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作者和苏珊·兰瑟的隐含作者观

2020-01-19 06:02董晓烨赵姝昕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叙事学视域概念

董晓烨,赵姝昕

(东北林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1961年,韦恩·布思在其著作《小说修辞学》中提出了“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五十多年来,中西方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探讨与争论从未停歇:支持者认为隐含作者在叙事学的研究领域中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而反对者则普遍表示隐含作者在叙述交流模式中是一项多余的概念。就像苏珊·兰瑟说的那样,“很少有术语能像隐含作者这样,既使叙事学家们感到困惑又充满激情。”[1]对于“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兰瑟表示她是持不可知论态度的,并在其文章《隐含作者:不可知论的宣言》中表达了她对隐含作者的实质、研究现状和未来研究方向的相关观点。本文将对隐含作者的概念、形成缘由和相关争论加以梳理,并以《隐含作者:不可知论的宣言》为基础,分析兰瑟对隐含作者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隐含作者的概念与由来

布思在《小说修辞学》中表示:“‘隐含作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选择我们所阅读的内容;我们推测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的理想化的、文学的、被创造出来的化身;他是自身选择的总和。”[2]除此之外,布思还意识到存在于实际生活中的作者和隐藏在文本作品中的作者并不等同,他采用了凯瑟琳·蒂洛森的术语“第二自我”来阐释隐含作者这一概念:“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的‘第二自我’。读者对隐含作者的感觉,不仅包括从作品所有人物的行动和受难中得出意义,而且还包括他们的道德和情感。”[2]对于布思在上述文字中所体现出来的隐含作者观,我国学者申丹从“作者的编码”和“读者的解码”两方面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布思在提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时既关注编码又关注解码的研究过程:“就编码而言,‘隐含作者’就是处于某种创作状态、以某种方式写作的作者(即作者的‘第二自我’);就解码而言,‘隐含作者’则是文本‘隐含’的供读者推导的写作者的形象。”[3]申丹在此基础上总结道:“所谓‘隐含作者’就是隐含在作品中的作者形象,它不以作者的真实存在或者史料为依据,而是以文本为依托。”[4]

对于“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提出的原因,布思在其八十多岁时完成的《隐含作者的复活》一文中进行了阐述:首先,就当时文学批评界的发展情况来说,很多批评家普遍追求小说的“客观性”,这就使得作者本身对小说中人物和事件的看法完全被清除。与此同时,“提高读者且贬抑作者”的接受理论与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也极为盛行。而在布思所教授的学生之中,绝大多数也都不了解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或是叙述者之间的差异。布思对上述现象感到苦恼与忧虑。此外,在进一步考虑真实作者对隐含作者的创造与日常生活的关系之后,布思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也处处存在着建设性和破坏性的“角色扮演”,而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区分“有益的和有害的面具”,在文学批评中尤其如此。因此,为了改变当时大环境下“作者”被忽视的劣势局面,也为了区分生活中那些具有两面性的形象,布思提出了隐含作者这一概念。

在对《隐含作者的复活》中布思的自我阐述进行分析之后,申丹认为,布思的上述言论恰好回避了最根本的社会历史原因。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界逐渐对传记式文学批评感到不满,当时的“现代语言学会”主席约翰·洛斯呼吁文学研究者打破传记式以作者为核心的批评传统,继而聚焦于作品本身。在这一背景下,“新批评”和“芝加哥学派”随之诞生:前者强调批评的客观性,主张在文本细读的基础上发掘文本的内在结构和深层含义;而布思所属的后者则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所提出的摹仿学说中重视作者的批评原则。因此,申丹指出,布思的《小说修辞学》出版于“外在批评衰落,内在批评极盛”之时,在这种大环境下,一味地强调文本之外的作者是有违历史潮流的做法。于是,布思提出“隐含作者”的概念,这既不违背芝加哥学派的立场,又迎合了新批评的主张,正如兰瑟在《叙事行为:小说的视角》中所说:“布思‘拯救’了作者这一概念,而且使那些希望彻底根除作者在文本中存在的形式主义批评家,和那些对删除作者在文本中存在而感到不满的批评家之间达成了某种妥协。”[5]

