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2020-02-25 14:03王耀华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医患纠纷

王耀华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当前关于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的相关立法模式很多,国内现行的有宁波模式、天津模式、南通模式和济宁模式等较为典型的医调委模式。尽管有许多模式制度可供借鉴,但在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还未形成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来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的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协商

协商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为灵活便捷的方式,也是通常情况下双方首要选择的方式。其中,医疗服务提供者愿意协商的原因包括:相关领导及负责人为规避上级行政部门的介入,希望能够快速化解矛盾以避免行政问责;避免该纠纷持续发酵对该医疗机构带来过多负面社会评价;避免患者情绪过激对医护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干扰卫生行业正常秩序,妨碍医疗活动开展。而患者愿意协商是因其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对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和事实责任举证困难,以法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①但是在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时,患者及家属往往会提出天价赔偿金的要求,为了与之博弈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的暴力行为。而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平息事件,也会在讨价还价后同意其所提出的要求,以求尽快解决纠纷,却忽视了诊疗护理中产生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诊疗、护理及后续的医疗服务中与患者之间产生的医疗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全国医疗系统及卫生行业的管理部门,对于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工作流程与运行模式较为熟悉,处理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但又因其是全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上级部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上下级关系,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由其进行调解则调解结果的中立性会被患者质疑,不易被接受。因此,以往传统的行政调解现已逐渐退出舞台。

(三)诉讼

诉讼代表着国家权威,因程序严格并且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其审判结果更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实践中通常由患方向法院提出。但是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对于自身生命权健康权的认知加深,发生纠纷已不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包括对医疗服务水平、医护工作人员态度提出的质疑等所致的医疗纠纷,这都使得法律诉讼日益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流方式。但是医疗纠纷案件经常呈现两极分化的状况:一类是案情简单且涉案金额较少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还是以调解结案,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而对于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医疗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非常困难,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法官并不了解,加大了审判难度,这使得法律诉讼面对与日俱增的医疗纠纷案件愈发力不从心。

(四)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即在发生医疗纠纷、产生医患矛盾后,第三方通过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平等对话、表达内心真实诉求以消除矛盾、解决争端的一种人民调解制度。第三方不会强制介入纠纷调解中,而是充分尊重调解双方的真实想法,以求最大限度地缓和双方矛盾,达成共识。目前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是各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②

二、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特征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主要负责全市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规范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以缓和医患关系、化解纠纷矛盾。建立由医学、法学及社会科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设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其基本特征具体包含以下几点:

(一)调解基于平等自愿原则

医调委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文进行。在调解过程中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双方都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调解工作人员,自愿接受调解方案。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当理解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想法与意见,调解结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调解结果不影响再次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不论医调委所做出的调解协议是否达成了令纠纷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任何一方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是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若双方签字表示认可协议,则人民法院可进行审查并强制执行该协议,以达到及时分流化解矛盾的效果。

(三)程序简便形式灵活

一方当事人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即可填写受理调解的登记表,处理时间短,通常规定为三十个工作日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另延长三十日。

(四)政府财政拨款,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与诉讼程序相比,医调委的运行经费、日常工作开支及调解员薪酬补贴都是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拨款,不会向调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收取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

(五)地位中立

不同于行政调解中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具有密切联系的上下级关系,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多为兼职的退休医生、法医和律师等社会工作者,具备较高水平的医学、法学和心理学知识素养,与医院没有直接的利益往来,由他们进行调解更加专业公平且令人信服。

三、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医调委这一组织已在国际上存在多年,我国自成立首家医调委至今也已有十余年的历程,但是对于全国医调委的工作现状而言,依然存在许多不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经费来源单一

我国绝大多数的医调委基本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款,很少有其他经费注入渠道。由于医疗纠纷调解属于公益服务,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这无疑加重了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而资金的短缺也会导致医调委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医调委的法律性质及设立主体不够明确,全国各地的实践模式也千差万别,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英美国家实行的ADR机制相比,我国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时间较短,医调委作为法律移植来的新生事物,法律规定不完备且缺乏经验。各地区的医调委运行模式不尽相同,甚至还存在许多完全不同的工作模式,这使得人们对医调委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产生质疑。

(三)宣传力度不足

目前人们对于医调委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许多人对医调委的功能与作用知之甚少,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医调委的存在。各地医调委很少有建立自己的网站与宣传栏进行宣传,通过网络搜索也仅能查找到相关定义概念,并没有提供具体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导致人们对医调委的工作模式不熟悉,在发生纠纷之后并不会把医调委作为优先选择的对象。

(四)专业人才不足

目前对医调委内部调解员的工作资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多为已退休的医生或兼职的律师、志愿者,工作人员年龄断层明显,缺乏年轻专业的工作人员,没有形成完备的职业体系和长期稳定的人才供给体系。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对策

(一)多渠道提供经费

医调委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按期报告,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政府对医调委的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考核测评,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调委工作考核达标率向其拨款。以政府为主导,加大与社会公益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针对购买者的实际需求完善商业保险模式,推进多元化主体共同分担风险。

(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医疗纠纷调解法,通过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其科学性与合法性,加强法律对医疗卫生系统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定期选择编排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大的指导性案例,学习并推广典型案例,积累丰富的实证素材。同时,可将医调委划入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地点建于政府部门工作场所,增强医调委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人们对医调委的信任度。

(三)加强宣传

加强力度宣传医调委组织的特点及优势,开展新闻网络直播、自媒体推广等活动扩大医调委的受众面。聘请法学专家在医院内部定期开展法律讲座,向医护工作人员宣讲法律知识及医调委的相关知识。建立工作网站和信息专栏,设立普法教育宣传栏,使医生患者更加了解并支持医调委的工作,医患双方互信互助,形成和谐的就诊氛围。

(四)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吸纳优秀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同时具备法学知识与医学知识的年轻工作者。各地医调委可与当地高校法学院开展合作学习,吸引优秀毕业生进入医调委工作。培养调解员形成较高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工作人员调解纠纷能力,提高办案质量,组建一支高水平、高标准的人民调解队伍。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毋庸置疑的是其所具有的灵活性、中立性等特点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现出了极大的潜力,有效缓解了紧张的医患关系。但由于其还存在一些弊端与不足,因此应大力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不断开辟调解新模式,采取多样化方式将第三方调解制度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为我国医疗系统与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设想与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②黄丹.法院调解制度的法理学分析[D].上海师范大学,2011。

②赵英颖.医患纠纷没有赢家[N].人民法院报,2014-7-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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