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2018-04-22 07:41张成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范围裁判

摘 要:“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无请求就无裁判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法院裁判的结果取决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司法领域公权对私权的合理保护。

关键词:裁判;诉讼请求;范围

一、案情

曾某与某公司签订《塔机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总金额未付清之前,机器产权归乙方,如甲方逾期不支付货款,则甲方原所付款作为机器租赁费,月租赁费按合同总额的8%计算,机器的进出场地费由甲方承担。”后双方均未完全按合同履约,原告(销售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曾某按照约定条款支付设备租赁费。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无租赁塔式起重机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系销售公司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销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购买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对销售公司主张的租赁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裁判中,增加了诉讼请求中没有的内容。按每台每月1.5万元的价格计算使用费至返还交付塔式起重机之日止,共计100多万元。原告主张租赁费未获得支持,没有主张支付使用费,但裁判却多了这项内容。这种情形是否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况?本文将就此情况进行分析讨论。

二、分析

中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关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存在着刚性范围与柔性范围两种理论。刚性理论认为,法院裁判对当事人具体权利主张的任何超越都构成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越,完全按照刚性范围的理论处理,容易犯形式主义错误,也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柔性理论认为,当实体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发生了冲突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度把握,本着减轻当事人讼累和司法公正的目的,选择让裁判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以求忠于实体法的规定。完全按照柔性理论来处理有关案件,可能违反司法被动性原则,可能存在司法主动权损害民事主体自主权利的倾向。

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属于法定应当再审的范围,这意味着,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效力将处于悬浮状态。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诉讼审理的基础和核心,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的效力。司法实务中,每一个诉讼请求都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支撑和案件事实支撑。“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无请求就无裁判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法院诉讼程序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司法领域公权对私权的合理保护。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复杂,各种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不可避免。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思想观念、理解能力不可能完全统一,同形异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结论

本案中,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作出了包括支付标的物使用费的裁判。被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进行抗辩,被告辩称该条所用的表达语言为“可以”,在法律上意味着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拥有自主处理的自由,国家公权力的司法裁判权不宜干涉。

如果完全按照诉讼范围的刚性理论来判断,很显然是超出了诉讼请求的。如果是按照柔性理论来判断,很难说这还在诉讼范围之内。因为就这个案件而言,支持使用费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原本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能够正常履约,被告如果最终支付了76万,可以取得两台价值等价的两台吊机,如果按照支持使用费计算,买受人一共需要支付超过150万元甚至更多的费用,并且76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其所有。平心而论,这样的结果是不公平,因为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有违约的情况。

笔者认为,如果实体法规定突破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形,且该实体法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法院应该主动适用,如果是任意性规范特别是出现“可以”字样,则法院不应该主动适用。本案法院裁判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再审的法定情形,被告上诉的抗辩是有效的。

四、结语

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是直接地将诉讼请求等同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张,而是认为任何一个诉讼请求都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支撑和案件事实支撑。就此而言,对当事人具体权利主张下的法律关系支撑和案件事实支撑均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变更都应当合乎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越界裁判。在司法审判中,纯粹按照刚性范围与柔性范围来判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较为合理的做法是考量个案公平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为根本,以刚性范围理论为方向,以柔性理论为修正,以实现裁判的一致性,彰显司法公正性为目标作出公正判决。

参考文献:

[1]刘如谦.判决不应随意超出诉讼请求范围[J].法学杂志,1995(03):45-46.

[2]袁诚.法官不应作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J].中国审判,2006(02):64.

[3]梁开斌.民事诉讼请求范围之类案监督研究[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6(02):58-63.

[4]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5.

作者简介:

张成国(1981~ ),男,汉族,贵州毕节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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