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检讨与新论

2020-02-27 06:47丁四新
江汉学术 2020年4期
关键词:郑玄礼记小人

丁四新

(清华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084)

一、研究述评与检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种说法,出自《礼记·曲礼上》。这句话应当如何理解?在现当代中国成为了一个颇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引起了学者长期的关注和讨论。目前,通过知网(www.cnki.net)搜索“礼不下庶人”,有31条结果;搜索“刑不上大夫”,有58条结果;且这些学术成果绝大多数发表在1979年之后。在现代“平等”观念的影响下,“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容易刺激人们的敏感神经,同时激发学者的批判热情,尽管在大多数时候这种批判是非历史主义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到底是何意?由于郭店简《尊德义》有与之非常相近的说法“刑不逮君子,礼不逮小人”[1],这使得笔者有条件,亦使笔者愿意面对和检讨此一问题。

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的解释和讨论,主要集中在汉唐和现当代两个时期。而宋元至明清的解释大抵可以归并为汉唐注疏一类。在现当代,学者的解释和研究以1979年后为主,民国时期及1950、1960年代虽然有几位较为重要的学者对此问题有所讨论,但从总体上看,不够突出。此期的解释和研究一般受到西化的平等观念的深刻影响,在1949年后,还受到阶级分析法的严重左右。概括起来,学者需首先面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特别是后一命题的真假判断:若是真命题则肯定之,若是假命题则否定之。一派断定它们是假命题而否定之,这肇始于东汉的许慎(约 58—约 147),在当代李启谦[2]、陈一石[3]等人主张“刑上大夫”。在此断定下,他们认为全社会所有人都用礼用刑(即庶人有礼、大夫有刑),而无一例外,——它们是两个全称判断。同时,我们看到,在此,“礼”“刑”概念的用法是普遍性的。另一派则断定它们是真命题而肯定之,这肇端于汉初的贾谊(前200—前168),班固(32—92)、郑玄(127—200)、何休(129—182)、张逸(郑玄弟子)、孔颖达(574—648)都主张“刑不上大夫”。宋人陈澔(1260—1341)、清人孙希旦(1736—1784)和朱彬(1753—1834)都继承了此说,今人大多数也同意这一说法。这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确有其事,是指部分人不用礼和不用刑——它们是两个特称判断。同时,我们看到,“礼”“刑”两个概念的用法在此不是普遍的,它们有特定所指。进一步,后一说又可分为多种,传统注疏及现今大多数学者持“刑辱说”,李衡眉、吕绍纲等人持“肉刑说”[4],马小红持“宫刑说”[5]。王文艳梳理诸说,认为“刑辱说”是“最为合情合理”①。笔者认为,“刑辱说”与“肉刑说”其实不是对立的,它们互为表里,“刑辱”最终要通过“肉刑”得到落实。以上只是从“刑”的概念来作辨析,而如果从“刑不上大夫”来看,那么“励节”才是其旨意所在。“刑不上大夫”说既是贵族特权的体现,又是德治主义的一种理想设计,儒家无疑肯定了这一点。总结以上两派学者的争论,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对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是单线条式的,是非此即彼的。一派学者主张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礼”和“刑”的使用是普遍的,从事实上来看,其例众多;从理论上来看,统治阶级将不会容忍那些危害本阶级统治的害群之马。不过,此派学者没有否定“礼”“刑”在其适用对象及其适用程度上的差异。一派学者则主张“礼”和“刑”的使用不是普遍的,一般说来“刑”适用于庶人及其下的仆隶,“礼”适用于大夫及其上的贵族。不过,这一派学者并不否认庶人具有一定的礼节,而贵族在特定情况下依然要受到“刑”罚,或者受到像“八议”一类规则的惩罚。因此,这两派学者争论的实质即体现在他们对于“礼”“刑”两个概念的宽窄定义上,他们的观点不是尖锐对立的。换一句话说,是站在现代观念上,还是站在历史主义的角度去看这两个概念,这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更为适合。

