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振江,张 敏
(1.太原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山西 太原,034000;2.忻州师范学院,山西 忻州,034000)
2003年“非典”事件拉开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帷幕,此后,随着突发性事件与公共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问责风暴”席卷我国。如:陕西“华南虎”事件、湖北“电梯吃人”事故、孝感6·7 交通事故、青岛“天价虾”事件、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还有造成493 名学生身体异常的常州外国语学校中毒事件等。事故后政府及时有效地对社会各界作出回应,对相关涉事人员给予了免职、撤职、开除、记过、调职等处理,一系列事故引发的问责高峰说明我国的问责日趋严格。但冷静思考,我们不禁要质疑这样的问责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待我们进行理性探讨。
时至今日,我国问责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然而行政问责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近几年频繁出现的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从感性、情感、欲望等出发的问责行为,因此不少学者开始思考在行政问责中穿插进理性,并将一些理性理论运用于政治领域的某一方面。如郑明明认为制度理性能加快行政问责规范化与常态化的步伐,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可以从制度理性入手。张宗贺从理性的视角分析了现阶段国内行政问责制呈现的主要问题,也从理性的角度给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的举措。李炳毅、吕文丽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视角解读了中国廉政如何实现。邢学成通过对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探讨指出理性会受自然环境、社会因素、决策者素质等的影响,因而他更支持有限理性。张康之指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行动和社会治理,需要从经验理性出发①张康之,论从经验理性出发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1):81。。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学者已经有意识的肯定理性的重要价值,同时也逐渐将理性引入行政问责中。但目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行政问责的理性思考,并未将理性与行政问责真正结合,对理性的研究也大多停留在概念、内涵的解读,而理性问责的概念、内涵至今仍没有定论。理性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新形式,至今还未作为一个整体被学者们认知。同时,学者们也并未将理性理论真正的引入到行政问责中,缺少理性理论在行政问责中的实践运用。因此知道何为理性问责?了解理性理论基础有那些?探究在理性理论指导下理性问责的应然性如何体现?在我国无论是从理性问责的研究现状还是理性理论在理性问责中的运用状况来看,都是当前学术界十分迫切的课题。
在罗马时代,理性译为拉丁语“ratio”起初是指计算金钱,译成法语变为“raison”,最后发展为理性(rationality)与理智(raison)的词根。在《辞海》中“理性”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与《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相似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另一种是划分认识能力与其发展阶段的用语。西方哲学各流派的哲学家们对“理性”有许多不同的见解:在18 世纪的时候,法国唯物主义者高扬“凡是符合人性的就是理性”的旗帜,他们希望借此建立一个永恒的、正义的、理性的王国。黑格尔哲学理解的理性是“一种具体的、辩证的思维”,是认识的最高级阶段,依靠理性才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我国学者对理性的研究有如下观点:刘德海认为理性是经济理论和管理决策理论的基础性概念,是人类主体意识的标志,只有人类才具有理性的能力①刘德海.理性概念的内涵及其在博弈论学科体系中的地位[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5):10。。夏庆宇认为理性是人类依照逻辑、事实和自己的观念对世界进行认识、作出判断的能力②夏庆宇. 中西方理性:不同方法论偏好[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2-15(B03)。。李成旺指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④徐元善,楚德江.绩效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新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29。,他从五种视角分别对“理性”的内涵以及“理性”的意义进行了论述。
