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平
两名花季少女在出租屋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谁该为她们的不幸负责?
插图/蒋辉明
张贴在热水器上 “严禁使用、立即整改”及 “安全用气温馨提示” 的标贴仍在, 四川省绵阳市两名20 多岁的女生却因一氧化碳中毒永远离开了人世。
此前, 燃气公司安检时要求立即整改,房东杨某、 冯某夫妇没整改, 租客尹某、 颜某夫妇也没有重视。 租住6 个多月后, 女儿小尹和她的朋友小邱因一氧化碳中毒离世,两个女生的父母将房东和燃气公司诉至法院。
尹某和妻子颜某多年来一直在成都工作。2017 年5 月, 因为母亲身体欠佳, 为了方便照顾老人, 他们回到老家绵阳。 因为在绵阳工作的地方不提供住宿, 他们就在绵阳南湖汽车站附近租了一个套房。
尹某夫妇租的是3 楼, 去看房时, 尹某妻子颜某就看到狭窄的厨房内装有一个老式热水器, 热水器上方被烟熏黑, 热水器上贴有 “严禁使用、 立即整改” 及 “安全用气温馨提示” 的标贴。 当时, 颜某以为房东杨某整改了,就没有在意。
之后, 尹某与杨某签订了租房合同, 约定尹某夫妇租赁杨某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的房屋, 租用期间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热水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通风, 如出现任何死亡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
实际上, 2017 年3 月7 日, 为该房屋提供燃气的某燃气公司上门安检, 发现其热水器存在没有烟道等安全隐患, 安检人员便在热水器上张贴了 “严禁使用、 立即整改” 标贴, 并张贴 “安全用气温馨提示”, 还开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单》, 要求进行整改。 但杨某夫妇并没有整改, 还把房子租给了尹某夫妇, 每月租金300 元, 租期至2018年5月26日止。
2017 年9 月, 颜某在厨房时闻到燃气的味道, 她口头上跟房东说了一下, 希望修理热水器。 第二天房东没有请专门修热水器的工人, 而是自己来看了一下, 然后说没有问题。
小尹是尹某夫妇的独女, 出生于1996年, 先前上班是自己租房, 为了减轻经济压力, 2017年8月,她搬来和父母一起居住。
2018 年1 月15 日,小尹的朋友小邱来找小尹玩。 两人在外面吃完饭, 晚上9 点多回到小尹家中,洗洗便睡了。
第二天, 尹某夫妇起床后感到头晕、 走路没力气, 去工地干活的路上又返回休息。颜某回到家中,发现女儿和小邱还睡在床上。她看到小邱的腿露在被子外面, 便去给她盖被子,却发现小邱的腿冰冷,喊她也不回答。颜某推推两人,两个人的身体都已僵硬……
司法鉴定显示, 小尹、 小邱的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中枢性呼吸抑制死亡”。
尹某夫妇和小邱父母分别将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均诉称,由于房东杨某夫妇对某燃气公司下达的严禁使用、立即整改通知未予重视,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作为,导致使用热水器的受害人中毒死亡。因此,杨某夫妇明显有经营行为和日常管理维护不当的严重过错, 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名女生父母还认为, 某燃气公司虽然检查出安全隐患,采取了书面告知, 但事后未择时再进行安全检查、 查验是否落实整改到位,属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过失行为。正是因为二被告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相结合,才最终导致两女孩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发生。为此,某燃气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名死者的父母均请求法院判杨某夫妇赔偿丧葬费73 万元。
在小邱父母起诉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一案中,审理时,杨某夫妇申请追加尹某夫妇为第三人, 获得法院准许。 小邱父母明确表示,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
杨某夫妇辩称, 一氧化碳中毒与出租房屋设施不完善无因果关系,其与尹某夫妇签订了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了使用房屋的条件, 房屋的使用人和承租人只限于尹某夫妇, 小尹、 小邱的死亡与尹某夫妇违反租赁协议、留宿他人存在因果关系,尹某作为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某燃气公司辩称, 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已发现该热水器不符合规定,给予了指示, 且进行过安全用气的宣传,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多项证据印证, 小尹、 小邱因使用室内燃气具产生的气体未能及时排除、淤积室内,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呼吸抑制死亡。杨某夫妇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 出租人,在接到严禁使用与整改通知后, 明知租房内热水器存在无烟道等严重安全隐患, 未进行整改即对外出租, 所以杨某夫妇应当对小尹、小邱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还指出, 尹某夫妇、 小尹、 小邱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明知租房内热水器无烟道,且热水器上张贴有 “严禁使用”标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仍然继续使用,且使用时及使用后未通风排气, 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某燃气公司已报告安全隐患,通过报纸、 电视、 现场宣传等方式宣传、讲解安全用气常识, 其已尽到安全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
法院查明, 此案租赁合同中有 “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通风,如出现任何死亡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的约定, 但因杨某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在未整改的情况下即对外出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故合同中的该项约定并不能免除被告杨某夫妇的责任。 杨某夫妇辩称自己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 在热水器上安装有烟道,其后原告才入住, 该辩称事实与现场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2019 年12 月11 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尹某夫妇自行承担小尹死亡的65%损失,小邱父母承担小邱死亡的65%损失; 杨某夫妇均分别承担35%的损失,并分别赔偿尹某夫妇、小邱父母25 万余元,某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
杨某夫妇认为一审法院对过错的责任分配不公,其最多承担10%的过错责任,提起上诉。
2020年6月29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杨某夫妇的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