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新疆水权与地权分离研究*
——以吐鲁番卖坎水地契为例

2020-02-11 14:28丁君涛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水权水源契约

丁君涛

(湖北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研究缘起

新疆地区由于特殊的环境保存了大量的契约,其中以近代的契约最多,这些契约各种各样,但是多数是关于土地买卖、遗产处理、宗教捐献等,学界围绕这些契约也产生了很多研究成果,然而关于水权买卖契约的研究则比较少,特别是吐鲁番地区坎井、坎水的买卖,一些学者仅从契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没有从水权与地权的分离这一角度探讨吐鲁番地区坎水、坎井等买卖。在吐鲁番地区,坎井是当地农地用水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水利设施的买卖仍然可以被视为水权买卖的一部分。赵毅[1]认为新疆地区坎井买卖非常活跃,各种买卖契约在格式上与内地汉族契约已高度相似,维吾尔族与维吾尔族之间绝卖居多,而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的买卖以租卖居多,维吾尔族间的坎井买卖多只盖阿洪戳记,并不上报,各类坎井买卖的纠纷多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崔匡洲[2]认为吐鲁番地区的买卖契约中坎井、水地(河地、大河地)、葡萄园子等的买卖都很活跃,其中由于水源紧张,坎井的买卖契约频率较高,有些土地离水源较远,只能够在契约中约定灌溉的时间;也正是由于水源紧张,灌溉导致的纠纷也比较多,有时甚至发展到两个村子间的集体诉讼。王金环[3]认为坎井有官坎和民坎之分,官坎和民坎都可以买卖,一些坎井甚至可以出租,当地对于坎井的修建和买卖已经非常灵活,甚至出现集资入股修建、运营坎井的公司,在资本的募集、坎井的修建和运营等方面已经逐渐的近代化,这也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学术界对于吐鲁番地区水权与地权的分离则研究非常少。本文试图通过吐鲁番地区卖坎水、坎井等契探讨当地水权与地权的分离,梳理当时水权的演变过程和区域异同。

陈国灿教授曾在吐鲁番地区发现了3件关于吐鲁番地区坎水地的契约,分别是《杨福禄出卖坎水地契》《底湖李权甫买坎水地契》《民国八年十一月杨晋洋沙尔吐尔的秋夏坎水代地两天契》。现选其中两契①转写如下:

《底湖李权甫买坎水地契》

底湖李权甫买巴拉权坎水私水六小时,带地五斗,估价洋叁百元。民国八年八月。

《杨福禄出卖坎水地契》

立岛出壹年限坎水井人杨福禄因手中不便,将年限坎水地三家坎上所有秋水二天,系二十四天壹轮昼夜,夏水一十五天一轮昼夜,共秋夏水三天出卖与夏福名下为业年限二年,同中人言明作价捌十两正共同地三块,有前约可证,粮随地起,若有差事,有地主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有前约为证,恐口无凭,立据为证。

民国六年二月五日,立约人:杨福禄

这两份契文都写于民国时期,一份为民国八年,一份为民国六年,价格上前一份为估价洋叁百元,后一份为白银捌拾两。民国八年之底湖李权甫买坎水契,是在民国三十二年更换契纸,其价格只能够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估算,并征收九分契税,以浇灌地五斗5小时,作价叁百元计算。地五斗是一种以播种量来计算土地面积的方式,这种决算方式在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普遍,在新疆地区,最早就有佉卢文契以播种量计算土地面积,[4]208一直到近代,很多地方也习惯使用播种量来描述土地面积,近代察合台契约文书中有大量此类记载,《毛拉沙比提之子给其长子哈买提艾里阿訇卖地契约》[5]22中就出售了30恰勒克水浇地,至于新疆地区近代五斗地的面积,在《新疆维吾尔契约文书资料选编》中有记载:“1恰勒克等于8.96公斤,大约相当于播种一亩土地所需要的种子,1帕特曼合64恰勒克,折合5石3斗。”[5]11照此计算,五斗地大约有6亩,因此买私水5小时来浇灌土地6亩,至于价洋三百元,这里价洋应该是新疆通行的省币,在民国三十二年,省币三百元已严重贬值,大约只值五两白银。②杨福禄以八十两的价格买秋夏水共三天浇灌三块地,年限两年,从契约来看,李权甫在八月浇灌私水8小时,以浇灌的时长来判断,杨福禄所需要浇灌的地要远多于李权甫。