基于对不同观点的梳理,本文认为理性与感性相对,是指在正常的思维状态下我们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能从感性、情感、欲望等出发而要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自然进化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对官员的管理办法都是只要未触犯党纪国法,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公共安全事故后并不直接承担责任。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引进了西方较先进的政府管理模式,问责的神秘面纱才被揭开。我国问责正式出现是2003年的“非典”时期,此后随着“问责风暴”的蔓延,问责制不断深入与完善,问责逐渐走向了制度化。而国家领导人对问责关注度的加深以及《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规章方面明确了问责制,标志着我国问责走向法制化。在我国关于行政问责,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许多不同观点,但就其本质而言却殊途同归。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问责是指社会主体(包括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追究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公共责任的过程④徐元善,楚德江.绩效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新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29。。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问责是指对政府的不合理、不合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行为⑤张芳山.关于行政问责法制化的几点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99。。也有的学者对行政问责的定义是这样表述的: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提出解释做出回应并承担责任的过程⑥姚莉.20 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行政问责之研究:一个基本知识层面的分析[J].天府新论,2014(3):98。。
1.何为理性问责。分析探究理性和行政问责的概念,本文归纳总结了理性问责的含义,理性问责,即理性的行政问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运用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等理性思维针对行政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据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惩戒行为。简言之,理性问责的概念表示的是行政问责的一个新阶段,问责的一个新形态。
2.理性问责的内涵。理性问责作为一个新事物,目前还没有权威性的概念及内涵界定,本文认为理性问责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理性问责实质上就是理性的行政问责。在问责中穿插理性的思维,从而丰富问责的内容,扩充问责的领域。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将问责的主体扩大化,本文认为将问责主体扩大化,实际上弱化了问责主体的指向性,可能使行政主体之间出现权利交叉、职责不分的现象,不能责任到人。因此,理性问责的主体应该有针对性的设定为上级行政机关,才能保障问责职责分明,从而使问责结果责任到人。
第二,理性问责的客体仅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而非任何行政行为。从基本定义来看,所谓慢作为是指行政相关人员对应由其承担的法定义务没有按期履行;而行政相关人员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就是不作为、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就是乱作为。从主观心态来看,慢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消极的,前者行政人员主观上具有拖延,后者行政人员主观上具有逃避;而乱作为是积极的,行政人员主观上具有错误。
第三,理性问责必须坚持理性与问责的结合,理性的行政问责首先强调就是“理性”。在理论上,强调理性与问责之间的统一,即在问责过程中必须穿插理性的思维,问责的事实与结果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因此,在理性问责中,必须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与理性相结合, 简单来说就是实施问责的前提必须是对慢作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进行了理性的分析,这个行为必须是真实的且造成了不良后果,才能对行为主体实施问责,同时实施问责时不能掺入行政人员的个人情绪与想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理性的问责,否则就会把需要进行问责人员的范围扩大,出现“株连无辜”的现象。其结果往往会造成事件具体人员的责任反而小了,直接主管上级责任反而更大的局面。
第四,理性问责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制约和约束。理性问责的目的在于告诫行政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 而不能消极的慢作为、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在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时穿插理性的思维,使行政人员在问责实施过程中养成时刻运用理性的判断思维,同时将理性思维的思考方式贯穿于行政人员的日常生活中,使行政人员从心理上到生活中都时刻表现出理性的思维。从而对行政人员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防范于未然,减少问责失误,提高问责的准确性。
第五,理性问责的结果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在问责实施过程中针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应该依靠制度和法律的手段进行惩戒,而不是只进行道德的谴责,否则将弱化问责本身具有的效力,使问责不能发挥其实际功效。对被问责官员处理结果也必须用法律手段给予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开,让“问责结果在阳光下运行”,形成一个政府监督、法律监督和全民监督相结合的局面,避免出现被问责官员无故复出、包庇下属或为避“风头”暂时调职等现象。
