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史分期的建构与社会性质新论
——从黎虎《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论纲》谈起

2020-02-23 12:54李文才
宜春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王权皇权历史

李文才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中国古代历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问题,作为中国史学研究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历来为中国史学界所着力探讨。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迄今已经走过了将近百年的历程,在近百年的学术探索过程中,众多学者为之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上也取得过共识性的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进行了重新讨论,对于包括“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在内的明显不符合于中国历史实际的一些史学观点,进行了反思、批判、修正或摈弃,从而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一个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学术体系,迄今仍然未能建立。因此,正面提出中国古史究竟经历了几个时代、这些时代的社会性质是什么,从而建立起科学的、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学术体系,就成为创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史学话语体系的当务之急。

黎虎先生新近发表的《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论纲——兼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1](以下简称“黎文”),以5万多字的篇幅,对于中国史学界聚讼纷纭的这一重大历史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全新解读。黎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历史实际为准绳的前提下,尽量用中国本土固有的词语概念,对中国古史分期及其主要特征进行了深刻阐述,进而对各个时期的社会性质提出了全新而科学的解释,其相关论点与学界既有观点相比,不仅最为接近中国历史实际,而且表现出浓郁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可谓中国史学界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最新重大突破,对于中国古史的研究必将起到引领方向的作用,对于中国史学话语体系的建立亦具有重要意义。

受黎文启发,笔者欲就当前中国古史分期与社会性质的问题略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以就正于海内外通家。

一、实事求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宗

探索或讨论中国古史分期及社会性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亦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治学方法,一切以中国历史事实为准绳,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事实的有机结合,才有可能得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结论。黎文所贯穿的以马克思主义为宗、实事求是的学术作风,既是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具体表现,也是其取得创新性、突破性学术成果的原因所在。

一切从历史事实出发,从实际中求得真相,从来都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也是从事史学研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法。“以是否符合中国历史实际为准绳,以衡量是非正误”[1](P46),可谓黎文所贯穿的一条重要原则。一切从史实出发,并非简单地堆砌史料,或者就事论事,而是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对史料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得出合乎中国历史实际的结论;贯穿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理论精神于其中,但并非将马克思主义作为公式生搬硬套于中国历史,也不是简单地从马列著作中寻章摘句以对应中国历史记载,而是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二者融溶一体,浑然天成,毫无斧凿之痕。黎文开篇就强调指出,宏观划分中国古史发展阶段不仅重要而且是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随后明确提出区分三个时代社会性质的主要根据,乃是“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任何社会的矛盾关系都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但是决定社会性质及其走向的关键是诸多矛盾关系中的主要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1](P47)如所周知,矛盾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重要原理,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关系,而决定社会性质及其发展方向的关键则为众多矛盾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因此,以社会主要矛盾关系判断“三个时代”的社会性质,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神。接下来,黎文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历史实际,将“三个时代”分别命名为“无君群聚社会”“王权众庶社会”“皇权吏民社会”,并指出:“社会性质的命名,应该寻找能够反映这一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的命名模式,本文认为上述社会性质的命名和划分,反映了中国古代历史不同时代的社会性质及其特点。”[1](P47-48)黎文没有照搬或模仿曾经长期统治中国史学界的“五种生产方式”分期的命名模式,似与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无关,实际上恰恰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①,因为“应该寻找能够反映这一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的命名模式”,实质上就是主张实事求是,强调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进行命名,一切从实际出发,正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理念。

判断某一个观点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不能看它是否言必称马列,而应该看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逻辑和方法是否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以此观之,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和精神可谓贯穿始终,其中对于社会主要矛盾关系的揭示,就充分显示其对唯物辩证法的娴熟运用,皇权与“吏民”对立统一关系的阐述,蕴含着错综复杂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统一的唯物史观。例如,在阐释从秦至清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模式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原因时,黎文云:“以铁制农具和牛耕为基本手段的小户型农业是‘皇权吏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秦汉至明清这一基本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表明这一社会经济模式与‘皇权吏民社会’的相需性、相适性、凝固性。但是,两者之间的相适应并非一以贯之、一帆风顺,而是表现为周期性的跌宕起伏,适应——不适应,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皇朝建立之始,由于两者之间基本相适应,故体现为社会经济、政治之上升态势,由于皇权统治超限剥削压迫吏民,破坏了两者之间的平衡,吏民被迫抗争,推翻了旧皇朝,其后新的皇朝取而代之,重新调整两者关系,形成了新的平衡,相互适应的状态得以再次恢复。中国古代从秦至清的历史就得以这样缓慢地延续了两千年之久。”[1](P61)此处所论直接体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诠释了中国古代特别是秦至清的历史,何以缓慢地延续了二千多年的问题。

再如,在探讨中国历史从前国家时代进入国家时代,就开始实行集权制度,从而与欧洲历史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时,黎文也是从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出发,明确指出要解开中国古代专制集权政治形成并长期延续之谜,就必须从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及其生产关系去求索。从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出发,探索中国历史问题形成的原因,可谓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实践的又一具体表现,即使是在分析第一时代“氏群”阶段的“大人”与第二时代“君”之间的本质区别时,也是从“社会与经济基础”的角度切入,认为造成二者本质性区别的根本原因,即在于二者“社会与经济基础”不同,“大人”和“君”是两种不同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完全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再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有一个缓慢的历史过程,是一个“渐变”而非“突变”的过程。黎文论述中国社会由第一时代进入第二时代,云:“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并非一蹴而就,更非突然出现。而是经历了漫长的不平等时代才逐步形成的。”[1](P52)这个表述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精神。

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完全立足于中国历史实际并根据史实进行阐述,与那些言必称马列或机械套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而罔顾基本史实的做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乃是一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过程,因此,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既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也有不同于西方的特殊之处。正是在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和启发下,黎文通过对相关历史事实的客观分析,不仅明确提出“权力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者”乃是中国历史特殊性的重要体现这一全新的学术观点,而且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学术界几十年来的相关探索何以处处碰壁的原因所在,略云:“权力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者,这是中国历史特殊性的重要体现。几十年来中国学术界试图仿照欧洲历史模式寻找某一阶级为中国社会的主导者而凿枘相违,就是因为以一种‘普世性’的教条去套中国历史,终于在中国历史实际面前碰壁。”[1](P47)包括历史学界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几十年来在“中国古代社会性质”这一问题的探索中,何以徒劳无功?或者所提出的一些观点难以自圆其说?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机械套用“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试图以欧洲模式解释中国历史,却罔顾中国历史的特殊性。事实上,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在运用唯物史观阐述历史发展理论的时候,特别强调社会制度的经济特征,因此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局限性,从而直接影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制”的认识和判断,一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将欧洲中世纪看作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这种认识主要来源于用唯物史观认识社会历史的角度和方法的局限性。唯物史观是用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社会的,具有经济决定论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极高的抽象性和单一性的特点。唯物史观只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来考察社会,而忽略社会中多种多样的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并把社会中种种复杂的结构和关系仅仅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从这种认识社会历史的角度、原则和方法来考察中世纪的欧洲,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必然就成为了理论核心,并以此来确定社会的性质即封建社会,而不可能看到和区分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的、同时也具有重要意义的封建制和非封建性制度。因为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的性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也就决定了社会中所有制度的属性都是封建性的。”[2](P121)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由于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运用这一理论对欧洲历史进行考察研究,尚且无法完全准确认识和理解中世纪欧洲的社会性质,遑论将这一理论机械地套用于中国历史的研究了!此外,中国史学界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片面性的弊端,则进一步放大了唯物史观的局限性,对此学者也有指陈,略云:“长期以来,我国的史学界并没有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只注重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理论,而忽视了他们对历史方面的具体研究,没有区分两者的不同,因而产生了单纯从经济角度出发认识历史的片面性错误。”[2](P123)因此,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当成万能的工具,并机械地套用于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讨论,怎么可能得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认识呢?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将其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唯历史事实为根据,准确揭示出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关系”,再根据这个“主要社会矛盾关系”,去分析、阐释其社会性质,从而对中国历史发展变化的本质特征做出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论断。黎文正是由于准确抓住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这个“牛鼻子”,通过对相关史料的全面掌握和精确解读,从而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的研究上,得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全新而科学的认识。例如,黎文对于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第二、第三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不仅清晰地阐释了这两个不同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具体表现,而且根据其主要矛盾关系,分别将它们命名为“王权众庶社会”和“皇权吏民社会”,前者作为宗族性的王权与血缘性的“众庶”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王权”与“众庶”是这个矛盾统一体的主要矛盾关系;后者则是家族性的皇权与地域性的“吏民”构成的有机统一体,“皇权”与“吏民”是这个矛盾统一体的主要矛盾关系。进而又从文字学角度切入,对“王权”和“皇权”作进一步阐释,强调指出:尽管“王”“皇”都是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号,“王权”与“皇权”都属于专制集权的政体,但由于二者有着时代上、性质上的重大差别,因此“王权”“王朝”和“皇权”“皇朝”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彼此绝对不可以混淆、混称,从而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不同历史时代的社会基本形态和主要社会矛盾。

