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哲, 程 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 20003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审判为中心”作为一种司法指导理念,不仅影响了司法实务活动,也给公安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带来新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要求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围绕审判实践展开,而不再以侦查实践为中心,应当培养具备“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应用型公安法律人才,以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既具有法学教育的属性,也具有公安教育的特点。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理论讲授依然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从目前的现状看,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侧重于理论讲授,属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既有学科自身的原因,也有院校培养目标的因素。首先,因为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属于基础教育,主要任务在于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知识体系,为专业教育打下基础,所以实践教学往往不被重视。其次,公安院校所培养的法学人才属于应用型人才,主要面向的是公安实践工作。与政法院校所培养的学生不同,公安院校所培养的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后选择从事公安工作,只有少部分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去检察院或者法院从事司法工作。因此,相比于公安专业实践课程,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不明显。法学教育改革主要依赖于高校,如此“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实质上未脱离传统高校教学模式,难以实现从校内课堂进入社会实践的转向。①参见陈兵、张光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第10期,第169页。然而,公安教学模式要求以“教、学、练、战一体化”为指导,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实践教学,并且把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具有法学教育与公安教育的双重属性,既不能偏离传统的法学教学,又要适应公安“教、学、练、战”一体化的要求,这种双重属性导致了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不明确和意义模糊。
首先,实践教学的课时有限。由于法学课程总学时有限,而理论讲授占用了大部分学时,导致实践教学的课时量严重不足,甚至导致实践教学的课时被取消,实践教学的设置形同虚设。其次,课程设置不合理。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缺乏整体性,因为通常公安院校的法学课程是分开讲授的,而法学实践课程又被分配到不同的课程中。比如刑法学实践课程、刑事诉讼法学实践课等,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分立导致应当具有连贯性的模拟法庭活动被拆分为不同阶段,使学生难以对司法实务问题产生全局性和整体性的认识和思考。第三,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内容中缺乏对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的讲授。主要集中在纸面上的理论讲授,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
公安院校的现行实践教学手段以模拟法庭为主,但是很难起到实质的作用。因为模拟法庭对时空的要求条件比较高,不能保证所有的本科生参与其中,只能保证一部分学生有参与的机会。此外,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通常使用较为简单的案例,案例更新较慢而且数量有限,不利于调动学生自主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件、收集和查找相关资料的积极性,很难保证学生能从此类的实践活动中有所收获,容易导致流于形式。生硬的程序配合教师传统的理论讲授,学生可以自主创新的空间相当有限,这一点从教学完成后,学生思维逻辑上呈现的一致性和同质化特征中不难看出,譬如,现实中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出现就是典型的例子。①参见田圣斌、杨伦:《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载《中国大学教学》2008第1期,第48页。所以,尽管实践教学是一种很重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如果没有被教育者合理运用,也难以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和优势。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实质影响,也给公安院校的教育带来新的挑战。针对法学教育而言,“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应当成为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既要重视理论讲授,也应当重视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树立起审判中心的理念。
公安院校传统的法学教育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较大,比如,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往往不把审判章节作为主要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课时被挤压和缩减,也不把此部分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必然要求在公安法学教育中转变原本的侦查中心主义思想,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学课程讲授理念,把审判中心的思想贯穿于法学课程讲授的始终。唯有执教者转变教学理念,才能让学生领会和把握审判中心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才能让学生通过法学课程的学习逐步树立审判中心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基本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法庭应当对侦查行为以及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存在证据收集的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将要面临非法证据被排除所带来的后果,甚至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而且也将导致侦查活动的无效。所以,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不仅要重视对学生审判中心思想的培养,转变以往的侦查本位思想,而且应当让学生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切实感受“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唯有积极地开展法学实践课程,才能让学生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不再停留于纸面上,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自主发现和总结“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树立规范侦查取证的意识和注重人权保障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过程中,除了要让学生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外,还应当让学生掌握整个司法活动的流程,尤其是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且培养学生出庭作证、参与法庭调查等一些基本的诉讼参与技能。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由于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难以保证所有的学生都能有效地参与其中,所以必须改变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和创新教学手段,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能够亲自面对出庭、亲身感受司法实践活动。
