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佳
摘要:19世纪末,沙皇俄国为吞并我国东北,打通太平洋入海口,谋取远东地区利益,攫取了在我国东北修筑和经营中东铁路的特权。中东铁路始建于1898年,1903年全线通车,其经历了沙俄、国际共管、中苏共管、日伪、中苏共营五个阶段。二战结束时,已形成规模宏大的东北铁路网,但直到1952年底,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才真正回归中国。中东铁路的历史变迁,凝聚着一部近现代史上中国主权与列强各国之间的博弈史。
关键词:中东铁路;近现代;历史变迁
在近现代史上,中东铁路是作为沙俄西伯利亚铁路的一个区段而修建。沙俄与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后,于1898年开始修筑,1903年完工。
一、中东铁路的历史背景
日俄战争后,根据尼布楚条约将长春至大连段让与日本。日本在东三省的势力不断增强,中东铁路受威胁,沙俄决定修筑西伯利亚铁路,在实际勘测后发现横穿中国当时的黑龙江、吉林两省不但可缩短距离,节省费用和时间且可以进一步控制中国东北地区。
二、中东铁路的全线概述
1896年7月25日,按《中俄密约》规定,清政府驻俄大使许景澄奉旨与华俄道胜银行签订《入股伙开合同》,中国政府以库银500万两入股。光绪二十二年(1896)12 月17日,清廷委派许景澄总办黑龙江、吉林铁路公司事宜。1896年12月4日,双方订立《中东铁路公司章程》,确定该铁路名称为“中东铁路”,并确认《建造经理中国东省铁路合同》规定的修建铁路、经理营业的一切权利、责任全归中东铁路公司。1897年3月13日,中东铁路公司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彼得堡,分公司设在北京东交民巷的华俄道胜银行内。
1898年6月28日,中东铁路工程局在香坊屯“田家烧锅”(今属哈尔滨市) 院内正式办公。1898年10月26日,在哈尔滨埠头区(现道里区)建立木材加工厂和铁路机械厂。筑路器材大多是经松花江船运至哈尔滨。沙石、木材等土木建材就地取自中国东北,而钢轨、钢梁等铁路器材是从美国和比利时等国购进,工程技术人员则来自世界各国。1903年7月24日,中东铁路宣告通车。
19世纪末,各列强加紧了对中国的瓜分。1897年11月,德国以其两名传教士被杀为由,占领山东胶州并迫使清政府签订为期99年的租借条约。俄国则以保护中国不受德国侵略为由,于当年12月l5日派兵强占旅顺和大连。1898年6 月24日,中俄两国签订《中东铁路公司续订合同》,将这条铁路命名为中东铁路南满支路(国内俗称南满支线)。1898年6月,中东铁路工程局将南满支线划分为八个工程区,南满支线从哈尔滨以南旅顺口以北开始动工,是以辽宁省葫芦岛市柳树屯为中心向南北方向开始施工,与此同时从营口至下辖市大石桥修铁路支线21.85公里。施工器材用海船运抵营口港后,再从营口沿辽河运至铁岭分向南北施工现场,木材沙石则就地取材。1903年7月,哈尔滨至旅顺的南满支线陆路段全部完工,于1904年3月建成位于吉林省陶赖昭镇的长736米的第二松花江大桥,由此南满支线全线竣工。1906年,俄政府又将俄境内的乌苏里铁路(伯力—海参崴,双城子—绥芬河)划归中东铁路经营(代管至1931年1月1日)。
出于中东铁路的修筑、维护和经营需要考虑,1920年设立了哈尔滨中俄工业学校,该校于1928年归属东省特别区由其接管,1928年10月改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中东铁路从修建至全线通车历时七年,干线(满洲里—绥芬河) 长 l514.39公里,南满支线长974.9公里。其他支线还有:大石桥-营口、南关岭-大连、大房身-柳树屯等,总长2556.05公里。中东铁路的路轨轨距与西伯利亚铁路相统一,采用1.524米的宽轨。
三、中东铁路的历史变革
1904年2月,终于爆发了在中国东北国土上发生的为争夺在中国东北地区势力的日俄战争。1906年6月7日,日本天皇发布关于建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的第142号敕令,11月26日在东京召开满铁成立大会。满铁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东北在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进行全面侵略的核心机构。东北地方军阀为扩张自己的势力,自1924年后采取官办、商办、官商合办或中日合办的办法修筑了一些支线铁路。
1924年,苏联发表对华第三次宣言,声称由苏联政府收回帝俄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中东铁路为中苏共管。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了中东铁路沿线地区,并不断向苏联挑衅,苏联的妥协退让,甚至允许日军使用中东鉄路,苏“满”共管。1935年3月23日,苏联和日本政府签署了《苏满关于中东路转让基本协定》,苏联以1.4亿日元的极低价将中东铁路股权和经营权转让给了与中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敌对国,由此极大地方便了日本对中国东北的控制和掠夺,更有助于日本对中国的进一步侵略。1932年3月1日,由日本关东军扶持的东北行政委员会宣布成立伪“满洲国”,日本通过伪满洲国交通部,把东三省的整个铁路网置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的控制之下。
日本投降后,苏军占领了我国东北三省。1945年9月14日,时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在莫斯科与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关于东北地区铁路的四项规定,规定将原中东铁路与南满铁路合称为中国长春铁路(即中长铁路),由中苏两国共同经营,为期30年,到期后归还中国;设立“中国长春铁路公司”。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友好互助同盟条约。条约规定,苏联政府把管理中长铁路的权力和该路的设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1952年9月15日,中苏两国政府发表《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告》,同年12月31日手续办理完毕,中长铁路中止了中苏共营而彻底实现回归祖国。
四、余论
中东铁路的历史变迁,凝聚着一部近现代史上中国主权与列强各国之间的博弈史,在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方面不言而喻。国家繁荣富强,科技军事强劲,人民安居乐业,铸就大国外交底气。唯有以史明鉴,方能聚力前行。
参考文献
[1]郑长椿.中东铁路历史编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2]王云五.中俄关系与中东铁路[M].北京:商務印书馆,1933.
[3]张嘉墩.中国铁道建设[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6.
[6]金士宣,徐文述.中国铁路发展史[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86.
[7]姜振寰,赵幸娥.中东铁路史要[J].学术交流,19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