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蕾
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大连,116044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其引发的舆情浪潮考验着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新冠肺炎网络舆情是一定时间内公众针对新冠肺炎在网络上发表的观点、意见,表达的情绪、意愿等的汇聚,是人们对于该事件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1]。现代网络技术使得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波及范围大,传播速度快。面对着大量的碎片化信息,公众感觉真假难辨,无所适从。拨开种种舆情表象,分析当前网络舆情治理瓶颈的关键点即在于全民围观的网络时代,以往落后的治理思维无法控制当前爆发式增长的信息,应当以法治思维正确甄别并恰当处理才能趋利避害。网络舆情是现实舆论的延伸,并不是法外之地,亦应以法治思维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网络舆情防控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新冠肺炎网络舆情需要以法治思维正确引导,理性应对,激发正能量。
新冠疫情舆情已经引起各方关注,其治理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每日公布疫情最新情况。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依然有一些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并反思,因为网络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风向标,直接影响着社会舆情的走向,对我们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保障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国家除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随意干涉之外,还要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2]。COVID-19网络舆情的载体是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即时性交流工具,公众可以快速获取信息、交流收获,表达观点、宣泄情感。然而,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很多网民无法探究舆情背后的真相。人类聚集和旅行、与动物密切接触、污染环境,以及对不堪重负的卫生系统的利用,均会使传染病发生变异和跨界传播[3]。尽管一些舆论的发布者传播的信息可能并非基于科学认知,但随之而产生的舆情则是公众认知的反映。公众在接触到信息后又加入自己的理解、演绎,多点传递,助力信息传播。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于非当事人而言,网络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并不一定是与当事人所面对的信息完全一致的事实。任何对事实的描述都需要经过适当的取舍,而一些负面的信息可以快速地吸引眼球,如若管控不力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良性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在公众认同的基础上,简单粗暴的管控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反而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治理过程中,要认真甄别信息所表达的目的,厘清信息所侵犯的权益。公民发表的言论只要是没有恶的故意,没有侵犯法律规定的权益,就应当是自由的。应当改变现有疲于应对的方法, 做好顶层设计,动员和统筹一切积极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谣言是一种社会现象,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里的文义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从法律目的解释来看,一般是指没有确定事实依据的消息。社会学认为谣言的杀伤力=事件重要性×事实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4]。新冠肺炎疫情是关系民众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且它较之于人类又是个新生事物,普通公众在有限的信息下欠缺批判能力。面对新冠肺炎这个新出现的传染病,不同时期对于它的科学认知也是不同的,权威来源于科学,来源于来自实践的权威证据。权威部门不及时发布公开透明的信息,以当前公众的科学素养就无法认知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导致谣言有产生的土壤。“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政执法理念,也适用于舆论场。
互联网的便利迅捷使信息以几何级数增长,疫情期间的舆论实际上也承担了对传染病及其相关法律规范的宣传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信息发布者以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认知解读新冠肺炎,为公众提供间接经验,让公众知晓法律事实,并开展讨论、监督。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是要认真甄别信息所表达的目的,厘清信息所侵犯的权益;二是要注意底线思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公民言论侵犯了法律所保障的权益时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舆论场是指包括若干相互刺激的因素,并使许多人形成共同意见的时空环境[5]。当前中国的舆论场可以划分为主流媒体支撑的官方舆论场和非主流媒体支撑的民间舆论场。随着微博、微信等交流工具的迅速发展,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平台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原本隐形的民间舆论场不断显现、壮大,并逐渐形成了与官方舆论场相互博弈的局面。当前我国对网络舆情的规制模式,无论是从行政法规的制度表达还是网络信息的治理实践都强调政府对互联网规制的直接管控作用。这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从法律文件看,当前对互联网管理依然采取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治理方式。新冠肺炎来势汹汹,公众渴求相关知识,如果政府和权威媒体没有及时发布理性信息,民间舆论场自然乘势而上。
互联网的迅速崛起打破了以往板结的、由官方媒体主导的舆论格局,缺乏行业规范与监管薄弱的现状凸现了传统单向建构的管理模式的有限性。面对疫情,官方舆论场的议题设置、舆论引导和议题触达率都受到民间舆论场的挑战。官方舆论场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官方微博、官方媒体等推出权威信息,在公众心目中已然形成刻板印象,有些新闻发言人机械地读稿,零互动或互动差,答非所问,不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而民间舆论场则时效强,传播速度快,爆料多,易于宣泄情感。但是民间舆论场的审查监管机制不健全,巨大的信息量导致鱼龙混杂、公信力差,存在意见领袖、网络大V等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操纵舆论、随意释放负能量的现象。本次疫情中,民间舆论场根据不同的认知表现出迥异的关注曲线。有网友彻夜不眠,见证和赞叹着雷神山、火神山医院的飞速建造;也有网友关注武汉的民生故事,并期待能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还有网友则关注一些负面的信息。两个舆论场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存在话语权冲突、价值观冲突。
