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2020-02-24 22:04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4期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债务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 成都 610500)

引言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很多信贷消费和个人破产相关的事件,如山东暴力催收“于欢案”、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浙江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校园贷、P2P①等,这些事件的出现将信用消费与个人债务偿还不能的焦点矛盾推至风口浪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企业的偿还不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以“执转破”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自然人的偿还不能法院无法采取“执转破”的转换方式,只能以执行终结告终。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②。因此,我国在“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是否将财产豁免制度纳入立法范畴、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等,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一)免责制度概念

免责制度,又称余债免除制度(Discharge),是个人破产法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个人破产体制主要服务于不受长期失能痛苦的人,或是因资源过剩而不需要积极社会支持的个人,并且主要是为能够获得足够收入支持自身和家庭个人设计的,只有对他们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但是过重的债务负担削弱了他们的主动性,降低了他们的生产能力③。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某些类型的债务或者全部债务,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地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二)免责制度的溯源

英国经过19至20世纪的变革,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才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破产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美国国会于1841年通过的第二部《破产法》首次提到了“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豁免,但对于豁免财产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现行美国破产法列举了不能豁免的债务④。日本在1952年之前的破产立法都采取非免责主义,在1952年之后受美国破产立法的影响也引入了免责制度。德国于1999年确立破产法,该法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以防止破产法成为自然人恶意逃债的工具,并于2014年对个人破产及免除债务程序方面做了较大修改。在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萌芽起源于清朝。随后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至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涉及到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首次出现在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囿于当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环境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该制度删除。

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

根据商务部《中国直接对外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超2.7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3万家⑤,随着境外个人投资的兴起,我国在境外投资的自然人数量与日俱增,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破产风险发生的可能。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无论是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说,还是从涉外经济发展的角度考量以及国内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的推动而言⑥,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出台都势在必行。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

法治建设是我国持续发展的保障,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扩大破产申请主体,弥补了我国在自然人申请破产立法上的空白,并且为有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该制度的出台需以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为基础,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可以“倒逼”的方式加速信用制度的建立,以期达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且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法可依,并能在巨额负债中依据合法退出机制重新开始。因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不仅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而且有利于我国法治治理理念的体现。

(三)我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给出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建议,并指出这是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的有效路径⑦。在当前的立法模式下,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民法规范处理和解决的。民事诉讼法是以个别清偿为原则,个人破产法中免责制度旨在保护保障债权人公平地受偿和债务人重新开始,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现状

1.深圳市。我国最早开始个人破产法立法探索的是深圳地区,该市在2016年便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其中关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规定在第九章“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第108条-117条中,在免责考察期限方面,规定一般为5年,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8年,而积极配合破产程序进行的债务人可申请缩短考察期,但也不少于3年。在有关免责撤销方面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免责的,法院依法可以予以撤销,并且债务人可在收到撤销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2.台州市。2019年5月,浙江台州中院总结八年探索经验对外发布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确立了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体现在:(1)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其中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2)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⑧。

3.温州市。2019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体现在:在债务免责例外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因故意侵权产是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另一种情形是因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费用;在债务人行为方面从交通出行、担任公司职位等方面作出限制;同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信用重新惩戒,并将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债务人不予履行的保障。

4.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破产法制度主要受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申请主体上,除债务人之外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将其资产收集及变现以偿付欠款。在程序上,自然人向高等法院申请破产免责时,需同时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向法院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并向法院支付财产管理费;在免责制度考察期限方面,设置为4年,最长时间期限为6年。

5.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破产法制度主要受葡萄牙法律制度的影响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破产法制度主要受葡萄牙法律制度的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关于破产的法律主要规定在1999年制定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五卷“特别程序”之第十二编“财产清算”之第三章规定了“为债权人利益作清算”的特别程序,该章下分十三节,共计152个条文(第1043-1194条)⑩。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设的路径

为保证免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确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以防止不诚实债务人依据免责制度恶意逃债、隐匿转移财产,防止案件受理门槛准入标准过低导致过多的司法资源被占据。因此,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免责制度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辅之顺利实施。

(一)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1.确立免责制度的考察期限

免责制度考察期限的设定有利于考察破产自然人是否有违反法定的消费行为和其他限定行为的时间期限。域外时限方面多为3年以上,但不超过10年,例如我国香港地区是4年,德国是6年。关于免责制度考察期限的设置要合理,不宜过长,若过长容易降低破产自然人还款的动力和积极性;不宜过短,若过短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降低该制度的公信力,使得免责制度成为债务人“逃债合法化”的手段。因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考验期定为5年较为合适。

2.免责制度程序的设置

个人破产案件急剧增加,而我国目前法院的受案量已经接近饱和,如果再增加受案量会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因此,可以在程序上根据案件的案情清楚程度上设置简易程序。在申请免责的启动程序设置上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现行的立法例,将个人破产程序和免责程序一体化,不仅能有利于破产自然人申请程序上的启动,而且有利于程序简化提高法院的效率。在前置程序设置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现行立法例设置前置和解程序,若债权人债务人能在庭前达成和解,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审理压力。

(二)完善相应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现行法中有关强制执行中的财产保留和限制民事主体高消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243条、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措施后,不得有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同时也要辅之相关法律的完善,而非让债权人以实施私刑方式实现债权,让债权的实现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有益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免责制度开展人才保障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出台势必会导致个人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美国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个人破产案件逐年逐年增加;俄罗斯在破产法推行一年后,俄罗斯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就超过了公司破产案例的数量。因此,在结合域外个人破产法实施之后的案件数量增长情况,我国在程序和期限外还应当在制度实施前培养对个人破产案件的法官并对破产律师进行培训。此外,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需要管理破产自然人资产的相关破产管理人选任和培训也应纳入培训范围,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人才上的保障。

结语

在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和一带一路境外个人投资日益兴起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该制度的确立要与现行的法律制度顺畅衔接。尽管域外相关免责制度的建立趋于成熟,但我们当前阶段仍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并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具体制度的构建在借鉴外国立法制度的同时要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和政策。

【注释】

①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②访问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19-07/16/content_5410058.ht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22日,13:17。

③自然人破产处理工作小组起草.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殷慧芬,张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5.

④何家弘.当代美国法律(修订版)(当代美国丛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936-938.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tjsj/tjgb/201910/20191002907954.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21日,18:14.

⑥齐明.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当代法学,2007,4.

⑦澎湃新闻网.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吗?,2019年7月23日发布.

⑧访问网址:http://www.tzfyw.gov.cn/Mobile/,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20年2月25日,21:14.

⑨马哲.论澳门破产程序的统一和区分.苏州大学学报,2018,3.

⑩徐阳光,张婷.破产法茶座(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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