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女性犯罪一般被认为从属于男性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胁从犯或者有组织犯罪中的实施者。但是,犯罪人数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增加、犯罪改造难度不断加大成为当今女性犯罪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对当前女性犯罪现状做出描述,挖掘产生这一变化的深层原因,才能够及时提出应对策略,降低犯罪风险。
我国女性犯罪呈现人数不断增长、所占犯罪总比不断增加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从2005年至2012年,女性在押服刑人数由77279增长至95770人,增加了近24%,而女性在押人数百分比也由4.94%上升至5.83%。虽然对于整体犯罪人数而言,女性犯罪者仍然占绝对少数,但是就总体人数而言,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根据国际监狱研究中心(ICPS)对美国在押犯罪人员状况的报告显示,自1973年至2008年间,女性罪犯人数增长速度高到825%,无论是新增犯罪人数还是犯罪增长速度都远超男性。[1]截至2014年8月,世界范围内女性犯罪总人数约60万人,而美国服刑女性则到达201000人,占美国监狱监禁总人数的8.8%,这一数字仍在不断上升。[2]
对于女性犯罪,性犯罪仍然是其主要形式之一,且呈现多元化、分散化。与美国女性囚犯监禁数据相比,女性毒品犯罪同样成为我国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占据2002年女性犯罪数据统计的首位。根据深圳市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08年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提起公诉的女性嫌疑人约200人,而到2011年则猛增至502人,涉案人数约占当年女性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毒品犯罪、盗窃犯罪、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已经成为女性犯罪的最主要形式。
女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大部分都具有特指性。“流氓”犯罪往往是所谓的“情人”、“恋人”,盗窃的对象多数是熟人,而在爆炸、投毒、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中,侵害对象的特指性则更加明显,根据调查,在女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中,配偶为51.2%,情夫恋人为2.4%,其他亲属则为12.2%,邻居为24.4%,同事同学占据9.8%。[3]早期的研究基于1979年刑法的罪名体系,但是并不影响女性犯罪的研究结论。上世纪90年代初初期女性犯罪研究报告凸显女性犯罪集中在“熟人领域”中。传统观念认为,相对男性而言,女性在整个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是由女性的生理特征以及基于生理特征所展现出的心理特征所决定的。女性身体力量处于劣势,生理期特点明显,孕期与哺乳期时间较长,因此女性总是处于需要受保护的一方。女性的身体素质、肌肉力量、爆发力等都明显低于男性,也正是如此较难实施如男性般的暴力犯罪,更多的是从事非暴力型的软犯罪。身体特征决定了心理特征,因此,在心理特征上,女性经常表现出胆小、敏感、易缺乏安全感等性格特征。
而根据上文所显示的统计数据,女子犯罪的特征发生了变化。其所展现出来的女性犯罪状况却与传统观念大相径庭。一方面,女性犯罪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另一方面,其犯罪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增加,特别是暴力犯罪等传统上被认定为男性犯罪的女性犯罪所占比重,也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甚至出现了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的案例,女性犯罪男性化的趋势明显。根据北京市一中院对2003、2004、2005三年女性犯罪案件的分析,女性犯罪的增长率高于男性,同时暴力性犯罪所占比重基本占据了半数,“女性犯罪类型已经扩展到包括间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帮助犯)、贪污受贿、诈骗、组织、容留卖淫、贩卖、运输毒品、窝藏、包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收购赃物、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十多种。在这些案件中,女性暴力犯罪较为突出。”[4]根据上文所述,女性的犯罪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女性具有独特的生理构造,身体力量本身的劣势使得在男权社会一直处于某种依附性状态,因此,在诸如共同犯罪中,女性犯罪者往往多为从犯,如帮助犯或者胁从犯。其二,也正是由于女性本身的柔弱性,使得其在从事一些犯罪时能够降低被害人或者周围群众对其防备,特别是在利用色情从事诈骗等犯罪行时为尤为明显。其三,女性犯罪经常受其情绪影响,相比于男性,女性的感情更为脆弱,容易产生对他人的依赖和顺从,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使其易受外界影响。在现实案例中经常有丈夫逼迫或者胁迫妻子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同时,女性的情绪化特征在其特殊时期反应明显,如生理期、更年期所表现出的焦虑、烦躁、压抑等负面情绪,都影响着女性实施犯罪行为。其四,女性犯罪者更倾向于感性认识,因此其更易受到煽动、教唆犯罪的影响,如在2014年3月1日发生的云南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犯罪人就包括两名女性,被煽动的女性突破了传统理念中“女子柔弱”的特征,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恐怖犯罪,其思想及行为更易走向极端。
