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 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5
试论水权与传统物权的理论比较探析
尚 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形成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制度”。本文则尝试性地对水权的法律机理进行探析,这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推行水权交易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水权;传统物权;法理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派生性权利,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按照物权法规则,水权的客体是局部的水资源,水资源所有权是水权的母权。第二,水权包括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使用与收益两项权能。另外,水权也是一种集合概念,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权利束。
(二)水权的法律特征
1.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水权是一种跨公私法之间的独特性权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构成:第一,水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财产,因此水权则呈现出了私权性特征。第二,水资源又是一种公用物,因为水资源之上又添附了一些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又具有公权性色彩。第三,水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行使等各个方面要受到《水法》的严格限制。
2.水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水权的客体是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二者在物理上并不能单独地识别开来。同时,作为水权客体的水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比,多存在于河流、湖泊、池塘、地下径流、地下土壤之中,常以土地为载体而存在,与土地的关系较为密切,而且其也具有流动性的特征,难以特定化,必须采用一种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对水权客体的特定性进行宽泛地理解。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水权与一般物权进行理论较比,分析结果如下:
(1)在客体特定性方面,作为水权客体的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在物理上并不能单独分开,且具有流动性特征,难以特定化。(2)在排他性或优先性方面,水权具有优先性,原则上无排他性。在一个特定水域范围之内可以有多个水权并存,只是因对水资源占用时间的先后不同来确定主体间水权的优先顺序。(3)在权利是否具有公权色彩方面,水权是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4)在权利取得方式方面,水权需经过水行政机关的特许。(5)在一物一权主义方面,因水权客体并未从水资源所有权客体中独立出来,难以奉行一物一权主义。(6)在追及效力方面,水权无追及效力,盗用水构成侵害水资源所有权而不构成侵害水权。
(一)水权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反思
传统的民法物权理论已不足以解释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以水权为代表的系列新型物权,如矿业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对水权这一新型物权法理地位的界定,更应突破传统物权理论的思维模式,抽象、概括出新型物权的理论特征。准物权理论的提出则实现了对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新突破,其在界定客体特定性方面采用了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具体指客体的特定性可以通过特定区域、特定期限、特定数量等弹性标准进行界定;在权利构成是否具有复合性、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是否具有追及力、权利是否符合一物一权主义等方面界定都对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
(二)水权的准物权定位
水权应纳入到准物权的理论范畴之中,属于他物权的系列,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派生性权利。由于水权客体的界定可以在舍去水质、水深、水温诸因素上,认为水权在空间上有明确的水域范围,在时间上有确定的权利期限,并在时空确定用水量的情况下,水权的客体也呈现着特定性的特征;具有优先权的水权优先得到实现,后位水权主体不得越位以及在河岸权原则之下所取得的水权均在一定程度上暗含着排他性色彩。在诸多因素考虑之下,水权等类似新型权利与传统民法物权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是传统民法物权的新发展,故谓之准物权较为合理。故在立法技术上,我国应将水权等新型物权在物权法典总则中得以承认,并将其界定为准物权,在分则中应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进行规制。其有关于水权的具体制度应由作为单行法的水法加以设计,进而为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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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256-01
尚涛(1989-),男,陕西西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