两份契约都深刻揭示了新疆地区如何在缺乏水资源的环境下推动农业发展的,新疆吐鲁番葡萄沟地区种植有大量的葡萄等水果,这些种植业对于水利灌溉有非常大的依赖,有效而且充分地利用水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新疆人民所发明的坎井正是应对降水稀少的一个重要发明。坎井的价格高昂,多数农民并无实力购买坎井,只能够依靠官办坎井、河水等灌溉,有些农民在买土地时,在契约中约定灌溉条款,也可以成为交易的一个重要保障,这也是南疆地区水源紧张地区一个特征。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收录了一些关于水权买卖契约的文书,特别是坎井买卖的契约,学者赵毅曾经对其中的坎井、坎水、带水地的买卖契约进行了梳理。

在清代坎井、坎水、带水地买卖非常活跃,上述买卖契约表中一些契约虽然买卖的是坎井、坎地,但是实则是一种水权的买卖,这时的水权还附着于水利设施和土地,上述表一到三中有关于坎井的租卖、典卖、绝卖等,虽然买卖的是坎井这一水利设施,但是是以水利设施为表,公共的水源流经坎井就变为私有,可供坎井主人买卖,通过水利设施、水窖、井等将公有的水资源变为私有在内地也非常普遍。还有些是买卖带水地,在买卖土地时,在契约中约定灌溉时间等,对于用水情况做了一定的约定,这也属于水权的买卖。一些契约中则直接买卖水权,如绝卖契约表三中,光绪六年秋水三天、夏水二天,卖价六十八两,此时水权就属于单独的买卖。因此在清代吐鲁番契约中,买卖坎井、坎水、约定灌溉条款等实际是水权的一种买卖。

吐鲁番地区的水权买卖在明清时期日益明显,逐渐成为社会资源的一种普遍交易方式。这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有密切的关系,吐鲁番地区除了水资源紧张以外,还面临人口快速增加、丰水期与用水高峰错位等问题,因此政府和民间对于水资源的分配都有相应的管理。清政府在灌溉用水管理方面多遵循旧制,还设置了密喇布伯克、农管等职位管理水利,也按照农业发展的整体需要确立了水资源的分配规则。虽然政府和民间对于水资源分配管理严格,但是各类水资源的纠纷仍然非常多,“新疆土田全恃渠水,百姓往往上下争水, 致酿大故”[6],除了民间各种形式的水资源纠纷,由于清代新疆是开垦的一个高峰时期,大量私垦地并不向政府报告,以避免赋税,而清政府又规定不在册的私垦地亩原则上不能够进行分水。[7]这使得这些私垦地也无法获得公共水资源,私下购买成为一种重要途径。

正是由于公共水资源容易导致各类纠纷,且社会上有大量私垦地无法获得充足的公共水资源,只能够从市场上购买水源,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水权逐渐从地权中分离出来。

二、水权与地权的分离

正是由于水资源在新疆的生产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水资源供给情况是土地交易价格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南疆买卖带水地、坎儿井等都是附带着水权的转移。在大量察合台文土地买卖契约中,常常注明土地的灌溉条件,如《巧尔旁妣妣给吐尔和加卖地契约》中就写明其20称子旱地的灌溉条件。[5]7原则上有良好水源的土地价格要高于水源条件较差的土地,虽然买卖的仍然是土地,但是价格中已经包含有水权的买卖,如《加吾尔续卖白水地亩之契约》中就记载:“因需银使用、手中不便、父子商议今将祖置囗雅尔湖大囗东南地四十亩除前两家租卖囗拾伍年种过外下剩壹拾九年。”[8]444这一契约中注明的灌溉水源为雅尔湖③,这一地区与艾丁湖毗邻,水源条件比较好,此外还有水地、河地、大河地等出售。[9]168由于水资源的紧缺,农业用水主要依靠冰川、井水等,降水非常有限,因此在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时实际已经包含了水权的买卖。

由于农业必须用水,在无法获得充足公共水源的条件下,一些民众需要自行修建坎井,坎井工程浩大,不仅有集体修建坎井,筹集资金成立公司修建坎井[10],甚至还有向官府借贷修建的事例,《伊拉湖户民李耀宗等人就借粮掏修坎井事禀吐鲁番文》[8]126就记载了多名农民因需要修建坎儿井而向官府借贷的情况。这一契约中,仅仅是修理坎井,已用时逾一年,花费数百金,才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因此要向官府借贷。民众私人修建坎井以后,除了供应自身耕地的使用,还可以进行出租,为他人供水。但是,应该看到当地农民用水仍然主要依靠公共水源,私水只是农业用水的一个重要补充。