二、上下贯穿,通古今之变

就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论题而言,既有研究多数以 “第三时代”为讨论重点,也有专门谈“第一时代”“第二时代”的,但是将三个时代贯通下来的,迄今为止只有黎文,是谓“通古今之变”。在历史研究中,“通古今之变”不仅是学术创新的重要前提,也是构成完整学术体系的关键,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很难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判断和认识。

“通古今之变”,首先是指研究视野从太古贯通至明清,将中国古代历史划分为“三个时代”,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真正打通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使中国古代历史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第一时代,黎文名之曰“无君群聚社会”,时间从太古到夏朝建立以前,所论重点为“群”。“群”作为人类出现之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经历了由低到高、漫长而不同的三个发展阶段,即“兽群”(兽处群居)阶段、“姓群”阶段和“氏群”阶段。“群”对于人类社会发展所具有的两个重大意义,一是促进人类从动物界脱颖而出;二是从“群”中产生了“君”。尽管第二时代的“君”与第一时代的“大人”有本质区别,但二者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为第二时代的“君”,就是由第一时代的“大人”转化而来。这样,第一时代和第二时代之间的社会历史演进过程就圆融无碍地贯通起来了。

不仅第一时代与第二时代的历史发展合乎逻辑地连贯起来,第三时代也和第二时代毫无斧凿之痕地贯通为一体。例如,对第三时代“皇权与吏民矛盾统一体”的相关论述,就是如此。“皇权与吏民矛盾统一体” 作为第三时代的核心问题,其何以产生、形成?又如何发展、演进?不能只着眼于第二时代进行分析和探寻,还应该溯源至第一时代,这是因为第三时代的“皇帝”(“皇权”),系从第二时代“王”(“王权”)演变发展而来,而第二时代的“王”,正是由第一时代“氏群”阶段的“大人”转化为“君”开始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就是从“无君”发展到“君主”,判断第一时代进入第二时代的根本性标志,就是第一时代的“氏群”阶段逐渐出现了“君”[1](P49-50)。就这样,通过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所经历的“三个时代”一览无遗地展现出来,从历史的延续性来说,这三个时代并非互不关联,而是密切相关、层层递进而不可分割。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性、连贯性,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普遍性规律的相关论述,因此,以“三个时代”来划分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完全是一种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之上的科学论断。

“通古今之变”还应该表现为,能够在研究中把握主体、找准关键、提纲挈领,全面而准确地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从宏观层面打通整个中国古史,从而使漫长而复杂的中国古史变得条分缕析、脉络分明。“中国历史发展的关键有二,一是权力的掌控,二是人力的掌控。”[1](P47)此为黎文的核心观点与重要理论前提,对中国古史进行分期和社会性质进行判断,正是循着“权力掌控”和“人力掌控”这两条主线而展开。“权力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者,这是中国历史特殊性的重要体现”,在中国古代社会,只要掌控了权力,就掌控了社会的一切。权力在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无所不能,其关键和首要的条件,又在于掌控了人力,权力的本源即在于对人力的掌控,权力掌控和人力掌控乃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只有准确、客观地把握二者的关系,才有可能对中国古史发展的脉络和社会性质做出正确判断。以往中国学术界在历史分期和社会性质问题上,之所以看法纷纭、争论不休,主要就是由于在指导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形而上学的错误,例如从斯大林“五种生产方式”论出发,对中国封建社会起源问题的讨论,中国史学界先后提出了西周封建说、春秋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等等。再如,对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秦至清这一时期的社会性质,也提出很多看法,除各级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封建社会”这一传统观点以外,另有:官僚制社会(或“官僚封建社会”“贵族封建社会”“地主封建制社会”)[3]、宗法地主专制社会[4](P390-411)、国家体制式社会②、郡县制社会③、选举社会④、帝制农民社会⑤、以血缘关系和地缘性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社会⑥、皇权官僚专制社会[5]、帝制农商社会[6]、皇权专制社会[7],等等。上述诸家之说,虽然各有一定道理,也总结出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特征,但是多数既无贯通古今、逻辑严密的系统性,亦未能揭示中国古史的整体及其关键,有些提法如冯天瑜先生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说,尽管有所论述,却十分简单,关键是他把“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三者并列,认为从秦汉至明清,都是三者“共存并行”[4](P390-411)。这个看法并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主要在于对“宗法制”的影响估计太高,宗法制最有影响力的时代为“封邦建国”的夏商周时期,及至战国尤其是秦统一之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宗法制度尽管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作用有限。不过,上述诸说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其共性问题,还是在于它们都没有明确意识到应该通过主要矛盾关系去判断社会性质这一根本性的研究方法,因而都没有能够明确指出何为秦至清这一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至于“官民对立”或“官民矛盾”说,倒是注意到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矛盾关系,并有所论述,但他们对于矛盾关系的论述,也仅仅停留在寥寥数语的陈述甚至是口头几句话说说而已,而缺乏系统性的阐发。至于各级教科书或“通史”类著述,则因为体例的关系,基本不涉及中国古代社会矛盾或性质等问题。相较之下,黎文从“权力掌控”“人力掌控”这两条主线出发,以“三个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为切入点,对中国古史进行分期并界定其社会性质,在其论述过程中,两条主线一以贯之,逻辑鲜明,理路井然,浑然一体,一气呵成,从而系统阐释了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形成一个完整的学术体系。

尽管众说纷纭,历史真相却只有一个。那么,造成上述诸说观点分歧的原因在哪里?其观点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我以为根本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上述研究者对中国历史没有通识性的把握,缺少“通古今之变”的全局观,因此无法找到破解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的正确路径。例如上述包含“专制”“帝制”“宗法”“官僚”等字眼在内的各种说法,其中“专制”“帝制”“宗法”“官僚”等语汇,确实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某一方面,但是都不够全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以偏概全、以局部代替整体的弊端,因此无法全面准确揭示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真相。再如,王亚南所提出的“官僚制社会”论,其理论前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官民对立”⑦,然而这种说法对矛盾双方的表述存在严重偏差,即:“这个观点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官僚’‘官僚政治’并不是一个独立产生和存在的历史现象,它是皇权体制的产物和延伸,它依附于皇权、寄生于皇权、服务于皇权,每一个新的皇朝建立,必然产生一套新的官僚体制,随着旧皇朝的被推翻,这个官僚体制亦随之瓦解消失,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生生不息。因此,官与民的矛盾是从属于皇权与吏民的矛盾的,不能以官民矛盾取代皇权与吏民的矛盾而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1](P48)因此,“官僚”阶层即依附于皇权的上层官吏与“民”之间的矛盾关系,本质上就是皇权与“民”之间矛盾关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官”“民”矛盾固然也是中国古代社会诸多矛盾关系中的一种形态,但实质上仍是皇权与“吏民”矛盾的体现,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皇权与“吏民”之间的矛盾。按,前揭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该书以“官僚政治”为研究对象,但对于“官僚”的意涵、范畴、性质,始终没有明确界定,只是笼统含糊地讲“官僚政治”。尤需注意者,他将下层吏员也纳入官僚队伍,则与史实明显相悖,因为任职于官府的下层吏员,绝大多数地位低下甚至是猥贱,这就与他反复阐述的“官僚”高居社会上层的基本观点,适足自相矛盾。二是该书基本上是从欧洲政治体制中的官僚制度出发,对中国的“官僚政治”进行论述,然而古代中国与欧洲在政治体制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从而导致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与欧洲官僚制度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将欧洲“官僚制度”理论套用于中国古代历史的研究,必定圆凿方枘、扦格难通。三是王著的核心观点之一,为“中国专制官僚政治上的帝王绝对支配权,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全社会基本生产手段——土地的全面控制上……”可见其讨论中国“官僚政治”,仍然是在强调“土地掌控”的前提下对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矛盾关系进行判断,根据其理论逻辑,最终必定还是落到地主和农民的矛盾为社会主要矛盾关系这一传统观点上来。

