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认识与对策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视角

2020-02-19 05:17周韵辰叶鸿蔚
四川环境 2020年3期
关键词:方法论环境治理矛盾

周韵辰,叶鸿蔚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

前 言

十九届四中全会认为,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1]。的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解决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早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并强调了“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农村环境治理又是应有之义。农村是绿水青山的主要载体,政府进行环境治理过程中,遇到了管理主体缺失、农户环保意识淡薄等问题[2],不仅如此,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环境政策缺乏具体可行性等问题,更是加大了农村环境治理的困难。要想使得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方法论研究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1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在讨论如何使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来具体地探析农村环境治理的问题的本质和如何解决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之前,不妨先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进行简要概括。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涵盖“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认知与评价态度性研究方法,世界历史阶段性研究方法等,是一个科学的、开放的科学方法论体系。此外,还有历史与逻辑一致的方法、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的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主客相统一的辩证方法、历史合力的研究方法,构成了一个全面、系统、科学和开放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2]。”

基于此,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提出一项理论,不仅要考虑社会问题,还要考虑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人能否接受的问题,要通过自身的理论创新、实践以及实践反思的相结合,创造出人民和理论界共同认可的新的理论,并让新的理论在实践的时候切实可行、有效解决问题、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让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2 以社会矛盾研究法正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一切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3]”,而不同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因此,对于矛盾特殊性的忽视,会让社会矛盾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同样,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在正确认识并正视基本矛盾的同时,善于识别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中存在的特殊矛盾,才能促进农村环境治理的发展。反之,则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就会受到不利影响。

2.1 局部利益矛盾导致问题的出现

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充满矛盾,社会主义改革正是从承认社会主义存在予盾为前提的[3]。”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观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由于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谋生方式、从业范围等的客观条件产生的利益诉求不同进而产生了局部利益矛盾。利益关切和利益驱动的重合与分歧是当前局部利益矛盾的载体,从矛盾分析法的逻辑来看,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缺失、农户环保意识淡薄等类问题,可以归结于环境治理主体的利益关切、驱动分歧和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导致的行动力缺乏,也就是说,农村环境治理成果带来的公共利益缺乏吸引力。

由于中国的环境治理主要依靠行政管制手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导是政府,主体是农民[4]”。“政绩锦标赛”是基层政府的利益驱动与关切点,基层行政人员的利益诉求在于政绩,这意味着高额的财政投入,要有高效率的回报才能促使基层政府快速而有效的解决问题,而农村环境治理属于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项目”,在周黎安笔下这一项横向晋升竞争低,纵向行政发包高的非核心绩效考核指标,并不能引起行政人员的注意[5]。对于农民个体来说,“公用地”从来不属于自己的收益投资对象,他们不会分散自己的创收精力到农村环境治理中,甚至常常牺牲环境来换取个人利益,更缺乏响应环保政策的执行力。

2.2 基本利益矛盾要求解决问题

农村环境治理本质上是为了调和农村发展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基本矛盾,农民和基层政府认识不到基本利益矛盾的存在,而当前的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也对农民的生活与身体健康产生影响[6]”,已经给长远利益带来了不可逆的损害,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表现。

首先,环境治理成本接近失控的边缘。自然村村落大小不一、居户分散、生存环境多种多样,环境问题也各具特点。不同于城市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治理依赖 “基层政府+农民”的形式,运行成本高于城市环境治理的“政府+农民+环境组织”的形式。有些学者在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研究中表明,农村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投入大量公共资源,但容易形成具有封闭性发展模式的、有悖于政府价值诉求的无效的“内卷化”行政行为[7]。这意味着,即使在基层政府、农民治理双方积极参与的条件下,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也不一定取得理想效果,目前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缺失,使得环境治理的难度更上一层,农村环境治理成本往往超出预期。

其次,环境治理成效难以连续,各类问题故态复萌而又循环往复。环保意识淡薄、治理主体积极性不高,即便部分地区短时间内在中央“运动式治理”的带动下,依靠某些强制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治理成效,当环境保护压力逐渐减小“常规机制”占据治理主流时,治理主体会习惯性“离岗”,局部利益矛盾的存在会再一次冲淡环保意识,环境问题就又会崭露头角。如此,良好的环境状态常常难以持久、稳定的得到保持,威胁长远利益的获得。

