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凤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089)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的第十条写到:“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P502)因为《提纲》不是为发表而写下的,只是为了方便以后的研究所做的笔记,所以缺少对关键概念的说明和注释,因此对于这里的“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国内自上世纪开启了《提纲》的解读工作,在关于第十条的争论中形成了两种主流的观点,这两种观点之间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性的结论。本文试图对两种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探究其争论的要点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探究解读《提纲》第十条的方法,并以此解读第十条的具体内涵。
在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关于《提纲》第十条最早的解读模式将“市民社会”解读为资本主义社会,将“人类社会”认为是共产主义社会。这一观点主要受到梅林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史》中“马克思论费尔巴哈”这部分内容的影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天才的发展了新世界观的基本特征,直截了当的表示他正是要把唯心主义的积极方面从直观唯物主义的惰性中拯救出来,历史唯物主义对于他来说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识,而且也是一种实践的武器,他打算用历史唯物主义当做革命的工具来把资产阶级社会改造成为社会化的人类。”[2](P318)根据周敦耀文章的记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早期著作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介绍》《〈马列著作选读·哲学〉释义》等马克思主义相关著作中,都将“市民社会”解读为资本主义社会,将人类社会认为是共产主义社会。[3]“所谓‘市民’,是借用18世纪的说法,主要是指资产阶级”,[3]而“市民社会”是18世纪资产阶级学者用来指代脱离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因此第十条表明的是哲学的阶级属性或政治立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就是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观点广泛存在于我国早期马克思原著导读、介绍等著作之中。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有学者反对上述解读模式,他们认为这种解读模式不符合马克思在《提纲》中所表达的原意。其理由是在思想发展的不同时期马克思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而《提纲》有其创作的独特的历史语境。《提纲》在思想上更接近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而在《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1](P583)因此不能将“市民社会”简单的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而是理解成作为国家基础的“社会组织”。而在《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了旧唯物主义对世界理解的直观性,批判了费尔巴哈眼中的“人”的抽象性,第九条则直接指出旧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1](P502)据此他们认为,旧唯物主义从抽象的“人”出发来认识这种社会组织,只能把它理解为孤立的个人组成的“市民社会”。因此第十条强调的是新旧唯物主义理解社会的视角的差异,基于此形成了《提纲》第十条的第二种解读模式:“旧唯物主义不懂得人的实践性,因而不了解人类社会性及其历史发展,它的立脚点是脱离社会关系的抽象个人;而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全部社会联系和关系,也即社会化了的人类。”[4](P47)
面对第二种理解,坚持将“市民社会”解释为资本主义社会、将“人类社会”理解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学者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其一,“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具有相对性含义。故“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不能取广义的理解,广义即《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是区别于动物的人类社会关系。因此,广义的“人类社会”是包含“市民社会”的。如此理解“人类社会”和“市民社会”,二者就失去了对比的意义。因此这里的“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只能取狭义的理解。根据《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狭义的“市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在马克思的体系里,同资本主义社会处在对立面上的,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或是人性复归的社会。其二,《提纲》本身的地位。《提纲》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5](P266)因此被部分学者认为是为《形态》写作所做的准备。而坚持第一种解释的学者们认为,恩格斯实际上抬高了《提纲》的地位,并且认为《提纲》是保留着《手稿》和《神圣家族》中人道主义色彩的“不成熟”作品,不能采用《形态》中对“市民社会”的解释。所以这里的“市民社会”是指人性异化的资本主义社会,而其对立面“人类社会”则是指人性复归了的共产主义社会。
