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及现代启示

2020-01-18 09:10陈玉忠闫梦甜王艺睿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官吏伦理司法

陈玉忠,闫梦甜,王艺睿

(河北大学 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2)

一、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概述

在中国古代社会,执法者的自律和表率作用,反映执法官员职业伦理水准的高低。而执法官员的职业伦理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可以说,执法者自身的道德品行如何,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效果和司法的权威性。许多官吏对案件的处理不仅使当事人口服心服,同时还很好的发挥了对百姓的教育作用,其关键在于执法官员的表率作用。从我国古代的社会特点及司法特征来看,司法实践对司法官吏处理好相关案件的职业伦理要求显然是多方面的,由此也说明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在中国古代,为了使官吏勤政、廉洁、依法行政,一方面,统治者通过制定律典和其他行政法规形成对官吏的制度约束,通过确立上下级官吏与专门机关的监督机制达到对官吏行为的监督制约效果。另一方面,在对官吏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将加强司法官吏的道德伦理教育作为一种重要途径,提升为官者伦理道德水平,从而使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形成了所特有的职业操守。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在“公”、“勤”、“正”、“廉”等方面对官吏的要求,不仅有助于引导官吏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而且深入到司法官吏的内心,影响着其行为模式的选择。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一)公正清廉

清正廉洁、公正无偏、勤恳务实、言行谨慎是从政官员应当具备的品德,也是司法官吏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在对官吏自身及其行为的道德要求中,官箴具有独特的作用。对于司法官吏来说,官箴既是官吏履职的大全,又是职业道德的戒条,一般体现着最基本的职业伦理标准,重伦理、轻功利,彰显道德修养,淡化实用指导,明显具有“内倾”的特点,以期通过为官者伦理素养的养成,达到善政的目的。对于公正的重要性及其要求,大量的古代官箴中有较为详细的阐释,所谓“惟公生明,偏则生暗”,[1]“至公至正虽有邪私亦不为媚矣”,[2]“公生明,廉生威”等均是至理名言。古代《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官箴,它要求为官者必须正直、无私、谨慎、细致明察,即“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苛,审当赏罚”。明朝人汪天锡在《官箴集要》中对为官“公正”与“持廉”也作了十分精辟的论述,所谓“夫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火邪所媚。凡行事涉邪私者,皆由不公正故也。至公至正,虽有邪私亦不为媚惑矣”。《钦颁州县事宜》是清代田文镜奉旨亲撰,经雍正皇帝朱批,严厉州县之治的为官之作,事宜目录中条列二十项州县官吏初仕到任厉行之事务。其中“听断”事宜告诫州县官吏要公正执法,不能“受贿枉断,曲法循情”。为防止州县衙门中发生营私舞弊的现象,要求州县官吏必须要以身作则,所谓“廉以律己,严以执法,明以烛奸,勤艰察弊”,把实现公正廉明视为整肃县衙的首要工作。

而对于清廉,古人认为不节必贪,“惟俭足以养廉”,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应当尽力克制个人的欲望,“居官不可作受用之想”。同时禁戒贪腐,指出“以私用而亏官努,实为侵盗”,“有礼物馈送,更丝毫不可受”。

作为司法官吏,只有首先做到公正清廉,才有可能在执法时刚直不阿、执法如山、清廉自守、爱民如子。中国古代历史上曾出现的包拯、海瑞、于成龙等清官无疑是公正清廉的楷模。被康熙誉为“天下廉吏”的于成龙,在任广西罗城县知县时,县衙只有草房三间。当地人感叹他的清苦,曾欲集资供其盐米之费,于成龙总是辞谢道:“我一个人如何要这么多的消费?你们将这些东西拿回去孝敬自己的父母,就如同给了我。”正是具有了这样的品格修养,于成龙在执法断案时才能做到“不徇情面,屡伸冤抑,案牍无停。不滥准一词,不轻差一役”。[3]

