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下飞行员劳动主体规制探究

2020-02-25 13:18贺富永
山东工会论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航空公司飞行员劳动者

李 烨,贺富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211106)

一、前言

飞行员是航空公司发展的重要人力因素,我国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飞行员的队伍稳定。与此同时,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跳槽难、天价违约金等案件特点更加凸显其与一般劳动争议的不同。2008年3月31日,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等地的东方航空公司的14个航班,在飞抵目的地上空之后集体返航飞回昆明,造成了约1500名旅客滞留在昆明机场。4月1日,在云南又发生3起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因“天气原因”返航,此次事件被媒体称为“东航返航事件”①。事件的产生不能全部归因于不良天气,部分航班返航的原因,是由于飞行员与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长期以来劳资分配不均匀、飞行员上交个税增加与高强度的飞行任务等原因诱发[1]。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部分飞行员不合理地使用“对降落机场条件缺乏信心时,应当返航备降”的权力②,以不正当的返航行为来施压公司表示抗议。此后,全国各地发生的飞行员跳槽事件也层出不穷,2014年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吴某等6名飞行员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其飞行技术的稀缺性,相关飞行员已提前被民营航空公司出高薪挖走,而东航浙江分公司则以其服务期未满为由拒绝办理关系转让,并将6名飞行员诉至法院,索赔3000多万元。最终法院判决6人支付公司72.3万元到182万元不等的违约金。随后的新闻调查显示,相关飞行员跳槽所付违约金由新的用人单位支付,原用人单位由于飞行员离职遭受的损失远超所得违约金③。可以看到,相关劳动争议主要体现为,飞行员因劳资分配不均与缺乏相应劳动保障而产生的辞职跳槽纠纷,系列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民航活动的正常进行与良性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分层化或差异现象已经存在,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理念,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者群体时,更应当注重考虑各阶层的情况,施以不同的保护方式[2]。飞行员作为随着我国民航产业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新兴职业,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飞行员消极怠工、辞职纠纷等问题,势必要通过对其劳动主体地位特殊性的探究,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进而在保障民航飞行活动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维护飞行员该类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初探

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是以社会学中社会分层理论为基础的。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哪个社会完全没有层化现象,社会分层也是社会学学科的根基所在[3](p5-7)。社会分层的实质是对人群的一种基本分类与本质分类,在分类依据的探讨中,首先关注的便是人们社会地位高下的不同,而社会地位高下不同的核心因素在于经济方面的差异。社会分层作为研究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差异,涉及对社会群体分类的最根本问题,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人之间尽管有多种关系,但经济利益关系是最为本原的关系,其他关系都是从这种本原关系中派生出来的相关观点的,因此研究社会分层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的,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分层理论

社会分层理论研究的是人们的利益差别、地位差别,以及随之产生的不均等、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利益、地位的差别,经济上的不均等都是一种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社会分层理论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与考察对象,以收入差别、职业差别、财产差别等多个维度进行社会分层的探讨[4]。但不管采用何种分层标准,其总是与研究目的相联系的。而以劳动者分层的视角来看,按照收入划分社会群体,构建低收入者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是其划分的结论。按照收入划分社会群体,对于收入的表述只是陈述社会事实,不带有明显褒贬含义,在官方的发言中也明确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④。因此,按照收入划分社会分层群体是研究劳动者分层理论的重要基础。

(二)劳动者分层理论

以上文的社会分层理论为基础,基于收入划分社会分层群体,其核心在于经济利益的差别。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生产方式下,经济利益的差别很大程度是由于其作为劳动者,因技能、职业、地位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其所获得的社会利益分配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劳动者内部已经产生了不同层级,层级之间的差异化现象明显,不同层级的劳动者在权利意识、权利诉求、维权能力与生活保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劳动者这一概念须在劳动关系的二元结构中才能得以体现,以其在劳动关系中具有的议价能力不同、劳动薪酬获得的多少、劳动技术含量的高低、市场需求量的大小等作为依据划分,是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重要依据与参考[5]。

(三)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

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不再将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一对待,需要区分相应的层次,针对不同层级的劳动者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实现社会平衡的价值目标。其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保障、追求实质平等与实现利益平衡。

