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不清”的老房子

2020-02-26 06:53韦冬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良庆司法所
人民调解 2020年3期
关键词:继承法调解员继承人

韦冬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良庆司法所

调解员查看相关材料

纠纷背景

2015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某镇进行棚户区改造,按照此次棚改政策,居民王某可以将现有的五层半房屋调换四套商品房。王某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丈夫李某于2010年去世。她计划对未来的四套商品房进行如下分配:三个儿子得各一套,自住一套,女儿李小某因早年嫁至外村不分配房子。李小某闻讯当即表示反对,要求王某把欲留自住的一套房子分给她,并称在房屋产权问题未弄清楚以前,不会签字同意拆迁老房子。各方当事人为此争执不下,遂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案例剖析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立即查明案情,了解各方诉求。此纠纷中,李小某认为,同为父母的孩子,自己与其他三个兄弟一样都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父亲去世后,遗产中应有自己的一份,所以自己有权利分得新房。王某及三个儿子则认为:第一,要拆迁的旧房原本只有三层,是三兄弟出资出力加建至五层半,李小某无权分得。第二,按照本地乡俗,理应由儿子继承祖业,且李小某出嫁已有二十余年,平日极少来往,很少照顾父母的生活,也没有和兄弟们共同从事生产经营,不应该分得新房。第三,母亲王某仍在世,李小某就要继承父亲遗产太过分,不合情理。

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要化解此纠纷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女儿应否分得回迁房屋?二是如果应分得,又该如何分配?

女儿应否分得回迁房?

要理清女儿李小某应否分得回迁房,就要明确其在房屋分配中是否享有份额,而这一点与《继承法》有关。老房子中有李某财产份额,故李某死后,该财产份额成为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等,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李某死后,老房子一直未进行分割,故棚改后,李某在老房子中的财产份额转至回迁房上。《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进行了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王某及其四个子女,李小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且其继承权不会因外嫁而灭失,所以其有权利主张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应分得回迁房。

至于继承时间,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李某去世后,房屋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而李小某也从未表示要放弃继承遗产,故李小某现在要求继承父亲遗产,并取得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也是合理的,不必等到母亲王某去世。

回迁房应如何分配?

此纠纷中所涉及的老房子,因为后期加建,产权结构已较初建时有很大不同,要合理合法做好房产分配需明确两点:一是李某遗产范围是多少?二是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是多少?

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关于遗产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老房子原有的三层房屋是李某和妻子王某共同所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故李某去世后,原有三层房屋的一半份额是王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才是李某遗产。

那么房屋新建部分,是否属于李某遗产范围呢?调解员查证到,是三个儿子筹钱将房屋加建至五层半,对于新建楼层的权属,三个儿子也已与父母有过协商,由三个儿子享有。基于新建部分由三个儿子共同建造、共同维护以及先前约定等事实,应将三个儿子视作新建部分的财产权利主体。故加建部分是三个儿子的共有财产,不属于李某遗产范围。

至于各方当事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在第一款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同时,还在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鉴于李小某出嫁多年,未与父母居住,也甚少照看父母,理应少得一些遗产。

就以上各焦点问题,调解员依法依理向当事人细致阐述,经过情法交融的劝导,最终促成各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回迁房分配,母亲王某留一套自住,三个儿子各一套。三个儿子共同筹集10 万元,折抵李小某继承父亲遗产应得的份额。李小某也表示日后会主动关心孝敬母亲。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李家老房顺利被拆除,一切尘埃落定。

案例点评

该纠纷中所涉及的房产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套房屋中包含有不同的权利主体,要公正化解此纠纷,首先要依法明确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调解员在调解中,深入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法律关系,打好了化解此纠纷的法理基础。

此外,棚户区改造迫在眉睫,当地居民因利益分配不均发生纠纷,会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调解员情法并用,及时调解,既化解了纠纷,又保证了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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