法学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最初源于法学院的“moot court”,是通过构建模拟的法庭平台,由学生扮演相关诉讼参与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模拟演示和还原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具有高度仿真性、浓厚趣味性、较强综合性、充分民主性,备受法学教育的重视和学生的欢迎。①参见肖晗:《模拟法庭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教育价值》,载《时代法学》2010第8期,第116页。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中,尽管教师会进行指导,但主要还是由学生自主完成,包括案例的选择、庭审程序的开展、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所以充分发挥了学生的自主能动性。但是这种教学模式在运用中也体现出了一些弊端。从目前模拟法庭的应用现状看,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手段的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硬件上看,我国大部分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政法院校和一部分公安院校大多设有模拟法庭,但是除了极少部分高校在硬件配备和保障上已能够满足开设条件外,很多高校还存在设备短缺、场地有限等情况,模拟法庭并没有实现普及。从软件上看,模拟法庭是专业性极强的教学活动,对授课教师的实务能力要求较高。目前开设模拟法庭的院校师资明显不足,只有极少数有经验的教师能够给学生提供有效而专业的指导。此外,传统的模拟法庭是在相对封闭的教学环境中展开,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实务专家往往不能全程参与其中。
首先,由于模拟法庭教学属于集中式的实践教学,需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展开,对时空条件的要求较高,所以难以实现全部的教学对象同时参与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其次,即便是能够保证全部教学对象参与其中,也不能保证每一名学生都有机会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到庭审活动中,大部分的学生只能以旁听的身份对庭审活动进行观摩,学习收获较小。第三,模拟法庭属于专业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教学活动,有必要邀请具备丰富庭审经验的司法实务人员参与其中,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指导和点评。但是由于受到模拟法庭的时空限制,把校外的专业人员请到模拟法庭现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的地点只能局限在某一特定的范围之内,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到学生活动现场进行指导。如果不进行有效指导,模拟法庭的活动无法进行有序开展。所以,传统的模拟法庭依然属于“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而不是“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换言之,传统模拟法庭是教师主导下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参与过程较为被动,不能由学生主导庭审活动,因此不利于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和法律思维的训练。
传统的模拟法庭活动的环境比较封闭,可容纳的人数有限,只能保证指导教师和部分学生的参与,其他教师与同学难以参与到该过程中。因为人数过多将不利于模拟法庭真实性、严肃性的展现,影响课程效果。而课程的封闭性也将导致难以通过外部监督及时地对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价,不利于教学问题的发现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实践中呈现的“表演式”模拟法庭也反映了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课程形式化的问题。
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其中,也属于教学资源的一部分,只是与理论教学的表现形式不同。尽管在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中,通常有记录人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但是这种记录很难完成对教学资源的完整保存。一方面,庭审过程并不能以文字或音视频的形式完全呈现,而且容易漏掉一些重要的细节;另一方面,记录往往带有记录人的主观性,无法客观地对庭审过程进行描述和还原。正是由于模拟法庭记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教学资源不能被很好地保存,难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也无法为之后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基于公安院校实践教学的现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应当改变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手段,提倡和推广在线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实现教学投入与教学效果的优化。
在线模拟法庭教学手段是指依靠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而开展的,以在线模拟法庭教学系统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手段。与传统的实地模拟法庭教学不同,在线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借助第三方软件,把庭审过程以数字化的形式还原,并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学生与教师的线上互联。
在线模拟法庭系统可以根据教学对象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场景模式和角色任务。从诉讼性质上,在线模拟法庭系统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系统。教师可以结合授课内容,选择相应的模拟诉讼系统。从参与角色上,该系统采取对象化的设计手段,将参与人员分组,在进入模拟诉讼后,参与人员需要进行角色选择。以刑事诉讼为例,在线模拟法庭系统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参加者分为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以及旁听人员。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所参与的角色,也可以由系统随机分配角色。从诉讼程序上,不同性质的诉讼又分为不同的审判程序。例如,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又分为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教师可以选择相应的某一审判程序,也可以随着案情的发展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在模拟法庭系统中,诉讼活动主要依靠学生自主完成,教师可以通过实时对话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提示和指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轮换与全程参与,可以对起诉、回避、举证、质证、调解、审判等诉讼活动有更为直观和深刻的理解。
在线模拟法庭教学既具有实践教学的属性,又具有网络教学的特点,是一种更为开放、灵活、高效的新型实践教学手段。其相比于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具有以下优势:
1. 受时空条件的限制较小。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手段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对时空条件的要求较高,而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模拟法庭教学不需要占用太多的教学资源和教学空间,只要在网络环境下就可以实现随时随地、同时多人参与其中,克服了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占用空间大、耗费教学资源、课时不足的缺点。
2. 能够保证全部教学对象的参与机会。由于在线模拟法庭系统对时空条件要求低、容易操作,实践教学活动变得更加简单和灵活,全在线模拟法庭能够保证所有的学生都能参与到实践教学活动中,充分满足学生参与模拟庭审实践的需求,不会导致出现学生没有参与机会的情况,实现了教学资源的共享。