黎文以“权力掌控”与“人力掌控”作为剖析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两条主线,不仅直接抓住了解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也一下子找到了破解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钥匙。从“权力掌控”与“人力掌控”出发,先是精准地找出不同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关系,然后再由主要矛盾关系判断其社会性质,从而将中国古代历史清晰地划分为“无君群聚社会”“王权众庶社会”“皇权吏民社会”三个不同的历史时代,“三个时代”的划分直接贯通了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发展脉络,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演进的历史逻辑,恰当地诠释了中国古代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具有的不同社会性质。从第一时代的“无君群聚社会”,到第二时代的“王权众庶社会”,再到第三时代“皇权吏民社会”,其历史转变的关键,都在于“君”的产生及其权力的不断扩张,中国古史从第一时代的“氏群”阶段进入第二时代,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个根本性变化的最重要标志,就是“氏群”阶段的“大人”演化成为第二时代的“君”。尽管“君”由“大人”演化而来,但二者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这个区别即在于他们所掌握的权力不同,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对人口的掌控方式的不同。大致而言,“大人”是服务型、奉献型的,通过“选贤与能”的方式递相传承,是谓“禅让”之制,故当时的社会形态表现为“天下为公”;“君”则是统治型、专制型的,是通过“大人世及”的方式代代相传,是为“传子”之制,故其时的社会形态表现为“天下为家”。无论第二代时代的“王权”还是第三时代的“皇权”,专制、集权皆为其基本属性,但“王权”与“皇权”之间也有重大差别,相较而言,“王权”是建立在分封制基础上的相对专制、相对集权,“皇权”则是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上的绝对专制、绝对集权。因此,“王权”与“皇权”的差别,既表现为权力掌控的方式、权力大小皆有不同,也表现为对人力(人口)掌控方式、掌控程度有所差别[1](P55-56)。“君”自诞生起,便与“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君”作为权力的体现者或权力的化身,来自于“群”、产生于“群”,这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和文字学两个方面,得到生动形象的说明,作为从“群”中所产生的“君”,拥有对“群”发号施令的权力。事实上,对于“君”与权力、“君”与“群”的关系,古人早有类似的认识和理解,如《谥法解》对“君”的诠释共有两条:一曰“赏庆刑威曰君(自注:能行四者。)”;一曰“从之成群曰君(自注:民从之。)”。⑧前者是讲权力掌控,后者是讲人力掌控,《谥法解》正是从权力掌控和人力掌控两个角度,对“君”的内涵加以阐释。这充分说明,从“权力掌控”“人力掌控”这两条主线出发,将中国古史划分为“三个时代”并根据这两条主线界定不同时代的社会性质,不仅于史有徵,亦且恰当精准,真正做到了“通古今之变”,故最为接近中国历史实际。

“通古今之变”还有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仅从宏观层面上打通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从而不再局限于某一时段、某一局部,而且对某一具体时代、某一具体问题的阐述,包括对相关学术史的梳理,也体现了上下贯穿、通达古今,甚至是连贯中西的学术理念。例如,对于“无君群聚社会”的论述,就是从先秦、秦汉学者的探索开始,对“群”的出现、“群聚”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君”“群”关系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剖析;然后,从文字学的角度,对“君”和“群”的关系作了进一步阐述;最后,又用近代考古学的成果对先哲们的相关探索和认识加以论证,从而准确、完整地揭示出“第一时代”社会历史的面貌及其发展历程。整个分析论述不仅上下贯穿、通达古今,从而让我们对于“太古至夏”这一时代的中国历史有了明晰的认识和理解。不宁唯是,在论述过程中,黎文还关注到近年来中国史学界引进“西方新进化论”以论述中国远古时代社会的学术动向,对于这些源自西方的“新史学理论”,及其被引入中国史学界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得失,皆有客观公允的评说。例如美国人类学者塞维斯(E. Service)等人所提出的“游团说”“酋邦说”,以及过去引进的“军事民主制”等概念,在给予客观评述之后,强调指出:中国学者应当学习他们的研究方法和其中的有益见解,但“不必照搬他们的结论”。类似的还有“第三时代”中的相关论述,例如在阐述“导致中国历史发展的缓慢乃至萎靡,最终在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中落伍”,以及“皇权时代的‘治世’,并非‘吏民’普遍丰衣足食、富裕丰饶的黄金时代,不过是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不至于流离失所、转死沟壑而已”等原因时,不仅取材于中国古代的相关史实,而且引用了英国人约翰·巴罗、爱尼斯·安德逊、斯当东等人的相关著述以为佐证[1](P60)。凡此均表明,黎文“通古今之变”已不限于对中国历史事实的上下贯穿,而且具有闳中肆外、贯通中西的学术视野。再如,土地和人力对于权力,何者更为重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并无明确关注和深入阐述,但传统主流观点素来强调土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首位的重要性,在此逻辑前提下,必然得出掌控土地比掌控人力更为重要的结论。然而,历史事实所提供的信息却正好相反,例如刘邦入关,首要举措便是“籍吏民”,曹操略定河北,也是“校计甲兵,唯此为先”,1947年毛泽东在解放战争中提出“存地失人,人地皆失;存人失地,人地皆存”的战略方针等等,黎文以通贯古今的史实和卓越的史识,雄辩地论证了:从古至今,掌控人力(人口)都是第一位的,掌控人力比掌控土地更为重要,因为对于权力而言,掌控土地只需掌权者发布一纸政令即可办到,而掌控人力特别是赢得人心,却远比掌控土地困难和复杂,因此对于权力而言,掌控人口(人力)的重要性大大超过掌控土地[1](P47)。掌控人力比掌控土地对于权力来说更为重要,可谓又一重要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其分析和论证不仅确当合理,亦且通达古今。

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上,如果不能将“三个时代”打通,而仅仅对其中某一时段有所研究,是难于做到“通古今之变”的,这是因为连贯性乃是历史的根本特性,“三个时代”的社会性质虽然并不相同,但后一时代都是从前一时代中孕育产生,它们之间必然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因此仅仅了解或认识其中的某一时段,就无异于管窥蠡测,而无法“通其条贯”[8](卷65,P2967),自然不可能对中国古史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期,也不可能正确理解每个时段的社会性质。那么,黎文为什么能够打通“三个时代”从而“通古今之变”呢?这就主要得益于黎虎先生深厚的学术功力、丰富的学术经历、宏阔的学术视野以及超乎伦常的史才史识。黎虎先生1959年大学毕业之前,曾参加中央民委组织的少数民族调查,深入鄂伦春族一年时间,同时系统研读了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等著作,对于所谓的“原始社会”(即“第一时代”)有了直观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参加工作以后,受组织安排随杨绍萱教授学习金文和担任《中国历史文选》教学,阅读了《诗经》《尚书》《春秋左传》等先秦古籍,并参加了1977年八、九月间的晋、陕、豫、冀访古之行,遍访四省重要考古遗迹,从而对所谓的“奴隶社会”(即“第二时代”)有了颇为深刻的理解;20世纪80年代转向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以后,又上溯及秦汉下延至隋唐,从而贯通了汉唐史的研究,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所谓的“封建社会”(即“第三时代”)也有了深刻的认识[9]。放眼当今之学界,能够打通“三个时代”、对每一时代都有较为深入认识和理解并做出卓越研究成绩者,虽不敢说黎虎是绝无仅有的一人,但肯定也是寥寥无几。黎虎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的研究上提出贯通古今、充满创新的体系性见解,实为其六十年来“通古今之变”史学涵养与实践的必然结果,可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三、创新突破,成一家之言

史学研究的崇高境界,不能仅仅止步于“通古今之变”,还必须在此基础上,提出创新性、突破性、体系性的认识,从而“成一家之言”。黎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摆脱“五种生产方式”等传统观点束缚,从中国历史事实和中国历史特殊性出发,将中国古史划分为“三个时代”,并合乎逻辑地界定和论证了“三个时代”的社会性质,从而在中国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提出了全新的体系性认识,形成对这一传统重大历史问题研究的创新性、突破性的成果,是为“创新突破,成一家之言”。

