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艳齐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通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协同治理乡村是新时代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并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学界目前关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丰硕,不同学者分别对老人协会、平安协会、乡贤理事会、“寨老”以及“冬”组织等社会组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推进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了理论观照。整体而言,这些研究从乡村社会的内部视角出发,阐述了当前乡村社会组织在协调不同治理主体关系、实现村民利益有效表达以及推动农村社区民主意识形成等方面发挥的重要功能和作用[2]。但是从乡村治理的内外部视角来看,当前关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呈现出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所研究对象多为村庄内生型社会组织,关注的仍是村庄内部的治理资本和力量,而忽视了城乡融合背景下,城市社会组织作为村庄外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现象。
在参与乡村治理的村庄外部社会组织中,近些年来快速兴起的乡镇商会成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 年底,全国共有乡镇商会16617 个,比上一年增加678 个,增长4.3%,占比达到37.5%[3],在所有类型的商会中占比最高。乡镇商会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区逐步兴起并在部分地区形成了全面覆盖,普遍参与到了乡村治理、乡村振兴的事业中,在化解矛盾纠纷、扶贫救困、拆除危旧房屋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具体工作中展现了巨大的协同力量。然而当前关于商会的研究却主要集中在对温州商会组织的治理[4]以及商会的历史变迁[5]两个领域,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立体地展示了商会组织自兴起以来的历史嬗变,主要围绕商会内部的组织治理以及商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两个方面展开,展现了商会治理的全貌。但这些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商会作为行业协会等经济类主体如何发展的问题,而没有聚焦商会组织的社会属性——即商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能量。此外,这些研究对基层商会关注不足,而且也没有突破城市的空间范围延伸至乡村社会。本文试图从乡村的外部视角出发,对乡镇商会组织如何嵌入到乡村治理结构中发挥巨大的能量进行探讨,并深入思考乡镇商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对我国推动政社协同,加快乡村治理结构转型提供了哪些有益的启发。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当属经典的国家——社会理论,附着其下的或是中观层面的分析,或是微观机制的探讨,前者如“乡政村治”范畴内的乡村政社关系,后者如村级组织内部结构变迁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经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强制性变迁,乡村社会的一元化治理格局出现松动迹象,这突出表现为:以政府为主导的政治力量在释放一部分治理空间后有选择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的协同治理。从既有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介入往往采取的是培育与引导的双重谨慎态度,乡村内生型社会组织的成长时间和施展空间相对有限。
社会组织理论一般注重组织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埃哈尔指出:“组织及其环境之间的关系,来自所有个体和集体构成组织的方式,从等级制度的顶层到底层,都觉察到了诸种机会与制约力量,这些机会与制约力量‘客观地’存在于环境之中,他们对其做出分析,并决定将其整合到他们的行为之中”[6](P81)。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种群生态理论、资源依附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分别对组织与环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资源依附理论将资源交换当成组织之间互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强调组织间的资源优势,认为组织为实现目标,必须与其他组织进行资源交换。