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清
近年,家长挖坑式送礼送红包继而举报相关老师的新闻屡见报端。2017年1月28日 (农历正月初一),连州市连州镇第五小学一年级 (3)班班主任张老师点击领取了该班一位学生家长的88.88元微信红包,并马上向该学生家长回赠了90.00元的微信红包,但学生家长没有点击领取。此后,该家长把老师收取红包的截图发到网上并向教育局举报。
据称,该家长本想让老师给孩子调位,但老师不同意,故产生报复心理。但涉事老师既未能退还也未向组织汇报并上交该红包,实属违纪,终致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给予诫勉处理,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2019年9月,似曾相识的一幕又在深圳市南山区第二外国语学校 (集团)海德学校重演。该校六年级一位班主任被班上一学生家长实名举报收受礼物,罗列出很多莫须有的罪名。据称,该家长此前一直与被举报老师以 “闺蜜”相处,送礼亦皆有回礼,只是涉事老师显然并无这位所谓的 “闺蜜”如此缜密的心思,断然不会想到每次回礼皆要留下相关证据。此时事发,就显得非常被动。教育局相关部门也介入了调查处理。
这两起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同情涉事老师,对涉事家长这种挖坑式送礼送红包继而举报的做法亦绝少认可。但舆情不能替代法理,同情也不能模糊纪律。就涉事家长来说,其动机显然不纯粹,手段也有些卑劣,但也只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问题,本身并不违法违纪,所以除了予以谴责挞伐外,倒也莫奈其何。而对涉事老师来说,则是非常严肃的未能遵规守纪的问题。
2008修订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更是明确划出6条 “红线”,其中便包括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很显然,“挖坑式”送礼的做法固然不为道德所容,但教师收受家长所送礼品的行为必然违反了相关的职业法规,性质上属于违纪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而受到相关的处理处罚,虽说情感上一时很难接受,但于法理上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作为教育从业者,我们要看到,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教师个人师德师风上的瑕疵,而在于他们都没有意识到职业关系和私人关系的区别和边界。教师必须认真厘清自己所身处的职业关系与私人关系的边界,才能在尽心履行职责义务的同时学会保护自己。
严格来说,私人关系是不存在利益交换的私人交往建构起的人际关系,并无多少功利指向性,其基本原则是情感,相对比较纯粹。亲人、朋友之间经常会有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的互相往来,但总体上属于亲友关系之下情感交往的物质体现,其中虽难免有情感和利益之间的博弈,但大体上是以情感和人伦为主。而职业关系,是以职业岗位为基础建构起来的特定指向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天然地存在与职业岗位相关联的利益输送的潜在风险。因此,二者并存时,后者必须优先考量。
很明显,教师与家长之间本就不存在纯粹的私人关系。其关系的建构总是以家校关系为前提、以学生在其班上就读为要因的。教师与家长的结识乃至交往大多都源于职业岗位上的关联。即使教师与一些家长本就是相识的,在其子女入班就读后关系也发生了质的改变。本无利害攸关的私人关系因家校关系的建立而天然伴随关涉职业岗位的利益需求,此时的私人关系也必须让渡于职业关系。无论是亲戚,还是 “闺蜜”“死党”,以往的情感原则此时必须让位于职业操守和规章制度,但凡涉及到金钱或其他利益往来的,必须以职业操守和相关规范为准来处理,丝毫不能越雷池一步。当然,如果孩子已经离开老师所在班级甚至所在学校,那随着职业人际关系的消失,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回归为私人关系。实际生活中,因孩子就读而与老师相识,继而成为真正的朋友持久相处甚或成为莫逆之交的并不鲜见,那是另话。
明晰了私人人际关系与职业特定指向的人际关系的区别与界限,我们自然也就能在日常工作中葆有相应的警醒与职业自律的自觉,绝不会接受任何与职业岗位有关的赠予,无论金额大小,无论礼物贵贱;也断不会参与任何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吃请,无论规模之大小,档次之高低,也自然不会给这种所谓的挖坑式举报留以任何机会。
为师,当以此类事件为戒,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自律意识,谨遵法规、厘清界限方能无所纠缠,坦荡为人,快乐从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