通过查阅资料可以知道,理性理论有很多,除了本文将提及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处于对立面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以及将进行简略探讨的有限理性理论、经验理性理论,还涉及同样处于对立面的科技理性理论与人文理性理论,还有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有关“中庸之道”的中庸理性理论,以及公共理性理论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就不一一细说。
“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也即“技术理性”又叫“功效理性”或者说“效率理性”。它是马克斯·韦伯在对人行为的考察中提出的,韦伯认为“工具理性”是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工具理性指导下人们的实践活动受功利的驱使,只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往往忽视了人的情感与精神价值。工具理性把人类的一切行动甚至人类自身都看成是为了实现其功利目的而必须使用的工具,并且十分重视这些工具的有用性。因而工具理性总是要在诸多“工具”中精挑细选,致力于抉择出达成其目标的最佳手段与最优途径,以期用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回报。同时,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工具理性只重视采取的手段能否最快速有效的达到预期目标,而不计较手段是否合理合法。工具理性也只把效益当成追求的终极目标,为此不希望它的效率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总之,工具理性认为人类一切行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追逐功利、物质金钱。
追根朔源“工具理性”的最初来源还应该归于马克斯·韦伯自己提出的“合理性”概念。马克斯·韦伯在检验生产力极度发达的社会中公众的行为和后果是否合理时,运用了自然科学所具有的理性计算功能,韦伯把上述运用过程称为“工具理性”。为了加快社会的前进步伐,人们对工具理性过度推崇,工具理性陷入肆意膨胀的困境,面对这种困境韦伯保持清醒,他曾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对工具理性作出批判,他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人们把获得物质与金钱的满足当做追求的唯一宗旨,于是工具理性迅速扩张肆意膨胀,成为紧紧套在人们身上制约人们行动的“牢笼”。韦伯站在工具理性的对立面对之进行批判的思想,为法兰克福学派的工具主义提供理论基础。
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也称“实质理性”。“工具理性”发展到顶峰,人们陷入工具理性肆意膨胀的困境,面对这种困境马克斯·韦伯率先进行反思提出了与“工具理性”相对立的概念。马克斯·韦伯的价值理性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从基本定义看,价值理性不同于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关注的是人们实践活动中自身所蕴含的价值,强调公平性、公正性、公共性和民主性,而不是追逐物质金钱、功利、效益。从价值理性在实践中对人行为的引导来看,价值理性突出表现为对人的关注,看重行为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不在乎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价值理性是以人为中心、展现人道主义关怀的特殊理性,更多的强调要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实现人自身的价值,因而价值理性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总是透露出人文色彩。价值理性反对脱离人类的实践活动而谈价值,它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人类与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实际的联系。介于此,人们认为价值理性来源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是在人们实践活动中精炼出来的价值理念。价值理性“是人类所独有的,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及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②吴增基.理性精神的呼唤[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作为人类所特有的精神力量,价值理性来源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内蕴着对人的关怀和警示,是人类的抚慰剂和清醒剂。
价值理性反对泛主体论者提倡的包括人在内的世界万物都是世界主体的观点,它强调人才是世界的主体,因而它并不支持客体中心论。但是价值理性并没有偏执的把人当成世界的唯一主体,它认为主客体一直以和谐统一的形式存在于现存世界中。价值理性强调以人为中心旨在提升人的价值,致力于为满足人的需要出谋划策,执著于从人的视角改造世界,以期现存世界更加切合人的需求,提高人们在现存世界的幸福感。价值理性渴望通过批判和反思发现现存世界的缺陷与不足,从而通过实践变革将其内在意向现实化,致力于构建一个合乎人性且能够满足人各种需求的理想世界。价值理性的构建性给人们塑造了一个美好的前景,正是因为价值理性构建性的指引,人们才有打破现存格局、改造现存世界的勇气。也正因价值理性具有构建性,在改造世界时才避免消极世界观的指引,确保世界向好的发展方向前行。