同时,据竹书《尊德义》篇,在目前的研究中有几个非常明显的错误可以直接指出。其一,韩国磐认为“‘刑不上大夫’非先秦古法”,是戴圣将贾谊相关说法作为古法编入《礼记》的结果[6]。谭世宝批评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视为“先秦的古代社会长期实行的礼刑制度”的意见,认为它们是“战国末至汉初的托古之论”[7]。今天看来,韩、谭二氏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已在战国简《尊德义》中发现了相关文句。其二,王占通、张全民等人跟从宋人陈澔《礼记集说》所载“一说”的解释而别为句读,云:“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他们将“礼不下庶人”隶属于上一个句群,将“刑不上大夫”归属于下一个句群,王氏并认为两句的“意思毫不相干”,张氏认为“礼不下庶人”是指“车乘之礼不下及庶人”的意思②;其实,这一句读是错误的,一者于汉唐句读无征,二者竹书《尊德义》正将类似两句连抄在一起,且上下相对。其三,谢维扬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应该理解为“礼不施行于庶人之下,刑不施行于大夫之上”。换一句话说,谢氏认为,礼下施于庶人而止,刑上施于大夫而止;他并批评传统注疏承袭贾谊《新书·阶级》“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之谬,“把《曲礼》原文的‘上’‘下’读成‘至’‘及’”[8]。现在看来,谢说是错误的。“上”“下”,竹书《尊德义》均作“逮”字。逮者,及也。《曲礼上》的“下”“上”其实就是“下及”“上至”之义。③总之,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注疏应当得到重新梳理,而今人的解释纷纭错乱,应当受到批判。在新出土材料的映照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应当受到新的检讨、得到回答和解决。

二、传统注疏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释

上文已指出,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问题并肯定其真实性,是恰当的④。换一句话说,由于古语简约,《礼记·曲礼上》这两句话中的“礼”“刑”两个概念的内涵是特指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礼不下庶人”和“刑不上大夫”的问题。

(一)传统注疏对“礼不下庶人”的解释

先看“礼不下庶人”。对于“礼不下庶人”,古人大抵有三说。一说,谓酬酢之礼不下庶人。《白虎通·五刑》曰:“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故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也……礼不及庶人者,谓酬酢之礼也。”⑤二说,谓庶人贫,无物为礼,故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郑玄《注》曰:“为其速于事,且不能备物。”孔颖达《正义》申述之,曰:“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⑥三说,谓庶人不备礼,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这是郑玄弟子张逸的说法。《正义》引张逸曰:“庶人,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庶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⑥除以上三说外,张全民《“礼不下庶人”发覆》一文还列出了今人的三说,分别是“战国以前礼不下庶人说”“贵族之礼不下庶人说”和“宗法礼不下庶人说”。[9]这些说法,其实都是对于汉代三种说法的推演,不过其中参有己意而已。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规范来看,庶人在绝对意义上是有行礼的规定和要求的[8],这一点是确定的。例如《礼记·内则》曰:“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又曰:“庶人无侧室者。”同书《曲礼上》曰:“为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龁之。”《曲礼下》曰:“问庶人之子: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又曰:“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国语·周语上》曰:“膳夫赞王,王歆大牢,班尝之,庶人终食。”同书《楚语下》曰:“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太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上下有序则民不慢。”这些引文完全证明了在绝对的意义上“庶人有礼”说是正确的。这样一来,如果承认“礼不下庶人”这个陈述是正确的,那么就必须对其中的“礼”字作出特别的规定。换一句话说,“礼不下庶人”中的“礼”字不是一个无所不包,而是有特定所指及其适用范围的词语。