在分析乡镇商会时我们发现,既有的理论框架或者偏向于宏大的市民社会理论而忽视中国具体情境中政治对社会的渗透力和塑造力,或者偏向于国家的支配地位和互动的单向模式,将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性过度夸大,从而忽视了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资源优势以及自身的能动性。现实中的乡镇商会既有着对政府行政机构的弱依赖性,也有为顺应政党加强组织建设的需要而与政党主导型国家产生关联的强政治取向。就乡镇商会而言,“党建+商会”是运行发展的普遍模式,为此需将政党的功能与作用进行学理性分析。乡镇商会组织具有相对充沛的资源,这是其区别于其他一般性社会组织的显著特征,所以必须将行动者的资源禀赋纳入分析视野。此外,乡村治理的对象是各个村庄,对村庄的现状及其治理需求进行归纳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必须关注到治理行为的场域空间。因此,观察乡镇商会嵌入乡村治理宜采用“行动者-资源-场域”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行动者。商会组织集结了当地工商界的中坚人物,也是国家机关吸纳的主要精英对象。但在乡镇一层,却面临着精英吸纳的制度困境——乡镇的人大与政协小组的制度安排使得乡镇难以实现精英的充分吸纳,因而商会成员无法通过乡镇政权满足其参与政治的需求。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党建工作——设立商会党支部来疏浚商会成员政治参与的渠道,拓展其政治参与的空间,这样的做法也有利于乡镇从商会组织中将社会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资源。值得注意的是,商会组织在经济上的独立使其拥有更为显著的自主性,对其进行政治动员有利于充分调动商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起到润滑不同组织关系的作用。
(二)资源。一般而言,商会组织具有其他社会组织难以比拟的资源禀赋,最为明显的是商会组织在经济发展和产业振兴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村庄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拥有资源禀赋的村庄相对而言发展更有动力,但是乡镇商会不同,它们不受或者很少受到地域差异的影响,而多与商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关。乡镇商会的成员组成多元化样态分布,既有餐饮行业的翘楚,也有药材行业的精英,还有建筑、服装、印刷等行业的领军人物,因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以及关系、人脉等社会资源。将商会的社会资源优势转化为治理资源,会对农民的心理层面产生影响,可以获取农民的权威认同与服从。
(三)场域。按照制度设计,乡村社会的整合功能应该继续交由村级党组织来统领。而现实情况是,部分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权威,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这就给村庄外部力量提供了嵌入的空间。在正式组织的引荐下,村庄通过与乡镇商会组织能人的结对帮扶方式,打开闭合的协同路径,有助于化解村庄自身发展不足的困难处境。
2018 年11 月,笔者对X 市多个乡镇商会进行调研,主要关注商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X 市地处江西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居全省中等水平,下辖26个乡镇。2012 年ZS镇率先建立全市第一家同乡商会,并在2 个月后成立商会党支部,受镇党委直接领导。2018 年3 月,X 市所有建制镇全部建立乡镇商会。发展7 年来,乡镇商会在乡村治理中的成效已受到普遍关注,并激发其他县市建立乡镇商会,影响逐渐扩大。该地区是典型的欠发达地区,政府的治理资源处于相对匮乏的状态,因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选取了X 市的四个乡镇商会:ZS商会、LF商会、XC商会和RH商会进行观察,并着重分析乡镇商会在乡村治理中的嵌入行为及其背后的政治逻辑。
商会又称为行业协会或者工商联,县级以上总商会组织设立工商联,与中央的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成为一个体系,商会的发展历经了几个重要阶段。如明清时期我国即存在大量的商帮、会馆、同乡会,而最早的商会组织则建立于清末新政时期。但一度陷入停滞发展状态,直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商会组织逐步实现了复兴,并在近些年来呈现蓬勃的发展态势——新兴的商会组织不断涌现,逐步从地方(省、市、县)扩散到乡镇甚至村社一级,并在经济发展、政治参与以及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和作用。
