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避免火灾当事人信访或行政诉讼发生的几点思考

2020-02-08 16:24范俊轶
今日消防 2020年12期
关键词:排除法行政诉讼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在火灾调查实际工作中,对使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统计以及当前火调工作要求及社会现状对火调工作者造成的压力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避免信访诉讼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排除法;火灾损失统计;火调工作要求;行政诉讼

1 引言

火灾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火灾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消防救援机构需要展开一系列活动,包括现场问询与勘验,技术检测与鉴定;这些活动统称为火灾事故调查。在这个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作为调查单位,有可能与当时单位或当事人产生纠纷,其主要来自于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或火灾损失统计等的争议。当事人为解决此类争议,往往走两种途径:一是申请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起火原因进行复核认定。二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信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诉讼,以此希望解决争议达到自身诉求。本文着重对如何在火灾事故调查中避免当事人因不满而进行信访或行政诉讼,谈一些个人的思考观点。

2 当前问题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内容,消防救援机构作为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切实履行调查责任,就原因、损失作出明确调查,并为后续火灾预防提供依据。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调查工作有着诸多曲折,处理不慎会引起群众信访或行政诉讼,甚至被上级纪检部门追责,这是大家不希望发生的。在一些涉及纠纷和赔偿的火灾中,火调人员往往陷在当事人的纠纷漩涡中,身兼执法者和“老娘舅”的双重身份,疲于应付,时时被动难堪。火灾调查中因当事人不满从而信访、行政诉讼消防救援机构和火调工作者的原因很多,我们常常会说火调工作者业务不精,事实不清,取证不足,程序不规范等;然而排除这些较主观的因素,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直面: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存在的问题,火灾损失统计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火调工作要求及社会现状对火调工作者造成的压力问题。如在火灾调查工作中解决这三个问题,会对火调工作者更好的履职,从而避免信访或行政诉讼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3 存在的三个问题

3.1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存在的问题

火灾原因认定,通常有如下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直接认定法,就是通过在对现场提取的物证展开检测、鉴别、验证、分析得出原因。直接认定法,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的证据。但火灾现场往往非常凌乱复杂,许多痕迹物证都已破坏,难以查找,导致采用直接认定法十分困难。另一种方法是间接认定法,也是火调工作者常使用认定法,即用排除法来认定起火原因。就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先全面列举可能造成火灾的火源,再用证据、事实、科学依据、以及火调人员的经验,逐个加以否定排除,最终不排除一种或几种能够引起火灾的原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调查一些存在纠纷的火灾中,某些当事人对此种认定方法不尽认同。用此法怎样才能算排除穷尽,没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实际工作中一直困绕着笔者。客观上来说,起火原因的种类非常多;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火灾起火原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根据相关书籍的描述,火灾起火原因大致可分为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不明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10种。但问题在于,这样的分类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应用排除法分析起火原因的时候,如何才能够将可能的火源全部列举出来呢?

另外,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对某种原因予以排除,也没有非常科学的标准,更不好说法律依据,基层火调人员大多情况下还是靠经验分析来排除,而不同的火调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判定带有很多主观性,这也是得不到当事人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排除法是一种很有用的火灾调查方法,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定标准,导致了执行起来令一些当事人不信任,增加了信访或行政诉讼发生的可能[1]。

3.2火灾损失统计存在的问题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機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而在统计火灾损失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造成纠纷,引发诉讼。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一方面需要对现场展开全面的调查统计分析,另一方面需要受损单位或受损个人就损失提出申报并由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得出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数据。火灾损失统计,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火灾相关情况,以供相关部门研究火灾规律,强化消防决策。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的火灾损失,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作为索赔的依据或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中的相关条款,火灾受损单位或个人,如果基于索赔、理赔等需要了解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自行收集,也可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并没有说明可直接使用消防救援机构得出的火灾损失统计结果。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数据却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得出的结果,这就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将《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所以该文书中出具的火灾损失,就代表着法律对损失的认定,并要求以此作为民事索赔、保险理赔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火灾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直接勘查,所以往往会直接参考《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信息和数据,这也导致了某些当事人因火灾损失统计不符合他们的心理预期,得不到他们的理赔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也不可随意修改出具的法律文书,从而采取信访或诉讼的方式来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1]。