事实上,在绝对的意义上,传统注疏者都承认庶人有礼的说法,郑玄的弟子张逸甚至说:“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然而他们又同时承认“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其原因即在于他们所肯定的这个“礼”的概念有其特定含意及其适用范围。而在此基础上,《白虎通·五刑》进一步将其指实为“酬酢之礼”,郑《注》孔《疏》将其指实为“燕饮之礼”,并且孔《疏》申述郑意说“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故“礼不下庶人”的用意是良善的,并不是为了歧视庶人。今人杨向奎的说法,与郑《注》孔《疏》一致,他说:“在封建社会严密的等级制度下,只有四体的庶人,‘礼’对于他们是无用的,在日常生活中,士族处处有礼,而‘礼’对于庶人真是无用武之地了,此所以有‘礼不下庶人’的规定,庶人也可以称为庶民,或者是小人。”[10]又,杨志刚在孙希旦意见⑦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1)在《仪礼》十七篇中,冠、婚、丧、相见为士礼,乡饮、乡射通于士与大夫之间,少牢馈食、有司彻为大夫礼,燕、聘、公食大夫为诸侯礼,觐为诸侯见天子礼,唯独没有庶人礼。不宁如斯,庶人之礼在先秦没有任何已形成文本的痕迹。在这个意义上,清人孙希旦所说的‘制礼士以上’‘不为庶人制礼’,无疑是正确的……(2)文献中提到庶人行礼的条文,大抵都是在与天子、诸侯、大夫、士的对比中出现的……(3)从周礼的整个内容看,庶人所行之礼仅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杨志刚并得出结论说:“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先秦确是‘礼不下庶人’。”[11]总之,从相对的意义来说,“礼不下庶人”是可以成立的,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至于《白虎通·五刑》曰“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这不一定是其本来用意,但可以看作今文经学家阐发其积极意义的一种努力。另外,与“礼不下庶人”相对,也存在所谓“礼下庶人”的说法。而“礼下庶人”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这个问题因为不在本文主题的范围内,故在此不作讨论。

(二)传统注疏对“刑不上大夫”的解释

再看“刑不上大夫”的问题。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后来的君主集权社会,都不存在所谓绝对意义上的“刑不上大夫”说。换言之,从广义的“刑”概念来看,高等贵族也是有用刑问题的。许慎《五经异义》曰:“《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孔颖达《正义》引)⑥许慎之说,得到了一些现代学者的支持。从许慎的角度或从广义的“刑”概念来看,古代“大夫有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礼记·曲礼上》“刑不上大夫”说,是就普遍意义的“刑”概念及其用法来说的吗?这是需要审慎回答的问题。其实,古代注家几乎都不否定广义的大夫用刑说,然而为什么他们,例如贾谊、班固、何休、郑玄、张逸、孔颖达这些人都没有否定“刑不上大夫”说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相信并推崇《礼记》,还是因为个中别有原因和含意呢?答案显然只能是后者。

古代为何要施行“刑不上大夫”的制度?人们认为,对于高等贵族不应当轻易用刑罚以羞辱其身,而应当用礼以激励其节行。这是泛道德化的理想解释,很可能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贾谊和司马迁最先提出了“励节”说。贾谊曰:

故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所以厉宠臣之节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盭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而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⑧

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

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鬄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支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⑨

根据上引两段话,“刑”指刑具与具体刑罚措施。刑罚加于身,这对于古代重视人格尊严的士大夫阶层来说是难以忍受的羞辱。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详细列举了不同程度且不同种类的刑辱,可以指实“刑不上大夫”之“刑”的内涵。人君对于贵族的统治,贾谊主张用礼义以节制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士大夫的羞耻感,激励其节行,促使他们更自觉地遵守规矩和忠于朝廷。由此可知,贾谊当然批评刑辱举措。这套说法,司马迁作了继承。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何士大夫阶层用礼、老百姓用刑来统治,是可能且有效的?这在《白虎通·五刑》篇中有说明,曰:“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有知”是“有自觉性”的意思,具体指“有知者”;“无知”是“无自觉性”的意思,具体指“无知者”。正是基于是否有礼义的自觉(道德的自觉),圣王得以制礼和设刑的。应该说,这两句话指出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主体性根据。

