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官
劉桓先生編著的《新見漢牘〈蒼頡篇〉〈史篇〉校釋》一書對新見三種漢牘本蒙書進行了全面的整理,(1)劉桓編著:《新見漢牘〈蒼頡篇〉〈史篇〉校釋》,中華書局,2019年(下文簡稱爲“《新牘》”)。需要説明的是《新牘》圖版旁邊的釋文(簡稱“圖釋”)與釋文注釋部分的釋文(簡稱“文釋”)略有不同,筆者一般據其正確者引用,若有必要則分别注明。此外,《新牘》所謂“《史篇》”的擬名未必準確,爲便利起見,本文暫用此擬名。不過其釋讀也存在一些錯誤或可以改進之處。筆者曾對其中的《蒼頡篇》提供過一些校改意見,(2)張傳官:《談談新見木牘〈蒼頡篇〉的學術價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19年12月25日。【校按:該文已正式發表於本輯《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本文則繼續對《蒼頡篇》以及所謂《史篇(一)》《史篇(二)》的釋文注釋提出一些新的看法,略依原書篇次章序羅列如下,敬請方家指正。(3)本文所引北大漢簡《蒼頡篇》請參看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下文簡稱爲“《北蒼》”)。本文所引《北蒼》釋文已據學界相關意見修改,不一一注明。
(7) 《蒼頡篇》第卌八:“剖判稍辨。”《新牘》將“稍辨”解釋爲“稍加辨别”。按其説非是。“稍”當讀爲“削”,“删削”“分割”“分離”之意,與本句其餘三詞義近,正可並列。
(13) 《史篇(一)》第三—第四:“史者蚤(早)休,不史(使)至眀(明)。”《新牘》謂二者當連讀,並解釋道:“因爲‘史者蚤休’(休息得早),所以(次日)‘不史(使)至明’,即不使他休息到天明,隨即起床趕路。”按其説非是。此處二“史”字皆當指《漢書·藝文志》《説文解字·叙》、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等文獻所載諷書若干千字“乃得爲史”之“史”;此二句意爲完成諷書若干字這一要求之人早去休息,而未完成者則一直諷書到次日天明。
(18) 《史篇(一)》第十:“近汝黍梁。”按“梁”當讀爲“粱”。
(19) 《史篇(一)》第十一:“家毋宦子,如羊見狼。〔如〕畏鷹鷂,稚禾逢霜。”按“羊”爲“圖釋”,“文釋”則誤作“羔”。《新牘》補爲“如”之字已模糊難辨,然而從文義上看,此字很可能不是“如”字。此字所在一句應與前文“羊見狼”、後文“稚禾逢霜”並列,該字很可能是一個表示動物(如雉、鴿等飛鳥或狐、兔等走獸等常被鷹鷂捕食之動物)之字,待考。
以下是陳劍先生於2019年12月23日賜告的釋讀意見:
(24) 《蒼頡篇》第十五:“雞豚犧羊。”按“犧”可嚴格楷寫爲“犠”。
(25) 《蒼頡篇》第十五:“脯〔肉〕酒漿。”按“漿”可嚴格楷寫爲“”。
(29) 《史篇(一)》第十四:“污養盡哭。”按“哭”字所在,已模糊難辨。然此章押陽部韻,“哭”不合韻,或當爲“喪”字。
(32) 《史篇(二)》第八:“毋擅游己。”按“游”當讀爲“由”。
(34) 《史篇(二)》第廿四:“從次擅事。”按“從次”當讀爲“縱恣”。
(36) 《史篇(二)》第卌一乙:“非親致密,不宜直干(幹)。”《新牘》謂:“直幹本是説挺直的樹幹,本板喻直爽,直言無隱。”按其説迂曲,“干”可讀爲“訐”。
(37) 《史篇(二)》第卌二:“能用賢人,即福奏至。”按“福奏”當讀爲“輻湊”。
(39) 《史篇(二)》第五十二:“《凡將》竟訖,《孝經》道術。”按此“凡將”“孝經”皆不應加書名號。此爲此篇末章的總結語,謂本書“將竟訖”而“大凡”述之也——司馬相如《凡將篇》之得名,或亦與此近、遂取末章首兩字爲名——“孝經道術”即此書之主要内容,“經”“術”義近對文。
(43) 《史篇(二)》失序第八:“博於辟諭。”按“辟諭”當讀爲“譬喻”。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陳劍先生賜告的改釋意見,是在陳先生未及見《新牘》全書的情況下做出的,原本多爲短短數字或一句話的批語,筆者據其觀點略爲敷衍成文。若有不合其説本意而致誤之處,責任皆當由筆者承擔。
《新牘》還有一些楷寫有誤、可以進一步準確釋寫,或是誤録誤排的一些釋文,如《蒼頡篇》第卅一“繭〔絲〕枲絡”之“枲絡”、《史篇(一)》第五十七“上下隨時”之“上下”,《新牘》皆作補文(“上下”,圖釋作“□□”),按上引諸字大部分筆畫皆存,可徑釋。
又如《蒼頡篇》第卅九“衛嬐”之“衛”本作“衞”,《史篇(一)》第八“予諸對”之“”上部本从“”作“矦”,《史篇(二)》第二“狀似鷄卵”之“鷄”本从“隹”作“雞”,第十“哭泣辟踴”之“踴”本不从“力”作“踊”,第十“退却府(俯)伏”之“却”本从“邑”作“郤(却)”,第十“(飧)飯麤糲”之“糲”似不从“厂”作“”,失序第七“曲轍後顧”之“轍”本作“輙”。
又如諸篇之“明”(見於《蒼頡篇》第五十四“蚩尤典明”,《史篇(一)》第三“夜築承明”、第四“不史至明”、第十三“不以旦明”,《史篇二》第三“强健聰明”、第卌一“明君取士”之“明”、失序第四“明上徵召”、失序第六“明德道民”、失序第八“必明度數”),皆本作“眀”。
又如《蒼頡篇》第十一甲“撟蹻□□”之“撟蹻”當處於四字中後二字的位置,釋文當作“□□撟蹻”。《蒼頡篇》第卌二:“罷飹(—飽)……。”《新牘》謂“”前“缺六字”。按其説與體例不符,此處應缺四字,且“”前後分别缺二字。
2019年12月30日初稿
2020年1月6日修改
本文曾發布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20年1月6日)。
2020年3月23日補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