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企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

2020-02-24 12:04:53杨有艳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买方条款

王 芳 杨有艳 余 涵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上海201204)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作为经济发展支柱行业的建筑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建筑企业作为行业领头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历着法律纠纷集中爆发的困境,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最为突出。而在所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商品混凝土作为建筑结构的主材之一,其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据半壁江山。

一、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

(一)货款类纠纷

货款类纠纷由商品混凝土企业提起,诉讼请求基本是判令建筑企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供货数量、时间、结算、货款支付时间、发票开具等。此时,作为案件相对方,建筑企业常会以供货数量短缺、存在质量问题、未经结算、发票未开具、货款支付时间未到期、商品混凝土资料未提供齐备等原由进行抗辩。

(二)质量类纠纷

质量类纠纷由合同的不恰当履行导致,具体表现为商品混凝土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1]该类纠纷的触发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商品混凝土的购买方建筑企业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商品混凝土企业提起的货款类纠纷中,由建筑企业提起反诉。由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类纠纷成因复杂,责任难以划分,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常存在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却都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的现象。

(三)代理权类纠纷

代理权类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合同的签订主体、收货主体以及合同附随的担保主体等代理权的有无,实践中具体表现在签字或盖章的主体是否有代理权。这类纠纷一般直接涉及建筑企业的管理问题,因此需要特别重视。

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成因

(一)建设方资金问题

房地产经济作为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其高额的回报率吸引了一大批企业和个人进入房地产投资行列。但是,由于房地产发展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而这些建设方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融资能力,其资金基本都是来自各大银行贷款。在经济下行趋势下,建设方的资金压力面临更大挑战。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建筑方要求建筑企业垫付大部分或全部资金。上游建设方的资金问题直接加剧下游建筑企业资金问题,进而引发更为严峻的建筑企业对商品混凝土的欠款问题。

(二)建筑企业自身问题

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建筑工程挂靠、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现象严重。一方面,建筑企业为了逐利,对这些现象听之任之;另一方面,长期的粗放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也无能力完全杜绝上述现象。

(三)商品混凝土企业问题

建筑企业为了降低自身成本,常常将合同价格压低,以保证其利润空间。而商品混凝土价格受原材料价格影响较大,商品混凝土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润,往往在原材料和供应数量上动手脚,这就导致商品混凝土质量下降,供应数量有所短缺,进而引发纠纷。

三、建筑企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审慎选择建设方和商品混凝土企业

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应合理调查并评估建设方的资信情况,特别是其资金状态,尽量选择资信良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方,回避投标垫资项目。在商品混凝土企业投标时,注意避免最低价中标。实践中建筑企业应结合投标单位的商誉和以往的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正常、商誉良好的企业。

(二)严格审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

1.价格条款

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此,买卖合同应涵盖该工程有可能使用到的所有类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坍落度、配合比、抗渗等级、单价、税金、加价费用(外加剂、泵送)、调价机制。[2]如果以信息价为基准计算单价,合同中应明确适用何地的信息价,避免出现纠纷。

2.质量条款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卖方的生产标准和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尽量约定商品混凝土开盘鉴定表、试块和坍落度检测报告和其他能证明质量合格的书面材料作为必须向买方提交的资料,[3]并约定在结算前这类材料必须提供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和结算。

3.计量条款

商品混凝土的常见计量方式包括图纸计量、小票计量和称重计量。由于实践中存在很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签订时图纸还未确定的现象,因此将图纸作为计量方式实用性不高。若是运用小票计量方式,则应当明确该小票的具体名称、有效签收的具体要求。若是运用称重计量方式,则应明确以哪个地磅数量为准,发生亏方情况,是只涉及当次还是全部扣减等。

4.交货条款

由于商品混凝土涉及大体积的连续浇筑,交货过程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的质量,因此整个过程对混凝土的交货要求极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合同需要对交货过程各方面进行约定。首先,合同要明确交货的时间、交货通知的送达方式等。其次,要明确交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筑部位等关键性信息。最后,混凝土的运输、装卸方式及各责任分工也必须明确。混凝土的运输、装卸环节为事故高发环节,若这部分约定不明,在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常会相互推诿责任。

5.结算条款

结算部分条款应约定结算期限和结算方式。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应约定明确的结算期限,可以将施工过程或是自然时间作为结算节点。结算可以通过签订对账单、结算单等明确的表单,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买方的内部审批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过程中按照结算流程已经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过程对账单,在买卖双方未经最终结算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流程为买方的内部审批流程”违反公平原则,判决双方依照对账单最终确定结算的金额。

6.发票条款

发票条款部分应注明买卖双方的税票信息、发票类别、税率、提供时间等信息,建筑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信息,并将发票正确、及时开具列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均认可该条款的效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之前存在在未收到发票先付款情况的,法院很可能不支持买方以此为不付款理由进行的抗辩。

7.付款方式条款

付款方式部分中应尽量避免将每月的具体日期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必要条件。由于付款日期明确具体并且付款时间跨度小,这就对建筑企业有较高的资金要求。实践中可以将具体的工程进度约定为付款条件。另外,建筑企业可以与合同相对方约定银行转账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以化解自身资金压力。

8.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包括合同的签订主体、收货主体、合同附随的担保主体等的授权。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签订、收货的授权主体及授权内容,并将卖方的授权人员委托书及授权内容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注意的是,过程中要明确使用的印章名称和使用范围,避免后期出现授权纠纷。买方建筑企业提供的项目部印章、收发文章和资料章等,尽量标明“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和任何其他经济行为”等内容。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明确注明特殊用途的印章,法院将不认可这类印章拥有超出其所示范围的效力。但是,若卖方能证明买方建筑企业之前曾以此章用于对外经济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可建筑企业已赋予该印章以对外经济效力。

9.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实际就是买卖双方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该条款贯穿合同全过程。违约条款签订时,合同双方应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否则,法院有可能不认可该违约条款的效力。

(三)强化建筑企业的过程管理

建筑企业应从多维度入手,加强过程管理。首先,商品混凝土的招标采购过程应当合法合规,从而从源头上保证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其次,合同签订时建筑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签订条款要求。最后,在项目管理中,建筑企业应重视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周期管理,严格按照双方合同和公司规定履行,注意保存过程资料。

(四)完善建筑企业的风控管理

风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分门别类,及时解决风险事项。对于货款类纠纷,如结算明确、债权债务清晰的,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沟通,及时支付货款,以免后续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对于质量类纠纷,应当由专人组织进行现场收集和固定证据工作,进而证明存在的质量问题仅由商品混凝土公司造成,建筑企业在此过程中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代理权类纠纷,若事实无误、欠款金额确实的,纠纷仅由过程中缺乏签字或盖章引发,建筑企业则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事实有误,需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筑企业则应将相关人员移交相关法律部门或者公司内部处理。

四、结语

为实现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顺利转型,建筑企业必须正视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项法律问题,逐渐变末端管控为源头治理。本文在梳理实践中建筑企业最常涉及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类型基础上,总结出产生问题的三点原因,包括建设方资金问题、建筑企业自身问题以及商品混凝土企业问题。进而笔者以问题为导向,从商品混凝土企业的选择、买卖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筑企业的过程管理以及建筑企业的风控管理四个方面对建筑企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通过以上措施,能够真正使建筑企业减少诉讼成本,提升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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