创新和突破既是黎文对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也是支撑其“成一家之言”的基础。从宏观层面上讲,中国古史“三个时代”的提出,以及根据“三个时代”主要矛盾关系判断其社会性质的观点,不仅在学术上自成体系,而且是一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精神的全新的、创造性的理论建构,为此前学术界所未见。何以言之?首先,“三个时代”的命名,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学术创新,体现出学术原创意识和勇于突破旧有框架束缚的求真精神。以“五种生产方式”为理论基础对中国古史进行分期和社会性质界定的传统观点,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和理论误区,便是以欧洲模式作为“普世性”的价值观研究中国历史,却忽视了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因此,所得出的相关认识或结论也就不可能符合中国历史实际。为何说“三个时代”的理论观点,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历史所做出的科学论断呢?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中国历史哲学的研究来说,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以及在阶级社会历史阶段的阶级矛盾,也是需要认真关注的问题,并且要将之作为基本的方法论,贯彻到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分析中。但是,如果仅仅只注意这些方面的矛盾运动,是不是就能够达到认识中国历史、建设中国历史哲学的目的呢?中国历史的特殊性是不是就能够得到体现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仅仅是注意到社会矛盾的这些方面,是不足以认识中国历史的特殊性的,这样建立起来的历史哲学,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哲学的属性的。”[10](P136)上述引文所说的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以及从阶级社会历史阶段的矛盾出发,以研究历史问题,皆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核心观念。但据此仍不足以研究中国历史,还必须充分注意中国历史特殊性的一面。黎文显然并未停留于上述层面,而是在此基础上从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出发,进一步提出了在中国历史上掌控“皇权”则得以掌控一切,而这“一切”则集中体现为对于“吏民”的掌控。紧接着,又用四个专题(即“‘吏民’是皇权体制下的编户齐民”“‘吏民’是皇权体制的基础”“吏民的反抗推动皇权统治周期性调整”“吏民与皇权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剖析,从而呈现了中国历史的特殊性问题——皇权与“吏民”的矛盾问题,进而指出“皇权”与“吏民”的矛盾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乃是从秦至清存在两千多年并导致中国历史缓慢向前发展的根本原因,直接体现了“建立符合中国历史的理论体系”的学术目标,这样就把对于中国古史的认识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而不是停留于已有的普世性历史规律的认识水平。很显然,黎文在探索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而且拓展性、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而完成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学术创新,因此其所构建的关于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三个时代”的学术体系,乃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精神的“一家之言”。

创新和突破作为“成一家之言”的基础,不仅表现为宏观层面上的创新性学术体系的建构,还表现为诸多次一层级论述或观点中的创新之见,这方面的例子可谓俯拾皆是,兹略举数例以资说明。

(一)君主与专制集权制度的产生,及其与中国古代经济形态、中国地理环境的关系等问题,皆提出了不拘成说的创新之见

中国历史何以从前国家时代进入国家时代就实行专制集权,而非如欧洲那样既有专制集权制度也有民主制度?中国古代专制集权政治形成以后,不仅长期延续,而且呈日益加强之趋势,其原因何在?要解开上述诸多谜团,就必须从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及其生产关系去求索。黎文指出:中国自进入国家形态之后直至清朝的几千年里,一直实行专制集权制度,乃是从前国家形态时期即种下根源,尽管其形成原因有多个方面,但根本原因却在于漫长的宗族性协作农业。随后,黎文从西周“藉田”礼切入,对这种宗族性协作农业与专制集权制度的渊源关系进行了阐释,认为权力产生于“氏群”时期的农耕活动,并逐渐演变为专制集权,直至专制集权观念演变成古代中国民众的群体性意识,这个历史演变过程的要点有三:一是从宗族性协作农业生产中逐渐产生“氏群”领袖 ,这些“氏群”领袖通过安排、指挥农事活动而获得威信,后来发展成为“君”;协助“氏群”领袖负责各个环节工作的成员,发展成为日后的官员和官僚体制;广大“氏群”成员,则因长期处于“氏群”领袖的安排、指挥下从事农业活动,再加上族众与“氏群”领袖人物之间的血缘、亲情等因素,从而推动族众对“氏群”领袖崇敬和服从心理的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对领袖人物的崇敬和服从被当成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从而形成了服从专制集权政治的群体性意识,而这种群体意识被带到国家出现之后,就直接变成对权力的崇敬和服从了。二是“氏群”领袖的权力是从收取“贡赋”中培育出来的。“氏群”阶段的“贡赋”与国家产生后的强制性敛取不同,是在前国家时期对于农业剩余产品的自愿、主动交纳。在指挥农事中成长起来的“氏群”领袖人物,同时又是祭祀的主持者,因而从农产品中收取祭祀所用贡物必然是他们的职责之一。祭祀用品的交纳经历了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最初,交纳祭祀物品是氏群成员心甘情愿的行动,因为这是敬奉祖先和神灵所必须。收取贡物的领袖人物从中渔利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权力的扩张而逐渐产生并日益普遍和加强,原先自愿的交纳逐渐向强制性交纳转化,原来属于领袖人物为公众服务的宗教性善举也逐渐演变为牟利的、剥削的手段,国家建立之后遂成为法定义务,可见“氏群”领袖人物的权力,就是在收取“贡赋”一步步成长壮大起来的。三是单一农业经济是专制集权制度沃土。地理环境对于中国古代集权制度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中国黄河流域的土壤和气候都十分适宜发展农业经济,因而黄河流域成为中国古代农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并凭借发展起来的农业经济实现了向国家的过渡,再加上这个地区交通便利,权力易于集中,所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就诞生于此。另一方面,凡事都要一分为二,有利就有弊,尽管黄河流域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但并不等于中国文明发展的整体环境也是优越的,黄河流域固然具有发展农业经济的优势,同时却由于环境相对闭塞而不利于其他行业的发展,因而中国古代一直都以单一的农业经济为立国的基础,便是由此而产生[1](P52-55)。

然则,单一的农业经济为何成为专制集权制度的沃土,并导致中国古代专制集权长期延续呢?对此黎文也提出了创新性阐释:中国古代之所以一直以单一的农业经济为经济主体,完全是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所造成,与西方特别是地中海周边古代文明相比,古代中国文明发展的大环境并不优越,前者由于独特的优越地理条件,诸文明体之间的交流便利,海上贸易发展早,民众视野开放广阔,经济上并非单一的农业经济,而是包罗农牧工商经济和奴隶制度,从而在政治制度上形成君主制、民主制等不同形态;中国则僻处东亚一隅,被崇山峻岭和戈壁沙漠包围,周边缺乏先进的古代文明体,虽然东部临海,但是诸如古代日本列岛社会发展后进、资源贫乏,对于中国缺少吸引力。这种地理环境严重限制了中国与外界的交流,民众视野因之狭窄而封闭,经济上则是以单一的农业经济为主体,尽管家庭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一定发展,但基本上还是农业经济的附庸和补充。这种单一的农业经济正是中国古代历史特殊性的根源,这种经济形态有别于工商经济、游牧经济等形态的特点之一,是它要求生产者与土地牢固的、稳定的结合,受限于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以及天时、季节的制约,“在这经济形态下,只有全体民众的绝大多数全年的投入方能保证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回报。”[11]由于这种单一农业经济的投入大而回报少,使得敛取剩余价值的难度加大,必然日益伴随并强化高压的手段,加以漫长的群聚社会,氏族、宗族结构的不可代替性,中国古代国家就是从这种宗族性协作农业中逐步酝酿、逐步形成的,这样形成起来的国家体制必然是一种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权。国家产生之后,宗族性协作农业依然延续,直到铁农具和牛耕出现,到了“第三时代”农业生产模式才摆脱宗族性协作农业而逐渐成为地缘性家庭个体农业,从血缘性“众庶”变为地缘性、个体性的“吏民”,但是,这趟从“氏群”时代出发的列车已经加速度到极限,“吏民”所受到的控制和剥削更加严重,故这种变化不仅没有影响、削弱专制集权,反而把专制集权模式由王权推进到皇权,把中央专制集权推进到专制独裁。由此可见,单一的农业经济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专制政体长期延续,社会发展迟滞的根本原因。此外,中国古文明发展环境的另一个特点,是周边民族关系的复杂和险恶,被诸多社会发展滞后而经济形态与中原地区不同的族群环伺,他们时刻觊觎垂涎于这个大粮仓里的粟米布帛,“而亟病中国”,使得立国于中原农业经济区之上的政权面临易攻而难守的困境,在这种形势下,统一的专制集权成为必要,所谓“桓公救中国而攘夷狄……以此为王者之事也”⑨,把抵抗四夷入侵视为“王者之事”,表明保护中原农业区必须以统一的专制集权以为保证。

(二)对“第二时代”王权层级性特征、王权与皇权的联系与区别等所做出的合理阐述,不仅突破学术界既有“王权主义”观点的囿限,也构成了重要的学术创新

对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探索,中国学术界已经走过近百年的历程,其间提出过多种观点,一度形成“百家争鸣”的可喜局面。在众多学术观点中,刘泽华所提出的“王权主义”理论,被公认为重大创获之一。2000年,刘泽华在出版个人专著《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的同时,还出版了由其主编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书,不仅将其思考、研究二十余年的“王权主义”提升到“政治哲学”的层面,而且形成以“王权主义”为基本特色的学说思想体系,进而形成“刘泽华学派”⑩。刘泽华或“刘泽华学派”所主张的“王权主义”(或曰“王权专制主义”)的核心义旨大致如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权支配社会”,与“王权”意义相同的还有“君权”“皇权”“封建君主专制”等等;王权是基于社会经济而又超乎社会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王权体系同时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并在社会的诸种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王权是社会诸种权力中的最高权力,对日常的社会运转起着枢纽作用;社会与政治动荡的结局,最终还是回复到王权秩序;中国早在商、周时代即已产生“王权主义”观念;其后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笼罩于王权体系之下,以王权为旨归的政治哲学为王权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和价值度座标,其间王权虽然有起伏,但王权模式则一脉相承,云云。

