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几点思考
——以韩某团伙非法经营烟草案为视角

2020-01-17 12:29梁胜波张瑞央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韩某作案发货

梁胜波 张瑞央

(1.南宫市公安局,河北 邢台 054000;2.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香烟(烟草)属于国家实行专卖的特许经营产品,国家对该类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烟草产品。社会中个别单位、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却非法经营烟草产品。尤其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此类公司、人员通过网络化手段,采取非常隐蔽的方式进行烟草产品销售,进而谋取不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保障合法经营,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本文以韩某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为视角,对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分析,并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案情简介

韩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成立以韩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组织拉拢张某、袁某,招募王某、赵某丙、马某等多人非法经营烟草产品。该团伙租用单元楼等多处民房作为办公地点和仓库,购买电脑、客户信息、手机等用以非法经营烟草产品,招聘员工,将由某市非法购进的“中华”、“苏烟”等十几种品牌的烟草制品,通过手机微信、电脑网络聊天和电话促销等方式对外销售,利用顺丰等快递将涉案烟草产品销售至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价值140余万元,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案件特点分析

经过对该案例进行深入思考笔者发现,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并使利益最大化,非法经营烟草公司通常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

非法经营烟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严密,层次分明,人员分工明确。一是领导层,该层级人员较少,对整个公司的非法经营业务全面负责,宏观组织,如本案中,韩某、赵某甲、赵某乙作为领导层,韩某主管全面工作并负责进货,赵某甲负责财务工作,赵某乙负责销售香烟广告业务;二是管理层,该层级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本案中袁某、张某是管理层,其中张某主管销售香烟的员工、统计销售香烟员工的业绩,管理作案工具等事项,袁某辅助张某进行管理;三是员工层,负责具体的销售业务,本案中赵某丙、王某等是员工层,其中赵某丙主要负责接货、打款、购买作案工具和配送作案使用的客户资料,王某负责对外发货。该公司层级分明,每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整个组织呈现金字塔形状。

(二)网络运营,科技化水平高

韩某等人非法经营烟草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销售渠道由原始的雇佣员工打电话销售香烟,转向由“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并筛选目标客户,确定目标后再转向人工方式进行销售,同时通过微信添加大量目标客户为好友,继而通过微信深度培养目标客户,俗称“养号”。待微信添加到一定量的客户群体后,开始转向微信销售,定期向客户推送香烟广告,供客户选择。

此外,资金流实现微信收款与货到付款相结合。韩某等人非法销售香烟,在收付款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钱款收取,线上通过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线下通过送货员送货同时代收的方式付款,两种方式相结合加快了烟草变现及资金的流动,为公司持续运转注入动力。

(三)特色管理,形成特色文化圈

韩某等人对员工进行管理,形成特色文化圈。第一,韩某等人经营的烟草公司在管理员工方式上下足了功夫,定期组织管理层及员工聚会,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不定期给员工发放一定量红包,以此激励员工。通过此种方式融洽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活跃员工之间的氛围,最终促使员工为公司谋取利益。第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员工持续灌输合法经营意识,不断强化“我们是北京烟草公司”,促使员工逐渐形成共识,如员工销售香烟时都会自称“我们是北京烟草公司的”,不断强化公司意识。第三,韩某还会通过目标管理下达销售任务,对员工销售业绩进行排名,通过排名奖罚分明,起到激励“先进”员工的目的,也促使员工形成竞争意识,不断开拓市场,提升销售业绩。通过种种特色管理手段,员工进一步增进正规经营、多劳多得意识,在这种环境下逐渐形成特色文化圈。

(四)作案隐蔽性强

韩某等人非法经营烟草作案过程极具隐蔽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作案场所隐蔽。韩某等人非法经营的场所和储存香烟的仓库一般选择在居民小区,特别是小区单元楼房的顶层。一是前往单元楼房顶层的人员相对较少,使非法经营情况不易被外人察觉;二是一旦楼下有特殊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并且有相对多的时间迅速毁灭证据。

