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2020-02-16 20:42蔡诗敏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中华民族民族

蔡诗敏 张 胥

(湖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

2013 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P90)后,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会主题进行了专题研讨部署,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既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新时代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最大限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践之需。

一、建构民族事务治理的认知体系,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 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的整体认知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能否准确认知这一基本国情直接关系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醒全党务必要牢记“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并将准确把握该国情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关于“多民族”的基本国情,习近平总书记作了唯物史观的经典阐释,强调我国今天的56个民族是历史上存在过的许多民族经过诞育、分化与交融最终演变而成的,并进一步阐释了历史上存在的许多民族对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作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民族都登上过我国文明发展的舞台[2](P49)。多民族的基本国情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不因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处理好民族关系总归是我国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内容[2](P147)。回顾历史,从革命年代到建设时期再到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把民族问题看作事关国家命运的重要问题,都是基于对统一的多民族国情的认知。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工作取得了很多宝贵经验,其中坚持准确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首要的一条。历史得出结论,宝贵经验提供历史智慧,只有深化对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知,才能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才能完善与发展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正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从“重要动力”[2](P147)“重要优势”和“有利因素”[2](P149)的角度来认识“多民族”对我国发展的重要作用,而不是把“多民族”当作“包袱”或“麻烦”来看待,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唯物辩证法的思维。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从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角度阐述了“多民族”的优势所在,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各民族共同开发、共同创造了祖国的锦绣河山与广袤疆域、悠久的中国历史与灿烂的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其实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一笔“重要财富”[2](P149);从现实角度来看,民族地区资源富集,水源充足,生态良好,文化有特色,正是因为有民族地区,我国才能地大物博,所以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民族工作举足轻重[2](P149)。对新疆、西藏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也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高度做出了重要论述。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角度对我国“多民族”基本国情提到“知家底”的高度所做出的这些论断与阐述,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国家观、大一统历史观的新发展,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知已经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这实质上也是在全党全国全社会构建一种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新认知体系。我们要永远铭记,只有知晓这个“家底”,才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真正的了解,才会懂得民族工作有多么重要,才能理解做好民族工作有多么的不容易[2](P149)。

(二) 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认知

正是基于对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就确立了“中华民族包括汉、满、蒙、回、藏、苗、瑶、番、黎、夷等几十个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3]的基本民族观。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各民族总称的定论,在当时的中国统一了各政党、各阶层、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知,就激发他们团结对敌和国家认同意识而言,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使中国共产党建立各民族统一国家的信念更加坚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给予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情感化的表达,把中华民族称为“大家庭”,其家庭成员就是国家认定的56个民族,少数民族是“兄弟民族”。“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成为普遍共识。20世纪80年代,在历史学、民族学界中国学者提出了“中华一体观”,即“天下一体”之任何族入主“中国”为君均是“中国”和正统……及至元代,全国实行统一的汉制,各族由此便被纳入“中华一体”之中。费孝通先生基于对中国历史多民族互动的“中华一体”研究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论断,成员多元但家庭一体,我们要尊重多元,也要认同一体,这就是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整体性认知。于此,中华民族为多元一体的大家庭成为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承认,也是中国民族工作的基本立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仅继承了关于“中华民族”的既有认知,也创造性地在“中华民族”后面加上“共同体”“共同体意识”的后缀,分别提出了“积极培养”“牢固树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出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语境和情境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时代趋向与未来走向的时代认知,其现实性和未来性要远超其历史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不仅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完善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化,更重要的是深层次地把握了隐匿在共同体成员意识深处的价值理念、思维定势与民族心态。“中华民族为什么能够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里顽强生存与不断发展呢?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中华民族有着一脉相承的精神追求。”[1](P181)历史上各民族共建中国“大一统”国家格局的历史“基因”就是中华民族精神。“一个民族最执着的精神追求,一定能在其薪火相传的民族精神中进行基因测序。”[1](P265)中华民族精神“基因”就是中华文化。为此,我们需要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去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特别是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精神力量之“基础”“根本”“灵魂”意义。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和特点也进行了深刻阐述,用石榴和石榴籽的关系形象地阐述了中华民族和各民族多元一体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是由56个民族共同构成的,把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关系形象地比喻成56个“家庭成员”与一个“大家庭”之间的关系,把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比喻成一个“大家庭”里面“不同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关系进行了辩证的阐释,“我们强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其中,一体包括多元,多元构成一体,一体无法离开多元,多元也无法离开一体,一体是主线与方向,多元是要素与动力,多元与一体辩证统一。”[2](P150)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中国观”和“中华民族观”,深刻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化了我们党对我国“统一”与“多民族”国情的认知。当然,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如何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刻地论述。这些论述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新的认知体系。科学地认知为有效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新时代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需要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有一个科学的认知。