刘泽华所提出的“王权主义”理论,对于史学界重新审视和评估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等重大史学理论问题,确实很有启发意义,极大促进了中国史学界的思想解放,一度引领了学术风向。然而,“王权主义”理论也存在局限和不足,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刘泽华“王权主义”理论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二:一是对“王权”的界定具有单一化、绝对化的倾向;二是对“王权”与“皇权”不加区分,甚至混为一谈。然而,将“王权”单一化、绝对化甚而混同于“皇权”,必然直接影响到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判断,因为按照其“王权”即“皇权”“君权”或“封建君主制”的逻辑,则中国自夏商周确立“王权”起,其后所经历的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各个时期,其社会性质并无不同,皆可概括为“王权”体制、“皇权”体制或“封建君主制”,如此一来,还有什么必要再来讨论中国古史分期的问题呢?很明显,这种将“王权”“皇权”混同的、单一化的“王权主义”理论,并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用它来解答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问题,不免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淖。

无论“王权”,还是“皇权”,皆为讨论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所不可回避的问题,黎文讨论的重点主要也是围绕“王权”“皇权”而展开。黎文对于“王权”与“皇权”的认识及其内涵的界定,与前述“王权主义”理论存在着重大差别。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明确界定“王权体制”所存在的历史时期——夏、商、周,认为只有夏、商、周的政体才是典型的“王权体制”,其后的春秋战国亦即秦统一之前,与夏商周尽管同属于“第二时代”,但其政体已非夏商周那样的典型“王权体制”,而是处于“王权体制”向“皇权体制”的过渡时期。秦统一之后,直至明清,则为“皇权体制”主宰的“第三时代”——“皇权吏民社会”。

其二,对“王权”与“皇权”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认为二者为中国古史发展不同阶段的产物,绝对不能混同,相对于“氏群”阶段的“大人”来说,王权是集权的、专制的,但相对于“第三时代”的皇权来说,王权又是相对弱小的、分散的。王权是建立在分封制基础上的相对集权、相对专制,皇权则是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上的绝对集权、绝对专制,二者有明显区别。王权相对于皇权来说要弱小,这是因为王权是分散的,其权力被分散于众多诸侯和大小宗族,尽管他名义上是“天下”的共主。王对于作为其统治基础的广大“众庶”的掌控,也是分散而曲折的,与后来的皇权对于其统治基础的“吏民”那种一竿子插到底的严密掌控有重大区别,因为“王”只能直接掌控王室所属“众庶”,对于数量更多的“众庶”,则必须通过诸侯、宗族作程度不同的间接掌控。

其三,从夏商周时期的社会矛盾关系分析入手,在肯定“王权”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原生王权”与“次生王权”的概念,认为这个时代的主要矛盾关系是由“原生王权”“次生王权”及其与“众庶”的矛盾关系综合而成,是一种层级性、多元性的王权与“众庶”的矛盾关系。王朝创建者的王权为“原生王权”,由原生王权所分封的诸侯、卿大夫等不同层级的局部性权力实体为“次生王权”,因为他们是王权在不同层级中的延伸和扩散,他们在自己的疆土范围内也实行如原生王权那样的统治方式,到了春秋时期他们纷纷称王,就是这一原生王权延伸和扩散的必然的、后续的效应。除了上述主要矛盾关系之外,其重要者尚有原生王权、次生王权与“野人”的矛盾关系,论者往往笼统将“国”“野”关系谓之“国野对立”,其实“国野对立”主要是原生王权、次生王权与“野人”的对立,因为“野人”被王权统治者用于农耕和其他役使。所以,“国野对立”也是夏商周时期主要矛盾关系之外的又一重要社会矛盾关系。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原生王权”与“次生王权”的提出,对于先秦史研究的重大意义。“原生王权”“次生王权”作为首次提出的概念,对于先秦史研究极具学术价值,主要表现为它把先秦时期的政治结构条理化了,这一时期复杂的政治结构因此而变得简明清晰,依据其观点,这一时期的“王权”不仅包括夏、商、周王的“原生王权”,还同时包括了诸侯卿大夫等“次生王权”的权力梯队,因此,“王权”实际上是一种包含多个层级的综合权力,据此不仅可以更为圆融地诠释三代所实行的“分封制”,夏、商、周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也因此譬如破竹,迎刃而解了。反观原来的“王权主义”理论,则因为将“王权”单一性地理解为商王或周王的权力,从而将三代时期“王权”的构成简单化,不仅直接忽略了夏、商、周所实行的“分封制”这一政治前提,而且因为将“王权”混同于“皇权”,从而无法对三代以后特别是秦统一之后的社会矛盾、社会性质等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区分和解释。

黎文另一重要学术创新和突破,还表现为深刻阐释了“王权”与“皇权”的联系与区别,将“王权”“皇权”分别断定为“第二时代”“第三时代”的基本政体,进而剖析其社会主要矛盾,最终将这两个时代分别定义为“王权众庶社会”和“皇权吏民社会”,从而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的研究上取得重要突破。原有“王权主义”理论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将“王权”与“皇权”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认为“王权”即“皇权”,根据其理论逻辑,不仅夏商周三代时期的社会性质与春秋战国时期没有什么差别,就是与从秦至清两千多年期间的社会性质也没有什么不同,显然这并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黎文明确区分“王权”与“皇权”的同时,又认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不仅有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而且存在着延续、传承的逻辑关系。首先,王权与皇权都是以“权力掌控”与“人力掌控”作为关键和基础,故无论王权还是皇权,都具有专制、集权的特征;其次,皇权是由王权发展演变而来,它们之间存在着自然的传承关系,皇权是王权“绝对化”的结果。以上两点是王权与皇权之间的联系。不过,王权与皇权之间也有着根本上的差别,首先二者掌控权力、人力的方式不同,王权对于权力的掌控是一种相对专制集权,对权力的掌控是多元的,表现出层级性、分散性的特点,皇权则是一种绝对专制集权,是一元性的中央集权和君主绝对专制;对于人力的掌控亦然,王权掌控“众庶”,是一种血缘性、群体性的相对掌控,“众庶”是多元性的宗族所有制,分统于大大小小的宗族,分别属于王或各级诸侯贵族,皇权掌控“吏民”,则是一种地域性、个体性的绝对掌控,“吏民”全部归诸国有,其所有权是一元性的“国有制”,集中掌控于最高统治者——皇帝。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历史发展演变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乃是对人力(人口)的掌控,如何掌控人口或掌控人口的方式,直接决定了历史形态的演变。中国古代对人口掌控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从无到有,从宽到严,直至最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紧紧地掌控在专制皇权的手中;中国古代人口掌控的发展演变,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从无君到君主,从王权到皇权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国所处自然地理、政治地理环境,周边没有强大而先进的国家,没有更多的其他资源,唯一的重要资源是人口。人口与另一重要资源——土地相结合,成为社会财富的基本来源。一部中国史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一部人口掌控史,由松散而严格。无君时代的人口,并无严格掌控,由“姓”群向“氏”群松散演进;王权时代的人口掌控向前迈进了一步,呈现紧缩的趋势,人口由“氏”群缩小为天子、诸侯和大小宗族掌控下的“众庶”;及历史进入皇权时代,人口的控制越来越紧,直至最终全部纳入皇权掌控之下,众庶被分化为个体,编制于户籍之中,被称为“吏民”。

在上述关于“人力掌控决定社会形态”的理论阐述中,尤其具有创新意义者,为其中所强调的“精神”控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力(人口)掌控”问题,学术界已有所关注,但多从“经济”“超经济”剥削的角度入手,对于人身束缚或人身控制展开论述,而基本不谈“精神控制”。黎文则特别强调了对“吏民”的“精神控制”,指出皇权时代对于人口的掌控,不仅将“吏民”全部纳入编户,集中管理,还通过“重农抑商”“地著”等政策将“吏民”束缚于土地,以强化对“吏民”的人身控制,与此同时还十分注意加强思想意识方面的控制,从秦朝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到汉代“独尊儒术”“以孝治天下”及其后的“三纲五常”等伦理教育,将“吏民”的思想牢牢控制于皇权体制之中。正是由于“吏民”从人身到精神层面都受到了严重束缚,因而他们的自主性、创造性遭到了严重抑制,其最终结果就是造成中国历史发展的缓慢乃至萎靡,最终在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中落伍。