(二)慎刑恤狱

中国古代早在《尚书·吕刑》中就已经明确提出“哀敬折狱”的主张。《尚书大传》托孔子之名解释说,“听讼,虽得其指,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意思是说司法官员对罪犯要存怜悯之意,对法律要有敬重之心。慎刑恤狱的思想源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刑”,周公通过吸取夏商两代因“重刑”而遭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刑”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和推崇德治;所谓慎刑,就是慎重的使用刑罚。他要求统治者勤政修德,审慎用刑,以免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及“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孔子也认为单纯使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罚约束人民,决不能治理好国家,反而会使民风刁顽,丧失耻辱之心。孔子主张对死刑一定要慎用,对人民应当以教化为先。他在鲁国担任司寇时,“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不悦,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呼?不教其民听其狱,杀不辜也。’”[4]慎刑恤狱的思想要求司法官员要严格依法审判,不可违法用刑,造成滥刑。这一思想观念成为后世刑事审判的重要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司法官吏的职业道德要求。办案要审慎、严谨,做到明察秋毫、不纵不枉,这一信条在一些古代官吏的思想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如史料载,“(张舜民)顷游京师,每听欧阳文忠公、司马温公、王荆公之论,于行义文史为多,唯欧阳公多谈吏事。既久之,不免有请:‘大凡学者之见先生,莫不以道德文章为欲闻者,今先生多教人以吏事,所未谕也。’公曰:‘不然。吾子皆时才,异日临事,当自知之。大抵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吾昔贬官夷陵,方壮年,未厌学,欲求《史》《汉》一观,公私无有也。无以遣日,因取架阁陈年公案,反复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且夷陵荒远褊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也。’当时仰天誓心曰:‘自尔遇事不敢忽也。’是时苏明允父子亦在焉,尝闻此语”。[5]欧阳修此处“自尔遇事不敢忽也”指的司法审判不可掉以轻心。慎刑恤狱思想来源于人与知相统一的哲学理论,体现了传统文化中“仁”的思想要求,对培养司法官吏的宽恕、仁慈的品格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而且还有助于调和受害者与侵害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三)勤政治事

勤政治事是确保司法官员正确处理案件的基本条件,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责任心和责任心大不的重要标准。勤政治事在古代司法中的表现就是要求司法官员必须做到躬亲审判。宋代之前,刑事案件往往由佐官或狱吏代审,长官一般仅是负责有关文书或者判决书的签发,临决时再审问一下案犯。到宋朝初期,逐步确立长官躬亲审判的司法制度。《宋刑统》中规定,“诸讯囚非亲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听闻消息”。 “诸问囚皆判官亲问,辞定,令自书款”。[6]躬亲审判的制度要求不仅有助于保障案件的办案质量,同时也对树立司法官员的亲民形象具有推动作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南宋吴懋在担任宿松县令时,能保持躬亲审案。他明察秋毫,在周围地区形成了较大影响,甚至外地百姓不顾遥远路途,将自己的诉讼案件请求监司移送宿松县审理。无奈之下,监司劝百姓说:“县各有治,汝舍汝令而从他令,岂有说呼?且道远,奈何?”百姓们对此只能表示无奈和感慨:“吾邑可否视吏色辞。彼邑有令在堂,吏不能秋毫欺也,虽远奚惮!”[7]同样,嘉定十三年,卒于任内的福建宁德令王必成,后人对他的政绩有这样的评价,“前后积弊,民冤莫告。公至,竟来求直,讼牒日不下二百余,公剖决如流,庭无滞讼。台府积案牍九十余事,皆数年不决者,闻公精敏,系以送公处详审,旬月尽决,讼者咸服”。[8]有的县级司法机构的官员对办案亲民的重要性也有一定认识,“监司、郡守与作县不同,作县是亲民最紧底处,每事可以立见底蕴,郡守则已隔一重,监司则又隔两重。监司、郡守之于人户词诉,但当只令索案,或且令具因依申,然后徐察其词之是非而处之。今若凭一纸状词,便为施行,鲜不十事而九失者,不可不察也”。[9]有了这一认识,躬亲决狱的办案方式便成为不少县级司法官员的自觉,斛僖(1141—1199年)在担任江西隆兴府丰城县知县时,每日讼牒有四百纸,“民乐其宽,爱惜公藏,甚于家产,坐曹听讼,至忘寝食”。[10]