二、隐含作者的争论与接受

关于隐含作者的争论涉及其概念的正确性、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性等诸多方面,德国学者汤姆·奇恩特和汉斯-哈拉德·穆勒在《隐含作者:概念与争议》一书中对此进行了较为清晰和全面的阐述。二者认为,学界对于隐含作者的接受与争论大致存在于描述语境和阐释语境两种情况中。“在描述语境下,隐含作者通常都会遭到否定。在阐释语境下,隐含作者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处于阐释实践视域下的隐含作者概念得到了批评家们的一致认同,而对处于阐释理论视域下的隐含作者概念,则既有持赞同观点的论者,亦不乏有反对的声音。”[6]

在描述语境下对于隐含作者的争论,奇恩特和穆勒主要以法国叙事学家热拉尔·热奈特、荷兰叙事学家米克·巴尔、德国叙事学家安斯加·纽宁等人的论点来举例说明。热奈特认为,隐含作者算不上是叙事学概念,因为在文本作品中,真实作者和叙述者已经足够展现文学交际的过程,隐含作者也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巴尔则认为,隐含作者是对文本进行了研究之后所得出的结果,只有先解读文本,才会出现隐含作者的定义,故而这一术语是没有必要的。与前两者相比,纽宁对隐含作者所持的反对态度更为强烈,他在《解构与建构隐含作者》中表示,布思对于隐含作者的定义是模糊不清的,并且从认知方法的角度入手对这一概念加以解构,随后又用自己的方式加以建构,主张用“整体结构”来代替“隐含作者”。

另一方面,在阐释语境下,学者们对于隐含作者的接受程度也各有不同。从阐释理论这一角度来说,隐含作者既有消极的接受者又有积极的接受者,而在阐释理论视域下二者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的消极接受者普遍都指出了布思的隐含作者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如其中的代表人物约翰·凯尔曼就认为布思所提出的隐含作者混淆了真实作者、文学人物和叙述者三个概念,但却没有给出其他能够与之替换的选项。第二种类型的消极接受者通常没有仔细分析布思的隐含作者概念就对其进行批判,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一套自己对于隐含作者的阐释理论。与之相反,第一种类型的积极接受者对隐含作者在文学阐释理论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表示支持,并力图在更大的语境中对其进行更深入的阐释,如批评家彼得·拉宾诺维茨就根据布思的隐含作者提出了“作者的读者”概念,进一步阐述了意图式批评理论。而第二种类型的积极接受者虽然不反对隐含作者的整体含义,但对一些细节方面的阐述持有不同的观点,苏珊·兰瑟就是这一派别的代表人物,她表示“我们要放弃那种认为隐含作者是连贯的、一致的看法……并意识到在通常情况下隐含作者有可能是有多重性格的。”[1]

与阐释理论视域下的接受情况不同,阐释实践视域下对隐含作者概念都是接受认可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数美国叙事学家西摩·查特曼和布思的学生詹姆斯·费伦。查特曼不仅在《故事与话语》中将隐含作者放入其提出的叙述交际模式中,还在《叙事术语评论》中表示叙事学需要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否则一些特征就没有办法解释。而费伦在支持布思的同时,还对隐含作者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精简了的变体,是真实作者的一小套实际或传说的能力、特点、态度、信念、价值和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在特定文本的建构中起积极作用”。[7]

