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角色错位风险及疏解

2020-02-22 15:43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243002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语境决策

文 周 宏(安徽工业大学,安徽马鞍山 243002)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有效传播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环节。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分别有着自身明确的角色定位,但三者在传播过程中也会出现角色错位的风险。无论是传播过程中决策方的解释法律及与后两方互动不足、传播方在面向决策方时不当的工具理性定位以及面向受众方时过分的娱乐化的追求还是受众方的媒介素养不足及网络“赋权”后权力的滥用等都呈现出角色错位所导致的风险的特征。可结合三种角色错位的特征分别从强化对法治的信仰与严格执法、强化传播方的社会责任、提高受众方的媒介素养等方面来疏解传播中的角色错位风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了新的要求。即必须:“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1]为了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必须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与普及放到重要地位。而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有时却会出现影响法治思想传播的角色错位风险。为此我们就需要对这种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寻找疏解风险的有效路径,以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效果。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党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要求

自从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理论以来,中外学界对整个世界未来命运的思考从未停止过。置身于全球的风险背景,我们国家以实现“中国梦”为理想的蓝图,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作为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极强的重要体现。

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的党的十九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习近平也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集全民之力共同推进,通过在全社会强化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实现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离不开法治思想传播,只有让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全社会中形成强有力的共识,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思想基础。在我们国家法制文本的建设已经完成的背景下,对于法治文化的建设便成为当下的紧迫任务,也成为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实际状况来看,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显得非常重要,它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效果,也会影响到新时期党的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为了更好地传播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我们必须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为此就需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规律,以应对“自然风险”到“人造风险”演进过程中的各种挑战。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逻辑展开,它需要法治的践行者能对法治思想自身的理论逻辑自恰性予以准确的理解与把握。以此为前提,努力促使法治思想在现实的土壤中能够生根、发芽。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者也必须具有这种认识,必须认识到作为外在强制力量的法治是一个社会赖以运行的保障。正如英国学者彼得·斯坦所说:“社会秩序需要靠一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3]这种外在的强制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是必须的,它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客体的行为自律提供保障的基石。的确,外在的压力如果能保持相当的强度,它会有力地牵引并确保人们对外在规范的敬畏与服从,当然前者本身必须做到完善、合理并能在后者心中完成思想的内化。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一种由各种角色共同参与的协作性活动,传播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事先难以预料的困难,甚或会遇到一系列难以回避的风险,当然这些风险是属于“人造风险”的范畴。

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三种参与角色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全社会形成高度的共识需要系统的、完整的传播过程。这种传播需要多方角色的参与。从总体上讲,这种传播活动主要由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构成。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这里仅仅是为便于分析而作总体上的划分,因为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传播过程中诸种传播参与主体的角色重叠与转换也是经常出现的。甚至在许多时候,思想的传播方同时也成为受众方,思想的受众方也会扮演着思想制造与传播的角色。

决策方是法治思想的提供者与传播任务的分配者。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统一。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应该承担起传播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规划与启动的重任。经过这么多年的建设,我们国家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已基本上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法规的文本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及执政党在每一历史发展阶段的执政理念,既能从传统法治思想中汲取养料,又对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成果进行吸收。同时,行政部门在经过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也针对微观层面的行政事务制定出了相当缜密的行政法规,基本上能对社会生活中的诸种事务做到及时回应。当然,这种制法的实践是符合当下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4]但是,文本层面的法治成果仅为“良法之治”提供了一种可能,真正实现“法的信仰”还需要使文本创造的成果付诸实践,否则它再怎么完善也是一堆废纸。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5]实现真正法治的正义也应该体现在人们对法治思想理解基础上的具体法律实践之中,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应该是法治理论转为行动的中间环节。

传播方是连接决策方与受众方的中间环节,它主要由传统的媒体以及虚拟传播环境下的自媒体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国家政策类的话语体系。媒体需要对这些逻辑性与针对性极强的法治话语作符合民众心理的解释,需要将法治思想进行解读并及时 “输送”到受众一方,努力使后者能够接受这种意义的输出,并能在法治框架下调整自己的思维范式及行为标准。由于传统语境下法治思想的受众方缺乏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与前者进行话语互动,因而容易导致受众方对决策方、传播方的信息依赖。可以认为,传统的单向的传播维度虽然在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三者间的互动不够充分,但总体上后两方对于传播活动的调控还是比较有效的。但在新媒体构成的虚拟传播语境下,情况却有所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话语权力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这也带来了传播中的风险。这正如学者胡百精所说:“互联网重构了公共危机中的信息传播秩序和权力关系,实现了话语权再分配,从而在微观上加剧了具体危机事件的复杂性,在宏观上加剧了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6]这种传播的“不确定性”并非表明我们对其传播规律无法理解,而是对传播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受众方是指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对象,是法治思想传播的最终目标指向。在传统的传播格局下,传播的受众基于自身获取信息的渠道受限,在法治信息获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对传媒的信赖。这种信息依赖也实现了传媒对其法治思维方式的成功塑造,主要原因就在于在传播过程中,传播方所提供的法治思想“原料”是相同的或相似的,提供的法治思维的表达机制是相对固化的。在经过长期的思想传播影响后,受众也会逐渐习惯对于现存法治思维范式的依赖,也能主动运用从传统媒体中习得的范式去解读自身与外部社会之间的规则化生存语境。在这种语境下,受众对传统媒体所设置的议题也是认可的,因为当对这些议题的解读所得出的结论与议题设置的目标相符时,就可能获得传播方的积极评价。但在新媒体出现之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原因在于新媒体环境下出现了“网络赋权”现象,正如学者吴蔚然所言:“新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于信息话语权的垄断,新媒体时代公众由被动接受者的身份变为了主动传播者和分享者,这必然导致权力的分散化,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得以自我赋权。”[7]得到“赋权”的传播受众开始了对信息的加工,甚至能够扮演着思想信息的反向传播角色。

