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中诉讼请求“具体”之判断
——夏某诉杨某合伙协议案

2020-01-19 10:01高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环球市场 2020年16期
关键词:夏某诉讼请求一审

高峰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夏某给付杨某垫付的工程材料款10.56万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一审诉讼费由夏尚青承担。一审审理过程中,杨某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

一、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是否具有合伙关系。根据本案杨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杨某参与过涉案房屋的建设及杨某、夏某作为共同卖方出售涉案房屋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夏某在涉案房屋的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案杨中云请求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杨某与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1]。

被告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2019)渝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由二审法院依法裁决;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2]。从诉的类型上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从本案看,本案既不属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也不符合确认之诉的基本要求。因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杨某起诉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3]。综上所述,杨某起诉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的诉讼,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2019)渝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某的起诉。

二、评析

本案的审理重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的诉讼请求”这一起诉必备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该条款却没有对诉讼请求如何“具体”进行解释或提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4]。

首先,本案实际属于杨某提起的确认之诉,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实体上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杨某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并非是对当事人存在的合伙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而系对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是否合伙这一事实提起的确认之诉。而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不会对实际权利义务的解决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虽然杨某在起诉时使用了“请求确认”的表述,但并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何种民事权力或者当事人之间何种具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条件;

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承担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本案杨某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在其未提出任何事实主张的情况下,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杨某参与了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这一事实,而由人民法院代替其承担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的起诉条件;

最后,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确认之诉利益的产生,通常是因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实体权利或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发生不安定需通过确认之诉予以除去。而在本案中,杨某在变更诉讼请求前曾向一审法院诉请“判决夏某给付杨某垫付的工程材料款10.56万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说明双方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仍是要求进行合伙清算的民事权利,而杨某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请求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完全可以在给付之诉即合伙清算中一并得到救济,故杨某单独要求确认杨某、夏某在重庆市Y县的房屋建设中具有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诉请不能成为独立的诉,故二审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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