对于犯罪现象的理论研究,一般有两种理论进路。一种是刑法学的理论进路,其注重研究犯罪现象的规范方面,在犯罪现象与刑法规范之间寻求联系,并将犯罪现象“涵摄”于刑法规范之中,进而反思刑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种是犯罪学的理论进路,其注重研究犯罪实体方面,着重考查犯罪与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正如张远煌教授所言,“正是由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基于各自的特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只能以他们所特有的观点来看待犯罪。”[5]对于刑法学而言,如何确定将一种涉嫌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予以法律评价是刑法学任务的全部,而对与犯罪学而言,其关注的对象主要由犯罪现象、犯罪成因与犯罪对策三部分组成。因此,对于刑罚的执行而言,刑法只是从规范制度本身去评价刑事执行的内容和方式有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刑事执行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其一,刑事执行与犯罪学之间存在着重叠,二者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减少或消除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其二,刑事执行所涉及的犯罪预防更为精细化和专业化,主要集中在刑罚的执行领域,而排除如社会、家庭、经济因素的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刑事执行仍然需要借助犯罪学的视角,因为只有弄清楚了犯罪的成因,才能够在刑事执行过程中有针对性实行矫正。因此,本文需要借助女性主要犯罪学的视角来指导对女性犯罪人刑事执行和矫正的开展。
十八世纪后期至十九世纪初期,古典犯罪学以“功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以人生而具有自由、理性之意志为其逻辑起点,阐释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是个人追逐利益自我意志选择的结果,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其行为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Beccaria)、边沁(Bentham)、黑格尔(Hegel)等。十九世纪中后期,实证犯罪学对古典犯罪学产生质疑:“行为是被个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决定的。”[6]龙勃罗梭(Lombroso)作为实证犯罪学的代表人物,其通过解剖和统计发现,犯罪人在生理特征上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进而提出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论证了非意志因素对于犯罪所具有的影响。尽管在龙勃罗梭后期的研究中,其承认生物特征对于犯罪产生的影响因素不断降低,但是其将科学实证的方法引入犯罪学领域,使得犯罪学作为独立的学科而存在。①龙勃罗梭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女性犯罪低于男性的关键因素在于智商的差异,女性犯罪者智商低于男性,因此其犯罪率也低于男性。[7]此外,女性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性犯罪(卖淫犯罪)或者利用性实施的犯罪中,此类犯罪在司法统计中往往是被忽略的对象,因此女性犯罪率与男性犯罪率并无明显差异。龙勃罗梭的研究结论与假设虽然建立在生物决定论的基础上,但是对于女性智商的认定以及“司法统计选择性忽视”这些因素并未有实际的数据支撑,同时女性的智商也并非生物特征,而是在其所处的年代女性受教育程度以及参与社会分工程度普遍较低所决定的,是社会原因造就的女性成为男性社会的附属品,与生物特征本身无关。