在人权保障上,《劳动法》及其相关的劳动法律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前社会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理念相吻合[6]。而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层级劳动者的特点,施加不同的保护方式与力度,以实现劳动者人格权利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追求实质平等也是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基础。综观近现代宪法,平等与自由一直是其追求的目标,我国《宪法》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群体采取的完全平等不加区分的对待,在形式上做到了劳动者这一整体概念的平等,但是片面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势必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7]。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统一,是平等内涵的体现。

实现利益平衡既是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基础,也是其最终的目的。利益平衡意味着利益相关各方在一定的条件与格局下,所获利益大致相等的情况。任何一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必须在维护对方正当利益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都将会导致相对方的正当利益难以实现,最终破坏双方的和谐关系[8]。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一方面是追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在劳动者群体内部,动态调整强势劳动者与弱势劳动者的关系,以实现劳动关系不同侧面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由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抽象性,分层保护势必要将抽象的人格具体化,为不同层级的劳动者进行分类。在劳动分层保护理论下,其保护的模式应当在人格、经济复合的基础上,将其抽象人格具体化[9],通过划分不同层级的劳动者来进行保护。同时,从立法、司法与社会保障三个维度,对不同层级的劳动者进行与之相匹配的保护,从模式上创新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更好地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助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劳动者主体的类型重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出台之后,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起到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社会法的属性,要求以“社会性平衡”为基本宗旨,以“政策性倾斜”的独特方式调整相关社会关系。在立法与实践活动中,倾斜保护劳动者这一基本理念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10]。与此同时,劳动者及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劳动者团体、用人单位以及雇主团体组织是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主体,政府作为第三方相对于劳方与资方是居中协调者,而立法倾斜保护的则是劳动者这一类的劳动关系主体。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类型多元化,存在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是否所有的劳动者都适用倾斜保护原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也是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起因。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理念的探讨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基本判断标准,而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其涉及年龄限制、行为能力、一定的技能与知识、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等标准。同时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服从相关管束与要求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与财产隶属性的特点[11]。与此同时,国外对劳动者这一概念的界定中, 一般采用 “雇员”(employee)、“劳工”(labor)、“工人”(worker)等词汇。在美国,对“雇员”的界定一般是由立法与判例所产生,“雇员”定义的外延包含所有被雇用的人。从定义上看,与国内相比,关于劳动者定义最大的不同便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对立性上,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强调经济、人格上的从属性,与雇工方达成协议的自然人,在达成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理念。而国外则更加强调劳资对立的冲突与解决,目的是为更好地保证资产阶级的固有利益,保持现有社会收入分配局面的固化状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劳动法更加注重倾斜保护劳动者理念,理念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实践中以飞行员为代表的劳动主体,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处理的方式与其他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处理方式有所不同[12]。究其原因,其工作职责、招用条件、工资待遇均与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其在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占据优势地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安全的岗位,其拥有的权力可能成为不法利益的获取途径。涉及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其劳动者自身学习与培养周期较长,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议价时,其占据主动地位[13]。在前两个因素的作用下,其工资待遇普遍较高,属于高收入群体,这样就会导致发生纠纷时,不利方遭受损失巨大,需要慎重处理。

(二)劳动者主体类型重构初探

董保华教授提出,劳动者分层的具体模式,分为经理、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非标准用工四个层级。从形式上看,以具体的职业类型作为层级名称,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是不利于劳动者分层归类操作的。另外的观点认为,可以概况提炼以强势劳动者、普通劳动者、弱势劳动者三个层级分类,相关的划分依据可以采取双重标准[14]。首先,需要考量劳动者的收入、职位等指标,将劳动者进行强势、普通与弱势劳动者的初步分类。相关工作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牵头,发布划分的参考标准与具体类型。其次,可以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原则,参考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在法院调查审理过程中进行被动的认定,由裁判者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分配与地位进行考虑。从双重的认定标准出发,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否占据强势地位,进行相应的日常规制与司法裁判[15]。

四、飞行员劳动主体的特殊性

飞行员作为驾驶飞行器为航空公司工作的人员,其本质是为航空公司服务的劳动者,应当接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理念下得到全面的劳动社会保障。但飞行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劳动关系明显不同于一般劳动者,其存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飞行员培养周期长、费用高