二、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司法官吏的品德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与否,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甚至优秀司法官员所体现的“榜样”作用也起到了遏制犯罪、稳定民心的积极作用。因此,历代统治者及思想家均非常重视官吏道德修养的培养。概括起来,古代官吏的道德教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入仕前的道德教育

这个教育过程主要体现在道德文化传统的延续,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手段,从小就培养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为其后来步入仕途打下思想基础。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因此,古代统治者的统治是否稳固要看统治集团的人心向背,而官吏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政绩的好坏,所以国家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好官吏的培养与选拔问题。应当说,作为中国古代重要选官制度科举制度的设立在培养官吏的道德修养方面起了推动作用。科举制度实行后,唐朝首先创立了高层官吏非科举不取的先例。自汉朝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封建社会居于主流的思想地位,儒家所倡导的重德尚贤思想,是封建社会科举制度重要的思想渊源和思想基础,儒家经典被确立为科举制度中的基本考试内容。可见,为应对科举选官的需要,世人必然要对儒学思想进行一个长时间的学习,其势必要深受清廉自律、仁政德治的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对儒学经典的学习经历,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个人品德修养不断受到熏习和提升的过程,考生会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树立起以民为本、以德为政、廉洁自律的信念,同时也熟悉了国家的典章和法令。这不仅有利于仕子为官后推行德政,同时对于官吏队伍的优化,提高官吏的道德品质和责任担当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入仕后的道德教育

入仕后的道德教育包括君主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官德训诫、对廉吏的表彰奖励、惩罚贪官的典型案例等。在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君主的言行导向作用是巨大的。作为一国之君,他的品德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政策的制定,而且也影响着各级官吏乃至民众的道德追求。中国古代一些君主也很重视自己的道德修养,如唐太宗所著的《帝范》一书,阐述了帝王应有的道德品质和治术;唐玄宗著有《开元训诫》,明宣宗写过《帝训》,清康熙时的《君道》等。[11]

我国古代官吏的管理过程也把“德”放在首位。从官吏的选拔来看,把德视为第一标准。从对在职官吏考绩的内容来看,“德”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南北朝时期形成了郡县上计、督邮巡计、考功受计、御史核计、皇帝主计五个环节对官吏的考课定式。其中北周文帝的《六条诏书》体现了当时考课制度和思想,其中有“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督良”、“恤狱论”、“均赋役”等六条考课内容,这六条大都是从品德修养角度来要求官吏的。

三、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及其教育培养的现代启示

(一)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的积极因素

1.有助于奠定官吏的精神依归。从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的内容来看,仁、义、礼、智、信这些道德观念确实发挥了维系中华民族精神纽带的作用,是个人思想道德修养中最主要的内容。这些核心价值对民族认同意识和集体主义价值的塑造起了有效支撑作用。古人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把对高尚道德品质的追求看得比生命还宝贵。正是由于从小受到传统道德观念和思想的教育与熏陶,一些优秀的古代官吏才具有了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才会先后涌现出一批为后人所津津乐道的清官。

对于古代社会的清官现象,有学者认为,清官不是法治的对立物。相反,清官最大的特征就是敢于逆流而动,奉公守法,甚至以身殉法。清官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其形象体现在洁身自廉,率先遵守法纪,以身作则,执法如山,不畏权贵,能为民做主。[12]如司马光所言:“为官长当清、当慎、当勤,修此三者,何患不治乎?”中国历史上之所以一些优秀官吏被人称为 “青天”,关键是他们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中,能做到慎于法,慎于刑,刚毅无私,保持办案处事的“公”与“明”。[13]