有限理性是与“完全理性”相对的概念。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按照理性的要求办事追求绝对合理, 而只能达到“基本”合理的情形。古典决策理论把决策者看成“经济人”认为人是理性动物,他们认为人们为了追求最优结果,总是收集所有的信息并始终根据一贯的价值准则体系,经过谨慎的分析判断从而作出最佳的选择。西蒙则认为,由于环境具有不确定性与多变性,而人的价值取向具有模糊性与多元性,因此人们获得的信息不可能全面,认知能力只能是有限的。介于此,西蒙在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中寻找了一个平衡点,提出了“有限理性”。实践证明,有限性是普遍存在的历史事实与社会现象,他伴随人类理性的始终,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必然存在不确定的因素,行政问责也不例外。问责体系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无数的“意外”,而“有限理性”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开辟了从有限性视角透视行政问责的新领域。有限理性始终贯穿于行政问责中且相伴相随。
哈贝马斯从19 世纪以来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发现,“社会科学家缺少一些概念,来把他们通过直觉所把握的现代性的特殊经验描述出来”③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不过哈贝马斯并不知道其中缘由。20 世纪后期,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公共事故频繁发生,学者们开始思考如何在这种条件下开展行政问责?最终他们从人的经验理性方面找到了突破口。在工业社会时期,人们的行为受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支配,选择排斥人的历史经验。然而,人的经验能否在行政问责中发挥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从经验理性的视角来看,问责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经验教训,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开展行政问责,需要从经验理性出发。那么,何为经验理性?其奠基者弗兰西斯·培根曾用蚂蚁、蜘蛛、蜜蜂作出了比较形象生动的比喻,他说“理性化的经验主义,就像蜜蜂,既采集又选择整理”①牛笑风.宽容的思维特质:英国经验理性及其影响[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3):14。。也就是说经验理性在收集整理别人经验的基础上,还要负责加工处理使之能为己所用。同时,经验理性反对无序与激进行为,主张遵从社会的自然发展规律,认为重视历史经验的积累会为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然而,经验理性对待社会必要的变革十分谨慎,缺乏积极主动的开创精神,它很少对事物发展的方向作预测,人们眼光总是向后看,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比较落后,因此导致社会发展缺乏预见性,阻碍社会前进步伐。
应然性有别于实然性,应然性的存在形式主要通过理论体现,而实然性则是通过事实呈现出来。本文在理性理论的指导下开展理性问责应然性的探究,分别探讨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有限理性以及经验理性在行政理性问责中的功用。
工具理性指导下的行政问责逐渐退化成反应上级行政机关意志的工具,这不得不说有违工具理性本身传递的意义。纵观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必须承认工具理性曾经一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具理性指导下的行政问责讲求科学的方法、严谨的程序、良好的绩效,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工具理性是存在缺陷的。因此为了避免在行政问责中出现工具理性霸权,也为了避免出现一味地抬高价值理性的现象,我们必须正视工具理性的价值,从新看待工具理性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它在行政问责中发挥的功能:
1.工具理性追逐效益最大化,利于提高问责效率。工具理性指导下问责为了追求功用和绩效,总是将行政效率放在首要地位。问责主体在实施问责时总要权衡利弊,往往会选取最行之有效的的问责途径、方法和手段,以尽量少的问责成本投入得到最真实的问责结果。工具理性这一理念使问责主体为了尽快得到问责结果,实施问责时积极主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问责速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我国传统的问责注重的是既有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实际的工作绩效,这就很容易导致浪费了大量问责成本,却达不到预期的问责效果。因此,在问责中注重开展问责的工作绩效,注重分析问责的投入和产出比,讲究问责成本核算,以最少的问责成本投入得到最有利的问责结果。与此同时,在理性问责中,我们也必须摒弃工具理性中为追求自己的某种功利目的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的观点。
