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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因其公有制的根本性质,在退出时面临特殊的困难,如退出判断、时机决定、方式选择等。本文拟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国有企业退出面临的困难作简要分析概括,并提出一些建议。
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企业,它的退出和任何企业都是一样的,即所有者放弃对企业产权的拥有。在经济学概念上,就是所有者与企业形成的各种契约终止,其经济学意义是为了资源分配最优化以及效率最大化。
国有企业退出,在不同经济制度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是以指令形式。所有者依据经济形势做出行政指令,而且退出的具体过程都有一套已经制定好的程序。而在市场经济制度下,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所有者、经营者对企业退出的判断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来决策,相对应的企业资金、资产、人员的处置与安置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律。
计划与市场重叠的中国特色经济制度有着其独特的理论发展逻辑,简单而言在经济规律上更倾向于长期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承受着计划与市场的双重考验,也就是在指令要求下的退出在具体执行中必须注重市场规律。正因为这种双重考验的复杂性,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退出面临着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地区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困难。
一般的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退出遵循原始的市场规律,所有者以资金收益最大化为标准来判断是否退出。一是企业成本大于收益时的企业自然退出。二是企业机会成本相比较大时的企业选择退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出资人,在判断企业是否退出时,因国家资本是战略性、长期性的资本,注重产业布局和就业民生,资金收益相比次之考虑。相比之下,企业的经营者则是以企业发展,尤其是收益为关注中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判断是否退出时,首先可能面临与出资者战略意图不一致的问题,这是第一个“判断”的困难。其次,即使与出资者战略意图一致,因为国有资本退出的标准和操作有一套严苛的程序来审核,会使经营者面临长期问责压力而不敢轻易判断,这是第二个“判断”的困难。上述两种困难,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判断是否退出这一问题上难作为、怕作为、不作为,形成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理念障碍,容易导致判断不尽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出现误判。
在判断国有企业应当、能够退出后,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和经营者都将面临退出时机的选择。一般经济规律下而言,企业退出的时机没有强制性要求,而是在经济发展形势中动态选择。在这一动态选择过程中,经营者和出资者往往会出现矛盾。经营者希望短期内实现企业退出以便自己更快进入下一个好的企业,而出资者则更注重退出时成本收益的最优化,还要兼顾退出的经济与制度风险,因此可能造成退出的长期缓慢化。同时,国有企业退出时机的选择更多是依赖于出资者(国家)的战略布局,有时甚至是以指令模式下达、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缺乏真实的市场动态优化。
经营者对国有企业退出时机的选择,天然存在“长期与短期”博弈以及制度理念受限,都形成了选择困难。这样非动态、受限的退出时机选择,使得经营者缺乏激励,观念上容易形成障碍,认为只要退出时机满足出资人的审核批准即可,不需要退出成本收益最优,自然也对出资人的退出收益造成影响。
国有企业退出方式的选择,和一般企业并无太大区别。从退出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完全退出、逐步退出、财务投资。完全退出也就是将国有企业股权全部转让,或者予以解散清算消灭;逐步退出是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财务投资是保持在国有企业中的资本,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来配置经营管理层对企业进行管理。
三种退出方式具体操作的复杂程度不一样,如何选择也存在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经营者目标不一致的难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国有企业退出方式选择,大多以社会稳定发展为首要目标,尤其当退出企业涉及巨大的债务性问题和人员安置问题时。这样造成了国有企业退出方式选择的不经济性和无规律性,基本上都是一企一策,带来了较大的经验教训无法共享共用问题,加大了退出方式选择的难度。
相比西方资本主义下国有企业退出所采用的自由市场经济下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单一效益类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退出有其制度性、时代性特征,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征,在充分遵循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势这一原则和前提下来解决和纾解上述困难。
企业产权制度安排直接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效果。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专门部门,对国家资本进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越来越多专门从事国有资本营运的投资公司正在逐渐成立。这些国有投资公司以投资者身份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对国有资本的监管不再受限于行政命令形式,能逐渐实现国有资本监管和运营的分离。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安排应该遵循上述逻辑,避免混淆监管和运营国有资本的方式。如监管方式采取外部审计、内部控制设计、内部调查等,运营方式采取董事会议战略政策、经理层制定操作措施等,实现互不干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也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利用资本市场中产权“实物、货币、证券”形态的灵活流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顺畅。
在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经营者在判断是否退出、决定退出时机、选择退出方式上都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提高经营者的决策能力也是解决困难的关键。在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制度安排合理优化后,经营者行使的职能职责可以限于真正的企业家,而不用再承担行政命令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从选人用人的源头上就应当坚持市场化竞聘,确保经营者拥有足够的决策能力。而在薪酬制度设计和企业文化培育中,都要考虑到对经营者的一定倾斜。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的经营者选择,也需要动态适时调整。出资人除了监管资本效益指标外,也应该监管经营者能力的考核,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对企业退出标准的选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实施成熟模型的能力等,在监管中进一步提高其决策能力。
国有企业的退出,不仅是经济成本问题,更是涉及人员稳定问题,健全多方位的政策配套是退出稳定的必要保障。一是完善涉及人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多主体、多方式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依法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与统筹层面,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加快推进来源多元、制度规范、运营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解除国有企业退出的稳定风险。二是完善涉及生产资料的退出体系。国有企业要严格依法开展退出,采用司法破产、清算注销、债务重组等多种手段积极稳妥地关闭品质低劣、浪费严重、缺乏安全的企业。对于退出后生产资料的退出,应当把握好资源整合优化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达到治出血、防风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