我国绝大部分飞行员,是由航空公司的订单式培养流程产生。以南航大为例,飞行学员自入学伊始,就已经和航空公司签订了培养协议,待其顺利毕业之后进入航空公司工作。在培养过程中,飞行学员除了在校期间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以外,还将在第三年前往美国等域外进行飞行实训,以获得国际认可的民航飞行资格。在此期间,学员的培训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一部分,学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培养协议中还约定了顺利毕业之后的服务期限。与此同时,飞行学员在顺利毕业进入航空公司之后,还将经过系统的职前培训和升级训练,针对不同机型甚至同一机型的不同型号,进行模拟操作,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作为副驾驶进行空中飞行。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平均需要6~7年时间,培训费则在70~210万元不等⑤。由此可见,我国飞行员的培养周期长,培训费用高,飞行学员还将面临不能顺利通过学习培训的风险,如果能够顺利通过培训进入飞行,其所具有的劳动技能与自身价值会成倍增长,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也随之提高。

(二)飞行员劳动力紧缺

目前,我国每年自主培养的飞行员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中国民航局官方发布数据显示,从1998年至2017年,我国航线从1122条增至4690条,增加3568条,增幅318%;飞机数量从953架增至5691架,增加4738架,增幅497.16%;旅客运输量从5754.8万人次,增至5.52亿人次,增幅859.2%。为了缓解民航的运输压力,根据民航资源网新闻报道,2017年有1200多名外籍机长参与了中国航空公司的飞行运营。尽管如此,我国飞行员的增长依然跟不上民航业发展的高速节奏⑥。此种情况下,新成立的小型航空公司由于规模所限,不具备开展独立培养飞行员的能力,因此便向三大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挖人”,以支付飞行员违约金的方式抢人才。在这种情形下,劳资双方不再是常见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拥有的知识技能让劳动者拥有较高的议价能力,跳槽现象频发,如再过度倾斜保护飞行员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便有违立法初衷。

(三)飞行员工作的高度危险性

由于民航活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飞行员的工作不仅要面对航空事故的风险,还包括驾驶过程中电子仪器、高空紫外线的辐射。同时,长时间飞行还会使飞行员处于注意力高度集中的状态,需要随时处理高空飞行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心理压力较大。因此,飞行员需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其劳动法倾斜保护应当注重对飞行职业活动中产生的职业病、工作时长、工作压力等方面着重进行规制,其工作的特殊性也要求其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的法律手段进行。

(四)飞行员具有独立的技术档案

飞行员作为技术强的专业工种,每一位飞行员都有属于自己的飞行执照、技术档案等文件。这些文件都是飞行员能够从事飞行活动的必备证明,相关文件载明了飞行员能够驾驶何种机型、相关飞行历史等重要记录。在飞行员跳槽离职的案件中,不乏看到飞行员虽然打赢了官司,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原公司不及时移转飞行员的技术档案,从而导致飞行员无法再次驾驶航空器的情形出现。在相关案件中,飞行员的主要诉求为请求确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请求航空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转移⑦。由此可见,飞行员具有独立的技术档案的特殊性是一般劳动者所不具备的,能够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流动,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应当关注的部分。

综上所述,飞行员培养周期长、费用高,处于市场供不应求的状态,其工作危险性大,具有独立的技术档案,决定了对其倾斜保护的方式与侧重点均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由于其较高的议价与择业能力,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预期收益与合理成本,不能简单地将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直接适用[16]。结合前文所述的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针对劳动主体的分类标准与研讨,将飞行员归类为强势劳动者较为恰当。因此,在调整规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在保障飞行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要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以平衡,以防止顾此失彼情形的发生。

五、飞行员劳动主体的规制举措

基于飞行员特殊劳动者的地位,其属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中的强势劳动者,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更加复杂更加精细的法规体系进行规制[17]。鉴于民航飞行员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之内,《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仍然对其发挥调整作用。同时,可以考虑以法规的形式,起草《飞行员管理条例》,以特别法的视角对其进行调整[18]。此种方式参照了国家的船员管理法规,在海商法领域,对船员的管理有《船员条例》专门的法规进行。因此,针对飞行员这一特殊行业,可以考虑采用拟定《飞行员条例》的形式,以专门性法规对其进行特别规制,加强管理与引导。同时,结合专门条例的发布,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针对其劳动主体的特殊性加以特殊的规制与保障。