2.工具理性追求现实性和实用性,使问责遵从事实。工具理性下为了达成问责目标就必须选择一些恰当的工具,如问责技术、问责手段、问责方法以及问责的中间媒介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设计、规划和选择符合问责要求并且能有所作为的条件,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满足问责的实用性。问责在具有以上可进行操作的条件后,通过实践操作将问责潜在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同时还需要保证这些问责手段能够有效地达成问责的目标,从而把问责潜在的可能变成现实,实现问责的目的。问责制定的目的就是制约行政相关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因而问责的制定必须以行政相关人员客观存在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为前提,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问责遵循客观事实,遵循问责的现实性,从而提高问责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工具理性具有独立性与进取性,引领问责独立创新。工具理性下问责强调自由和独立,要求问责必须从实际出发,严厉抵制迷信宗教神学与盲从任何权威。中国存在着的“封建迷信”“官本位”“官官相护”“追随大流”等思想,在这些思想的指引下问责的失误率大大提高。在问责中引入工具理性中追求独立性的观点,将问责主体独立于其他政治团体之外,不屈从于任何政治团体,使问责主体与其他政治团体形成一个监督与被监督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官官相护”的现象,营造一个清明廉洁的政治氛围,做到“对腐败分子零容忍”。同时,问责应该坚持“诚心问民意,恒心解民生”,问责的制定与完善不能“想当然”,更不能“随波逐流”,要结合我国实际,在问责守法、问责明理、问责为民的崇高理念指引下,实现问责的开拓创新,完善问责体系。
由上可知,工具理性强调效率优先,通过最小的成本投入实现最大的获利。而人类对工具理性的盲目崇拜是导致现代工业社会人类陷入生存困境的重要原因。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工具理性”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如果合理利用将发挥巨大的功效。我国现阶段行政问责制度还不够成熟,问责体系还不够健全,因而我们不能忽视工具理性在行政问责中的功效,在制定和完善问责体制时我们必须注重它的适用性与有效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问责体制,现阶段行政问责重视工具理性是必要的。只有重视工具理性才能不断制定和完善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完善我国的问责体系。
人们对功利、效率的过度追逐,使工具理性一路高升,成为引导问责实践活动的中心思想,问责实践缺乏人文关怀,从而出现问责目的偏激、问责结果不真实、问责救济被利用等现象,问责被当做实现功利的工具。面对这种畸形的问责现状,人们开始反思,由此,重视人性的价值理性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人们思考在行政问责中引入价值理性。价值理性尊重人性,侧重对客观事物公平性、公正性、公共性、民主性的关注,正好填补了工具理性中人性缺失的漏洞。而工具理性从实用性方面考虑,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也正好弥补价值理性的缺陷。在行政问责中价值理性主要通过公正性、公平性、公共性、民主性发挥作用,具体如下:
1.跳出“无过错问责”模式,引进公正性、公平性。我国早期的行政问责一般采取“一刀切”、“无过错问责”的问责方式,政府或组织机构所管辖区域内一旦出现问题,为了维护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也基于对政府办公时效性的要求,政府必须快速、有效地对社会各界作出回应,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并积极采取行动给社会各界一个“交代”。有些政府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一些公共安全事故往往未调查清楚就盲目问责,并且对被问责的官员与事故的制造者往往一视同仁都“摘帽”,甚至有时问责主体为平民怨安民心减轻舆论压力,显示他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义灭亲”的决心,对所辖区域官员问责更为严厉,出现造成事件具体人员的责任反而小了,直接主管上级责任反而更大的现象,久而久之人们心中总是认为“问责=‘摘帽’”、问责就是承担连带责任。但冷静思考这样的问责方式公平性何在?公正性又何在?为平民愤而进行“乱打”的问责结果是否具有真实性?因此我们必须重申公正性、公平性在问责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其一,公正性是行政问责的内在需要。问责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和衡量尺度,以此来制约行政相关人员的行为,并指导他们如何作为。问责的实施也必须避免偏见,问责的主体与客体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其权力和过错对等,坚持“权责一致、过责相当”。同时,问责主体应该乐于接受民众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对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只有当问责真实合理,反映民众的普遍愿望,并且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被绝大多数人接受,这样外在的道德约束才能转化为人们内心坚定不移的信仰,进而制约人们的日常行为。其二,公平性是行政问责的外在表现。人无论是以群体还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作为存在的主体在问责中其地位应该平等。在理性问责中,问责的主客体在对公共资源的使用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此同时他们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介于此,制约问责主客体的机制必须统一,如果问责制约机制有失偏颇, 则很难确保问责主客体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公平,也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没有人会欣然接受一个将自己置于弱势地位的制约机制,因此理性问责对行政人员的制约约束必须体现出公平性。