(三)阐述“吏民”及其相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观点,皆为此前学术界所未曾论者

“第三时代”亦即“皇权吏民社会——秦至清”部分,为黎文重点讨论的主体,其中对于“吏民”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地位和重要性的论述,不仅“成一家之言”,而且充满学术创新意识。随着“众庶”转化为“吏民”,中国历史也从第二时代的“王权众庶社会”进入第三时代的“皇权吏民社会”,从“众庶”转化为“吏民”的关键措施,则在于编户制度的建立,文献明确记载的编户制度为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及至秦灭六国,完成全国统一,便把这种编户制度推行于全国,“众庶”从此变成“吏民”——皇帝直接管辖的编户齐民。“吏民”的形成,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影响极其巨大,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政体从“王权”转变为“皇权”,就是建立在人力掌控方式从“众庶”到“吏民”的转变这一基础之上,从秦至清二千多年的专制皇权的统治基础就是广大的“吏民”,换言之,“吏民”作为由下层小吏与普通民众为主体组成的基层社会群体,这种“吏民”一体性结构乃是中国古代皇权统治的基础。这样,“吏民”在中国历史的作用、地位和重要性就得以凸显出来。与“黔首”“百姓”“民”“细民”“小民”“编户”“齐民”等词汇的意涵相较,“吏民”一词的社会历史内涵最为丰富和最有代表性,从户籍制度而言,“吏民”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从社会结构而言,“吏民”是社会金字塔的底层;从国家统治而言,“吏民”是各级政府管治的基本民众。“吏民”产生于战国时期,既与其间郡县制下的编户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也与其间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变的政治背景有密切关系。秦汉以降的皇权体制,就是建立在对全国人力资源的掌控之上,而这又主要依赖于编户制度的确立,编户制度是掌控人力资源的重要保证,中国古代皇权体制得以延续两千年之久的关键,在于严密的编户制度确保皇权对人力资源的控制。

“吏民与皇权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作为第三时代亦即“皇权吏民社会”的四个主要特征之一,也是黎文所重点阐述的核心论点之一。每个社会中都存在着纷繁复杂的诸多矛盾,其中的主要矛盾关系决定和制约着其它矛盾关系,决定了这个社会的盛衰兴亡、治乱安危及其走向,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民众的生存状况,从秦至清两千年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就是吏民与皇权的矛盾。尽管地主与农民(佃农、雇工)的矛盾也是这一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但绝非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传统的主流观点,一直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看成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关系,并将“皇帝”(“皇权”)当成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完全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

首次提出“吏民地主”的概念,形成对“地主”问题的全新见解。以往学术界多数笼统地用“中小地主”以指编户齐民中的地主,实际上并不确切,因为其他群体中的地主未必全是大地主,“吏民”中也未必没有大地主,故以“吏民地主”称呼这种地主,更为恰当。中国古代的地主,广义而言包括“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种。“皇权地主”主要由皇帝、皇室地主、官僚地主构成,“皇权地主”寄生、依附于皇权,是从皇权土壤中形成并发展起来,同时随着皇权的衰亡而衰亡,故其形成、发展及衰亡均非经济原因作用的结果,而是政治原因作用的结果。皇帝作为最高的地主,不仅全国的土地和“吏民”都归其所有,而且他还运用皇权而占有大量土地、山林川泽,使之成专属私产。“吏民地主”即“吏民”中的地主,与“皇权地主”有本质区别。一般来说“吏民地主”并不因皇朝的盛衰兴亡而盛衰兴亡,他们的形成发展及衰亡,主要不是政治原因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原因作用的结果。“皇权地主”属于统治集团营垒,“吏民地主”属于被统治者。“皇权地主”本质上是皇权统治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一种体现和产物。吏民与皇权的矛盾包含着与皇权地主的矛盾在内。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皇权并非皇权地主阶级的统治或专政,更不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和专政,皇权高踞、君临于社会任何集团、阶级或群体之上,“皇权地主”仰承于皇权的鼻息而存在、发展,如果它的存在、发展触犯了皇权利益,则随时可以化为乌有。因此在“第三时代”,不仅“吏民地主”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者,“皇权地主”也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者,只有皇权才是社会的主导者。

对地主与农民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兼并等问题的阐释,是黎文在“地主”问题上的又一创新性见解。土地兼并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过去讲“地主剥削农民”,土地兼并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兼并土地一向被视为地主压迫农民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细究其用以论证“土地兼并”的史实,就会发现其所举的事例,多为皇室地主、官僚大地主的土地兼并行为,而基本未见“吏民地主”兼并土地的例证。黎文则在承认存在土地兼并这一基本史实的前提下,将土地兼并区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皇权地主”所进行的土地兼并,“皇权地主”兼并土地多是通过强迫性的政治手段实现的,是皇权的体现和延伸,属于皇权与吏民矛盾的组成部分;另一种是“吏民地主”所进行的土地兼并,主要是通过购买、置换等经济手段完成,而非通过强迫性的政治手段实现的。因此,“皇权地主”与“吏民地主”兼并土地之间的差异,并不仅仅是二者兼并方式的区别,而是在性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前者是一种带有暴力性质的强迫性土地兼并,后者则是一种带有交易性质的自愿性的“土地兼并”。

地主与农民(佃农、雇工)之间的矛盾,作为“第三时代”社会的重要矛盾关系之一,历来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传统观点一向从阶级对立的角度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认为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乃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残酷剥削和压迫的具体表现。对于这个曾经长期统治中国史学界的主流观点,黎文并不认同,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历史事实,对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系统性的诠释,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见解,从而让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经典理论问题重新焕发光彩,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索这个问题拓展了全新思路。首先,地主与农民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地主与农民(佃农、雇工)之间的矛盾主要从两个方面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引发;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农民租佃地主土地而导致。其次,由于土地兼并发展起来的租佃关系,必然形成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关系,故佃户处境悲惨的记载亦时有所见,但沦为佃农者毕竟是农民中的部分成员,大多数农民还是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这是国家编户的主体。此外,租佃关系不仅发生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还发生在一般农民之间。因此,租佃关系绝不仅仅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还含有农民之间的互助互利关系。契约性租佃关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关系,地主对佃户的租税征收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并不介入,是一种私人行动,这与皇权对“吏民”的征敛依托国家权力而实施的国家行动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别不啻天壤。基于此,虽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这一历史时代的重要矛盾之一,但是它不可能超越“吏民”与皇权这一主要矛盾,而成为这一历史时代的决定性的矛盾关系。

四、立足本土,彰显中国特色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既是为了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也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贺信精神,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史学,2019年12月23—24日,由中国历史研究院主办的“首届全国史学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全国40余所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会议主题,展开热烈讨论,达成基本共识。正是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以下简称“三个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新形势下,黎文正面提出并回答了中国古代历史所经历的“三个时代”,以及各个时代特别是秦至清这一历史时代的社会性质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响应并践行了党中央的号召,为构建“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何谓“三个中国”的历史学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如何构建“三个中国”的历史学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我的理解是,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术界既有研究成果,从中国历史事实出发,实事求是,进行创新性、系统性的探索和研究,提出能够反映中华民族传统和特色而又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学术观点,并恰当运用中国本土的语言、词汇和概念进行表达,从而构建具有“三个中国”的历史学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况诸黎文,可谓完全符合上面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三个中国”的话语体系,首先应该体现为语言表述必须具有浓厚醇正的中国色彩,以实际行动坚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的文化自信之路