从法律应对上,我国已经出台了20余部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还有一系列整治网络安全的行为,但是从整体上看,由于网络信息来源复杂,内容碎片化,网络传播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其颁布机关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内容是通过行政许可、运行监管、行政处罚等调整方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进行规范。但其法律位阶仍局限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层面的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的相关立法作为法律依据。目前网络传播方面的规定多为管制性规范,缺少应有的引导性和激励性。如果没有及时完善的应对方案,其治理的长效性无从谈起。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还涉及到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疫情关涉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公众恐慌情绪的蔓延,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名单,甚至湖北返乡人员名单等赫然在朋友圈疯狂上传、转载,相关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车牌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无忌惮地泄露与传播,还有无辜患者不断被陌生电话和其他方式骚扰。战“疫”中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无辜的患者。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不受歧视。群体推理的特点,把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搅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体的事物普遍化[6]。面对新冠肺炎这个以往未曾遭遇的敌人,因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而在特定情形下限缩公民的部分个人权利,这是符合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个人行为合法化的前提是依法行使,要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否则就是对权力的滥用,是违法行为。
寻求安全是人的天性使然,但是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就公然将患者污名化,丧失了人类所应共有的同理和共情的心态。这就使我们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与挑战,需要恰当的协商机制和治理智慧予以解决。疫情防控中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都需要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现实中,有能力利用网络资源反映自身利益诉求的群体能够及时发声,影响公共决策,而没有发声渠道的弱势群体利益易被忽视。现代化治理要求给公众利益诉求制度化的机制;应当在法治思维视角下,既维护公共利益,也不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应当坚持法治信仰,依据法律的准绳,依据比例原则、核心权利保障原则处理好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需要披露公民个人信息时,去除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个人隐私。
舆论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表达多元的声音,不应粗暴干涉。面对新冠疫情,公众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理性判断能力,很容易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轻信网络信息易导致轻率盲从,藉由网络快速传播而产生集体性恐慌,如能有效利用专家辅助可以减少认知偏差,理性应对风险。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发挥其专业知识在风险概率上的判断,利用其专业优势及时向公众公开信息。通过专家基于科学立场和专业认知而表达的观点辅助公众理性启蒙,同时政府发布权威信息,逐步使公众恢复理性认知,形成整个社会行动的合力。及时、透明、公开的信息是阻止谣言最好的武器。
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需的不是传统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而是依法治理。针对传染病疫情,要依据公开透明的规则,进行有明确界限的治理。面对不断认知过程中的事物也不要隐瞒,应该开诚布公,允许公众发表意见,借助专家的力量协助公众进行风险判断,让每个公民真正实现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政府要改变惯性管控思维,依法办事,实现秩序建构与权利保护的统一。
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在防控新冠肺炎的共同目标下各有特长,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可以融合发展,在文化和观念多元化背景下凝聚共识[7]。面对COVID-19疫情,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舆论场的共同目的都是同舟共济,战胜病毒。因此,应该在此共识下,积极引导民间舆论场,改变以往机械、官僚的管理模式。重视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利用互联网自发秩序、互联网市场的自我治理、互联网技术协议的治理等模式协同治理。治理舆情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要充分考虑各方权益,完善互联网治理法律法规。以基本法或者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弥补立法空白,改以往的管控模式为引导模式,在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引导共识。
根据疫情的不同传播阶段,发挥两大舆论场的不同优势。疫情初期,公众对病毒的认知还很肤浅,甚至一无所知,这个阶段应当充分发挥民间舆论场传播途径多元的特点,注重对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且在互动中寻找民意的关注点。官方舆论场则应发挥其信息准确的优势,发布权威信息。疫情爆发期,公众对疾病的相关认知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官方舆论场要及时更新全面、透明的信息,并根据民间舆论场的反馈及时补充。尤其要注意,本次疫情防控数据涉及到信息技术企业、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专家等多个方面,要让以往的威权舆论变为现在的权威理论,要让官方数据成为公众唯一信任的数据;民间舆论场则侧重细节、时效性强的信息,及时、有效地解答公众关心的问题。疫情蔓延期官方舆论场侧重宣传当前的防疫举措和涉及公民个人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让公众明晰行为规范,并能够指导自己的行为;而民间舆论场利用可即时对话的特点,及时关注公众身边的事情,做好政策落地效果展示,并反馈信息。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合作,把公众朴素的正义观转化为规则意识。
法治在治理体系中毕竟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力量,如果不转化为人内心的法治思维,就很难落实到实处。法律规则的发挥实效,法治秩序的形成都离不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自觉的制度安排。法治思维视角下,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需要各方多维互动。政府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决策一定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执法理念,在紧急状态下虽然有法律授权也要遵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规范执法,使行政行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
网络舆情是现代公民通过信息技术表达自己诉求的一种方式,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新冠肺炎舆情治理首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防控疫情,坚守法治底线,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利用互联网的合作文明,使原本相互疏离的陌生人转向共同抗疫合作的共同体,实事求是地坦诚沟通,以近距离、可触摸的方式让公众了解公共卫生治理政策、法律,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从公众的“书本”走向他们的“行动”。通过高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的网络结构,实现全面的信息共享,增进相互信任、合作,把相互利用、互为自我利益实现工具的“陌生人”改造成为通过合作而互惠互利的人[8]。基于善的、保障公民健康的目的调整合作关系,规范行为管理方式,从而最终推动我们民族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