,2017年7月新收入准则正式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对国际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或者境内外上市并采用会计准则的企业率先实施,在收入处理流程、适用范围、确认标准、收入实现时点等均进行了相应调整。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现阶段我国仍然采用“财税分离”的模式,税法中有关于应税收入的内容并未调整和修订,因此应对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与风险防范进行深入探究。例如,旧收入准则按照“建造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提供劳务、销售货物”四个项目对所涉及的业务进行区分,在不同项目收入记录、剂量、报告标准方面也不仅相同。新收入准则则不再针对交易事项进行区分,最大限度拓展其适用范围,除保险合同、租赁合同、合并财务报表、套期会计、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准则已经明确规范之外的所有合同,均适应统一的确认标准。同时,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销售退回条款等特定条件的交易行为,收入的计量和确认更加规范统一[2]。

2 新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

2.1 合同交易价格分摊导致的会税差异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依照确定性原则,对于单独售价不能直接观察,以合同交易价格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履约义务核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规定,若合同中存在单独销售价格无法直接观察的履约义务时企业应采用余值法、成本加成法、市场调整法进行评估,综合能够考虑到的所有信息,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中进行分摊。不仅如此,新准则中还规定企业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易价格在进行分摊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合同履约情况以及转移“控制权”时收入的确认进行披露[3]。这一举措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提高决策有效性,同时还可利用报表中所呈现的数据,对企业经营做出相应的规划和预测。由此可知,不同的合同条款会对合同交易价格的分摊造成影响,从而导致会税差异出现。因此,企业应充分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会计准则、税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有效避免因合同交易价格所致的涉税风险。

2.2 特定交易导致的会税差异

税法与收入准则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是企业会税的主要途径。新收入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以及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等特定条件进行了明确指导和规定,在此背景下,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不断增加,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显现。例如,新收入准则要求应根据以往销售经验以及客户诚信度评估发生退货的概率,然后再进行收入确认。会计初期,根据退货实际情况进行“主营业务成本”和“应收退货成本”科目的统计且通过预计负债的方式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会计末期,重新评估未来销售退回概率并以此为基础做出相应处理。税法需要将整个期间内的收入纳入其中,依靠确定性原则计算应纳税额所得,新收入准则则是采用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与税法确定性原则相比,新收入准则能够有效避免特定交易类业务涉税风险,例如应纳税调整不准确、不及时等,同时新收入准则还能够更好的了解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以及业务流程[4]。

3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涉税风险防范策略

3.1 确保会计估计合理性,完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在“大智移云”时代背景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会计信息分析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功能,通过评价与比较相关财务指标,对会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有效实现绩效评估、经济预测、以及财务管理等诸多功能。基于此,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为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引入相关财务软件,整合金税三期工程、ERP系统等资源,在新收入准则和税法指导下,全面保证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进一步规范执行步骤、增强数据信息的可靠性,实现会计信息资源共享。企业根据行业发展现状以及自身经营情况加强对内部的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风险[5]。

3.2 保证计税依据准确性,调整收入确认金额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扣除税法确认弥补前期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后,在税收年度内取得资金的余额。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税依据,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纳税水平的高低直接受企业相关项目确认与计量的影响,其计算准确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都有着直接影响[6]。因此,准确计算计税依据是对国家税收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新收入准则要求应更加谨慎的进行业务核算,税法对应税收入的首要要求为“真实发生且准确无误”。由此可知,税法及会计准则在其性质界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同一经济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企业应根据以上类型对资金收入进行精准划分,根据税法、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更好的确保企业计税依据的准确性,保证纳税义务正常履行,同时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3.3 掌握合同履行进度,建立合同专项管理体制

通过总结、分析大量实践案例可以发现,合同履行情况是会税差异引发涉税风险的重要因素。合同在会计核算中具有无法代替的重要作用,通过合同履行情况,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加准确、及时的了解收入实现过程,更是企业双方共同的见证与约束[7]。所以,实时掌握合同履行进度,充分发挥会计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企业何工管理体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动力,最大限度规避涉税风险。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规避企业涉税风险、调整会税差异、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对合同的相关管理,需要注意一下几点:首先,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委派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以及销售人员共同确定交易价格,明确合同内资金结算方式;其次,企业应编著专门的统计表格用于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价格、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义务时点、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执行的起止时间等;再次,合同履行情况的实时追踪应由专人负责,企业会计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与调整;最后,根据有关税法进行纳税调整,有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共同核对合同履行情况,明确应纳税所得额。

3.4 确保履行纳税义务及时性,准确判定收入实现时点

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要求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及时申报缴纳应纳税额;二是及时确认涉税事项损失或被确认为应税收入。企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不仅有助于提升自身潜在价值,也是遵从税法的基本需要,在此过程中,及时性主要体现在企业在纳税期汇总符合纳税义务的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具有法定性,不得延迟或提前,应在纳税期满后规定时限内上交,从而防止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给予提高征管效率和控制税源的需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综合征收制度,主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责权发生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部分特定事项则执行收付实现制。逾期履行不仅会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还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下降,在企业筹资能力、争取政府采购经营活动、申请各种资质、参加招标以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记录都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8]。

4 结 语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最终影响、具体处理方式、所遵循的原则、服务面向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纳税调整的必然性和出现差距的客观性。在企业实践过程中,不能用会计准则挑战税法的权威,也不能用税法否定会计准则。因此,认可会税差异存在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遵循“财税分离”模式,根据新收入准则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成果的纳税申报,规避涉税问题发生风险,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维护各方利益需要。

猜你喜欢
税法会计准则纳税
税法中的实质解释规则
政府会计准则的执行框架构建研究
建筑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适应纳税新常态 树立为民新理念
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中角色扮演法思考
新会计准则运用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构成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