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就工龄问题产生争执后,曾申请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还向上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了复议,可我依然对结果不满意。
请问: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吕奕欢
吕奕欢: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面,虽然就工龄问题发生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这并非绝对,应区别对待:在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员工就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龄计算问题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员工因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则应当受理。简单地说,就是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具体处理的,法院不应受理;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具体处理的,法院应当受理。与之对应,你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决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复议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及上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等。即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属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行政机关,其分别作出的仲裁、复议,是对特定的你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行使职权作出处理,既对你产生了实际影响,也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小保
小保:
一家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王某等一直没有组织清算,甚至置之不理,导致公司财产渐渐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甚至已经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对我们的欠薪。
请问:我们能否直接要求王某等股东清偿?
董思晗等12人
董思晗等:
你们有权直接要求王某等股东清偿。
一方面,公司股东王某等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因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并非照样必须按期履行对应职责。本案中,公司股东王某等没有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自行清算,更没有进行下一步工作,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王某等必须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正因为王某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已经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乃至灭失,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欠薪,决定了王某等必须担责。
小保
小保:
因自身发展需要,我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决定解除与公司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我日前按期离职时,公司虽然同意我离职,但提出因我在工作中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公司为我购买了防护用品,我提前离职会造成防护用品的浪费,因而我必须承担折旧费。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陈燕彤
陈燕彤: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为员工提供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与之对应,基于你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品,不但你有权要求公司提供防护用品,公司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提供,且必须从公司“专项经费”中开支。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向你索要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哪怕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你的辞职符合对应时间、对应方式、对应程序,决定了当属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自然不得索要防护用品折旧费。
小保
小保:
我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后,原公司看中了我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乃至人脉关系,决定高薪将我返聘。可我近日拿到工资时,却发现与约定不符。公司的答复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两者相加,总数吻合。
请问:退休返聘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丁薇
丁薇:
的确,退休返聘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与之对应,虽然你因为年龄关系,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确实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公司之间具有“一方为对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对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这就决定了你从公司获取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无疑是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即你有权向单位索要有关依据。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