此后,郑玄、张逸、孔颖达等学者虽然对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作了一定程度的继承,肯定其对于德贤人格的尊重,但无疑他们的解释有重大的不同,实为另一说,笔者将其称之为“《刑书》不上大夫”说。郑玄《注》曰:“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孔颖达《正义》曰:“‘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并引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⑩结合张逸说和孔氏《正义》来看,郑玄说的要点是将对大夫的用刑和对庶人的用刑分别开来:《刑书》针对庶民犯罪,其条目为“五刑三千之科条”,其执行在公开场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书》,《刑书》中没有设立相关条款,而其罪行的轻重以《八议》为根据,且由师甸氏不公开执行。所以在郑玄等人看来,大夫犯法并非不用刑、不行刑、不定其罪,而仅仅是不用《刑书》而已矣。这种区别性对待贵庶犯法的观念和方法,非常符合当时的实际。归结起来,“刑不上大夫”的“刑”字应该加上书名号,作《刑书》理解,具体内容为“五刑三千之科条”。而此《刑书》与《八议》其实都从属于一般意义的“刑书”概念。孔颖达《正义》对此有详细的疏辨,而许慎与郑玄理解之不同,即体现在此“刑不上大夫”之“刑”字含义的不同上。

李衡眉、吕绍纲的“肉刑”说,看似继承了郑玄的说法,但又与郑玄说有很大的不同。李、吕二氏说:“所谓‘刑不上大夫’,只是说肉刑不上大夫,并非死刑也不上大夫。古人使用刑字这个概念,有时外延包括极广,一切刑罚均在内……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刑字的外延是有限的,往往只有肉刑一义。肉刑称刑或称刑罪,死刑称杀或称死罪。刑不含杀义,杀亦不称刑,刑杀有别,各有所指,这几乎是古人行文的通例。”又说:“到了汉代,把刑与杀分别开来的行文方法更为严格、更为明确了。刑,就是指肉刑,死刑不称刑而称杀,两者绝少相混。”[4]《尚书·尧典》《皋陶谟》《吕刑》三篇有“五刑”的名词,通常所谓“五刑”概念指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主要刑罚方式,因其加之于身,故又称“肉刑”。李、吕二氏别出新裁的肉刑说,他们将“刑”“杀”两个概念区别开来,谓“刑”指“肉刑”,“杀”专指“死刑”(即将墨、劓、剕、宫四者称之为“肉刑”,将大辟称之为“杀”),这个说法与郑玄的解释大殊。郑玄将“五刑”均称为“刑”,并以“刑”为“《刑书》”。不过,李、吕的肉刑说与司马迁的“励节”说较为相近。顺便指出,李、吕二氏的肉刑说在近现代的直接来源是夏曾佑,夏氏认为春秋时代“劓、刵、黥之法,惟行之于民,而贵族无之。贵族有罪,止杀而已,其次则为执、为放。”○11

总之,汉代流行两种“刑不上大夫”说,一种是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一种是郑玄、张逸的“《刑书》不上大夫”说。“励节”说的基础是意识到刑辱问题的存在,由“刑辱”意识,人们进而得出对“刑”的否定,肯定或提出了“刑不上大夫”之说。据司马迁《报任安书》,“刑辱”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辞令、诎体受辱、易服受辱、关木索被箠楚受辱、鬄毛发婴金铁受辱、毁肌肤断肢体受辱和腐刑这些内容,但不包括“大辟”在内。而所谓“刑不上大夫”,即是对于这些刑辱项目的否定,或加“不”字的行为。从用意看,“刑不上大夫”的提出在贾谊、司马迁看来,即是为了“励节”,保持士大夫阶层的人格尊严。而郑玄、张逸对“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可以归结为“《刑书》不上大夫”说,郑、张二人并不否定大夫、庶人均用刑,但庶人用刑以《刑书》为根据,大夫用刑以《八议》为根据,二者所依据的法则、用刑场所及用刑之意图均有所不同。郑玄是在批评许慎“无刑不上大夫之事”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书》不上大夫”说的,此说同时融合了贾谊、司马迁的“励节”说。郑说最为博大。从内容看,郑、张所说的《刑书》指“五刑”,包括大辟在内,这与司马迁所述内容不同。笔者认为,司马迁所说内容比较可能是西汉时期流行的“刑不上大夫”说,而郑玄、张逸说则很可能系他们推考古说的结果,来源更为久远,因此所谓“刑不上大夫”说应当跟从郑、张二氏来作解释。在此,“刑”特指所谓“《刑书》”或“五刑三千之科条”而已。○12

