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治人才视阈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研究

2020-02-25 22:06王宏伟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务法学

齐 伟,王宏伟,郭 欣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0087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社会对法律实务型人才需求越发增大,法律硕士专业的报考人数逐年上涨,学生规模日益庞大。继2011年推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后,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逐步过渡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标志着我国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迈入新阶段。以此为契机,探讨如何实现对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是于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设立的,设立之初将培养目标界定为为社会各个“实际部门”需要而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体现出“大司法”的教育理念。受到毕业生就业范围越发宽泛和社会需求不断变化等内外因素的影响,人才培养目标历经多次调整,但一直致力于为我国法律实务部门输送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中,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一直存在着培养方式模糊、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严重降低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效果。

(一)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首先,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学硕士主要为了培养将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科研人才,法律硕士则主要是为了培养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才。实践中,高校经常用培养法学硕士的思维和方式去对待法律硕士,无法凸显法律硕士的专业优势。其次,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出现,人类社会的纠纷越发复杂,不仅要求法律人才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还要求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但现阶段教学内容并未及时转换,逐渐与社会发展相脱轨。

(二)课程体系设置缺乏综合性、实践性

部分学者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对河南省四所高校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受访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对学校实践课程设置的满意度最低。通过对全国法硕教指委公布的若干地方高校法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进一步对比,不难发现,许多高校对法律硕士专业的课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选修课程设置方面。通过对五所大学课程设置的调查发现,必修课程相比于选修课程所占的比例过高。其二,缺乏实践性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安排的实验环节较少,不能系统性地提高学生实务能力。

(三)教学方法单一、效果不佳

受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高校普遍仍采用“满堂灌”的授课方式。甚至大多数法律硕士的课程讲授与本科阶段的讲授方式并无区别,引入案例分析的比例较小。这种授课方式下,学生能够快速掌握大量理论知识,但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从中能够得到的有效实践经验较少。同时,法律硕士的专业实践环境经常受不特定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加之缺乏符合标准的专门的实践管理和考核制度,往往不能进行系统性的实践训练。

(四)双师队伍建设流于形式

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形成了双师型队伍,一方面由校内教师传授理论知识和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另一方面由校外法律实务方面的专家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但在具体培养过程中却没有实现建立这种双师型教学模式的初衷。校内的教师多数缺乏实务经验,课程讲授时偏理论而轻应用,传授给学生的基本实践技能往往很少。校外的指导老师则由于缺乏合理的管理机制,只是流于形式,学生很难与校外教师进行有效的互动和长期的沟通,能够得到专业性指导的次数很少。

(五)质量评价体系不够健全

从法学毕业研究生实际就业方向看,所谓的“理论人才”和“实务人才”并没有多少差别。当前,大多数高校对法律硕士生的考核机制照搬法学硕士的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期末考试内容多是主观性试题,考查学生职业技能的试题较少。其二,专业实践作为联结学校和社会的主要桥梁,要真枪实弹,绝对不能纸上谈兵。而高校通常将加盖有实习单位公章的评价表和实习报告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效果的唯一依据,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其三,学位能力评定的考核通常采用学位论文写作的形式。而学位论文的写作主要考查学生的理论功底和逻辑思维,无法反映出学生职业能力的高低。

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新要求

根据麦克斯研究院2016年至2019年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低迷,已经连续四年垫底,我国法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仍待解决。从卓越法律人才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转变,需要结合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群体的特点,在培养人才理念、培养制度、考核评价等方面,对法律硕士教学模式予以相应的变革。

(一)树立混合制的国际化法治人才教育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卓越法治人才培养首先要求借鉴国外的教育经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中不符合现实要求的部分。一是采用混合制教育理念,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联合测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评管分离体制,使得培养出的人才毕业后能符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二是国际化法治教育理念,不断促进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校之间的沟通交流,紧跟国外的法治教育潮流,树立适应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教育理念。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践课,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学

