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在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中的运用

2021-01-09 08:12李文宁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控方要件行为人

李文宁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0)

在我国,目前存在着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难的问题,司法应当有一个清晰、规范、理性的诉讼证明过程,想要达到这种目标,同时,将推定应用到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过程中,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主观证明难的问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推定的定义

推定不单单是一个实体法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是程序法的问题。推定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起着连接作用。在任何国家,只要法院对案件事实重新或初次进行认定,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合理准确的证据来实现,还有一种是通过不是证据的方法来实现。后面的方法包括通过推定来实现,而推定是被作为一种解释证明事实的有效的方法,是证据以外的定罪的另外一种方式方法。①因此,推定与证明的关系可以通过图1来表示:

图1:推定与证明的关系

对于法学领域关于推定的具体概念,学术界非常重视,但是也存有困惑。虽然一般认为,推定是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对于什么是推定,并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结论。简言之,根据现有的基础事实和人们根据各种社会实践总结的经验规则或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评估,从而得出推定事实。判断的内容是某事物的存在、不存在或该事物的状态,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②推定以此可以分为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其中,事实推定是指根据已经确认的基础事实,遵循一定的经验与逻辑法则,在法官自由心证的裁量下,据以认定的又一事实。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可以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不需经过进一步地证明。法律推定以事实推定为前提,当某一事实推定成为常态,立法者即以某种立法取向为基础,如果可以将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的事实以固定条款的形式确定,那么事实推定就变成了法律推定。③不过,这两种推定都需要也是必须允许当事人采用合理的证据或者陈述予以正常的推翻。推定是一种判断的方法,也是一种手段,其实质是转移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④推定的结构,见图2。

图2:推定的结构

二、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其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和行为。⑤主观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构成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主要包括罪过形态,主要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此外,在有些罪名中,也包括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的考察。其证明对象主要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其他元素。犯罪主观要件是定罪与判定的重要因素,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区别犯罪,是合法的重要性、客观性等特点。接下来,将对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对象进行阐述。

(一)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就认知因素而言,这意味着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与社会相联系的,或者是对社会的破坏。而意志因素则意味着行为人希望得到这样有害的结果或者允许。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方面的内容,才能认定为是故意犯罪。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会产生的影响丝毫不在意,放纵自己的行为持续进行。不过故意犯罪有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然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犯罪过失

与犯罪故意一样,过失犯罪也具有认识能力和意志两个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是指对可能危害社会但因过失而不能预见的行为后果的预期。过于自信是指犯罪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但是以为是可以避免的。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不希望出现危害结果,对犯罪人的出现持否定态度结果。过失犯罪的处罚只是一个一般理论和例外,只有法律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明知

明知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中关于认识因素一项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意犯罪中的明知由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与行为人对于事实的评估预测这两部分结合构成。其中,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三方面。而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认识主要包括其对于危害对象、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等的认识。危害结果一方面包含有形损害结果,另一方面又是无形的抽象结果。行为人还必须确定有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其自身的有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认识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明知要件,犯罪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或者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但不必承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证明自己并不构成某种犯罪,对于某一事物并不明知,经常对于犯罪对象的内容作出辩解,如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不知道购买的是赃物等。

(四)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之一。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排除的重要性和使用目的两个方面,即排除他人占有,归为己有。一般其存在于财产犯罪中,以诈骗罪为例,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非法占有为,一部分采用的不是暴力是通过骗取,有的被害人当时并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只是事后发现,这也不构成诈骗罪。这既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坚持体系、文义解释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三、推定在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中的运用

(一)推定在“明知”要素中的适用

在对明知为要素进行的推定中,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以犯罪故意作为主观构成要素。如果行为人承认自己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故意心态,那么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认定。但是,如果行为人拒不认罪,检察官必须为其主观故意或“明知”心理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主观心理难以证明。因此,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心理或“明知”。结合刑事推定的基本特征,一旦公诉方完成了对于被告人故意心态或者某种行为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成立,那么此时证明行为人明知不成立或行为不成立的举证与说服责任则转移给被告人。