商会通常被看作是一种实现利益组织化、自主治理,并能够作为一种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对政治参与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重要意义的民间自治组织[7](P43),也即从一般意义上肯定了商会的社会组织性质。作为一类社会组织,乡镇商会虽在组织架构上承袭了上级工商联,但是在管理和运行机制上却呈现出更为突出的自治色彩,这主要表现在商会的经费来源与内部治理两个方面。乡镇商会的经费来源于6 个方面:(1)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2)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受自身财政状况限制,乡镇政府基本没有对商会发展提供资金资助。此外,乡镇商会在内部事务的治理方面也完全是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形成了一套独立运转的组织机构。经费上的独立与内部治理上的自主性确保乡镇商会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在发挥推动组织成员资本扩张和经济积累等经济拓展功能的基础上,乡镇商会也成为部分主要成员实现政治参与的平台。郁建兴等学者的研究发现,商会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可以通过三条渠道实现:一是商会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提出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二是商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三是商会精英人物与政府官员沟通。前两个是正式渠道,通过公开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过程;后一个是非正式渠道,商会精英通过与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影响政府决策过程[4](P98)。虽然乡镇商会在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的空间、成长的历程等方面都无法与其他高级别的商会组织进行同等比较,但是也能够通过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密切往来为商会精英人物创造政治参与的机会,从而作用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相比于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乡镇商会作为社会组织延伸关系网络、强化成员认同的原始资本。因地缘关系而联结在一起的乡镇商会也是再组织的地缘关系的一个突出表现,表现了中国社会重乡土乡亲的传统及由此而形成的凝聚力和信任感[8]。乡镇商会的独特性体现在与乡村社会在空间距离和情感距离上最为靠近,与乡镇政权、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之间的紧密关联则使其能够更为便利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从而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发挥重要功能和效用。
乡镇商会作为典型的城市社会组织,因其地缘性的独特优势和对本土本乡农民的高度认同感而与乡村治理生发了诸多的关联,在助力乡镇政府招商引资、推进扶贫救困工作、化解村民矛盾纠纷等多个方面嵌入到乡村治理事务中。
1.治理资源的输送
商会由来自各个不同行业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户组成,具有显著的资源优势。作为民间财富的象征和代表,商会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足以为其构建宽广的关系网络。乡镇商会设置在区县一级,成员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财富的占有数量和资源积累的厚度相比上级商会明显微弱,但与普通农民相比,却又具有绝对的优势。资源上的对比优势,受到回报桑梓等传统道德的激励,较为容易地转化为对乡村的资源输送。当前乡镇商会最为直接且最为主要的一种资源输送方式就是捐助性的公益行为。
案例1:
ZS 商会成立于2012 年9 月,目前是X 市规模最大的乡镇商会,拥有多达138 家会员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0 多亿元。商会成员通过各类渠道向ZS 镇输送救济型物资,例如为贫困学生捐献贫困助学金,为ZS籍重病患者筹集治疗费用,为养老院孤寡老人定期送温暖,为中小学校捐献教学楼等,成立6 年来为ZS 镇的乡村建设曾先后捐资捐物1.3 亿元。
社会公益尤其是针对本镇本村的公益行为一直是各地乡镇商会的常规动作,在及时满足部分农民迫切需要的同时,也帮助商会成员在乡村社会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并与地方决策者建立起了联系。乡镇商会通过公益行为向乡村社会输送资源直接实现了与农民群体的对接,建构了正面的商人形象,也初步构建起了“新乡贤”的人物形象。
2.公共服务的供给