随着统计学方法的发展,实证研究扩展至个体生物特征外,包括心理特征、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多方面。但在对犯罪成因的研究中,尽管切入角度不同,都呈现单因素的特点,试图通过发掘某种决定性因素来解释犯罪。因此有学者评论,“自犯罪学产生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对于犯罪产生原因的研究都试图片面的用某一方面的理论和方法,解决犯罪的整个原因为题,因而存在以偏概全的片面性缺点”。[8]这种单因素理论已经被现代犯罪学理论所摒弃。因此,对于女性犯罪成因而言,进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只能得出片面的结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拓展了犯罪研究的范围,其认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三者相互作用的产物,将以往的犯罪原因单因素论向多因素理论转变。由于在其理论中,人类学因素中既包括了个人的生物性因素,如脑异常、反应异常等,同时还包括心理因素,此划分基本锚定现代犯罪原因构成体系中以生物、心理、社会、自然为基本要素的结构框架。而后其他的学者也注重从多维度来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如李斯特(Liszt)提出的犯罪原因二元论,将犯罪原因划分为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实质是将生物、心理、社会、自然四种要素的重新分配。尽管菲力之后各学者对引起犯罪的原因认识不同,但犯罪要素多元化的理念已经被确定。但是,在有关女性犯罪成因方面,菲利的研究未将女性本身纳入其所提出的“三元论”体系之中。菲利从罪犯的生物因素出发,将犯罪定性为是男性的专属特征,虽然其在监狱中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实地观察,但是仍然将女性犯罪人归结为“具有男性特点的女性”,由此可见,菲利对女性犯罪的研究完全是套用男性的研究范式与研究结论。菲利的研究也说明了另一个问题,即菲利对女性犯罪者研究的切入视角直接局限于“犯罪人”本身,而忽视了对整个女性特殊生物特征的考虑,由此造成了得出女性犯罪者是“假男性”的结论。还有学者认为女性犯罪多以性为基础是由其“爱和性需求未得到满足”而造成的。[9]这种生物决定论的观点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还在使用,如美国学者卡伦(Carlen)指出,“即使是新型女性犯罪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具有男子气概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女性,也就是传统犯罪学中的失调的男性化女性”。种犯罪学的研究视角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对于女性犯罪的研究完全置于男性犯罪研究的视角,不承认二者之间的区分。犯罪也被看做是男性特有的能力。
本文认为,这种生物学上的假设并不能成立。女性卖淫犯罪的产生原因在于女性经济地位的边缘化,男性掌握着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权,同时男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机会要远高于女性,因此女性处于社会结构的“断裂面”,由此女性只能够通过非正式途径获得经济利益,卖淫只是实现经济收入成本最优选择之一。
尽管菲利自身对女性的研究仍然采取“假男性”的视角,但是就其所提出了犯罪成因三元论经过发展,发散出更多的犯罪成因去研究女性犯罪。
1.生物因素的影响。女性与男性生理上的差异对犯罪的影响时客观存在。经研究表明,雄性激素中睾丸酮能够助长行为人的攻击性,而雌性激素中的孕激素则能够降低行为人的紧张程度,消减其攻击性。因此,女性身体内部的雌激素具有抑制攻击性的作用,因此对于女性犯罪而言,经常带有非暴力性的特点。女性对于外界恶劣环境的容忍力较高,但是也正是由于此特点使得其经常在长久的压抑中爆发。这种状况在具有家庭暴力经历女性犯罪人更为明显,通常长期忍受家暴的女性向施暴人的攻击行为经常是在长期的压制之后爆发,直接产生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而对于男性犯罪人而言,激情杀人所占比例较高。有数据显示,女性所产生的严重暴力行为与其长期处于遭受家庭暴力环境下积压的负面情绪具有紧密联系。
同时也有学者从月经周期与女性犯罪之间的联系出发,通过统计数据已经被证明二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在法国1945年就出现了有关女性犯罪与月经期之间的报道。“月经综合症”在历史上曾经作为认知能力障碍而被接受,被告者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无罪释放。
女性在月经期间其身体的激素水平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控制并影响着女性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引起情绪的紧张、低落等其他变化。尤其是月经前和月经期,女性所具有的潜在的负面情绪会加倍的显现出来,如抑郁、焦虑、缺乏安全感等。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很大比例的女性暴力犯罪、自杀、以及女性犯罪比率较高的盗窃都发生在经期前四天和经期这段时间内。但是,这样的生物学解释是否具有信服度,本文持怀疑态度,早期英国学者曾经对犯罪的妇女做过抽样调查统计,其中有58.9%的是在包括经期前后内分泌失调和经期本身在内的16天时间里实行犯罪,但是就有学者批评道,“无须多大数学才能就能计算出来的倒数也肯定是准确的,那就是,40.2%的女人是在内分泌正常的时候犯了被发觉的罪,所以这实在不足以证明这样一个生物学观点:经期与犯罪之间具有重要关系。”[10]
