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及启示

2020-02-24 22:04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4期
关键词:发明人收益分配转化率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辽宁 盘锦 124221)

一、引言

高校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主力,科研水平不断进步,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亟待提高,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率在10%以下高校占比高达80.1%。相比之下,美国自《拜杜法案》确立大学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之后,科技成果转化率显著提升。如今,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40%,位列全球第一[1]。美国各高校均制定了规范科技成果使用的体系,保证高校科技成果投产。本文将通过对美国斯坦福大学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对我国的建议。

二、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数据分析

(一)OTL制度——斯坦福大学

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自成立以来,专利许可收入逐年上升,建立了供各国高校学习的经典模式。

斯坦福OTL主要工作是接受大学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披露,评估其商业价值,并授权给企业。技术许可成功后,将现金专利费或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学院[2]。在整个流程中,许可专员和许可联络员团队是OTL的核心,团队专注于市场营销,而专利申请和保护则由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处理,每个团队同时管理200-400件发明。

斯坦福OTL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主要有以下几点特色:

1.专业人员配置

核心团队中的许可专员必须受过工程的本科训练,拥有在市场营销、技术许可领域4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对项目全程管理,且OTL并硬性设定许可数量任务,保证许可质量;许可联络是辅助许可专员,需要受过本科训练,并有很强口头和书面交流技能,能与学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良好沟通。除此之外,OTL有自己的法务、数据库技术人员,整个部门高度自治,环环相扣。

2.平衡市场营销和许可策略

斯坦福大学作为公共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主体,在双重角色下,其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既要运用市场机制,又要兼顾公益性,发挥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

首先OTL把是市场营销作为工作重心,从申请专利开始与企业洽谈,由专门网站发布专利信息,企业发现感兴趣技术;或者由企业指出感兴趣的领域,由OTL提供专门联系;对于许可专员,OTL还举办营销培训会,提高营销能力。

其次OTL始终坚持最大程度推动技术转化,而非追求最大利益的理念。如OTL通常会对多家企业非独占许可或限制领域许可,不以价高者定夺。授权中小型企业是近年来OTL的趋势,尽管许可收益不高,但OTL会青睐其投入生产积极性。

(二)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

1.固定比例现金分配——哈佛大学、MIT等

固定比例分配是指对不同主体按规定比例分配许可收益的制度。收入包括总收入和净收入(除技术转移部门的必要运营费用外);如康奈尔大学采用总收入固定比例分配制,发明人和技术许可办公室占比最高。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采用净收入固定比例分配制,除去技术许可办公室运营费用后,再进行分配,其中斯坦福大学采取平分制,净收入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部门及所在学院间平分(“三三三制”)。

宾夕法尼亚大学采用双重标准固定比例分配制,先将总收入分配给发明人和其研究活动分别30%和12.5%,再扣除技术许可办公室运营费用,将净收入在发明人所在部门、所在学院和学校三方分配。

2.累计递减现金分配——哥伦比亚大学等

累计递减制是随着收益的增加,部分主体获得收益的分配比例逐级递减的分配制度。如哥伦比亚大学采用是二级累计递减制,对于小科研成果发明人较低收入,按较高比例分配,鼓励其继续研发热情。另外,累计递减制根据收益自动调节分配比例,相当于“自动调节器”,保证收益分配更加合理。

3.股权收益分配——康奈尔大学等

近年来,随着各高校与中小企业股权交易量增加,股权分配制度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和康奈尔大学规定,发明人可以从股权中获得30%的比例。MIT则明确股权归属学校或技术许可部门,不与发明人共享,但会在股权清算后,分配给发明人相应现金收益。

采取股权交易的大多是中小型企业,具有一定市场风险,不适合研究资金紧张的情况,但优势是可以增强发明人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的参与度,促进发明人持续深入研究,提高产业化成功率。

三、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中国高校的启示

(一)建立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

我国大多高校以科研人员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力量,导致成果转化率低。因此,我国高校应着手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并由营销、谈判、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并鼓励社会中介力量参与其中,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另外,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促进信息传播。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尚不成熟,国家可以率先建立高校技术管理协会,类似于美国AUTM,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统一平台,起带头示范作用。之后逐步在高校内建立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需要强调,国家适当放权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的根本保证。国家应逐步给予高校自主许可权,同时通过高校技术管理协会宏观调控,防止乱授权现象。

(二)保障发明人权益

美国高校专利许可收益分配机制,将发明人权益为第一原则。我国高校以小科研成果为主,建议采取净收入固定比例分配制度,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将收益在发明人、所在院系以及学校之间进行科学分配,分配比例由学校酌情决定。转化制度逐步成熟后,可以向中小企业靠拢,以股权分配许可收益。

结语

笔者通过分析美国斯坦福OTL的专利运营模式,以及各大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我国高校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建立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由国家先为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统一平台,起带头示范作用,之后逐步在各高校内建立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聘请专业人才,吸引社会投资。

其次,建立以发明人为第一位的专利收益分配制度。由于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多为小发明,建议从固定比例分配制开始,逐步转向股份收益分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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