通过对国内《提纲》第十条研究历程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对于《提纲》第十条的解读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将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市民社会”解读为资本主义社会,将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人类社会”解读为共产主义社会;其二,认为“市民社会”是原子式的单个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指现实的人的全部社会关系。
上述两种解读模式的逻辑进路实际上是一致的,首先确定“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再根据马克思对这种“市民社会”或旧唯物主义的批判寻找其对立面,将之作为“人类社会”的内涵。根据二者的对立关系,阐明新旧唯物主义的不同立场和主张,形成对第十条的完整阐释。同样的逻辑进路却得出相去甚远的解读结论,其原因就在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运用的多义性,以及《提纲》本身的特殊性。回归《提纲》创作的历史语境,则可以发现引入赫斯因素所具有的独特合法性。
首先,马克思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启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作为同作为普遍领域的国家相对立的私人领域出现的。在《手稿》和《神圣家族》里,这种私人领域则被理解为由利益和需要把每个成员连接起来的共同体。到了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1](P583)“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6](P582)可见,早期马克思侧重于从私人领域和需要的角度使用“市民社会”;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后,则是在物质交往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使用“市民社会”的。虽然从思想发展脉络上这两种理解可以看作是统一的,但是仅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内涵上看确实存在多种含义。并且从“市民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来看,马克思有时称“资本主义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完成”或“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有时也直接使用“市民社会”来表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
其次,《提纲》只是为了便于日后研究所做的笔记而非用于发表的文献,且处在马克思思想的过渡阶段。从写作时间和动机上看,《提纲》大致完成于1845年春夏之际,处在《神圣家族》发表并引起一定反响之后,又在同恩格斯一起创作《形态》之前。因此究竟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的延续,还是为《形态》写作做的准备一直处在争论之中。从内容上看,在《神圣家族》之中马克思将费尔巴哈引为同道,赞扬费尔巴哈用“人”代替了“自我意识”,将其奉为揭示德国思辨唯心主义秘密的第一人,而《提纲》则批判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认为费尔巴哈的“人”还是抽象的人,可见《提纲》在思想上超出了《神圣家族》视野。但是《提纲》主要使用的是“实践”这一范畴,而不是“生产”,因此也很难说《提纲》中已经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因此将《形态》或《神圣家族》及其之前的文本中的“市民社会”概念,直接套入到第十条之中都是不合适的。
如此看来,仅仅依靠马克思著作本身的学术资源来确定第十条各概念的内涵,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需要将目光延伸到《提纲》创作的历史语境之中,寻找可能对马克思产生影响进而写下《提纲》的外在因素。根据国内外学者对《提纲》写作动机及时间的考证,赫斯的《晚近的哲学家》可以作为《提纲》写作的直接原因。