2.有助于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教化是实现礼治的重要渠道。由于礼的约束对象是全社会,帝王将相也在其中,因此,帝王首先应当以自己的言行和表率作用感化、教导人民,使人民效法帝王以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4]历史上确实不乏圣君而天下大治的例子。同时,官吏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把道德准则纳入到官吏培养的基本内容中,体现出古代统治者对个人道德的重视,有利于促成社会崇德尚德风气的形成。而且作为从事司法审判直接面对百姓的官吏来说,这种宣说和教化的效果更加明显,“州县官为民父母,上至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下至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与之俱行矣”。[15]甚至为了达到教化当事人,化解纷争的目的,有些司法官吏常常引咎自责感化人心。如《汉书·韩延寿传》记载,西汉宣帝时,地方官韩延寿巡查属县,兄弟二人为争田产而向官府起诉,受理案件后,韩延寿并没有急于确定兄弟二人的是非曲直,而是作为郡守进行自责,闭门思过,认为没有做到以礼导民,才使得兄弟二人相争。其属下县令、县丞以至啬夫、三老也都像韩延寿那样思过自责。韩延寿等人的举动,深深感化了兄弟二人,双方各以田相让,不再相互指责,并首髡肉袒至官府谢罪。

(二)我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积极因素的现代启示

1.古代注重司法官吏道德素养培养的传统对我国当代司法职业道德伦理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司法职业伦理作为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因此,在司法职业伦理建设中,只有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司法职业人的民族自信心、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才能不断增进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16]在当今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包括司法职业在内的法律职业主体应当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是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古代不论是从道德教化的内容上,还是道德建设的途径以及典型事例上均有值得借鉴之处。古代泛道德化的教育不仅有助于整个社会形成崇尚礼法的风气,而且有助于使司法官吏树立相应的责任担当。从历史上看,孔子倡导的“匹夫不可夺志”,孟子倡导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儒家道德自律的要求,对古代司法官吏形成公正廉洁的品格具有深远影响。道德自律与责任约束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共同促进了司法官吏职业道德品行的提升,这是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经验。

2.古代司法职业道德的内容与当代要求有相近之处。尽管当代司法活动与古代司法活动存在较大的区别,但司法活动中相关要素的共同性(如均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裁判的做出等)又使两者呈现某些相通之处。这就使得古代某些具体司法职业道德在当代仍有其现实意义,如勤政治事、清廉等对于司法职业主体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赢得当事人的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当代法律职业者也必须要具有勤勉的精神风貌和清廉的职业操守。同时还应看到,虽然古代有些司法职业道德与当代相比可能存在不同的内涵与标准,但对当代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确立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如“忠诚”在古代可能更多强调的是司法官吏对皇帝的忠诚和对法律的忠诚,而当代司法职业道德中的“忠诚”包括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再如,古代司法公正更侧重于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而现代司法公正既强调实体公正的实现,也重视程序公正的实现。

3.古代强调司法官吏的道德示范效应,这对当代法律职业群体树立良好职业形象具有借鉴意义。在古代社会,君主、官吏的道德修养与素质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完善。因此,执法者自身的道德品行实际上决定着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对当代法律职业道德建设而言,必须要重视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形象建设,这样才能赢得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当然,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形象又是对法律职业者在职业伦理方面的一种综合要求,如忠诚、公平、清廉、文明是司法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司法职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在当今信息化和法治化的时代背景下,作为法律职业伦理缩影的司法职业形象,已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律职业群体的重要标尺。对司法职业形象的损害,不仅危害司法者以及司法职业本身,同时还会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应当不断强化司法职业伦理对司法人员的规范引领作用,增强司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司法人员树立廉洁、为民的职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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