(二)推定在“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适用

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比,目的具有抽象性和隐蔽性。仅依据被告人本人供述的推定方法在此不敢苟同。推定的适用必须以有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公诉方如果一旦完成了对于被告人具有某种行为或某种事实的证明,那么被告人就可以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⑥除非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不知情”“不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此时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即转移身上。否则,被告人将要承担由于举证不能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被告人这种反驳仅需要达到低的证明标准,即较高的概率即可,而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推定的运用应遵守一定的规则

在当前我国腐败贿赂犯罪案件追诉审理实践中,也常见涉及司法推定的证据运用方法问题。由于推定只是对司法证明责任分配管理规定的一次修改,而推定的结论只是因为其概率较大,所以一般情况下证明不能达到法定证明责任的水平,可以消除合理怀疑。正确合理地运用司法推定,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法律人力资源使用,正是如此,推定的各种运用方式应当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

(一)控方对基础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推定不等于完全免除了被控方的推定证明事实责任,只不过推定是为了使推定证明责任对象从一个推定证明事实本身转变成为一个基础推定事实。作为依法推断犯罪依据的重要基础证明事实,除了相关法律直接不予确认的,控方仍然必需依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控方应当依法达到掌握确实、充分的数据证实了事实。⑦首先上述根据认为事实属实,被告不能及时、妥善反驳的,或者反驳事实的依据不足的,控方对上述基础推定事实的明确证明,才可能会直接产生司法推定的直接效果,法官因此才能直接认定控方推定的基础事实。

(二)基础推定事实与对应推定基础事实之间的对应应当具有一种常态性联系

基础基本事实与科学推定基本事实之间必须建立具有合理性的联系,符合日常生活实践经验运用法则。这种合理事实联系形式即称为常态合理联系,是合理推定的重要依据,表明该所已知的特定基础合理事实通常可能会与该处的未知基础事实同时并存。两者若无任何常态性的联系,那么可以推断它们得出的科学结论可能就是不可靠的。当然,这种基于常态科学联系只是一种具有高度科学盖然性的科学联系,是经过人们长期反复科学实践所积累取得的一种合理经验,不一定具有绝对的科学必然性。⑧

(三)辩方或者律师本人有权对上述事实推定中的证据进行相关实证证据反驳

辩方反驳推定的权利是指运用各种推定方法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可以有效地提高辩护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以保证在推定的事实上完全有理由通知辩护最大限度地消除。辩方不仅可以反驳基本结论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反驳得出基本结论,而且可以对其进行严肃质疑。辩方只需提供有力的事实证据,就起诉的正确结论是否合理提出质疑。将合理的相反假设与拒绝合理的相反假设相结合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反复的合理假设的过程,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控方对于有关辩方合理推定和被驳反证的合理推定怀疑不能完全排除,那么对于辩方的合理推定就很有可能会向控方提出质疑或者认为是被控方推翻。

五、结语

推定,作为替代司法证明的一种特殊方法,具有解决证明困难、弥补证据短缺的现实价值,它是证明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没有推定规则,不会有一个理性的证明过程。但现实中,对推定问题的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理论界对推定的研究仍然停留在概念辨析阶段。近年来,无论是两高,还是法理论界,对于诸如无罪推定、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等法基本原则、核心价值都给予了关注,这本无可厚非,但这些原则、价值的最终实现有赖于所有细节问题的准确把握与最终解决。⑨当务之急,是在明确推定特征的情况下,结合不同案件主观要件证明的特殊性,把握不同案件类型主观要件推定的构造,找出共性适用问题。

注释

①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J].法学研究,2008(1):108。

②吴高庆.推定:证明腐败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效途径[J].中国监察,2005(11):54-55。

③王璐.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明研究[D].2005。

④毛淑玲.推定与法律拟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12。

⑤张玉珍,郝晓琴.过失犯罪心理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57。

⑥张国平,张娟.再论“非法占有目的”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J].当代法学,2003(5):112。

⑦吴高庆.推定:证明腐败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效途径[J].中国监察,2005(11):55。

⑧毛淑玲.推定与法律拟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12。

⑨史玉平,试论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EB/OL].http://www.360doc.com//data/51120-4.html,20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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