从时间上看,赫斯在1845年6月出版了《晚近的哲学家》,并将其寄给了恩格斯。而此时的恩格斯同马克思一起在布鲁塞尔,据此可以推断马克思在1845年6月已经能够看到赫斯的这本小册子了。当然,受恩格斯的影响,一般认为《提纲》写于1845年春,巴加图利亚将写作的时间具体化为1845年4月。如此看来,在马克思读到《晚近的哲学家》时,《提纲》已经被记载在笔记本之上了。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记载《提纲》的笔记本的顺序,巴加图利亚将笔记本看成是按照时间顺序记载的,进而根据记载的页数推断出写作的时间。在《提纲》之前,笔记本上记载了由恩格斯亲手写下的英国书目,《提纲》之后是完成于马克思恩格斯英国之旅前的16页的长书目。由此,巴加图利亚将《提纲》的写作时间范围确定为1845年4月-1845年7月,又因为恩格斯所标记的1845年春,所以将《提纲》的写作时间确定在了1845年4月。但是,恩格斯《提纲》写于1845年春的说法是没有经过考证的,凭此将时间锁定为4月是有待商榷的。陶伯特就否定了恩格斯的说法,并根据新的考证资料将《提纲》的写作时间确定在七月。受此影响,巴加图利亚也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虽然他不认同陶伯特的说法,但也将结论改为《提纲》的写作时间不晚于六月初。因此,从时间上来说,有很大的可能马克思是在看到《晚近的哲学家》之后,才完成了《提纲》的写作。
从内容上看,赫斯的《晚近的哲学家》同《提纲》在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赫斯同马克思对于费尔巴哈都采取批判的态度,这种批判集中在费尔巴哈“类本质”的抽象性上。马克思在《提纲》中批评费尔巴哈的主要缺点是没有将对象理解为实践,指出他只是把“类”理解为抽象的普遍性。而赫斯在《晚近的哲学家》中直接将费尔巴哈的哲学看成是鲍威尔和施蒂纳唯心主义哲学在德国发展状况的一种代表,费尔巴哈同鲍威尔、施蒂纳一样,归根结底不过是“哲学家”。并且在《晚近的哲学家》中,赫斯认为费尔巴哈自称的未来哲学,不过是现在的哲学,即现代民主国家的哲学,这一点同《提纲》对费尔巴哈的评价极为相似,很大的可能是第十条称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立脚于市民社会的哲学的思想来源。
从思想关联性上看,随着对马克思思想产生的历史语境考证的进一步深入,赫斯对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影响越来越被学者们重视,赫斯的主要影响之一就在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理解。“类”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核心范畴,在《基督教的本质》中,费尔巴哈以“类”为核心揭露了基督教天国的秘密,认为这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这里的“类”是作为人的属性而出现的,费尔巴哈认为人具有把“类”当成自己的对象的属性。费尔巴哈从人对自己的有限性的认识推出这一点,他认为人之所以付诸努力改变自己的局限性是因为认识到人类的无限性,如果这种局限是整个类的局限,那么就没有改变的可能。因此可以看出,费尔巴哈的“类”概念代表的是整体,“类本质”是人追求无限的一种属性,并不具有社会的涵义。而到了马克思那里,“类”成了社会,这种转变的中间因素就是赫斯。赫斯最早利用费尔巴哈的“类”来论证共产主义,这对马克思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使得马克思所理解的“类”概念一开始就带有社会的涵义。可见,马克思所理解的费尔巴哈,实际上是加入赫斯因素的费尔巴哈。因此可以推断,当赫斯在《晚近的哲学家》中批判费尔巴哈之时,必定会对马克思造成冲击,进而思索自己的唯物主义与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的不同。
综上,从写作时间、内容和思想关联性这三方面来看,《提纲》很有可能是马克思在看到赫斯《晚近的哲学家》之后,重新思考自己的哲学同费尔巴哈哲学的区别时所记下的笔记,而且第十条在《晚近的哲学家》中亦能找到对应的表述,因此对于《提纲》第十条的解读,需要将赫斯的《晚近的哲学家》作为影响因素考虑在内。
赫斯《晚近的哲学家》的主要内容是对鲍威尔、施蒂纳、费尔巴哈的思想的批判,认为这三者虽然是各自不同的体系,但本质上都是同类的,即都只是“哲学家”。“哲学家”在赫斯的眼中所从事的是取消作为“类”的人和作为个别的人的区别的任务。这个任务在基督教的形成过程中就已存在,开始表现为取消圣父和圣子的区别。新教通过废弃教会来实现这一任务,而“哲学家”则通过发掘人的本质来实现。在赫斯看来,新教和哲学家的尝试都是失败的——新教使基督教存续、使新的僧侣政治产生,“哲学家”只是用“绝对精神”、“自我意识”、“唯一者”和“类本质”替代了基督教的神。在赫斯看来失败的原因,是人们在实践上、在现实的生活中还是处在作为个别的人同作为“类”的人的分裂之中。人在实践上是分裂的,而在基督教和哲学家的理论中是统一的,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差别,赫斯称之为“基督教的二元论”。[7](P184)在赫斯看来,这个二元论贯穿于基督教的发展过程,现代国家也就是法国、北美所实现的现代民主制度正是这种二元论的完成形式。现代国家使人分裂为作为“类”的国家公民和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的个别人。赫斯认为费尔巴哈的哲学只是对这个现代国家的阐释,是现在的哲学即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哲学,因而不是未来的哲学。
考虑到赫斯《晚近的哲学家》的影响,那么很明显第十条的前半句“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同赫斯对费尔巴哈哲学的认识相近,应当理解为费尔巴哈通过“类”所构建的实际上是现代的市民社会,即人分离为国家公民与市民的社会。这样来看“立脚点”所指代的是哲学的立场和主张。实际上朱光潜先生曾主张将提纲的翻译改为“旧唯物主义的立场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场是人类社会”。也有学者从德文原文出发,指出“立脚点”的德文原文也可以译作立场。因此,第十条所表达的主题就是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在主张上的不同。