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之后,包括历史学界在内的中国学术界积极响应,一致表示要在学术研究和学术对外交流中“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如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历史研究院长高翔在“首届全国史学高层论坛”做主旨发言,就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史学如果不讲中国话,就不可能有尊严、有特色,而没有特色的学问,就不会与其他国家学界展开平等的对话。”然而,一直以来都是言之者众,而付诸行动者却几乎未见。黎文则以实际行动坚持了“讲中国话”,在序言开篇就明确表示:“尽量以中国本土固有词语概念进行表述,但不论本土固有还是域外引进的,均尽量避免义涵不清、含混模糊的词语概念,以免徒增歧义,节外生枝。……努力写出‘土产’的而非舶来的‘转基因’的中国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俾建立中国史学的话语体系助一臂之力。”[1](P46)证诸黎文的具体内容,其研究思路确实真正做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立足中国”,坚持以本土的、民族的语言“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例如,对于中国古代“三个时代”社会性质的表述、对第一时代“三个阶段”的表述,全部采用中国本土固有的词语概念,具体说来,就是将“三个时代”分别命名为“无君群聚社会”“王权众庶社会”“皇权吏民社会”,其中的“君”“王”“皇”“群聚”“众庶”“吏民”皆为中国的古文字和历史文献频繁出现的词汇,可见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表述,直接摈弃了西方学术界所发明的词汇或概念,而代之以带有浓郁“中国特色”的本土固有词汇。在论述第一时代“三个阶段”时,也全部采用中国本土固有词汇,分别称之为“兽群”(即“兽处群居”的简称)阶段、“姓群”阶段和“氏群”阶段,其中“姓群”和“氏群”的概念,更是西方历史所无而为中国古代社会所独有者。黎文对“无君群聚社会”到“王权众庶社会”演进轨迹的阐述,不仅完全使用中国本土固有词汇,而且于史有徵,如唐人柳宗元《封建论》有云:“彼其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故近者聚而为群。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众群之长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属,于是有诸侯之列……”又,近代学者严复在翻译英文society时,从中国典籍中拈出“群”字对译,故“社会学”一词,严复译为“群学”(按,1897年,严复开始翻译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的名著《社会学研究》,1903年上海文明编译局正式出版,定名为《群学肄言》,190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又出版《订正群学肄言》,在这部著作中,严复将英文society翻译为“群”),相比日本学界所译“社会”二字,更为贴切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柳宗元对“聚而为群”“群之分”意义的论述,到严复将society译为“群”,再到黎文对“无君群聚社会”的阐释,雄辩地证明了,唯有运用中国本土固有词汇来研究和解释中国历史问题,才最有可能接近中国历史发展的真相。正如黎文所说,“群”是人类出现之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经历从“兽群”到“姓群”再到“氏群”三个由低而高、漫长而不同的“群”之后,人类才迈进阶级社会的门槛。不宁唯是,黎文还根据先秦姓、氏两分的特殊制度,进一步将“兽群”之后的“群”区分为“姓群”与“氏群”两个阶段,以对应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人类早期社会演进形态,不仅契合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世性”规律,而且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因为“姓”“氏”乃是中国独有的历史文明。据此可以认为,黎文在概念术语的运用方面,注重发掘本土原生性资源,坚持使用本土固有词汇阐释中国历史问题,既展示出浓郁的“中国特色”和鲜明的“中国风格”,也以实际行动响应了构建“三个中国”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倡议。再如,在“第三时代”的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吏民与皇权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其中所引用资料更是体现出浓郁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因为用于论证的历史资料,除了多数学者所习惯引用的普通文献资料外,还引用了大量的唐诗作为论证的材料,使其结论更具说服力和形象性,“以诗证史”“诗文互证”既是对文史学界既有良好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彰显“三个中国”的直接体现。

(二)“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术体系,应该是一种具有鲜明本土特色、富于开放包容精神、充分体现文化自信的创新性学术体系。这个学术体系首先必须克服两种极端倾向,一是闭关自守、抱残守缺、夜郎自大、唯我独尊;二是数典忘祖、崇洋媚外、全盘西化、唯西方话语马首是瞻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第一种倾向对中国学术界的影响已经日趋式微,我们要警惕的是第二种倾向。由于中国学术界自身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学者对于目前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研究现状产生了不满情绪,因此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西方的一些学术理念或话语体系,更有一些学者从以前的“言必称马列”,变成了“言必称欧美”,全盘接受了西方的学术话语体系。尤其应该引起我们警觉的是,西方学术界所精心构建的“欧洲文明中心论”对中国学术界已经造成了消极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对我们的“文化自信”形成了干扰和冲击。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中国学术界开始陷入西方学术话语体系的陷阱,不少学者热衷于套用西方学术界所发明的一些词汇或概念,从早先的“帝国”一词,到近来颇为流行的“内亚”“历史书写”“史料批判”……等等,一股“洋八股”的风气扑面而来,仿佛只有在文章中使用了这些从欧美舶来的新词汇,才能够体现出学术创新,实则大谬不然,对于学术界所兴起的这一崇洋媚外的恶劣风气,有学者已经给予了尖锐的批评[12]。

事实上,只要稍加思索,对于这种“挟洋自重”风气的荒诞及其背后隐藏的“文化阴谋”还是不难发现的,追究上述“洋八股”的出处,无外乎如下两个来源:一是源于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泛滥及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先是哲学、文艺理论等领域,而后波及历史学界,受其不良风气影响,一些历史研究者开始将真实的历史和“文本”“叙事”等概念等量齐观,标举“历史书写”“史料批判”等名目,以摆弄文字、解构主流为能事,其结果必然会堕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深渊。二是源自美国新清史、日本满蒙研究的影响,上述美、日学者的基本理念、研究方法,皆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思潮下的学术传统(其中尤以日本的满蒙研究,为其典型代表),其动机和目的绝非单纯的学术研究,而是为了配合或服务其干涉侵略他国的政策而寻找历史依据,因此他们的研究往往罔顾基本史实,刻意夸大所谓“内亚”(Inner Asia)因素在中国社会历史演进中的作用,或标举所谓“欧亚大陆东部史观”,鼓吹将中国“相对化”“去中心化”,其结果必然是消解了中国历史发展自身的主体性,进而歪曲和抹黑中华历史传统,制造和宣传“中国威胁”论。

再如,“帝国”一词,并非传统中国的固有词汇,而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过程中诞生的新词,它何时首次出现在汉语中、由何人率先使用,皆不可详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帝国”一词源起于西方,系西方史学界常用的学术用语,原无精准的科学定义,西方学术界使用“帝国”一词,特别是用它来叙述中国历史的时候,实际上往往带有指向性很强的特定意涵,无论是被他们用作总名的“中华帝国”,还是以朝代命名的各个“帝国”,主要不是指以皇帝为首脑的君主制政体国家而言,而是意在标明中国在传统上一直就是一个对外殖民、对外扩张民、对外侵略的国家。中国学者开始使用“帝国”一词,大概始于清末维新变法前后,如梁启超的文章中就有“老大帝国”“大清帝国”之称,此前中国人都是自称“皇清”“国朝”或“大清国”,至于清以前的历代皇朝(王朝),更是从来没有人将中国称为“帝国”的。另外,中国历史上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帝国”。然而,中国史学界不知从何时起,开始接受西方学术界的观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频频使用“帝国”一词用来称呼中国历史上的皇朝,如秦帝国、汉帝国、大唐帝国、大明帝国、大清帝国……等等,仿佛使用“帝国”一词,立刻就可以让中国的历史更加辉煌、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强大似的。事实上,当中国学者使用“帝国”一词取代中国固有的“王朝”或“皇朝”等词汇,不仅全然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甚至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堕入西方话语体系的彀中,因为从近代以来“帝国”一词开始包含强烈的殖民、扩张和侵略意蕴,以此指称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政权,岂不等于是说从秦至清的历代皇朝一直都是奉行殖民、扩张和侵略政策的国家?循此逻辑,则中国广袤的领土岂非都是殖民、扩张和侵略而来?如此一来,新疆、西藏、台湾甚至是内蒙古,还能够说是“中国固有的领土”吗?以此言之,西方学术界用“帝国”指称中国历代皇朝,以及围绕中国历史研究所提出的“内亚”等词汇,皆不能排除其别有用心的图谋,隐含着藉学术研究之名而行分裂中国之实的文化逻辑,可谓包藏祸心,阴险之极!

因此,对于西方的学术概念、学术话语或学术体系,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从中汲取有益的见解,但绝对不能照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尚且不可生搬硬套于中国历史研究,更何况那些带有强烈“欧洲文明中心论”倾向的学术用语或学术观点呢?在这个方面,黎文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因为无论是具体的探索研究,还是语言表述方面,黎文始终坚持“三个中国”的立场,充分体现出“文化自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心态,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学术立场并非对西方学术界的简单排斥和拒绝,恰恰相反,对于西方学术界有价值的观点,黎文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针对性地予以参考和借鉴。例如,对于美国人类学者塞维斯(E. Service)等人所提出的游团说、酋邦说,以及以往引进的“军事民主制”“新进化论”等观点,黎文都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价,认为中国学者应当学习他们的研究方法和其中的有益见解,而不必照搬他们的结论,即“不必囫囵引进其新概念,而可以吸取其中有启发意义的见解以为我所用。”应该说,这才是对待西方学术话语、学术体系的正道,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精神的正确做法。

(三)“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术体系,应该是坚持严谨、踏实的学术作风,从整体、全局的角度对历史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进行探索,从而构建起史实充分、理论系统、逻辑通畅、符合实际、史实与理论完美结合的学术体系,而非忽略整体和主流、对邻猫生子式的细微问题进行繁琐论证的“碎片化”研究

