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基础

2020-01-19 06:02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对象性中心主义自然界

王 红

(1.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2.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渊源。探讨和阐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基础,既是深入理解和掌握新时代社会主义生态思想的时代需要,也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体论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是和谐,通过调整人的自身行为与自然界达到一个统一整体,使人的生命形式与自然界及其他生物实现普遍共生。通过人的行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改变生态恶化的趋势,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彰显人类的价值和意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思想。尽管马克思并没有提出和谐共生的概念,但他在著作中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异化的根源。自然的自生、自在性是人类和其他生命物质存在的前提,人与自然是一种对象性关系。现实的世界不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对立,而是两者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自然界的先在性

从历史变迁的顺序上看自然界是先于人类社会产生的,从逻辑先后的次序看自然界是一切生命物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界就具有这种自生、自在性。这种先在性决定了自然界不依赖于任何存在物。相反,一切生命物质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物质资源和环境都要从自然界获取。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进一步强调了自然界的先在性特征。他在书中分析了自然界在人类起源、进化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必须的物质资料、生活场所、精神寄托。马克思也指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1](P158)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劳动创造了人”,但劳动也必须立足于自然的基础才能实现。因此,外部自然是更为基础的东西。人类是自然的生成物。自然界先在性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的首要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提倡的尊重自然,就是尊重自然界的自在性和规律性,尊重自然界的多样性和多维性,尊重自然界的创造性和独特性,不能将人的意愿和目的盲目地凌驾于自然之上,而应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和谐共生为最终目标。

(二)人与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

对象性关系是客观事物相互确证存在和本质的一种关系。长期以来,受机械论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人与自然是二元对立的关系。在主—客对立关系的影响下,人与自然之间呈现出征服—被征服的关系。自然界的对象化仅仅是因为它作为满足人类发展需求、谋取利益的工具。人作为主体拥有统治自然的权利。当人的这种占有欲望不断膨胀时,资源遭到涸泽而渔式的开采,废弃物被任意排放到自然之中。自然的经济利益被放大,而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则排除在外。这也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思想根源。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一种对象性关系。人的本质之所以能够得到确证,就在于他与自然的这种对象性关系。“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1](P209)自然界的内在力量和本质也是通过人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文章中用植物和太阳的例子确证了这种对象性关系。植物和太阳彼此确证对方的存在和本质。太阳作为对象性的存在,通过植物确证自身具有唤醒生命力量的本质。在对象性的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具有表现对方生命存在的价值性质。没有太阳,植物的本质和特性也就无法得到表现。因此,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是与它所处环境相互作用而存在发展的,离开一方而谈论另一方是没有意义的。人与自然的这种对象性关系,也论证了人对自然界的的责任和义务。既然人类通过自然界来表现其存在本质,人类的实践活动不能超出自然界的生态阈值,人类要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

(三)人与自然是有机整体

机械论自然观坚持二元论,认为人和自然是对立和分割的关系,要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则需借助上帝的力量。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不是孤立存在的,更不是对立和分割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复合生态系统,人与自然具有整体体、动态性和不可分割性。首先,人是自然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P209)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物质、信息、能源资源和生存空间,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自然的状况,并最终由自然确定。恩格斯也说过,我们的血、肉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反之,自然也是人的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身的行为活动改造自然,从而引起自然变化。人与自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更不是主仆关系。人类只是其中的普通一员,人类在实践活动作用于自然时,应遵循自然界的内在规律,与自然界的其他成员和谐相处,保持自然界的平衡和繁荣。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就是以人与自然的有机整体为特征进行表述的。在整体中,每一种生命物质都和其他物种或环境进行联系和作用,在和谐中共生,在合作中存在,和谐合作的生命共同体才能不断发展。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指的是人要怀有敬畏之心,尊重生命共同体中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存在、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顺应自然指的是人要遵循自然界发展规律,使自身的实践活动和行为举止符合规律,按照自然法则解决生态问题。保护自然,指的是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生活中要实施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行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发展。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认识论基础

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对象化的产物,是被打上人的印记的自然。人类通过劳动不断地改造着自然界,这种实践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和自然原有的平衡状态。尽管人类可以认识自然界的规律,但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受历史和实践的制约,以致于人类不可能完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人类的实践行为可能会打破人与自然的平衡。当人的实践活动在自然资源承载范围内,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处于平衡状态,当人的活动超过自然界的承载能力时,就会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最终爆发生态危机。因此,要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使人的实践活动合理化,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生产方式规范化,人的行为方式理性化,避免出现负面后果。人类既不能无限制扩张自己的欲望以满足自己需要,也不能在自然面前消极适应,而应寻求两者之间内在平衡,充分发挥人的智慧和能动作用,促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持续发展。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论基础