2.切割问责私利,使问责呈现出公共性。早期行政问责中采取的“无过错问责”方式不计较官员的选拔、培养成本,也不考虑官员平时的工作绩效,一旦有事故发生大小官员通通问责,这不仅造成了国家公共财产的浪费也使国家人力资源遭受损失,这种不分主次的问责也容易使官员形成“少做少错”的心理,出现官员怕担责任而安于现状消极行政的现象,甚至出现政府官员、组织机构为转嫁责任积极寻找“替罪羊”的现象。同时面对这种“无过错问责”的问责机制,隐含安全隐患的行业成了“烫手山芋”,官员们人人回避,阻碍了高危行业的发展,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失,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因而价值理性回归下的“过错问责”方式是维护公共利益体现问责公共性的不二选择,只有在价值理性的指导下才能切割行政人员私利与公共利益,才能避免出现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公共理性的感性行为,才能提高行政人员自身的素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积极主动维护公共利益。
3.弥补问责人性的缺失——民主性。价值理性是以人为中心的理性,它重视人的理念维护了问责的民主性,而民主价值观在行政问责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从古至今,民主性始终存在于问责中,并且与行政问责制度相伴相随。因此,民主性是组成行政问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民主思想的不断引进,使民主价值观逐渐普及,民主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现代多元的社会对问责民主性的追求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增加,因而问责主体在进行问责时不能以问责独立或者问责权威作为挡箭牌漠视社会舆论与民情民意,问责不仅要遵从法律法规体现出的合法性,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呼声,体现出“法律之外还有人情”,做到问责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统一。否定问责的民主性,纯粹从法律角度去问责,固然体现了问责的合法性,但如果从民主性的视角去开展问责,既重视法律法规又尊重人性,重视社会舆论与民情民意,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做到合理性不是更加完美吗?
总之,在行政问责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主要表现为问责体制与问责理念的分离。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出发的行政问责其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工具理性指导下择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治方式和管理、监督体制;二是在价值理性指导下择出适合我国行政问责建设的执政理念。行政问责首先必须重视制度建设并寻求快速建设的方法,而这些正是工具理性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要在行政问责中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观,而这些内容恰好是价值理性的主旨思想。所以问责中我们必须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既重视价值理性也要看到工具理性的作用。
“完全理性”假定现实中的决策者是全能的“经济人”,然而现实中“经济人”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中受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完全理性要求人不能受个人情绪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必须时刻清醒保持理性,这对理性人的要求太过苛刻,因此完全理性假设不仅在理论层面存在不科学,在逻辑推理上遭到了人们的质疑和否定,而且在实践活动中也被证明是错误的。在问责中,我们也必须承认行政人员的理性是有限的,无论是决策问题中还是实践操作中行政人员都无法做到“完全理性”。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问责的有限性:
1.明晰问责主客体理性的有限性。依据经典决策理性“完全理性”的假设,问责主客体的理性都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和环境限制的。然而理性问责的问责主客体都是由个人组成,作为人都具有感性的思维,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无论个人选择还是集体决策,人们无可避免总会出现或大或小的错误。基于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在行政问责领域同样不存在完全理性,问责实施过程中我们会受到许多外因(如社会舆论、法律法规等)和内因(如问责主体的利益考虑、自身素质等)的干扰,在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问责处理方式,甚至为了打击政敌或包庇下属,出现“无故问责”“乱问责”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出现问责主体基于舆论的压力,为了给社会民众“交代”,在不清楚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寻找“替罪羊”的行为,使行政问责在更大意义上成为了政府官员作秀的方式和提高职务的踏板。而问责客体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行,也会出现推卸责任或故意隐瞒一些事故的真实情况,造成问责不彻底埋下安全隐患。因而,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问责主客体理性的有限性,不要盲目的寄希望于问责主客体的自我约束力,理性问责应该以行政相关人员的客观行为事实为依据,以问责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问责做到“不错过、不放过”。