构建“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术体系,首先应该是一个学风建设的问题。当前中国历史学界存在着一股十分严重的浮躁学风,这种浮躁学风一则表现为不能沉心静志,一味追求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结果制造出大量低端的、重复性的、毫无价值的学术泡沫甚至是学术垃圾,二则表现为研究缺乏整体性、宏观性、全局性的学术视野,呈现出日趋严重的“碎片化”倾向。对于前者那种低劣性的“学术成果”,由于已经有学者进行过深刻的分析和批评等原因,故而不难辨别;后者则因为其表面有着“精细的论证”而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因而尤其值得我们警惕。这也正是前揭高翔院长在“首届全国史学高层论坛”的主旨发言中,将这种“碎片化”研究倾向作为浮躁学风的一个重要表现而加以批判的原因,高翔院长指出:当前学风的浮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碎片化”,“碎片化”貌似严谨,实际上是用盲人摸象的方式对一个极端细微的问题进行繁琐论证,而忽略了整体和主流,历史学要把握长远、大局、主流、本质和规律,这才是真正的历史学。“碎片化”则是回避关键性问题、本质问题、全局性问题、规律性问题,本身就是学风浮躁的表现。第二,所占有资料本身就经不起推敲。以此言之,唯有坚持“把握长远、大局、主流、本质和规律”的史学研究方法,对历史问题作全局性、整体性的探索,并坚决反对“碎片化”的浮躁学风,才有可能成功构建“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术体系。

构建“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术体系,还必须坚持“论从史出”,坚决反对“以论代史”,这是历史研究者必须坚持的基本学术规范。史料是历史研究的依据和基础,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个基本准则,全面搜集、掌握相关历史资料,乃是进行历史研究的前提,没有对相关史料的全面性掌握,就没有办法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如果仅仅止步于对史实的全面把握,只能算作堆砌史料,还称不上真正的研究,真正的历史研究是在掌握史实之后,对这些史料进行合理、准确的解读,从中得出合乎逻辑的认识或结论,进而对这些认识或结论进行提炼、抽象、概括,最终形成关于某一个问题研究的理论性、系统性的观点,这样才算完成对这一问题的历史研究。在探索和研究的过程中,无论是史料解读、史实分析,还是对相关结论或认识的提炼、抽象和概括,都必须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合乎正常的思维逻辑,而不能蚕绩蟹匡、穿凿附会,捏饰诡诈以成其歪理邪说。

黎文所构建的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研究的学术体系,不仅根源于雄厚的史实基础与合乎逻辑的论证,而且展示出极强的理论性、系统性,真正做到了“把握长远、大局、主流、本质和规律”,尤为关键的是,其中所阐释的学术理论又不同于那些毫无实际内容的空洞理论,平实的语言蕴含着丰富的哲理,以纯正的本土语言风格讲述了“中国故事”。相较之下,某些学者所谓的理论,往往是扯大旗做虎皮,或拈出几句马列的句子,或拣拾西方学界的几滴余唾,再说些毫无逻辑,连自己都不明白的话去加以“论证”,然后就成为一种理论了。黎文不仅史实充分、理论系统、逻辑通畅,而且史实与理论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毫不夸张地说,黎文以扎实的史料基础、合乎逻辑的论证和系统的理论分析,构建起一个对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研究的体系性认识,对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本质问题、全局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进行了科学而全面的解答,从而将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传统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黎文所展示出来的雄厚史实基础与系统严密的理论分析,很容易体会出来,故无需赘言,这里仅对黎文论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严密逻辑性略作阐述。

黎文无论是史实的剖析或具体的论证,还是理论的阐释或语言的表述,都表现出极为严密的逻辑性。其严密的逻辑性集中体现于对中国古史“三个时代”的逻辑关系及其“逻辑递进”关系的论述,这个部分甚至可谓黎文诸多精彩中的最精彩之处。黎文指出:“中国历史进入君主时代之后,决定历史走向和社会性质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对权力的掌控,一个是对人力的掌控……掌控权力的方式表现为从王权到皇权,亦即由相对专制集权到绝对专制集权的演变;掌控人力的方式表现为从掌控‘众庶’到掌控‘吏民’,亦即由血缘性、群体性的相对掌控到地域性、个体性的绝对掌控的演变。”[1](P58)这段文字不仅是对整部中国古代历史的高度概括,更重要的是将三个历史时代的“逻辑”关系及其“递进”做出了十分准确、深刻的揭示。以第一根红线的权力掌控而言,从第一时代的无君社会到第二、三时代的君主时代是一个“逻辑递进”,第二时代的王权体制到第三时代的皇权体制是一个“逻辑递进”,第三时代的皇权体制之从专制到独裁也是一个“逻辑递进”; 以第二根红线的人力掌控而言,黎文指出:“中国古代对人口掌控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从无到有,从宽到严,直至最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紧紧地掌控在专制皇权的手中”,具体而言就是从第一时代不受政治权力掌控的“群”,到第二时代对于“众庶”的“血缘性、群体性的相对掌控”,再到第三时代对于“吏民”的“地域性、个体性的绝对掌控”,从而深刻地阐明了从远古以来在人力掌控方面的“逻辑递进”。黎文总结道:“一部中国史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一部人口掌控史,由松散而严格。无君时代的人口,并无严格掌控,由‘姓’群向‘氏’群松散演进,王权时代的人口掌控进了一步,呈现紧缩的趋势,人口由‘氏’群缩小为天子、诸侯和大小宗族掌控下的‘众庶’,即宗族人口为王与诸侯所分别直接间接掌控。随着对人口的控制越来越紧,直至历史进入皇权时代,最终人口全部纳入皇权掌控之下,众庶被分化为个体,编制于户籍之中,被称为‘吏民’。”[1](P60)黎文对于三个历史时代的论述是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亦即: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论在权力的掌控还是人力的掌控方面,都逐渐加大加强其掌控的力度和深度,由此可见三个时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深刻的“逻辑递进”关系。

综合以上可知,黎文以深厚的史学功力和传统文化积淀为基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立足本土话语体系,身体力行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具有“三个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号召,正面提出并阐释了中国古代历史所经历的“三个时代”,以及各个时代特别是秦至清这一历史时代的社会性质及其主要社会矛盾,从而形成其关于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的系统性、理论性认识,“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不仅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而且必将为进一步构建“三个中国”的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供助力。

注释:

①按,在20世纪中国历史学界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五种生产方式”论,并非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没有表述过如此机械的模式。除了欧洲部分地区以外,世界上没有其他任何文明、民族、国家、地区实际沿着那样的道路走过来。斯大林的社会发展五形态图式既没有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基础,也没有事实的基础。”(赵轶峰:《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5-6页。又同氏著:《斯大林社会形态五阶段模式探源》,《时代论评》1989年第1期;《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几点看法》,《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二文,对此均有所论述,请一并参考。)

②张金光持此说,详参氏著:《关于中古代(周至清)社会形态问题的新思维》,《文史哲》2010年第5期,第5—31页;同氏著:《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史学月刊》2011年第3期,第9-14页。

③李若晖持此说,详参氏著:《郡县制时代——由权力建构与社会控制论秦至清的社会性质》,《文史哲》2011年第1期,第5—18页;同氏著:《关于秦至清社会性质的方法论省思》,《史学月刊》2011年第3期,第15-17页。

④何怀宏持此说,参《<文史哲>杂志举办“秦至清末:中国社会形态问题”高端学术论坛》,《文史哲》2010年第4期,封2-封4。又,何怀宏后出版专著《选举社会——秦汉至晚清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但主要篇幅讨论的其实是明清时期,对此前秦汉魏晋的察举制、隋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叙述十分简略。实际上,科举制度作为一种选官机制,绝对不可能作为一种统摄中国古代社会性质或形态的核心概念。此外,明清时期的科举能否和唐宋时期的科举等量齐观?科举所推动的社会流动效应能否无限放大?凡此种种,近年学界已有很多反思和质疑。“选举社会”论,作为一种基于社会学视角的静态阐释,历时性考察十分薄弱,尤缺历史学方面的实证基础,以之定义或概括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或形态,不免以偏概全之嫌。

⑤孟祥才持此说,参《<文史哲>杂志举办“秦至清末:中国社会形态问题”高端学术论坛》,《文史哲》2010年第4期,封2-封4。

⑥俞吾金持此说,参见《<文史哲>杂志举办“秦至清末:中国社会形态问题”高端学术论坛》,《文史哲》2010年第4期,封2-封4。

⑦王亚南为“官民对立”说的首倡者和主要代表人物,他在1948年出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首次全面阐释“官僚制社会”理论,其核心观点如下:官僚统治中国社会,并决定中国社会的性质;秦以后的中国社会为“专制官僚社会”(有时亦称为“官僚封建社会”);主要社会矛盾并非“地主制”理论所认定的“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而是“官民对立”;官僚阶级不代表社会上其他阶级的利益,只代表自己的利益。(详参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

⑧张守节:《史记正义·谥法解》,第18页,《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⑨《春秋公羊注疏》卷10·僖公四年,《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249页。

⑩陈寒鸣语,详参陈寒鸣:《刘泽华与“刘泽华学派”》,《衡水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78-86页;《刘泽华与“刘泽华学派”(二)》,《衡水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第7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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