2.作案场所频繁变动。韩某等人把销售香烟的场所与储存香烟的仓库分离设置,避免被查到后短时间内人赃俱损。且同时租赁多个销售香烟的场所与仓库,场所与仓库之间阶段性替换,并且租赁多个仓库投入使用,避免被查获后遭受巨大损失。

3.销售方式隐蔽。韩某等人通过雇佣员工的方式对外销售香烟。销售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员工拨打电话销售;第二种是微信聊天销售;第三种是通过“销售机器人”的方式销售再转向人工销售。其中微信聊天方式销售最为特别,由于吸烟的客户群体基本上为男性,因此团伙销售香烟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头像多为女性,每一个销售香烟的微信号都会把目标客户分为几个级别,并向客户定期推送香烟广告,同时留有备用的微信号。此外对目标客户的微信号予以手工登记,防止因微信号被封造成客户流失。

4.以合法经营掩盖非法活动。韩某等人非法经营烟草活动,对外宣称却是做教育培训、网络销售课程或移动客服,同时与相关正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让员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待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对员工表现进行考察,如:制作问卷调查表(内容含对非法收入看法,期待的工资、执行老板的决定等),对员工进行考察谈话,确定有意向从事非法活动的员工之后,对员工进行香烟销售专业化培训。

5.外围隐蔽。为了防止被查获,韩某安排专人马某进行望风放哨,称“风控专员”,员工每日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等马某通知,待马某通知门外安全后,员工开始下班。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门上加装具有录像功能的摄像头,以观察场所外的风吹草动。

6.作案资料隐蔽。为防止被查获,主管张某安排员工每日均把使用的电话清单、发货信息清单等作案资料进行粉碎处理,每天下班时主管负责查看员工使用的资料是否粉碎;特殊资料上传至网络云盘,电脑上不留存任何与销售有关的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也每天进行清理。制定员工上下班注意事项,每天上下班时中层人员集中管理员工销售使用的手机,不允许员工对外称销售香烟。

7.接货使用的手机号与收货地址不固定。每次接货时,韩某会给赵某丙一个“黑卡”(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赵某丙使用“黑卡”接货。接货的地址也不固定,遍布本地区各个小区门口、商场,或者在马路边接货。接货所用的物流公司也不固定,交替更换使用德邦物流、天天快递、速尔快递、顺丰快递等物流公司。

8.发货方式隐蔽。韩某从快递公司找来打印单据设备、邮寄使用的打包纸箱和袋子,发货时包裹已经打包完毕,通知快递员前来收件即可。发货单上的发货人姓名、联系电话、发货地址均使用虚假信息,并且每次的发货量较小,呈蚂蚁搬家式发货,一次20条至30条不等。

9.与上线联系隐蔽。韩某与上线联系时使用电话或微信,一般使用电话联系居多,且通话时使用“黑卡”,避免微信联系留下相关数据。同时向上线打货款时采用银行ATM机存款的方式给对方打款,避免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打款。

10.隐蔽真实姓名,互相不使用真名。领导层使用化名,领导层与管理层之间、领导层与员工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相互之间称呼均不用真实姓名,称呼名字中的某一个字,也不得互相询问真实姓名,以“保护”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被执法机关查获后迅速锁定到个人。

三、关于本案例的几点思考

(一)办理思路

针对非法经营烟草使用的销售方式,办理思路如下:

1.通过资金流分析,实现由“资金”到人。经济类违法犯罪活动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犯罪所得,卡住了资金流也就卡住了整个案件的关键,实现由“资金”到人的目的。资金流分析主要有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目前常用的是这三种支付方式,其中微信与支付宝支付方式较为灵活便捷,是目前支付方式的首选。办案机关要及时到微信、支付宝总部调取涉案号码资金流,固定相关证据、涉案号码绑定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卡找到关联人。也可能存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是持卡人本人,通过ATM机现金支取的方式取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通过ATM机摄像头与天网工程大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通过数据不断进行碰撞比对,采用人脸识别、衣物识别、交通工具等大数据分析,实现由“资金”到人。