(一)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依据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人与自然是主客二元对立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具有绝对的优先权。自然界的价值仅仅体现在它作为工具对人类的有用性。“人类中心主义”只看到了自然界的工具性价值,否认了其内在价值,在现实中表现为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从价值论的意义上看,自然界和其他生命物质也是价值主体,自然也有其内在价值,优美的环境、干净的饮水、清新的空气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类所需的。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除了考虑人自身需求外,还要维护自然界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立足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和价值规范。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要立足于生态系统平衡,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保证人类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以自然界和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获取经济发展;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决不能因为当代的、局部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他人的利益,也不能因为他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而忽视当代人的利益。

(二)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马克思曾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P163)人可以按照“任何一个尺度”来改造自然,进行生产活动,指的是人在实践过程中要符合自然界内在的规律,必须遵循真理原则,不能违背规律。而“内在尺度”指的是人可以按照主观意愿去改变自然,使自然界朝着自己希望的方向去发展。这是人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符合价值原则的。因此,生产实践过程中“两个尺度”相结合,做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现提供了可借鉴的启示。

(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目标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目标,也是共产主义崇高理想的根本主旨。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为出发点,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批判,表达了对人类解放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怀。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亦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追求的价值目标。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利润至上不再是主导经济活动的唯一尺度,利润也不再是人们的最终目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的承载能力。人们的观念由过去“盼温饱”转变为“盼环保”。环境保护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活动。“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它不仅满足了人民的美好生态需要,还提高了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要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最终在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前提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历史观

马克思对自然界的考察,不是脱离人类社会,单纯从人之外的抽象的客观世界出发。同样,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的认识,也不是单纯地从人的主观世界出发,而是立足于人的生产实践等现实生活之上,特别是以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人对自然的改造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即人—自然—社会的统一关系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人、自然、社会三者统一

马克思指出没有纯粹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实的社会以建立在自然的先在性为基础,并借助劳动这一中介得以实现。没有自然界的参与,历史不可能被创造出来。脱离自然的抽象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反之,自然也是被纳入到社会历史领域中现实的自然。没有人的活动参与其中,自然也就失去了外在价值,只具有抽象意义。因此,自然和社会是相互渗透的。马克思指出,“所谓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P196)人与自然的关系,离不开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考虑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社会因素。而社会和自然是内在统一的,这就意味着自然的利益和人的利益相一致,人与自然是休戚与共的生命共同体。人要实现发展,首要是生命共同体的发展。人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自然为前提,充分考虑自然资源承载力,不能违背自然规律。

(二)共产主义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社会

生态危机的原因在于工业化进程中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受资本主义制度扩张逻辑影响,建立在掠夺开发和竞争法则基础上的财富积累被视为社会的最高目的。资本为实现价值增值,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剥削工人,而资本扩张的程度超过了自然资源承载能力时,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将导致生态危机。马克思对此展开了生态批判,马克思认为生活环境的污染、自然资源的枯竭、工人生存条件的恶化等一系列生态问题都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度的本质造成的。资本逐利的本质导致了人与自然界的割裂和对立,这种扩张性发展势必会置自然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于不顾,遮蔽了世界的生态属性。消除生态危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必须推翻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扬弃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劳动,摒弃资本扩张逻辑,改变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建立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1](P185)因此,以“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相统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追求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追求公平正义,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剥削和压迫关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将实现人类同自然和解及人同自身和解。

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法论原则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础保障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就提出了环境保护,但相对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对滞后,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生态问题日益严重。进入到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只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满足人的需求,用和谐共生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让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让全社会共同参与成为社会发展的群众基础,使之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超越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因此,要以人为尺度,从人的利益出发,按照人的价值观来评价世界上的事物。现代“生态中心主义”认为,生态环境是所有人的财富,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人的利益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唯一依据。虽然现代“生态中心主义”是以系统整体观视角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这相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具有进步性。但它从人的利益出发,把人作为宇宙的中心,最终目的是人对自然的控制。“生态中心主义”片面夸大了生态环境的作用,将人的地位和其他动物的地位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差异性。“生态中心主义”所说的“和谐”是不包含对立的绝对的和谐,否认了事物之间的差异性。“生态中心主义”所说的“共生”,是人与其他生物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的“共生”,将人的需求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否认了人的实践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扬弃了上述两种错误观点,用生态学整体性的思维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和谐为基础,在实践中谋求共生。

总之,通过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基础的探讨,可以将“和谐共生”理念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从而实现“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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