以往在土地买卖时,只注明土地的灌溉条件,并没有明确说明水源的灌溉时间等,特别是单独卖水契,更是非常少见。即便是吐鲁番地区,以往回鹘文卖地契约中也并无注明用水情况。清代以前水权获得实际都要依附于地权,各类水资源买卖是基于水流过土地、坎井等而获得用水权,水权与地权联系非常紧密,因此要想获得水资源就必须购买相应的土地,甚至是水利设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单独水权的买卖已经开始出现。

《杨福禄出卖坎水地契》中已注明坎水为私水,注明水为私人所有,《杨福禄出卖坎水地契》《底湖李权甫买坎水地契》两契在买卖坎水时还带有土地买卖,在契文中规定坎水时限,而《光绪二十七年通事哎沙尔》[11]302中就记载了通事哎沙尔购买坎水后又退价赎回一事,《牙尔巴什卖坎水契》[12]62这一契约中出卖双水坎井一道并包含水资源,“今将此水卖与海里阿洪名下”一句证明这一交易主要买卖的是水权,而不是水利设施,水利设施开始成为水权的附属。不仅有买卖坎井带水权的,甚至明确的直接交易水资源,“吉立尔买卡思木坎水一昼夜,价银一百两……冯忠买乌满尔坎井一角,价银一千八两……玉素甫买艾米提坎水半天,价银二百两”[13]311-312。这些契约只是单独对于水权的买卖,并无附带坎井、土地等相关产权,这表明此时吐鲁番的水权已经开始逐渐脱离于地权。

三、不同时期、地域的水权与地权

在内地关于水权与土地的关系也有此类情况,特别是北方降水较少的地区,水资源相对较少,商品经济取得一定的发展后,水权与地权的分离变得较为彻底。

(一)古代水权与地权的分离

在唐五代敦煌文书中,水权的分配主要依靠政府和民间组织,民间的渠社就是一个重要的水资源维护组织,敦煌文书中的《甲申年( 984 年)二月廿九日渠人转贴》[14]404等就记载渠社派遣渠人去修治泻口等工作,当需要进行修治河渠时,各种渠社会通知相应的渠人参与到工作中,实际是社邑组织集体征役的过程。渠社作为集体组织,就有灌溉用水分配的权力,《戊寅年(918或 978年)六月渠人转账》就记载:“今缘水次浇粟得,准旧者平水相量,幸请众渠等。帖者,今月十五日卯时,于普光寺门前取齐”[14]400。其中的“准旧事平水相量”就是按照旧例平均分配水资源。因此敦煌的民间组织是在民间普遍的征集劳役,然后平均的分配水资源,实际社邑成员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劳役来购买水权的使用。这样的情况在西夏文契约中也有所反映,这表明,古代水权与地权的联系已开始逐渐疏离。

(二)其他地区的水权与地权分离

中国北方地区,通过某种形式将公共的水资源私有化,是一种普遍的形式,在我国宁夏地区,某些地区利用水窖储水,这与吐鲁番地区通过坎儿井等将水资源私有化非常相似。“水窖因为其自身特点而成为西北水资源利用的最佳方式:它有效地实现了公共水资源的私有化,并且成为西北水资源制度演化中的主导制度安排。”[15]100借助相应的工具、水利设施等将公共的水资源私有化,同时也是将水资源增值的一个路径,通过水的储藏、运输等,调节不同季节、不同地区水的丰欠,使得水的价值得到提高,有利于资源的配置,更好的实现水资源与土地资源的结合。

在清代豫西地区也出现了水权与地权的分离现象,[16]337可见水权和地权的分离已经不仅限于吐鲁番地区,在内地的豫西等地,水权与地权的分别买卖已经较为普遍,只是政府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私下水权的买卖仍然存在。宁波地区也许多卖井契,[17]井也是重要的水资源供给工具,通过开凿水井,原属集体的水资源,开始属于私人,井的买卖实质也是水权的买卖。

清代陕西黄河流域,水的买卖已经开始出现,并对于其交易过程做了明确规定,[18]此事例说明,黄河流域水权与地权的买卖已经分离,买卖地权时如果带有水权需要注明,并请渠长到场处理水权交易,这与吐鲁番地区水地、河地的买卖非常相似,在契约中也需要注明水源条款;如果买卖地权时,“不请渠长过香者,必是单独买地”,渠长不到场,则水权不行分割,此时这一地区水权的分割仍然要获得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同意。卖地时是否带水香,其价格明显不同,这实际是已经将地权与水权实现了初步分离。《清峪河和龙洞渠记事》中记载:“在龙洞渠的流域内,还存在‘地自是地,水自是水,水地分离,水与地分’的情况,故在买卖土地之时,自然不能获得相应水权,而应支付一定财物或为水利建设付出劳力,从而取得水权”[19]。文中所述的“水利建设付出劳力,从而取得水权”,与渠人向渠社支付劳役而获得水权非常相似,可见水权的分离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到明清时这一地区地权与水权的分离已经较为彻底。在人口密集、水源紧张地区,水权的价值已经明显提高,水权的买卖已经较为普遍,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