2.明确相关问责法律法规的有限性。时代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每一部问责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可能涉及社会变化的方方面面,不可能满足不同时代不同时期的各种问责要求,问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不可能出现一部完全没有限制并适应任何情况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问责相关法律法规是由人制定的,由于人的思维有局限,会受到外部环境与内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各种因素的限定下,问责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局限性。我们所说的理性问责是以有限理性为基础来探讨的,必须清晰认识到理性问责具有有限性,遵循这一前提才符合问责制的发展规律,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有限理性限定了问责的区间范围,从有限性方面论证理性问责,否定完全理性。问责中的理性存在不是没有限定条件的,无论是问责的主体、客体还是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它们的存在都有前提条件。在理性问责中做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完美融合的时候,不要丢弃有限理性。在有限理性的指导下问责才会对人类理性做出限定,这个限定在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生产实践中都适用,在理性问责中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科学研究对经验的排斥,科学家对经验的蔑视使经验理性在人的行动中的功能也彻底地被淹没了。但随着全球化、现代化的推进,人们需要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开展行政问责,经验理性的功能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了经验理性下的行政问责:
1.“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填补问责漏洞。经验理性强调经验的作用,认为人不是完美无缺的,同时强调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因此,人们在行动前保持足够的审慎,最好通过实验的方法去尝试,累积经验并从经验中寻求解决办法。经验理性指导下的问责是不完善的,行政机关也是不完美的,行政人员总存在着一些缺陷,而问责制也总有一些残缺。不完善的行政问责与不完美的行政人员都只有通过借鉴前人问责中的经验教训,不断地尝试与积累,才能获得足够的经验弥补他们在理性问责上的不足,填补问责存在的漏洞,从而使行政人员得以充实自我提高自身的行政能力。问责工作总是千变万化、种类多样,行政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在问责中清晰的认识到人性的缺点,理性分析并寻找突破人性缺点、提高行政人员素质的途径,正视经验理性的指导,才能填补问责及行政人员本身所呈现的漏洞。
2.“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升问责权威。经验理性认为传统习俗是古人的智慧结晶,许多信息至今仍有价值,因而它提倡尊重传统习俗,并倡导关注社会发展的连贯性。问责的发展与制度的建构离不开传统习俗,甚至问责制本身就是从传统习俗中沿袭来的,而这些传统习俗许多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问责要尊重历史发展的连贯性。我国的行政问责起步比较晚,问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并有的放矢的借鉴国内外问责经验的精华部分。精炼后的问责,更容易被人们所信服,才能提高问责程序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与问责结果的公信力,从而提升问责的权威。
经验理性支持人是有缺陷的、理性是有限的观点,同时要求我们借鉴国内外经验为己所用,这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行政问责较西方起步晚,行政问责体系还不完善,在这种现实下,我们不能“闭目塞听”“盲目自大”,而应汲取“闭关锁国”的教训,积极主动的汲取西方行政问责中的精华,在问责中运用经验理性注重经验的积累,为完善我国问责体系添砖添瓦。
理性问责即理性的行政问责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人们对其的认知还比较浅薄,而关于行政问责的理性思考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探讨理性问责并不是否认传统问责所具有的功效,也不是用理性问责来取代传统问责,而是要运用理性的优势来弥补传统问责潜在的不足,试图以理性的独特性来优化问责制度,减少问责失误。传统的行政问责侧重于制度、法规等外部因素的约束力,而理性问责是通过理性这种行政人员自身所具备的内部因素对其行为进行控制,它与制度、法规在很多方面是互补的。探究理性理论在问责的实用价值,期盼能拓宽问责的渠道,提高行政问责的时效性与可行性,为我国问责制的完善和效能的提升探寻新的路径。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制度只是外在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从上文可以知道,工具理性下问责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讲究现实性与实用性,价值理性下问责注重公平性、公正性、公共性以及民主性,有限理性下的问责告诉我们问责的理性具有有限性,而经验理性下的问责让我们看到了经验的重要性。在行政问责中工具理性固然重要,但它无法保证行政人员的人格完备性,无法保证行政管理者在缺少有效监督情况下亦能自觉保持为公众服务的品质。因而,必须同时重视价值理性对行政管理主体的制约,注意培养行政人员理性思维、在问责中贯穿理性的光辉,同时兼顾有限理性与经验理性。只有坚持“问责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理念,做到问责为民,才能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