2.通过网络号的串联碰撞,实现由“网络号”到人。目前大部分用户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都与手机号相关联,可以将微信号、支付账号、QQ号、手机号视为基础号进行关联,关联号码信息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1)是否是聊天工具账号:微信、QQ、陌陌、探探、百度账号、微博账号等;(2)是否是小视频直播账号:抖音短视频账号、火山小视频账号、YY账号等;(3)是否是58同城账号、婚恋网站账号等;(4)是否是购物账号:淘宝账号、京东账号、支付宝账号、拼多多账号、苏宁账号等;(5)是否是游戏账号:王者荣耀、绝地求生、荒野行动、自由之战等。通过以上手段实现一到多的目的,再利用各种账号信息实现一对一,最后充分利用内部优势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实现由“号”到人。

3.通过大数据分析与传统蹲守确定作案人员。因网络销售买卖双方没有实际接触,因此精准确定作案地点非常关键。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确定犯罪地点、作案人员情况、车辆情况,这时需要传统蹲守与实地查看,通过蹲守确定作案人员和作案使用的车辆,进一步拓展作案人员关系网,再次确认作案人员、车辆和作案地点。

4.通过物流单号倒查锁定作案人员。网络销售假烟通过物流公司发货,通过快递单号能够逆向查询追溯源头,但考虑到源头人员会使用多种快递公司以规避被打击风险,这就需要视频侦查,通过视频确定发货人及其移动信息、交通工具信息、头像信息,再利用大数据与交通工具信息进行碰撞分析。

(二)证据固定

查办非法经营烟草类案件中证据固定是难点,针对此类案件,证据固定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固定现场物证并进行现场勘查。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现场证据固定尤为关键。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的同时,要及时扣押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并更改手机解锁密码,同时还要注意嫌疑人是否带有手表,是否是智能手表。还要注意门上是否安装有摄像头,为确定作案人员提供帮助。控制好嫌疑人后要立即开展搜查,清点现场烟草产品、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脑、手写账本、快递单据、银行卡、U盘(含百度云盘、QQ微云文件、WPS云文档账号及密码)等,对于上述物品要及时予以扣押,同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过程中制作的方位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展现的内容比较客观,此类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调取快递发货信息等书证寻找购买人。为核实非法经营烟草的数量、金额等情况,应及时调取快递发货信息,主要有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快递代收货款账号、快递发货记录等。可以根据快递信息进行整理(可以结合Excel和Access小技巧进行分析),依据快递发货信息可以找到购买人,再依法询问购买人。如果有微信或支付宝交易记录一定要截图固定,对购买人购买记录要签字予以确认,再次固定。注意发货信息与购买信息相吻合,购买人支付快递代收货款金额与调取快递返款金额相一致。

3.对购买人购买烟草的数量与金额进行统计。询问购买人,形成询问笔录以后,应当对销售烟草的数量与金额进行统计。制作购买人购买烟草总表(包含核实的购买人、购买时间、数量、金额、合计金额),附带每名购买人的购买记录,同时再附购买人询问材料、微信或支付宝交易记录和购买人购买记录签字确认表,确保购买人购买信息完整、清晰。

(三)关于嫌疑人“明知”的认定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嫌疑人“明知”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点展开:

1.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非法经营烟草所使用的手段、方式和方法多与正规经营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进一步分析非法经营烟草嫌疑人主观上的“明知”。如本案中,嫌疑人在客观上有雇佣放哨人员马某望风“看着点执法人员”、投入使用多个销售地点与仓库、发货使用虚假信息、接货地点不固定、使用“黑卡”进行接货、员工使用化名、销售烟草对外保密、制定每天上下班注意事项、使用电话与微信销售方式等,此类经营特征均能反映出嫌疑人主观方面的“明知”。

2.犯罪的主体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受教育水平、从业经历等层面上综合分析认定嫌疑人是否“明知”。

3.非法经营烟草的公司是否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是认定非法经营烟草很关键的一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得知。同时由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人员是否具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证明,以证明嫌疑人是否“明知”自身不具备烟草专卖资格,为后期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奠定基础。

非法经营烟草类案件一般均呈现出完整的产业链条,犯罪团伙具备强烈的反侦查意识,上下左右串通一气,成为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素,给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危害,应当严厉打击,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相互协作,共同打击非法经营烟草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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