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衍修
发生在2020年初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亿万人心。世界卫生组织(WHO)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疫情而导致的政府管制、企业延期复工、学校开学延期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若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如何处理合同义务则成为广大企业普遍关注的话题。因疫情严峻,影响重大,在法律规则角度,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问题成为当下企业履行合同方面的重点考量。为此,从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角度提醒企业防范当前疫情下的合同义务履行风险问题,帮助相关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重视合同风险,提前谋划,将因合同履行问题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显得非常重要。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 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的认定主要包括三项要素,即主观要素的“不能预见”以及客观要素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三项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不可抗力,通常的表现形式是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合同订立之前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形。所谓“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不能使该客观情况不发生或予以规避,而所谓“不能克服”则是指该客观情形发生后所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损害后果无法克服。因此,“不能克服”则是指该客观情况发生后所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损害后果无法克服,或是在合理范围内没有其他替代履行措施。不能克服需要结合不同的合同类型、客观情形造成的影响程度、替代措施的成本等进行综合判断。
1.不可抗力与债务不履行的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117条第1 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减轻责任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不可抗力所致,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不可抗力与迟延履行的发生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或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原因是该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项致使合同产生履行障碍是当事人延迟履行而致的后果,责任在延迟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回归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因其产生和爆发本身难以为企业合理预见,其影响以及为控制疫情而实施的相关政策也不能为企业能避免,以及由于政府管制、交通限制、复工延期等情形导致企业难以克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所面临的各种障碍,从而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则本次疫情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相关企业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或减轻责任;而当不可抗力已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则可援引《合同法》第94条来解除合同。具体而言:
1.责任减免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条款明确了不可抗力为法定责任减免事由。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对个案的影响存差异,部分免除亦或是全部免除,需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实际履行之间的影响力大小进行判断。在不可抗力的出现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则应免除全部责任;若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仅应免除该部分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可抗力仅会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不可抗力消失后合同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企业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该部分迟延履行的责任应予免除。
在不可抗力的出现仅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原因之一的情况下,即不可抗力与其他原因结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当结合不可抗力与其他原因对合同履行最终结果的影响力,确定免除责任的比例。
2.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依然有赖于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为判断基础。仅在合同目的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时,才有可能构成合同解除。
在当前严峻疫情形势下,作为专业律师,应该帮助企业结合自身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评估判断违约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可能,特别是违约行为与本次疫情发生的时间先后关系、履约受本次疫情的影响程度等等。若企业已预见本次疫情将对履约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拟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建议企业可以提早采取相关措施,以减少或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主动联系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相关事项的磋商。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均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达成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则会大大降低日后可能的诉讼产生的成本,并有效化解诉讼带来的风险,无疑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皆是最优的选择。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最终商定的结果应以书面方式留存,并进行签章,以保障合同形式上的完备性。其次,若合同相对方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寻求适用不可抗力以减免自身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其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并提供相关证明。视具体情况,相关证明可以包括病例报告、政府等权威机构作出的文件、发布的公告等,以证明疫情或政府针对疫情作出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发出上述通知文件时,应注意留档,以应对未来可能的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本次疫情违约而可能导致的扩大损失,否则,仍就可能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若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企业也应根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的规定,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并留存相关证据。若相对方提出异议,则企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