(一)适当延长解除合同通知期与服务期

在保障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下,引导飞行员合理流动。飞行员的自主择业权是其基本的劳动权益之一,《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在制定下位法时也不得违反这一规定。但是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的过程较长,花费高,在一定程度上航空公司的预期利益也要得到保障与实现[19]。因此飞行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比一般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所延长,建议延长3个月到6个月之间,给航空公司较为充足的时间招聘新的飞行员,以更好地协调安排飞行活动,保障航空公司运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关服务期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针对飞行员领域,由于飞行员入职之后,需要接受的专项培训项目较多,时间较长,因此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高于一般劳动者的服务期期限。但是高于一般的期限不等于没有上限,如果服务期超过了飞行员的正常飞行生涯年限,那就无异于终身劳动合同,形成现代版的“卖身契”。因此,可以考虑在拟定《飞行员条例》时综合考虑培训费用与飞行员带来的效益,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对适当地延长服务期限[20]。

(二)定期发布违约金标准

目前有关飞行员违约金的标准,民航局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文件作为指导参考,制定了 “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⑧,目前这一规定仍然有效。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这一标准横向比较而言仍为较高,但是考虑民航业的特殊行情,培养飞行员的成本也在逐步上升,因此需要合理地调整违约金标准[21]。同时,可以考虑以三年至五年为一个周期,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在法律禁止范围以外,定期发布飞行员解约违约金的赔偿参考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22]。

(三)加强飞行员的劳动保护

针对飞行员日常工作高度危险性的特点,在劳动保护的方式与力度上均需要与一般劳动者有所不同。在确保民航飞行活动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飞行员的最长飞行时长,防止飞行员过度飞行情况的出现。同时,建立飞行员定期心理咨询与服务机制,以防止飞行员在高度紧张的日常工作出现相应的心理障碍,保障飞行员在身体与心理上的健康,维护民航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建立飞行员技术档案移交机制

由于飞行员在飞行工作中,其资质证明相关文件较多,包括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体检合格证、健康记录本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是飞行员进行飞行活动的必备证件,对飞行员而言意义重大。因此,在飞行员与原航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原航空公司应当将相关文件移交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待飞行员新的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再将相关文件转交给新的航空公司[23]。以政府介入管理的方式,保证飞行员正常流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原航空公司恶意滞留相关文件导致飞行员被动停飞情形的产生。

综上所述,针对飞行员自身属于强势劳动者的情况,以建立专门的《飞行员条例》为基础,从适当延长解除合同通知期与服务期限、定期发布违约金标准、加强飞行员的劳动保护与建立飞行员技术档案移交机制四个方面入手,对飞行员劳动主体进行调整与规制,既是对飞行员劳动主体特殊性的回应,也是对当下立法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有效推动。

六、结语

飞行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兴职业,可以看到倾斜保护该类劳动主体的方式与重点均与一般劳动者有所不同,应当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地进行立法规制,这既是当代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调控手段[24]。在劳动分层保护理论的指导下,对飞行员劳动主体进行合理的归类与规制,既有助于民航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朝着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前进。

注释

①事件详情参见民航资源网新闻报道 《东航云南分公司“集体返航”事件的来龙去脉》,http://news.carnoc.com/list/101/101788.html.

②参见民航局文件《关于正确掌握“八该一反对”确保飞行安全的暂行规定》。

③案件详情参见相关新闻报道 《东航6位飞行员集体跳槽 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sj/u7ai2581484_k4.html,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457号等6份民事判决书。

④相关论述参见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讲话要点 “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发展中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⑤相关数据参见民航资源网新闻报道 《我国民航飞行员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一)》,http://news.carnoc.com/list/100/100280.html.。

⑥相关数据参见央视网报道《新闻调查:紧缺的飞行员》http://news.carnoc.com/list/453/453831.html.

⑦参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发布文件 《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⑧参见民航局文件 《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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