三、从竹书《尊德义》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

(一)《尊德义》相关文句的讨论

在当前,对于《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的研究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即是郭店简《尊德义》带来的新材料和新视角。竹书《尊德义》曰(引文从宽式)○13:

为古率民向方者,唯德可。德之流,速乎置邮而传命。其载也无厚焉,交矣而弗知也。无德者,且莫大乎〔无〕礼乐焉。治乐和哀,民不可惑也。反之此,妄矣。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小人。功〔则〕往者复依,惠则民财足,不时则无劝也。不爱则不亲,不施则弗怀,不勑则无畏,不忠则不信,弗勇则无复。(简28—29+简31—34)

上述引文的“矣”字以上当为一章,“刑”字以下当为另一章。难能可贵的是,上述引文有两句类似于《礼记·曲礼上》的话——“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小人”,且与《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很相近。所不同者,其一,上下句颠倒;其二,竹书两“逮”字,《曲礼上》分别作“上”“下”;其三,竹书“君子”“小人”,《曲礼上》分别作“大夫”“庶人”。

就句序来看,《尊德义》的句序被《白虎通·五刑》《孔子家语·五刑解》所继承,《曲礼上》的句序则被贾谊所继承,这可以参见《新书·阶级》或《汉书·贾谊传》。孤立地看这两句的句序,有什么特别含意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过,从各自所在的文本来看,《尊德义》作“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小人”,而《曲礼上》作“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句序是符合其上下文的叙述逻辑(语境)的。据此来看,有人将《曲礼上》的“礼不下庶人”归之于上一个句群,将“刑不上大夫”归之于下一个句群,然后作所谓新的解释,这显然是靠不住的。

《尊德义》的两“逮”字,均训为“及”,见《说文·辵部》。《曲礼上》的“上”“下”二字,即上至、下及之义,与竹书作“逮”字义正同。《新书·阶级》作“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白虎通·五刑》作“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后一句同书又作“礼不及庶人”,它们都证明了《曲礼上》的“上”“下”二字即是上至、下及之义。有学者将《曲礼上》的“下庶人”“上大夫”解释为“在庶人之下”和“在大夫之上”,这是完全错误的。

《尊德义》的“君子”“小人”的含义,与《曲礼上》作“大夫”“庶人”是否有一定的差别?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古者,士以上即可尊称为“君子”,但通常情况下“君子”指大夫及以上男性贵族。包士而言的“君子”多从德行而言,不包士而言的“君子”则或从爵位而言,或从德行而言。《曲礼上》作“大夫”,其身份是很明确的。《新书·阶级》以“庶人”“君子”对言,且《汉书·贾谊传》《群书治要·传》引作“大夫”,则《新书》的“君子”指“大夫”,这也是很明确的。关于竹书的“君子”“小人”的身份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廖名春的说法,廖氏认为竹书的“君子”就是“大夫”,“小人”就是“庶人”。[12]○14另一种是刘信芳的说法,他认为竹书的“君子”“小人”均从德行言,其含义与《曲礼上》的“大夫”“庶人”不同。他给出了一个硬证据,云:“遍检先秦典籍,只有大夫犯法受辱被刑的事例,而绝无刑君子、杀君子、轘君子之类的记载。”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刑不逮于君子’是合情合理且合于文献记载的;而‘刑不上大夫’,无论注家如何费尽心思,其解释都不可能是通畅的。”[13]在古书中,“君子”与“小人”、“大夫”与“庶人”是两对概念,经常成对出现;但“小人”可以表示庶人,“君子”可以表示大夫,这是毫无疑义的。“大夫”“庶人”是一个纯粹的表示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名词,而“君子”“小人”则包含着德行之意,有其价值取向。对于《尊德义》来说,作“君子”“小人”是恰当的,因为竹书全篇是讲德政与德教问题,而无疑以德行为思想核心。但我们不能因此得出“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庶人”的“君子”“小人”,就必定只能是德行意义上的“君子”“小人”。笔者认为,竹书此处的“君子”“小人”大抵相当于“大夫”“庶人”,但同时包含着德行之义。《新书·阶级》篇以“庶人”“君子”对言,说明竹书的“君子”包含着“大夫”之义。又,《荀子·致仕》曰:“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这则引文说明君子在先秦是可能遭受刑杀之难的。从道理上讲,我们不能说遭受刑杀的人就一定不是君子,或君子一定不会遭受刑杀。孔子主张“杀身成仁”(《论语·卫灵公》),孟子主张“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而此仁人义士我们不能不谓之为“君子”。据此,刘信芳认为所谓“刑不逮于君子”的文本是合理的而“刑不上大夫”的文本不通畅的说法,则未必是可靠的。