在进入后税费时代,乡镇政府的汲取能力弱化,财政来源减少,在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过程中遭遇重重阻碍。基于一种压力型体制的制度安排,县级政府倾向于采取行政发包的方式向各级乡镇政府下派目标任务,例如对招商引资数量与规模的任务摊派,致使权责不一致的情况在基层政府的层级互动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一方面陷入财政困境,另一方面又面临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乡镇政府难以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在部分乡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处于缺位状态,社会组织的进入则填补了乡镇政府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部分空白,对于在资源集聚方面占有相对优势的乡镇商会而言更是如此。
案例2:
XC 商会副会长YCL 在本村率先通过个人捐资将全村75 岁以上的老人供养起来,借助村办公楼成立“颐养之家”,为全村30 多位老人免费提供一日三餐。此后,XC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参与进来,运用“五个一点”(即上级部门争取一点,区乡财政支持一点,村级组织配套一点,入“家”老人自缴一点,社会公益捐赠一点)的方式改造居家养老模式,从而使得该模式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持续性。此外,XC 商会还设立“颐养之家基金会”,并为每一个颐养之家建设点捐助5 万元,给予入“家”的老人每位每年500 元补助。2017 年,该模式在XC 镇的所有行政村实现了全覆盖,并逐渐向全市推广。
当前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未富先老的情况十分明显,而中西部地区的养老问题则最为突出。为解决农村留守老人问题,基层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养老模式,提供保障性的公共服务,由于资金匮乏与制度性资源短缺,很多地方仍缺乏行之有效的供给模式。一些乡镇商会的商人捐资建立“颐养之家”满足各村老人的生活需要,乡镇商会的参与不仅提供了资金支持,而且还创造性的突破了养老困局,弥补了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短板。除了参与农民养老公共服务的提供,乡镇商会还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攻破了农民寻找工作机会的信息壁垒。乡镇商会在乡村公共服务中的在场和表现不仅发挥了资源的福利生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协助基层政府职能转型的作用。
3.乡村新式权威的再造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多发不可避免。受到农民利益分化加剧、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农民民主权利落实不到位等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内部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纠纷,而有些基层政权在协调乡村矛盾和纠纷上的权威性一定程度地减弱了,乡镇商会凭借经济精英群体的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源转化,通过构建新式的治理权威,嵌入已有的权威结构,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能人效应。
案例3:
2016 年LF 乡修建乡道时经过饶家村民小组,需占用三户村民共计5.19 亩。但是在补偿金额上三户村民与乡政府僵持不下,村民认为乡政府和村委会事先没有告知自己道路的修建需要经过自家农田,而且被占用的是最好的一块地,因此要求增加补偿款,乡政府则以经费有限为由予以拒绝。个别干部在做工作时言辞激烈,引来村民强烈不满,村民决定上访。乡党委通过LF 商会党支部邀请商会秘书长RXY 出面协调此事,经过多次上门调解,RXY 做通了村民的思想工作。
案例4:
2017 年1 月ZS 镇村民LXG 在村民LSJ 家中为其浇筑楼面时不慎坠落,直接导致大腿严重骨折,前期医疗费用共花去2.4 万余元。LSJ 虽愿意承担医疗费用,但质疑对方夸大伤情故意套取更多赔偿费,此事引来受伤者的强烈不满,二人遂闹到ZS镇,ZS综治办经过多次劝说无果。后来通过关系摸底发现,两人各有一名亲属是ZS 商会成员,ZS 镇于是分别邀请两名商会成员出面协调,最后成功化解此事。据ZS 商会统计,自2012 年成立至今,已协助ZS 镇综治办化解交通、医患等矛盾纠纷526 起,成功率高达97%以上。
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有学者注意到“财富逐渐成为权威的基础”,经济精英在村庄内部事务上的“发言权往往超出他们的血缘地位”[9](P183)。乡镇商会的成员结构和组织特征预示着他们往往可以通过嵌入的方式重新返回乡村治理场域,自如地在农民之间协调各项事务而不受到阻扰。权威具有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和作用,但由于乡村社会对各级政府存在差序信任,对基层政权的弱信任直接影响了农民对正式权威的服从,而基于对财富观念的深刻转变,农民更愿意服从嵌入在乡村权威结构中的此类新式权威。因此,乡镇商会起到了稳定乡村社会的作用。