四、水权分离的原因

虽然历朝政府都禁止单独水权的买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明清的水权买卖日渐成型,“水权买卖现象是明清水权制度区别于以往朝代最主要的特点”[20],以往的各个时期,水资源的供给是由政府和民间组织完成,在封闭的农耕社会环境下,水资源由政府等组织统一的监督管理,但是随着政府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日渐弱化,各种投机行为不断出现,这使得历朝历代水权纠纷非常频繁,民众普遍需要一种契约规则来避免各种纠纷。除此以外,这一时期水权与地权分离进行买卖的原因还有非常重要的两点原因:

(一)水权价值的增加

清代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原有的自然经济受到很大的冲击。同时人口数量快速增加[21],人口快速增加,大量人口迁移吐鲁番等水源紧张地区,人均资源占有量不断下降[22],水资源也日益紧缺,在这样的环境下,水权的价值明显增加,这为水权与地权的分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许多学者也认为水资源价值的提升对于地权与水权的分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更为集约的耕作制度的使用导致水的经济价值的增加,这一增加的价值已诱致了能更明确地定义灌溉的产权,以及在分配水时能更大地使用市场机制。”[23]35原有的水随地走的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实现水权的单独买卖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需要。

(二)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

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公共组织都需要采取各类措施规避搭便车的行为,敦煌文献中的渠人转帖中常常对渠人规避劳役等进行惩罚,《戊寅年六月渠人转帖》中就记载:“如有后到,罚酒壹角,全不来,罚酒半瓮”[24]400,可见逃避劳役并获得水权可以最大化渠人的利益,以近乎零成本获得了水权,而使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困境,实现水权资源的合理配置,如吐鲁番坎井、坎水买卖契约中,常常对于水利设施的维护有一定规定,如“掏捞均摊”、“掏捞照水摊分”、“掏捞买主承担”等,如果违背约定,民众也会向官方上告,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雅尔湖缠民苏唐就控告合义生号郭成娃“将坎井交伊看管五年,原归小的,伊接管三年,每年不掏,将小的坎井致干”[25]337。通过私人契约交易使得劳役与水权得到更好的配置。

此外,清代也是土地兼并和土地开垦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地权与水权分离后,一部分农民拥有充足的水源而土地不足,另一部分农民则是有土地无水源,这些富余的水权迫切的需要进入到市场上,实现水权与地权的结合,水权的自由买卖正是解决水多地少及地多水少这一现象的重要方式。

五、结语

长期以来,水权一直被认为是公共资源,由政府及民间组织等集体控制,但是公有水权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会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更难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将水权与地权分离,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措施。

清代水权与地权的分离是我国产权制度的一次创新,正是通过市场化的路径,水的价值得到发现,其利用也更合理,同时随着水价的变化,农民也可以选择种植不同的作物,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清代一些村庄为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曾规定村庄内作物种类,“本渠自来入渠地土,并是麻菜麦黍谷田,不许栽种莲蒲稻。除认禄外,违者罚米一石。……不服者申官治罪,重罚实行”[26]。这一规定正是市场反应模型的重要体现,水权与地权的分离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注 释]

①两份契约,陈国灿教授考察新疆时,收购此两契,后捐赠给鄯善县文管所,原契现藏于鄯善县文管所。

②此时由于大量法币涌入,严重的通货膨胀,新币已经很难维持1省币兑2.6两白银了,据《民国经济史》所记载的历年上海银元市价表的情况,1943年每枚银元13.2元中储券,每枚银元含银0.715两,则银价约为18.46元中储券每两,1942年11月中储行进行最后一次法币兑换,中储券兑法币为2:1,《新疆通志》记载1942年11月财政部电令新疆法币5元兑1元省币,因此,民国三十二年三月300省币大约值白银5.07两。

③《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记载的《洋沙雅尔巴什众户民就控告沙河子户民霸水不放事》就有关于雅尔湖水文条件的记载,“派人督令将渠水分半囗尔等浇放并饬雅尔湖由桃树园引囗之水囗走皇渠”,说明雅尔湖附近灌溉条件较好。

猜你喜欢
水权水源契约
一纸契约保权益
保护水源
论建立水权登记制度
南水源头清如许
以契约精神完善商业秩序
试论水权与传统物权的理论比较探析
寻找水源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
《项链》里的契约精神(上)
可交易水权分析与水权交易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