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李某与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地上车位一个,并交纳了一年的费用1440元。2020年1月14日晚,李某停放在小区车位的车辆被高空坠物砸中。事后,李某与物业公司均认可车辆是被放在12号楼楼顶的玻璃所砸,但物业公司拒绝赔偿,为此,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管理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掉落的玻璃系12号楼南侧部分房屋业主此前遗留,故应该由相关房屋的住户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费无论从涉诉小区的地理位置,抑或目前市场通行的停车费用收费标准来看,明显与专业停车服务的市场收费水平存在差别,故其收取的費用应属服务费性质。综合其他因素,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车位管理服务协议非保管合同性质,而是车位使用服务合同性质,现李某以合同纠纷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缺乏请求权基础,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可以看出,本案中,涉案玻璃未及时清理是导致李某车辆被玻璃砸中损毁的根本原因,说明物业公司并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李某主张的修车费、拖车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车辆被砸的相关损失。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