我国应当学习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现有的法治结构体系,改革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一是增加选修课的数量,以增强学生跨专业知识储备,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二是在课程体系中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占有足够多的比例。三是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学。2017年7月发布的《指导方案》已经将法律职业伦理课定位为必修课。要重视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的教育,赋予学生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改变灌输式教学形式,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单靠课堂讲授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内容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传统课堂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往往缺乏主观能动性,即使掌握了理论知识也不能熟练进行操作。因此,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下,教师应当结合法律硕士群体的特殊性,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比如,法律诊所式、讨论式、模拟法庭,等等。在授课时多注重法律实务的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把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渗透到各门法学学科的课程教学中。

(四)采取“走出去,引进来”政策,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是在传统教育模式的耳濡目染中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卓越法治人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为此,必须对现有师资队伍进行全面升级。一是促进高校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选拔其中的实务专家走进高校,担任兼职教师,与高校教师一起组成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二是采取“走出去,引进来”政策,鼓励现有法学教师到海外的法学院进修学习,同时积极“引进来”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高端人才,并争取聘请国际上杰出的法学家到国内高校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

(五)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进一步细化质量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立足于学院制教育,主要考核标准是书面笔试,对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进行考核。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考核评价手段,都十分注重考核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伦理道德。为此,必须改变现状,引入法律实务部门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进行合理规范的考核,根本上转变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的教学质量需要。以法律硕士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三、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与完善

(一)找准专业定位,确定培养目标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应当紧紧围绕“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来确立人才培养方案。首先,要贴合法律硕士学生的实际,找准法律硕士专业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建立独立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并保持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有效联系,结合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其次,培养目标的设立应当结合学校自身发展优势和人才培养现状,具有国际化视野,并符合新兴科技发展对法律人才的严格要求。

(二)构建课程菜单,合理设计课程体系

作为我国法律硕士创始单位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了“基础理论课程、实务性课程、外文类课程”三大课程群,共计240多门课程的课程菜单,能够满足学生不同职业规划的需求,值得广大高校借鉴。高校可以基于对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就业趋势的全面了解,结合高校自身的发展规模和师资规模,设置多门课程菜单。并将课程菜单分为基础性课程、实务性课程及外国语言类课程三部分,除基础性课程为必修课程外,实务性课程和外文类课程作为选修课。借鉴美国将法律职业伦理课设置为所有法学院必修课的做法,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为法律硕士的必修课程,学分安排上要高于一般的必修课程。并适当为司法考试设置一些选修课程,协调好课堂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创新教学方法

美国法学课堂中教师主要采用三种教学方法,能够凸显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其中,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教学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但效果甚微,而课堂讨论教学法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还未被普遍应用。教师应当更多地使用案例教学法,尽量引用一些真实的案例,给学生设定一定的实践任务,帮助学生全方位了解法律实务操作。引进课堂讨论教学法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通过教师设定特定的主题和情节,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引导学生展开激烈的讨论,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实务技能和经验,提升学生运用书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完善双师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高校应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吸纳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一方面,对于校内教师而言,高校应建立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并鼓励校内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单位进行挂职交流,接触实务,强化校内教师的实践技能。另一方面,对于校外教师而言,高校应当在引进和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改进,并对校外教师进行必要的考核和监督。引进校外教师时,将考查重心放在应聘者的法律实务能力和教学能力上。引进校外教师后,考虑到校外教师忙于自身事务的状况,高校应当加大对校外教师教学工作的支持力度,合理安排其教学任务,建立学生与校外教师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五)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注重学生实务能力

高校应当建立独立的法律硕士专业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侧重于对学生的实务能力的考核。其一,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如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写作、社会调查报告等,并结合课程内容设计多种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其二,注重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所和部分公司间的合作,建立足够多的校外合作实习基地,实现对学生实习环节的有效监督。其三,建立法律硕士专业独特的学位论文标准,扩大学位论文选题的范围和来源,放宽学位论文的形式。论文考评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且契合多种论文形式的要求,学生可以选择多种论文写作形式且无需担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做好对学生学位论文写作过程的管理工作,分阶段地进行不定时抽查。

面对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低迷且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轨的局面,进一步优化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需要。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来自国家、政府等各方面的引导和配合。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高校对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会逐渐走上正轨,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更多应用型、复合型且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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