三、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角色错位风险

“角色错位”(Role Dislocation)是指角色扮演者的实际表现与社会、群体、组织、他人的期待和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它是一种扭曲的角色行为[8]。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而言,也存在着参与传播主体因为角色错位而影响传播效果的风险。

对于决策方而言,角色的错位首先表现在其未能做到必要且缜密的法律解释工作,未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自恰性的解释。当解释层面的工作不到位时,受众方就会认为这种法的制定就是非理性的,而被冠以“非理性”标签的法无论其是“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9]。这也容易在法治思想的传播中出现更多无谓的理论争执与思想混乱。其次,在执法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有些执法机关却未能做到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公正判决、冤假错案也绝非个例,而它们的危害也是很大的。正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10]由此,无论书本层面的“法治”再怎么合理,但只要实践中不能真正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底蕴,就可能会抵消掉法治思想传播的效果。再次,决策方未能同时考虑到与传播方以及受众方的关系定位,未能做到对传播过程的有效监督与对传播效果的有效评估,这也是影响法治思想传播的潜在风险。许多法治思想的决策方仅将传播方当成传播的工具,无视传播方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与角色定位,由此就容易造成传播中对传播任务的单向强制而忽视了传播过程应该遵循的规律。的确,工具理性的过分强调必然会影响到决策方的价值追求。法治本身也应该体现为一种价值,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同时,若决策方未能及时回应受众方对法治传播的回馈意见,未能真正激发起受众方在传播过程中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当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出现了信息沟通与互动不畅的问题时,前者就不能及时作出策略性的调整,这也会影响到传播的效果。

对于传播方而言,角色的错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过于消极地应对决策方的传播任务安排,仅将法治思想的传播当成一种强力推进的政策性传播的任务,这就容易将自己仅仅定位为实现前者的工具。这样,法治思想的传播就容易成为一种被动的执行过程,传播方也就容易失去与决策方建立有效互动关系的愿望。工具理性的张扬必然会导致价值理性的退隐。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而言,仅仅依靠工具理性是不可能实现传播活动的价值。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传播方出于自身的生存需要,很容易出现过度迎合市场逐利的逻辑规则冲动,这也容易放弃对主流法治观的捍卫与坚守。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许多传媒都在努力调整自身在社会中的定位。对于主流媒体而言,它们占据着强势的地位,拥有一般媒体所不具有的资源优势,其生存境遇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但众多新生的媒体需要在市场中寻找安身立命的坐标。这些媒体在遵守国家的传播政策以保证主流思想传播的前提下,其商业性功能是无法忽视的。但当对利益的追求缺少必要的外在限制时,就容易走到另一极端。当下一些媒体的追求旨趣有时候是与主流法治观相违背的,这也导致了许多低俗、粗俗的信息内容随处可见。这些媒体在传播法治信息时甚至出现了将法治内容庸俗化的倾向,将追求娱乐明星的饮食起居、绯闻八卦当成主要内容,这种传播往往会消解法治思想传播的效果。

对于受众方而言,受众方在传统的传播语境下基本上是被动地接受外界的法治信息,这是由传统的传播格局决定的。传统条件下经济与科技的不发达导致个体获取法治信息资源渠道的稀缺。而为了满足对更多法治信息沟通与交流的需求,受众方不得不依靠传播方的单向信息输出。传统语境下传播的优点在于传播的指向性较为集中,传播的效果基本上也能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缺点也是明显的,即这种传播容易忽视对受众接受法治信息积极性的激发与接受潜能的挖掘。新媒体语境则改变了法治信息传播的格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网络赋权并使这种权力得到扩散,这就导致了传统语境下法治信息垄断的局面不复存在。这样,虚拟语境既成了法治信息的传播平台,同时也成为了法治信息的生产平台,这也改变了传统语境下传播客体被动接受信息的状况。相比于传统的语境,虚拟语境下的传播受众有了更多的法治信息获取的渠道,并有可能主动地构建更多的法治议题,这也容易弱化前者的传播效果。在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者与传播者看来,传播话语权的再分配导致了传播格局中更多的变数,这正如学者胡百精所言:“话语权再分配不仅带来了多元意见的竞争,也解构了传统的信任机制,引发了信任危机;就大众一端而论,话语权再分配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去中心、反权威,进而走向多样化乃至碎片化的过程,一切都有质疑的必要和可能。”[11]在海量的信息所形成的信息压力之下,对于受众而言,还有可能出现一种风险:即受众会倾向于根据自己的兴趣去选择信息,当这种习惯形成并逐渐固化以后,就容易将自己禁锢在一个“同质化”信息的“茧房” 中。这种定式化的信息来源脉络一旦形成,就会拒绝其它“异质”信息的入侵。这种“信息茧房”现象的出现也是受众对外界过分溢出的信息所采取的防御性选择。它似乎垒建了精细化信息源的可靠阵地,但并未摆脱更深层次法治信息对其的影响。

