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武汉市民李女士气愤之余拖欠物业费长达8年之久,后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700余元。
据了解,李某于2008年入住該小区后发现房屋漏水,遂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此后,李某提出在阳台搭建雨阳棚来解决漏水的问题,也遭到物业公司反对。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一直拒交物业费。今年1月,该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撤离该小区,遂开始清算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李某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护、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了维护,李某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李某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应该向相关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鉴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李某不属于恶意拖欠物业费,故该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适宜,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摘编自《楚天都市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