3. 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网络背景下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对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尝试。由于模拟法庭系统具有开放性,学生可以反复多次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而且能够每次以不同角色参与其中。学生既可以选择扮演法官,也可以选择扮演公诉人;既可以选择扮演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选择以旁听的身份观摩。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强烈求知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4. 能够及时记录和完整保存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资料。在线模拟法庭系统能够实现对学生和教师的参与过程全记录,并以数据的形式保存下来。一方面,模拟法庭系统可以对诉讼活动进行录音录屏,形成音视频资料;另一方面,对于诉讼活动中相关的书证和法律文书,例如起诉意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可以形成文字资料。因此,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都将形成一份唯一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数据保存和安全维护,由模拟法庭系统的管理端人员负责。
在线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工具,通过合理利用在线模拟法庭系统,将该系统与法学课程有机结合起来,教学效果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1. 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形成教学的良性互动。由于在线模拟法庭具有开放性,学生可以自主参与其中,并且控制和支配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而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和提示作用。这种教学模式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并且能够培养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相比于传统的教师主导型模拟法庭教学,在线模拟法庭教学以学生为中心,具有翻转课堂的特点,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获取知识,教师从“主演”转变为“导演”,实现了教与学的良性互动。
2. 教师能够直观地进行教学回顾与反思。在线模拟法庭系统所保存的电子档案能够完全呈现庭审活动的全过程,教师可以结合相关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进行教学回顾与反思。一方面,教师能够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模拟法庭活动记录作为示范,指导学生观摩和学习;另一方面,电子档案是重要的教学资料,教师能够从中发现和反思模拟法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指导。
3. 学生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得到了培养和提升。培养应用型人才是公安院校教育的重要任务,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开展也应当以此为目标。只有让学生亲身参与实战训练,学生才能将所学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例如,通过在线模拟法庭的参与,学生能够学会如何在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辩论和质证。此外,这种能力的培养也促进了学生多学科领域知识的运用,即以法律知识体系为前提,综合运用逻辑学、心理学、博弈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线模拟法庭所提供的训练不仅仅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而且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素质和能力,这远非传统的教学手段所能达到。
4. 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法学教育不仅是一项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精英教育,而且负担弘扬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责任。①参见王利明:《从本土法治经验中汲取法学思想灵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16日。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意识与法治理念的传输,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法治观的重要途径。在线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学生通过身份的变换和不同庭审环节的参与,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庭审的全部过程。无论学生扮演何种身份或参与何种环节,学生的学习始终是围绕着审判活动而展开。因此学生能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念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实践教学的开展和优化,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在线模拟法庭系统的优势。同时,教师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改进措施,将模拟法庭系统与法学课程更好地结合起来,以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首先,教师对于模拟法庭脚本的选择应当更为严格和准确。教师应当结合授课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模拟法庭案例,建立案例库并及时更新。案例必须具有明确的实体性或者程序性争议焦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庭审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其次,在线模拟法庭教学应当突出重点。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模拟诉讼活动,应当保证其从开庭到宣判的完整性。但是对于一些形式上的无关实体的流程,在学生已经熟悉和掌握的前提下,教师可以简化该过程。对于涉及案件争议焦点的关键程序,教师则应当重点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三,应当根据教学对象的需求设计在线模拟法庭课程,实现课程的“供给侧”。教师应当因材施教,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开设个性化的在线模拟法庭课程。例如,对于侦查专业的学生,模拟法庭课程设计的重点在于体现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的角色定位和对侦查行为的审查;对于刑事技术专业的学生,课程设计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作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和说明情况的能力。
综上,在线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手段,能够克服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手段的诸多弊端,并且具有传统模拟法庭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成果和网络资源,以在线模拟法庭教学逐步替代传统模拟法庭教学,并不断地改进、修正和完善,更好地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线下教学与线上教学的互动与合作。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任重而道远。我国当前的教育信息化建设已经步入了“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教育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①参见黄忠:《论法律e化教育的意义及其域外经验》,载《教育评论》2015年第9期,第137页。在“互联网+”的教育环境下,如果只是一味地因循守旧,受制于传统的教学手段,而不能够推陈出新,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和网络工具,将无法适应教育现代化的需求,也无法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所以,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以“以审判为中心”为理念,以法学的实践教学为路径,以互联网的科技成果为工具,推广和提倡新型的在线模拟法庭教学手段,培养新时期适应司法改革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卓越的公安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