(三) 对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的整体认知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运用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处理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和少数民族状况不断探索和深化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然而,自2008年3月14日西藏拉萨、2009 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分别爆发暴力恐怖事件以后,我国的民族问题成为举世瞩目的“热点”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遭遇了来自国内外社会舆论的挑战,有疑虑的、质疑的,甚至还有诋毁的。在社会舆论对我国民族问题普遍关注的困惑中,一些学者展开了对我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反思”,认为我国进行民族识别工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甚至在居民身份证上标注“民族”身份,都是受苏联的影响,是“不折不扣的苏联模式”,因而提出了“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新思路”,有的还建议效法美国、巴西、印度的“大熔炉”及其“去民族”的所谓“族群”同化政策的“成功经验”,并形成了“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民族理论界部分学者的这些“反思”引起了学界理论上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思想混乱。

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如何认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选择,怎样观察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实践问题,厘清相关思想混乱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涉及到中国共产党再次构建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认知体系的问题。2014 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针对西方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实践,充满自信地指出,“西方国家没有解决民族问题的灵丹妙药,他们的民族政策并不是如同他们自己宣传的那么好”,习近平总书记铿锵有力的声音更加坚定了我们毫不动摇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自信。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同时实现了各民族当家作主”[2](P151)“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发展,极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2](P151)“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选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也为我国民族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指引。”[2](P150)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理论根源的高度来强调。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是“苏联模式”的说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是张冠李戴”,并对“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说法”发出了“可以休矣”的政治忠告,强调“在政治制度模式上,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就是我们的态度”[2](P8),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治定力。关于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做出了新的阐发,强调两个结合,即“统一与自治”互相结合,“区域因素和民族因素”互相结合,从而为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与完善指明了方向。总之,习近平总书记从认识论、方法论、战略论和实践论等方面对我国“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思想方法等进行了高瞻远瞩的系统阐释,对一些模糊不清、脱离国情、妄自菲薄的不正确的认识给予了深刻而具体的回应,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正如他总结的那样,“我们党的民族理论与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我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也是正确的,总体上,我国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的,我们的民族工作也是成功的。”[4]

二、完善民族事务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化水平

(一) 加强党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

中国共产党民族事务治理的政策体系兼具政党政策和国家公共政策的双重属性。在以往的民族政策、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影响了民族政策执行的效果。为此,完善民族事务治理领导体制,首先就是要建立一个顺应时代发展的治理民族事务的党政关系新模式,从而合理地配置权力资源,在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时,使民族事务治理主体的执行力得到强化,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推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关键作用。这里的“领导地位”是指党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中要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均享有领导权,同样,也对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享有领导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党,在于人”[4]。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党的领导要坚强有力。所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民族事务治理的领导是“我国民族工作获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2]1(P59)当然,民族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是要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领导模式。坚持党的领导是要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我们在执行具体的民族政策时,必须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机制,优化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模式,切实做到党政分开且各负其责。各级党组织务必要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原则,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与基本政策、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宏观指导作用,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系统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实施党的民族政策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 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少数民族分布与交往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更多固定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越来越多地流入全国各地的大中小型城市生活、学习、工作,并散居在各城市不同的区域。少数民族聚居状态所发生的这种变化,说明我国民族问题格局也正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意味着民族工作不再是局限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工作,而是全国各地的工作,所以,目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地域范围正在扩展。新时代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中城市与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的分量越来越重,民族事务也愈来愈多地与各民族成员在政治上的平等权益保障、经济上的利益分配以及文化、社会等其他公共产品的供给等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了,并呈现出复杂性。那么,如何应对这种变化,如何更好处理城市与乡村这两个地区民族工作的关系,如何更好处理特定地域民族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如何改变与以往少数民族的分布状态相适应的民族事务治理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要求,已然成为现阶段我国处理民族事务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然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进一步的改革,也涉及到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问题,即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工作如何协调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民族事务的治理主体应该呈现多元化。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主体模式应该改变,即从过去以“党政”为单一主体的“一元主导”治理模式,转换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媒体、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主体参与的模式。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职责定位应该是“加强民族政策的顶层设计,完善民族法制与政策体系。”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构建、方法的设计、机制的运行以及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总之,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民族事务越来越表现为社会化、民间化的特点,民族工作也不仅仅是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民族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各个方面都涉及民族工作[2](P161)。因此,转变民族事务治理的一元化及部门化倾向,以国家治理形式把涉及到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民族事务统筹纳入到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范畴,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以及全社会协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6]已势在必行。概言之,实现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将会促进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向着现代化转向与发展。

(三) 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种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一治理模式因为强调行政控制,推行等级权威治理,早已无法应对日渐增多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所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势在必行。