(二)《尊德义》与《礼记·曲礼》相关文句出现的先后

最后,我们来看竹书《尊德义》“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小人”和《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哪一个文本在历史上首先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廖名春、王谔的说法,另一种是刘信芳的说法。廖氏认为“简文和贾谊说都源于《曲礼》”,根据在于“《礼记·曲礼》明言‘曲礼曰’”[12]。笔者认为,这个根据未必可靠。在《礼记·曲礼》成篇之前,“曲礼”肯定是存在的。曲礼,礼之细者也,与经礼相对。但《曲礼》何时成篇?仅以《礼记·曲礼》篇首三字“曲礼曰”为据,这还是难以回答的问题。郭店简《五行》开篇即曰“五行”,以总冒下文,这是一个类似的文例。由此,《礼记·曲礼》篇首三字“曲礼曰”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读作“曲礼曰”,一种读作“《曲礼》曰”。而即便是后一种读法,其所谓《曲礼》究竟是何时形成的,目前这还是难以回答的一个问题。至少,我们无法仅据此即得出竹书《尊德义》晚于此《曲礼》成篇的观点。王谔同意廖氏的看法,认为“郭店楚简《尊德义》是征引《曲礼》”,其根据在于他推考“《曲礼》之成篇当在春秋末期战国初期,即曾子中后期”,而《尊德义》被他看作是战国中期的著作。[14]尽管《曲礼》“成篇于春秋末期、战国初期”的意见是可能的,但在笔者看来,它是否早于竹书《尊德义》的成篇,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王氏没有意识到《尊德义》有可能为孔子自著的问题,他径直将此篇竹书的写作时代定在战国中期,这是武断的。刘信芳与廖、王二氏的意见相反,他认为竹书“刑不逮于君子,礼不逮于庶人”是“在先秦‘礼经’中的原貌”,而《礼记·曲礼上》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出于秦火以后的经典重建”[13]。笔者认为,刘说大意可靠,但他说《礼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在秦火以后重建的,这恐怕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尊德义》“刑不逮君子,礼不逮小人”这两句应该早于《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两句而出现。对此,笔者提供三条理由。第一条,《尊德义》这篇文章很可能出自孔子的手笔,是孔子本人的作品;而《礼记·曲礼》或所谓古《曲礼》的写作时间则在孔子之后,大概是在春秋末季至战国早期。第二条,“刑不逮君子,礼不逮小人”两句在总体上符合竹书《尊德义》的德政与德教的篇意;此两句上下对称,正与其所处一章的总体表达结构一致;而且这两句话所要表达的是政治的理想境界:不以五刑侮辱君子,不以礼乐烦扰小人。与此相对,《曲礼上》上句“礼不下庶人”看似与上文“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相近,下句“刑不上大夫”看似与下文“刑人不在君侧”一致,但其实根据传统注疏的解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孤悬着的,在此章中与上下文并不连贯。第三条,“君子”“小人”成对出现在先秦文本中的频率很高,春秋时期已颇流行;与此相对,“大夫”“小人”在先秦传世古籍中成对出现则比较少见。综合起来,《尊德义》的“刑不逮君子,礼不逮小人”两句早出,而《礼记·曲礼上》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两句晚出,且后者有可能受到了前者的影响,系对前者的改作。不过,《曲礼上》的这两句话未必是在秦朝之后才被加入其中的,我们没有根据可以否定其出现在先秦《礼记》古本中的那种可能。