3.3当前火调工作要求及社会现状对火调工作者造成的压力问题

火灾原因的调查,许多地方规定了指标以及调查率等工作要求,并且在消防救援机构的年度考核中作为单位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事实上,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意愿,火灾调查工作提出的高标准高要求的动机、愿望是不错的,但缺少科学依据,目前“创人民满意”的工作风向标可谓坚定不移,每一个执法工作者每一个案件办理的结果,都力求得到人民群众“满意”的回应,工作量增加大了,工作要求也提高不少,做工作人数没变,因此尽管十分努力,还是可能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确,或者火灾当事人不理解或不满。举例,某大型国有企业火灾,火调人员依法封闭现场,企业负责人希望能够尽快解封恢复生产,毕竟停工一天损失较大,这时作为火调人员乃至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都要权衡这个利弊关系,如同意解封,火灾原因还未查出,程序还未走完甚至刚刚开始,这对调查火灾客观原因显然不利,若火场现场遭挪动或破坏想要调查就更难;如不解封,国家损失,加上地方各种力量阻碍又难以阻却。诸如此类的压力还很多,经常考验着火调工作者的“选择”意识而不是“专业”能力。

4 针对三个问题改进的措施

4.1解决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问题的措施

就实际火灾原因认定工作的开展状况来看,直接认定法往往无法使用,因为能够获取直接物证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排除法的应用非常广泛。基于此,对排除法的使用尽量予以标准化和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火灾起火原因分类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有确保将所有可能的火灾原因全部明确,在调查工作中才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方便调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因,逐一就各种火源实施排除,为最终找出正确原因提供有效支撑。其次,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火灾原因排除标准予以规范化。比如,按照《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如果能够找出该条款中列举的十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案件具有纵火嫌疑。那么,如果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对该条款中的十种情形予以排除,是否就能够排除纵火;如果在这种条件下依然不能排除纵火嫌疑,那么还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排除这一原因。只有建立规范的排除标准,才能够让纵火嫌疑排除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同样,对所有的起火原因,都应当具备这样的标准。这样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使用排除法才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群众对调查工作带有主观性的不信任,避免群众不满和信访行政诉讼的发生[2]。

4.2改进火灾损失统计结论方式的思考

在改进统计结论方式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火灾损失统计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明确火灾相关情况,以供相关部门研究火灾规律,强化消防决策,更好的开展消防工作,并非赔偿依据。所以笔者认为在发给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应当规定可不描述火灾损失统计相关结果,诸如直接财产损失多少,造成多少人员伤亡等。只需要在《火灾损失统计表》将上述信息和数据反映出来即可。另外,要逐步发展和完善第三方火灾损失统计机构,并由此类机构满足当事人对火灾损失调查的需求。消防救援机构在具备损失统计规范并履行规范的情况下,可有效避免火灾当事人乱用火灾损失统计作为理赔依据,从而也避免当事人因火灾统计不满而随心所欲的进行信访和诉讼行为。

4.3解决当前各种对于火调工作者压力问题的思考

一是面对高工作要求带来的压力,笔者认为首先应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对于人人都认为是压力的事情,应当带着“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心态来做,取得领先于别人的成绩,从而建立自信心。二是作为一名火灾调查者,务必要将实事求是作为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通过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收集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工作中切记不可带入个人主观情绪,更不能被个人主观思想干扰和影响,要坚持从事实出发,以证据说话,坚持周密分析,不偏听偏信,做到公正、公平;对于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证明作用矛盾的证据,火调人员应结合案情,排除表面、假象,科学判断、审查,作出合理解释,正确地对案情进行处理,从而增强“破案率”。三是一旦碰到不得不作出利弊权衡“选择”的时候,应当冷静地分析研判,尽量和上级多请示汇报,多和当事单位沟通,将工作的方向尽可能引向既能维护客观公正又可使各方面均满意的平衡点之中。

参考文献:

[1] 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19.

[4] 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Z].2011.

作者簡介:

范俊轶,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嘉兴支队平湖大队专业技术一级指挥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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