在一个常态发展的多民族社会里,对民族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往往体现出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能力与效力[7]。首先,“治理”话语下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制创新。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优化政府自身的组织结构,完善政府内部相关领导部门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工作机制,坚持实施好民委委员制度,提升政府管理的实效性及合法性,提升政府的自我执行能力。根据当前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社会现实,应该将公安、税务、妇联等职能部门纳入民族事务治理主体体系之内。二是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应积极从“管制者”向“治理者”、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过渡,发挥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宏观指导、监督、协调作用。三是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者,应该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强化资源再分配能力,尽量缩小社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比如: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就针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提出要通过“优化财政转移支付与对口支援机制”进一步实施差别化政策,“充分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并明确强调“把民族地区与基层,尤其是农牧区当作重点实施目标。”其次,以制度创新促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优化。包括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直接体现在制度体系的完备与科学方面。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包括民族平等保障制度、促进民族繁荣发展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涉及领域广泛,符合我国国情,大大提升了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但是,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以及新的民族事务治理要求,有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比如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以及体制机制的创新,这是当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工作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可以说,新时代我国城市与散杂居民族工作的成效决定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水平。具体来说,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地区与部门之间民族工作协作机制也要强化起来的指示[2](P162),可以通过政府体制内部各层级、部门与职能之间进行整合,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同一层级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商机制;创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站,等等。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几种较为典型的城市民族工作模式,体现了我国城市民族事务由行政管理向初步的公共治理的转型。值得注意的是,就全国而言,我国民族事务相关制度创新必须按照民族事务在不同地区(城市、农村、边疆) 不同区位(东、中、西部) 的具体特点,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创新适合地区实际的民族事务治理新思路和新方法,从而使民族事务治理相关制度更科学且更完善,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最后,要完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政策的具体执行机制。好的制度、政策没有具体的落实只能是空中楼阁。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内在地包括制度、政策的执行能力与绩效水平。现在,许多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并非因为没政策,而是有政策却无法落实。“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2](P162)毋庸置疑,我们必须健全制度、政策的具体执行机制,完善制度、政策的监督机制,强化制度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保证民族政策的有效实施,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绩效。

三、加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 民族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2001年修改的,且有些法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细化的法律解释,难以反映社会的客观需求,直接影响了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行使其自治权。并且针对违法行为之处罚法条的缺失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有法不依以及违法难究的后果。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尚未出台,国家层面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也未出台;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章配套一直缺位。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多内容雷同、自治特色不突出,制度优势未能有效发挥。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与地方法规、不同层级的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内容上衔接不够,甚至有冲突的地方。二是民族法治监督体系不完善。在国家层面,只有全国人大每隔几年会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对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以及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等行为则监督不力,难以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机构与地方政府治理民族事务的总体情形。在地方层面,对有关民族事务的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呈现缺失状态。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不到位。比如财政转移支付不合理,配套资金减免不落实,生态环境补偿不到位,等等。三是部分政策的调整滞后。一些为解决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民族政策和一些明显具有过渡性的民族政策需要调整,随着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具体民族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将是一种常态。四是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存在着“重政策、轻法治、轻实施”的现象。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制度虚化、职能弱化;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处理民族事务的能力不强,有法不依等现象严重;特别是应对民族群体性事件、民族纠纷的有效机制远未形成。

(二) 完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体系的着力点

一是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治理主体以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提供基本的依据。当前,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体系,这是推进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现代化的核心,也是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基本途径。首先,修订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比如增加罚则法条;充实细化原有法律规定,对各级行政权力的管辖范围与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已经失效或未能发挥效能的条文;适时颁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司法解释。其次,加快完善各类“操作性”的法规及条例。比如加快制订关于城市散居与杂居民族工作的法律规定,重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加快反暴恐方面的立法,使反暴恐活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加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定,为五大自治区颁布自治条例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必然要求将纸面的法律法规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治实施体制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科学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比如健全针对民族事务的依法决策机制,使执行民族规范性文件时行政体制权责统一且权威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各级政府在民族事务治理层面实现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严明司法理念,保障公正司法,任何民族都不存在特权,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各族人民法治的信仰源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正义存在的感知。

三是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社会,督促检查是利器。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对权力进行制约,民族事务治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是能否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转向的关键。强化督查监督,是为了保证各项相关具体政策执行的力度及效度。只有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配套规定落到实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以及制度的先进性才能真正获得彰显。目前,我们一定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特别是要把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纳入到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不断改进执法检查技术,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各族干部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提升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引导各族群众走法律维权的正确道路,从而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法治环境。为此,必须构建党委以及人大等主体所组成的民族事务治理监督体系。党委发挥总揽统领功能,领导法治监督工作;人大监督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的情况;监察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监督所发现的系列问题,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只有加强研究,才能落实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习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必须担负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领导责任。

四是建立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首先,要健全党对民族事务治理的领导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通过健全各级党委(党组) 工作制度,确保党对民族事务治理的领导地位,确保党对民族事务治理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协商民主体系,为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贯彻实施以及民族地区民主法治体制机制的健全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民族地区的专门法治队伍建设;推进覆盖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好民族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各族群众自觉守法、善于用法;把依法办事作为民族地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总之,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是关键的环节,我们必须立足于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在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主权独立以及领土完整、保障国家边疆安全以及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我国各族人民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加速推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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