总之,竹书《尊德义》“刑不逮君子,礼不逮小人”这两句话可能早于《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两句话而出现。“逮”是“及”的意思。这两句话的发现,对于解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问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证明后者的“上”“下”应当训释为“上及”和“下至”,同时证明传世文献或传统注疏对后者作“励节”说的解释在大方向上是正确的,符合德政的思想特质。至于“礼”“刑”的具体内容,则需要依据其他文献,特别是根据司马迁《报任安书》和郑玄、孔颖达的注疏来拟定。当然,竹书的这两句话包含着较强的道德主义味道,而《礼记·曲礼上》的那两句话则纯从社会身份而言,容易引起今人的反感和误解。此种不同是需要我们多加注意的。

注释:

① 参见王文艳:《试论“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

正文、译文中的正解与误解》,《语文学刊》2018年第5期,第48页。王氏赞成吕友仁的“刑辱说”。吕友仁说:“这个‘刑’字当作‘刑辱’解,即种种刑讯手段给当事人带来的羞辱。”见氏著:《礼记研究四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33页。

② 王占通:《奴隶社会法律制度中不存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吉林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第4页;张全民:《“礼不下庶人”发覆》,《吉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56页。宋人陈澔《集说》曰:“一说,此为相遇于途,君抚式以礼大夫,则大夫下车;大夫抚式以礼士,则士下车,庶人则否。故云‘礼不下庶人也’。”见(元)陈澔:《礼记集说》(宋元人注《四书五经》),中国书店1985年第2版,第13页。

③ 此外,近年还有一种综合以上诸种错误的所谓颠覆性解释。郭淑新说:“这段话的意思是:国君在途中遇到大夫,便扶轼示礼,而大夫则须下车还礼;大夫在途中遇到士,同样须扶轼示礼,而士也须下车还礼。而在途中遇到百姓,则无须像上述那样抚式示礼,而刑法也不用来惩治在君主身旁尽职的贤明的大夫。”又说:“‘上’‘下’二字,是可作‘置于上’‘置于下’之诠释……可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诠释为:‘礼不将庶人置于下,刑不将大夫置于上。’……进而将此话语诠释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抑或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无须遵守礼;而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对其加重责罚。”见氏著《“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新诠——读“三礼”有感》,《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1期,第82、84页。

④ 孟子、荀子等即有相关说法。《孟子·离娄上》曰:“君子犯义,小人犯刑。”《荀子·富国》曰:“由士以上则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两段话都包含着小人用刑、君子用礼之义。《周礼·秋官·小司寇》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此外《周礼》还有“八议之法”,都表明贵贱的身份不同,则其是否用刑及如何用刑是不同的。

⑤ 对于“礼不下庶人”,《白虎通·丧服》亦有解释,云:“礼不下庶人何?所以为民制何?礼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从内发,故为之制也。”

⑥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三,清嘉庆南昌府学刊本,第7页。

⑦ 孙希旦曰:“愚谓庶人非无礼也……而曰‘礼不下庶人’者,不为庶人制礼也。制礼自士以上,《士冠》《士昏》《士相见》是也。庶人有事,假士礼以行之,而有所降杀焉。盖以其质野则于节文或有所不习,卑贱则于仪物或有所不能备也。”(清)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81—82页。

⑧ 《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这段话又见于贾谊《新书·阶级》。

⑨ 《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

⑩ 孔颖达《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脱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郑司农云:‘若今之吏墨绶有罪先请者。’案汉时墨绶者是贵人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异义》:‘《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郑康成驳之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如郑之言,则于《戴礼》及《周礼》二说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此经《注》是也。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適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则将肆诸市朝。’郑云‘大夫於朝,士於市’是也。”(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清嘉庆南昌府学刊本,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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