赫斯在《晚近的哲学家》中以“类”与个别人的区别和核心线索对德国的哲学家们进行了批判,指出费尔巴哈的未来哲学不过是现在的哲学,并且强调只有在实践上实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才能取消这种区别。可以看出,赫斯所主张的是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但是马克思在第十条的后半句并没有使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来表示新唯物主义的立场,而是使用了“人类社会”。通过《提纲》与《晚近的哲学家》的联系的进一步探析可以看出,“人类社会”实际上就是共产主义社会,而马克思用“人类社会”的概念代替共产主义社会,是出于《提纲》中马克思以“实践”概念来统摄新唯物主义的需要。赫斯与马克思所反对的都是仅在理论上实现共同体与个体的统一,这一点从《德法年鉴》开始一直到《形态》中都能够看出。因此他们的主张就是在实践上取消这一区别,使共同体生活也就是“类”生活回归于现实的、个别的人,也就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新唯物主义的立场和主张必定是共产主义社会。但是马克思在一开始对费尔巴哈有一个误读,即认为费尔巴哈的“类”概念就是社会,因而认为费尔巴哈的哲学给社会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并以一个共产主义者的身份接纳了费尔巴哈。但是赫斯对费尔巴哈的批判,无疑冲击到马克思,使他开始思考费尔巴哈的哲学同真正的社会主义基础的哲学的区别,这个区别就是实践,于是实践的思维方式与旧唯物主义的区别成为《提纲》的主题,“人类社会”的表达相比于共产主义更加突显了在实践上人与社会的统一。
综上,将赫斯《晚近的哲学家》的影响考虑在内后,再对第十条进行解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立脚点”表达为立场或主张更为合适,第十条的主要目的是指出费尔巴哈的主张同共产主义社会的差别,这种差别就在于是否在实践上取消了“类”或共同体的人同个别的人的区别。其次,市民社会在这里应该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费尔巴哈的哲学不过是“现在的哲学”,也就是在北美和法国实现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哲学,这种现代民主国家是“类”与个别人的对立的完成形式。最后,“人类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称之为“人类社会”,是为了强调实践上人与社会的统一关系。
在多数学者看来,第十条是整个《提纲》的总结。黄楠森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中指出,第十条阐明了马克思的新哲学同旧哲学在立脚点上的根本对立,是对新旧唯物主义对立的一个总结。因此,第十条的内涵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在《提纲》中马克思的思想发展阶段,所以从赫斯《晚近的哲学家》入手解读提纲之后,需要依此来说明整个《提纲》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地位,尤其是同《形态》的关系。
《提纲》并不是为《形态》而写作的提纲,做出这一判断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二是对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第十条中,马克思所使用的市民社会即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社会的特点是作为国家的公民与现实的人的二元对立。基于此对费尔巴哈的批判在于其以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即“类”来取代神,以期取消天国与尘世的对立,实际上只是以现代国家的形式重塑了这一对立。因而《提纲》对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是以能否解决共同体同个体对立的矛盾为基点的。而在《形态》之中,市民社会先后出现五次,但都不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来使用的。在两次详细的阐释中,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1](P540)“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p583)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在从前的一切时代中存在的,并不只是资本主义社会。并且可以明确的看出,在《形态》中对市民社会的定义是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关系给出的,这种视角在《提纲》中是看不到的,而《形态》中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也是从这一视角出发的。在《形态》中,鲍威尔、施蒂纳、费尔巴哈的哲学在马克思恩格斯眼中的主要问题是用观念即“类本质”来统治历史的历史观,马克思通过对这种历史观的一般前提的批判,指出统治历史的观念实际上只是历史的产物,哲学家的幻想只是由于他们自己的分工以及在他们自己的现实生活中的局限。
可见,《提纲》和《形态》中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以及对费尔巴哈批判的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提纲》不是《形态》的提纲,而是马克思在赫斯《晚近的哲学家》的影响下,思考自己实践的唯物主义同费尔巴哈以“类”为核心的唯物主义的区别时所写下的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