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正锋
(黄河交通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了“两个不动摇”,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体系构成中的重要性,以及最高决策层全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和毅力。提到非公有制经济,会不自觉地与“私有”“私有制”联系在一起, 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可混为一谈。
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作为重要的经济成分,学术界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观点一,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可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之间划等号,但不等同于民营经济,原因是部分学者认为私营经济中的外资经济不能归类于民营经济的一种;观点二,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是一个概念,是与国有经济相对的,即非国有、非公有的经济形态;观点三,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广义上理解,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从狭义上理解,是指私人出资的经济成分,包括自然人和私营企业。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济、外商经济等。个体经济,是指在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在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经营和个体劳动的经济形式,具有机制灵活、生产资料简单、操作方便、规模小等特点。它创造的物质或精神财富直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生产劳动者个人、个体的生产劳动为基础,是我国现阶段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占有一定生产资料和雇佣他人劳动,以取得利润的所有制形式,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窗口。我国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来华创办企业,涵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的境外资本部分,还有外商独资企业。它也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成分之一。
在这项基本经济制度下,我国采取鼓励发展和积极引导的经济政策,除法律法规禁入的领域外,在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其他产业、行业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行投资。同时,在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对非公有资本投资的企业进行和提供应有的监管和服务,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且在税费减免、融资投资、外贸出口和土地征收使用等方面,与其他类别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1]。
改革开放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历经三大阶段:重建阶段、支持引导阶段、巩固发展阶段。
(1)重建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党在历史上的转折点,也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会议提出了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两个指导性政策:一是扩大地方、企业、农村生产队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二是肯定企业、个体的劳动成果,允许一部分地区、企业、农民先富起来。1988年,随着思想进一步解放,党在十三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提出“要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并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支持引导阶段。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 邓小平在1992年1月视察南方发表南方谈话时首次提出“三个有利于”的历史性决策标准,通过解放思想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破除了理论桎梏。199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1995年,在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在某些地方或行业中占优势地位,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中可以平等竞争的方针政策,这些成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突破口。
(3)巩固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紧接着,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两个不动摇”,并首次提出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坚定了创业者一心一意发展民企的信心。
不确定与不平衡增长,是近些年国际形势发展的主要特点。2019年,美国特朗普政府挑起的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中国经济出口乏力、消费增速放缓、实体经济遭遇发展困境。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形容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4]。基于此,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优化所有制结构,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变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也为“十三五”规划向“十四五”规划顺利过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9世纪上半叶,《共产党宣言》宣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5]围绕“消灭私有制”,诸多学者对此展开种种争论,如若仔细审视,不难发现其中夹杂着一些有失偏颇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作了简单化、教条化理解,忽视了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不是孤立的一句话,而是由一系列基本原理组成的理论体系[5]。为此,必须重新回归对“消灭私有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的理论学习,破除错误观念。
关于所消灭的“私有制”的对象,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把“私有制”分为剥削型和非剥削型:对于“以剥削别人劳动成果为基础”的私有制,应当彻底消灭;对于“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否消灭另当别论。另一种则认为无论哪种形式的私有制都必须彻底消灭,不留余地[7]。这两种关于“消灭什么样的私有制”的看法都存在错误倾向。对于非剥削型私有制存在保留态度的想法,忽视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直接截取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片段当作消灭对象;对于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看法,存在教条化的倾向,没有认识到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对“消灭私有制”的理解会有所不同。
私有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且发展不充分所产生的。同时,私有制的消灭也是以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的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8]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之所以会成为消灭私有制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是因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那么贫穷就会泛滥;在极端贫穷的情况下,人们会为了生活而斗争,会产生一己之私。因此,消灭私有制是必须的,而其中的关键则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消灭私有制。当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消灭私有制的程度时,还没有创造出足以消灭它的基本条件时,所有主观的、人为的所谓消灭私有制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影响到生产力发展;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愚昧、贫穷和落后,反倒会为这一状况在长时期内的蔓延滋生提供土壤, 甚至出现人类文明倒退的严重后果。
学术界就私有制发展到什么程度才能消灭这一问题逐渐达成共识,而对于消灭方式问题,仍存有纷争。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始终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将与社会主义长期并存。“消灭私有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消灭之前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私有制经济的发展[9]。另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它的消灭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做的第一件事,但绝不是全部[10]。显然,前者的观点是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相联系的,他们将社会主义发展不完善纳入到私有制的存在具备合理性之中。私有制的消灭是一个生产力从不发达到高度发达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扬弃”的过程。但私有制经济不能任由其发展,对于我国来说,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私有制经济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与引导,并以温和的方式不断改造,当生产力达到一定高度时,私有制就会自然而然地随着社会的变革而消失。
只有准确把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客观审视私有制在社会主义一定范围内、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从而积极主动地、有针对性地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才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应有态度。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对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理论的发展与丰富,两者并不矛盾。马克思的“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考察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基础上的科学理论,是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大趋势、大方向、大逻辑出发,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和根本性。而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立足于现实国情基础上所采取的实践措施,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出发,从人类社会的局部发展出发,具有阶段性、局部性和现实性。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辩证发展规律的验证。理论是一般的、普遍的,实践是个别的、特殊的。“私有制经济”理论是来源于实践的理论,是原则方向,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价值标尺,具有相对科学性、稳定性;而我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来源于理论的实践层面,是具体方案,是发展过程中的实施计划,因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消灭私有制”理论与非公有制经济是最高纲领与实现最高纲领的经济策略的统一。目的与手段是相对而言的,“消灭私有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共产主义的手段和方法、策略,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则是“消灭私有制”的手段和方法、策略。《共产党宣言》宣告了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是社会主义战略发展的长远目标,是共产党人为实现最高纲领、最终目标必先实现的重要一环。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主义长远战略目标的重要策略手段,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最高纲领而制定的经济政策。我们应看到,私有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活力的基础,是资本的内在逻辑,因此,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未得到充分发展之前,私有制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我国引导、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挖掘社会生产力的新动能,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从更长远意义上说,正是为了实现完全消灭私有制的最终目标。
“消灭私有制”理论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普遍与特殊、整体和局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和辩证关系,理性处理和认识二者的关系还需防止和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左”的倾向和“右”的倾向。一方面,“消灭私有制”是我们现阶段的长远目标,是基于对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判断之上的。若将非公有制经济合理的存在和发展作为有“资本主义复辟”苗头而加以激烈的批判和打压,就会出现超越客观、违背规律的“左”倾错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着力克服纠正自身这种错误倾向,才有了改革开放富起来的新局面。另一方面,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部分人就认为“消灭私有制”理论是无法解释现实的、是错误的,应当放弃抛弃。甚至狭隘地认为人性是自私的,而私有制正符合人的这一本性,它的存在是合理的、正义的,因此主张不能消灭,这又踏入了“右”倾的泥淖。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要反对超越阶段的“左”倾错误和反对右的错误,就要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间寻找“平衡点”[11]。既要发挥好公有制“领头羊”的作用,通过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提高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和活力,又要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和成长的土壤,为其融化市场冰山、移走融资高山、跨越转型火山创造条件,进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激发私有制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