2.社会因素的影响。虽然在制度层面不断的通过各种措施来确立男女平等的地位,但是社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仍然掌握在男性手中。从社会本身出发,对女性地位的承认仍然困难重重,如在女性谋求的工作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差别化待遇,企业无法不去考虑女性生育等生理因素对企业本身所造成的影响。而即使在企业中,女性职位的上升空间以及对关键职位的谋求,在于同等水平男性竞争者相比,总是被置后考虑。因此,“女性仍然面对着社会传统文化为其谋求平等地位所带来的阻碍,这种阻碍与女性渴望从社会为其预设的家庭、婚姻、工作、性角色的挣脱的需求之间,与女性谋求至少同男性般身体与心理自由之间,产生了剧烈的冲突,这种冲突加剧了女性做出偏激行为的可能。”[11]
也有学者认为,导致女性介入轻微财产犯罪的原因与其说是性别平等带来的工作机会和参与社会活动机会的增加,不如说是女性由于离婚、家庭琐事的负担、子女的负担而造成的经济压力所致。女性的犯罪类型集中在涉及轻微经济犯罪的领域,实际上显示了其经济地位的不断边缘化,绝大多数女性犯罪者还是处于犯罪程度较低的盗窃与诈骗类轻微财产犯罪中,对于诸如白领犯罪、涉及巨额经济犯罪的女性犯罪者而言,仍只占极少数一部分。[12]
3.其他相关的犯罪成因论。对于犯罪的研究,受社会学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影响较深。发端于上个世纪初期的结构主义理论经由帕森斯的发展达到顶点,深深影响了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在此阶段,对于女性的犯罪成因主要是从社会结构本身出发,认为女性对于犯罪选择是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对社会结构的不适应使得会在生活之中遭受重大的压力,从而促使其犯罪。而随着帕森斯宏达理论的崩溃,这种观点被批判性地吸收,取而代之的是以社会互动论为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式,主要包括“社会学习理论”、“角色理论”等以人际交往所形成的社会理论。此外还存在着标签理论。贝克(Becker)认为,一旦一个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个标签就会盖过其他标签,而对于社会其他个体而言将会认定其为一个犯罪人。在此标签下,犯罪人融入社会的困难度将大大增加,其通过对自身身份的自我认定,使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这些理论都是基于女性犯罪的视角,这种理论未对不同性别之间的犯罪差异作出解释,也未能解释为何女性犯罪率相比男性处于较低的水平。[15]
角色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社会学传统:一是结构主义传统,认为角色是既定的社会身份及社会地位相关联的文化(规范性)要素;二是互动论传统,偏重强调角色的突发性特征,认为角色概念是社会互动中突发的行为规则。[13]前者立足于宏观角度,强调社会文化结构对于角色形成的统治地位,而后者则关注在微观领域行为个体之间的互动所形成的显性或隐性的角色关系类型。虽然二者从研究对象、基本假设方面各有不同,但是正是这种不同为探寻女性角色冲突的形成提供了更全面的研究视角。
一般而言,对于女性犯罪者的角色冲突主要集中在对于犯罪成因论上。受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社会化进程的影响,经济本身已经嵌入社会生活、政治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现代化为社会带来的不只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其伴随的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同样通过经济将每个社会成员置入社会经济网络中。因此,现代家庭不仅需要的是传统的妇女,同时还需要独立的女性劳动力。因此,现代社会的女性至少存在着两种以上的社会角色期待,即家庭外部的社会角色期待与家庭内部的角色期待。对此,有学者认为,女性多重角色的不断转换以及在扮演多重角色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败会导致女性挫败感的加剧,女性在面对多重角色挑战时,“犯罪或者成为女性迫切想走出困境的绝路,或者成为女性无法承受社会压力和精神紧张的纾解途径”。[14]
20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为研究女性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此次女权主义运动对理论界的影响深远,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女性主义的视角。根据女权主义的观点,女性犯罪男性化的趋势实际上标榜着女性权益的提升,女性进入到原本未曾进入的领域,由此在特定领域所产生的犯罪正是对这一现象的反映。
女性主义犯罪视角的引入直接证明了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女性觉得被赋予了更多转型之前未有的期待,无论是“挫折—攻击”理论,还是女性犯罪男性化特征的出现,都是对女性社会地位上升、角色更多元这一深层次原因的反应。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应该突破以往的将其生物特征作为主要原因的视角,而是用更加社会化的视野去把握其发展方向,及时提出对策。
注释:
①有观点认为犯罪学由贝卡利亚所创立,但是本文认为将科学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是确立犯罪学成为独立学科的标志,对于犯罪学起源的争论,本文并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