再者,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已经初现端倪,如果得不到妥善有效地解决,长远利益损害的承担者将变成当前利益,眼前的经济利益也将岌岌可危,这将成为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负担。

正如霍尔巴赫所说,“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8]” 。在农村环境治理见效慢,利益回报短期不可观的情况下,人类的惰性占据上风,就倾向于选择短期可见的利益,放弃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政府与农民的共同发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乡村振兴[9]”,要想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的共治局面,需要共容利益来促进双方的利益互信,应将个体利益与共容利益的协调作为出发点,在不损害个体利益的当下,引导农民、基层政府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转而增进共容利益。

3 从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出发解决农村环境治理问题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同样也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就不能称之为真理[10]。中国环境治理工作在城市环境治理起步较早,经历多轮改革与创新,城市环境治理发已经成效显著,建立了良好的城市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广泛服务于城市中的广大人民群众,它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有益于有利于人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体系。

此外,认识对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反作用,良好的治理成果,也是环境治理理论的正确引导的功劳。由此可得出一个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法则,环境治理需要工作实践和认识理论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探寻农村环境治理的共容利益、如何在保证环境治理的个人利益增长的同时增进环境治理的共容利益,这两项工作离不开实践同认识的相互促进。

3.1 在实践中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强调,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实践,“任何一个理论研究都需要不断地和社会、生活中的理论进行磨合的过程[11]”。因此,环境治理理论要想解决环境治理中遇到的个人利益同共容利益的协调问题,必须要同社会、生活磨合,也就是要立足于农村的环境治理实践;要在实践中认识、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在实践中丰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在实践中寻求适合农村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

当前,城市与农村群众集中程度、污染来源、群众文化等都存在差异,这直接导致了农村整体的利益诉求与城市的利益诉求的差异。故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不能直接套用城市环境治理的理论逻辑、经验;也不能将农村财政置于城市财政环境中;更无法将农村集体、农户摆在同城市居民相同的文化水平之上;不能使用治理城市生活污染的方法治理农村生活污染、预估落实情况,进而提出新的环境治理对策。

在此分析基础之上,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实践内容应包括对农村环境、基层政府、个体农户的当下以及长远的环境利益需求的深刻了解、认识;对基层政府、个体农户的当下以及长远的环境利益需求的了解、认识;对农村环境治理政策的具象落实和亲身体验。

3.2 在实践中总结农村环境治理经验

恩格斯认为,人类的自由“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2]”。按恩格斯的逻辑,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上来说,农村环境治理理论和政策要具备为农村环境治理实践服务的能力,也就是经得住农村环境治理实践的检验。同时,他还认为,人类 “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习常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12]”,这说明,农村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后果也应当被纳入对农村环境治理规律的认识也就是丰富农村环境治理理论和政策的过程中。而马克思、恩格斯的人与自然统一的基本立场, 决定了他们自然观基本点的一致[13],可见,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上,农村环境治理理论和政策不仅要经受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检验,还应当在实践的总结中得到补充、完善,是马克思与恩格斯解决人与自然相处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思路的具体体现。

已有的农村环境治理经验也表明,通过实践找出与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相关的变量,有所感悟、反思,系统总结、形成理论,不仅可以反过来指导实践,避免同类问题的出现,而且可以成为农村、城市环境治理后续工作的重要借鉴,丰富整个环境治理理论系统,提高整个环境工作系统的效率。

可见,环境治理实践本身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它包括了对环境、对环境治理理论的认识,理解以及环境工作的具体落实,还包括了对整个实践过程的思考以及新的理论的产生。因此,无论是环境理论还是环境政策,都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才能获得指导意义;也只有实践才能衍生出切合当下和长远需求的环境治理理论与政策,如此,个人利益和共容利益相互促进的良好农村环境治理循环才有建立的可能。

4 结论与启示

“十九大”以来,党及各级政府,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振兴乡村的重要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环境问题解决的重要政策文件。近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14]。“美丽中国”不仅“美丽”在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而且“美丽”在“绿水青山”构建的“金山银山”中。因此,我们必须保持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视,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从根源上解决农村环境治理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着重展示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中蕴含的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和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并从社会局部矛盾的角度分析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本质,即治理主体缺乏利益驱动。同时,提出了立足于实践的问题解决思路,即在实践中寻找协调环境治理的个人利益与共容利益的平衡点,并在实践和理论学习中不断发展完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由此可见,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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