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计划对船舶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影响

2020-02-25 11:1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航次承运人公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前言

随着海上运输的快速发展,船舶的各种性能在不断地提升,人们对于船舶适航的标准也在不断提升。航海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安全就意味着货物能安全到达目的地、生命安全得以受到保障、海上财产得以安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航行安全更对于船舶是否适航,有着重大的因果关系,航行一旦不安全,那意味着承运人船舶适航方面很大可能有一定的瑕疵,一旦货物、海上财产受到损失后,承运人将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而航行计划对于航海安全,就像领航员对于靠港船舶一样,是一盏指路明灯,能够很好的为船舶规避海上风险,避免承运人承担船舶不适航的义务。

虽然以前对于航行计划也是用来审核船舶是否适航的因素之一,但因为有着把它更加重要的其他因素来认定船舶适航问题,所以显得不是很重要。随着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务中逐步凸显出来的问题,航行计划已经开始慢慢的被人们重视起来。

一、航行计划简介及法律依据

(一)航行计划简介。航行计划是指船舶在接受新的航行任务后,拟定从一个港口泊位到另一个港口泊位的过程中,有关航行安全保证的具体措施与对策。在一个航次中,航行计划将会包含很多因素,不仅要求船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去结合本航次的实际情况,将二者结合来制定相对应的航行计划,来面对该航次将会遇到的风险,因为完善的航次计划能够将绝大多数可预估的风险避免在外。

尽管航行计划在海上货物运输这个庞大而又复杂的流程中不起眼的一部分,但是其制定情况也是相当复杂的,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才能制定一份完善的航行计划,而且相对与不同种类的船舶,不同的航行环境所制定的航行计划也是各有不同。

(二)法律依据。关于如何制定航次计划,法律依据如下:1.STCW公约(78/95 修正案):第A-Ⅱ/2 节——适任标准作航次计划并引导航行:通过公认的标绘远洋航线的方法制订航次计划和各种条件下的航行,并考虑:受限水域、气象条件、冰况、能见度不良、分道通航制、潮汐影响大的区域。……按照关于船舶报告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进行报告。……准确地判明所有潜在的航行危险物。①该公约对航次计划应该如何制定,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应当防范的风险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得各国船员能对于航次计划的制定有了参考的标准,以及各国法院在审核航次计划是否合格,是否不影响适航方面提供了借鉴的标准。2.IMO.A.893(21)号决议(Guidelines For VoyagePlanning)航行计划导则。在该导则中包括了航次或航线计划的目标、评估、计划、实施和监控五个部分。详细要求了航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②该决议是对上述公约对于航行计划的扩充,比起STCW公约来说,不仅仅只是在如何计划上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标准要求,更从制定该计划的目的、评估、监控、实施这几个方面全方位的进行了规定。在实践中,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去实施,更加能够保证航海安全,使承运人少担风险。

二、航行计划在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关于适航的适用

对于航行计划用来认定船舶是否适航,英国高等法院在Alizev Allianz案[2019]EWHC 481(Admlty)中认为航行计划的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行当时不适航。涉案船舶从厦门港离港,由西北往东南方向航行,根据航行计划,该计划航线全部位于水道(fairway)内。但是在实际执行航次过程中,由于船长担心东面水深不足等各种原因,船舶的实际航线偏西,完全偏出了水道。最终导致船舶在水道外浅滩上搁浅。

英国法院认为,航行计划是为航行做准备的,但这不代表航行计划就与适航无关。仅仅是为了安全航行做准备不代表其就与适航无关。所以本案通过认定涉案船舶所制定的航行计划是有瑕疵,然后导致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造成了对货方的损失。由此得出结论:有瑕疵的航行计划和不适航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由承运人对该不适航的行为,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③对船舶适航做了定义,笔者认为如何去认定航行计划符合适航的规定应当由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适航责任期间、适当的配备船员以及安全的运输货物。

(一)适航责任期间。海牙、维斯比规则④中,承运人只需要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使船舶适航就可以认定该船舶是适航的,因此,船方在这一期间内为本航次所制定的航行计划,只要是符合一个勤勉的船东会坚持在开航前准备好完整的航行计划,就可以认定该船舶适航。就算是在航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之前制定的航行计划不再适用,进行了相应的改变,而该改变导致了船货遭受了损失,也不应该认定是由不完善的航行计划而导致的船舶不适航,可以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来进行抗辩。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规定。但鹿特丹规则⑤为了适应现代航运的要求,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对承运人适航责任期间进行了扩展。将其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扩展为开航之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所以船舶所制定的航行计划,已经不能仅满足于开航前保证适航,就算在海上航行过程中也要保证航行计划是完善的,这种规定对承运人的责任有所加重。(二)适当的配备船员。在船上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相应岗位的航海经验。只有符合这些要求之后,才有能够谨慎的去制定一个完备的航行计划,去面对海上的风险,为船货的安全作出有力的保障。(三)安全的运输货物。海上货物运输的根本目标是将货物安全的运输到目的港,所以一个完善的航行计划能够为达到这一目标有很大作用,能够为船舶规避很多海上风险,使船舶安全航行。

三、建议

船方应该提升自身对航行计划的重视度,只有在自己重视该计划,明白其在适航责任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1)船方内部应该完善公司的适航制度,尤其是将航行计划方面重点完善。并使得船员了解航行计划的重要性。(2)将STCW公约和IMO决议中有关与航行计划,转化为国内法进行适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随着航运业的现代化发展,适航的范围将会越来也大,对于航行计划的要求越发严格,也越来越重视。所以,承运人应当对己方人员制定航行计划应给予关注,以防该航行计划变成船舶不适航的关键,最后导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注释】

①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②IMO.A.893(21)号决议

③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④《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⑤《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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