三、苏珊·兰瑟的隐含作者观

兰瑟在《隐含作者:不可知论的宣言》中,一开始就表示她并不认为隐含作者的问题不重要,只是现阶段对这一概念的研究陷入了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对此,兰瑟在申明她对隐含作者的态度是不可知论的同时,还试图将对隐含作者的争论从理论视域引向实践视域,探讨对隐含作者的不同理解是否会影响诗学阐释事业,并就隐含作者的相关概念、争论的实质、当前的研究现状和未来的研究方向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对于隐含作者概念本身,兰瑟认为,隐含作者不是一个经验实体,其既不是一个可被识别的文本声音,也不是一个可被证明的实体存在。因此,它在叙述交流模式中没有一席之地。尽管查特曼对此也持有相同观点,但他还是在其著作《故事与话语》中将隐含作者作为一个人物包含在自己提出的叙述交际模式中,使得这一做法成为叙事学界所批评的焦点。此外,兰瑟表示,由于隐含作者没有物质存在或文本身份,一方面它必然是一种阅读效果,是发生在阅读过程中,而不是本身存在的;另一方面它是发生在读者的阅读行为之后,而不是之前。而这一观点也跟巴尔的言论相吻合,二者都赞成隐含作者是在进行文本解读之后才能得出的研究结果,也就是说没有读者就没有隐含作者。同时,就运用隐含作者的可操作性来说,兰瑟觉得意识到一个具体文本是人类一种有意图的话语这一论述,是运用隐含作者概念的唯一可行的理论基础。因此,隐含作者必须是对整个文本的重构,而不是简单地把文本作为一个整体去建构。而对于围绕隐含作者所展开的争论,兰瑟直言这是因为隐含作者最终是一个信仰问题,对它的信仰只能源于相信绝对可知的文本意图和绝对的反意图主义的中间位置。若相信前者,就不需要“隐含”一词;若相信后者,则不需要“作者”一词。换句话说,隐含作者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不能被强迫的信仰:那些相信隐含作者的人实际上相信的是一种带有意向性的阐释方法,而反之那些不相信隐含作者的人则认为文本作者的意图都是完全已知的。[8]兰瑟的这一观点是她不可知论态度的集中体现,就像上文提到的那样,作为一个阐释理论视域下隐含作者的积极接受者,她既对这一概念的某些细节方面表示怀疑,又不完全否认它的存在,而是主张这些围绕着隐含作者的争论实质上是一个与信仰相关的问题。

其次,对于隐含作者当前的研究现状,兰瑟指出,隐含作者这一术语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还没有新的术语已经转移或可能会转移对隐含作者的关注或消除对隐含作者的分歧。在隐含作者概念遭受质疑期间,不少学者提出了关于隐含作者这一术语的不同说法,如沃尔夫·施密德的“抽象作者”、安贝托·艾柯的“模范作者”、奇恩特和穆勒的“虚拟作者”等。兰瑟认为现阶段对于隐含作者的研究应当在其他方面作出努力,而不是纠结于尝试寻找新的代替词,因为如果隐含作者的概念是建立在有争议的信念之上,那么通过重新命名来寻求一致认同的这一停留于表面的做法就注定是不可取的。另外,兰瑟表示虚构叙事的模糊地位使得对隐含作者在叙事学上的关注是合理的,但当隐含作者作为一个概念被保留的时候,对它的使用则不需要局限于虚构作品之中。如果隐含作者在叙事学中占有一席之地,那么在研究的过程中就需要知道读者是如何从虚构作品中推断出作者的,只有这样才能在对理解和评价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是否有其存在的作用或意义这一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中取得新的进展。而在这一前提下,叙事学界对通过阅读文本来重构隐含作者的课题的了解还有所欠缺。不仅如此,兰瑟还指出我们对隐含作者的信或不信的意义也几乎一无所知,甚至没有研究过即便对同一个文本的隐含作者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影响。她认为,如果隐含作者的概念对解释学有意义,那么揭示那些赞同隐含作者的批评家和否定隐含作者的批评家之间的阐释差异才是应该讨论的话题。[8]也就是说,我们不仅需要理解读者是如何从文本中推断出隐含作者的,还需要理解如果读者认为隐含作者是存在的话,他们的阅读方式是否会有所不同。

纵观上述提到的兰瑟对隐含作者的一些看法,除了相关的概念和研究现状等问题,她还将对隐含作者的信仰问题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此来表明其不可知论的原则和立场。在《隐含作者:不可知论的宣言》中的最后谈到对隐含作者未来研究的看法时,兰瑟建议在今后的叙事学会议上创建一个平台,让那些在隐含作者问题上持有不同见解的学者们共同讨论他们对同一个文本的解读,用实践来检验信念是否重要以及哪里重要。换句话说,“兰瑟试图将隐含作者概念在诗学建构中的意义直接带入叙事批评者中,以审视该概念对于批评实践的影响。”[9]

四、结语

布思在西方形式主义盛行时期提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使得学术界开始重新关注作者,但也引发了激烈的探讨和大面积的误读,兰瑟也积极地参与其中,并在不可知论态度的基础上对隐含作者的相关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尽管多年以来学术界围绕隐含作者的争论从未停歇,但我们依然不能否认其在叙事学和文学批评研究领域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从而丰富这一概念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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