四、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三种角色错位风险的疏解

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角色错位导致的风险是疏解这些风险的前提。结合前述对传播过程中三类角色错位现象的分析,可分别根据三者间互动过程中的特点寻求疏解风险的路径。

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方而言,要想使传播受众相信法治、践行法治,必须做到自己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2]。要做到对法治的信仰,必须对将要传播的法治思想予以合理的解释,使其与社会生活发展的逻辑相一致。必须做到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做到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决策方需要认识到,一旦传播的受众对法治不再信任,那这种不信任的深化和固化,必将导致受众对传播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存在的合理性等产生质疑。在面对传播方时,决策方在启动传播任务时要遵守传播的规律,尊重后者利益方面的合理需求,同时要考虑到受众方的不同个体特征及群体舆论的发生规律,争取做到传播过程中的有的放矢。决策方需要知道,面对新环境下的传播者与传播受众,那种试图阻止话语权的再分配,消除不同意见间的竞争以求遮蔽掉众声的喧哗是不切实际的。理性的态度是心平气和地去面对法治思想传播秩序和格局的变化,能够主动、及时地与后两者进行理性互动。可以看出,传播过程中的外力压制路径虽然可以暂时达到压服后的舆论一致,导致很少出现不同的声音,但却会损害传播主客体间的信任关系。理性互动的传播路径应该是一种思想内化的实现路径,它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律,形成传播主客体间有机的互动关系。当然,决策方也是传播效果的评估方与监督方,其本身应该担当好整个传播过程的“把关人”角色,在整个传播过程中都不能出现“把关人”角色的缺位。

对于传播方,首先需要强化其在法治思想传播过程中的社会责任。传播方必须保证能够完成决策方布置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任务,但这种传播任务不能仅仅视为外界的强制,而应该视为在遵循传播规律下积极的、主动性的传播实践。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传播方虽然需要获取更多的资源以维持自己在社会中的存续,但这与有效完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传播任务无根本冲突。相反,做好前者规定的任务,却能够体现自身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与影响力,也更能赢得受众的信任。当传播方在传播中有了更大的公信力时,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及政策方面的支持。传播方以理性的方式去获得更多的支持时不应该削弱对受众方的价值引导,相反更应该担当起传播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传播方可以利用传统媒介的优势与新媒体的特点,努力向受众群体传播法治信息。这也会形成一种法治思想传播的群体压力,它会促使受众放弃自己的错误观点而与传播方的传播理念保持一致。这并非是心理学上所认为的 “从众心理”或是社会学上所认为的“集体无意识”现象,而是一种遵循传播规律所获得的传播效果。负责任的传播媒体不能仅仅为了争夺受众市场,就无节制地迎合受众口味,而用纯粹娱乐性的法治报道去稀释那些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才能做出来的深度法治新闻报道的效果。传播方需要认识到仅靠自身是做不好法治思想传播工作的,为此必须处理好与传播者的权力规制关系,以及与受众的信息传送与接收关系,并将自己定位为沟通与连接决策方与受众方的中间环节。

对于受众方,必须在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重要性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在传统的定义中,媒介素养是指使用和解读媒介信息所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13],其原初的目标是让媒介的使用者熟悉媒介的操作流程,能够对其拥有合理的批判意识与能力。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媒介的使用者也要强化这种认识,提高对媒介的识别与运用能力。为此需要在获取法治信息、研判法治信息、传播法治信息等方面进行反复操练,进而在运用媒体去建构现实法治图景的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使自身在虚拟语境下能够运用媒介获得有益的法治信息。有了这种能力,才可能在新的传播语境下克服只注意自己选择的东西和使自己愉悦的东西,久而久之,将自身桎梏于像蚕茧一般的茧房中的缺点[14]。受众方需要认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的真实联系,负起一个真正公民必需的社会责任,应该认识到自身的适应社会与改造社会之间是统一的关系,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程度是一个现代公民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这也要求受众方需要对新媒体环境下的互联网“赋权”现象深入理解,并把握好使用传播权力的边界。传播的受众方在与决策方、传播方的互动与交往中也必须遵循表达的可理解性、认知的真实性、主体关系的正当性与动机的真诚性等原则[15]。当然,这些原则都应该统一于传播活动参与角色之间开放与平等的“主体-主体”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传统传播语境下的“主体-客体”的支配关系之中[16],从而增强自己参与法治思想传播的理性程度,也能更好地解决法治思想传播中的意见之争、价值认同与多元参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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