以地缘为纽带的乡镇商会,具有维护会员权益和拓展资本增长渠道的经济属性,也具有参与政治并影响政府政策的政治属性,同时还具有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社会属性。以往对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认知大多与商会的公益行为有关,缺少对商会其他组织行为的关注。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乡镇商会依靠资源输送、服务供给以及权威再造等组织嵌入的方式将发展要素回流至乡村,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并重塑了当前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
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乡村关系的行政化趋势,镇村两级更为紧密地结合,形成了乡村治理的强主体结构,而国家在乡村的在场,则可能因为在资源输送中,形成分利秩序,将普通民众排除在外,致使乡村治理出现内卷化[10]。打破权力分配的格局,通过乡镇商会组织的嵌入对于解决政府纵向治理能力不足和社会横向治理能力缺失的问题[11]具有促进作用。那么就乡镇商会而言,其嵌入行为背后又遵循了怎样一种政治逻辑呢?运用“行动者-资源-场域”的分析框架可以探知一二。
促进乡村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必须改变一元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减弱乡村关系的行政化趋势,这就需要从一元主导的治理结构转向多元协同的治理结构,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当前的乡村治理结构并没有完全趋向闭合,实际上仍留有足够的治理空隙,这也就为社会组织的嵌入创造了机会,这也是一些地区的平安协会、乡贤理事会以及老人协会等能够对乡村的公共治理施加影响的原因。
案例5:
2015 年,RH商会率先建立“联村结对”制度,即由商会12 名副会长分别联系RH 乡下辖的12 个村(居)委,“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村民的事,他们都愿意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我们为他们解决诸如农民工的用工等问题”。制度建立以来,RH 商会在联村帮扶工作中参与的事务包括:①助力精准扶贫,为困难群众送温暖,如在传统节假日定期前往建档立卡户家中送肉、米、油等生活必需品;②化解矛盾纠纷,成立专门的调解小组,协助乡镇政府处理部分农民的上访问题;③参与建立以“公司+基地+农户”为模式的农村合作社,在农村产业发展方面提供帮助。
乡镇商会通过建立“联村结对”制度,即由商会副会长分别联系村(居)委的方式,帮助村庄解决诸如农民工的用工等问题。“联村结对”制度建立以来,在联村帮扶工作中参与的事务包括:助力精准扶贫,为困难群众送温暖,如在传统节假日定期前往建档立卡户家中送肉、米、油等生活必需品;化解矛盾纠纷,成立专门的调解小组,协助乡镇政府处理部分农民的上访问题;参与建立以“公司+基地+农户”为模式的农村合作社,在农村产业发展方面提供帮助。但是从长期来看,商会组织的嵌入行为,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毕竟治理转型是一个大工程,需要利用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促进这项工程的实施和完成。
随着打工经济的盛行,乡村空心化越来越严重,其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乡村能人的流失。乡村要稳定和发展就亟需补给能人,充分发挥能人在乡村振兴中的带头作用。
案例6:
LF商会成员QJL,与常务副会长为父子关系。QJL于2015 年通过进入甘竹村党支部担任村党支书一职后发挥其作为商会成员的优势,运用商会的关系和人脉,获得工商界共计57 万元的捐赠为3 个自然村修建了自来水管道,解决农民的饮水问题。2016 年,QJL 承包100 多亩山地,种植枳壳树,聘请贫困户打理树苗,帮助贫困户实现了增收。
部分商会成员通过担任村干部的方式,充分发挥作为新乡贤的优势,运用商会的关系和人脉,为村庄修建了基础设施,解决农民的用水用电以及道路的修缮等问题,并通过产业发展的方式,帮助贫困户实现了增收,助力精准扶贫。在实际的发展中,乡镇商会参与乡村治理时已经突破了自然村的狭隘界限,致力于乡镇所有建制村的发展。村庄通过引荐能人回归,让城市精英回流到乡村,解决了治理型能人的短缺问题。而城市精英之所以愿意回归乡村,参与治理,除了空间距离的原因外,更主要是因为城乡互动增强后村落文化中的地域认同从自然村、行政村扩展到了乡镇一级,实现了地缘关系网络在空间上的扩展。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精英在乡村社会范围内,往往能够高效地调动各类资源,广泛运用社会关系,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此外,以追求个体财富和收入增长为目标的导向机制又对传统的集体主义观念形成了猛烈冲击,个体的致富能力成为了村庄权威建构的新的社会基础,因而能够较为便利地获得村民的认同乃至服从。村民们认为这些当老板的人对村里的事多少都能帮上点忙,大家也都愿意请他们来处理些邻里不和的事情。在徐勇看来,乡村社会的变迁必须伴随乡村权威与秩序的重构,作为特殊公共权力的国家的出现本身,其目的就是为了将激烈的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内,这种维持秩序的力量归属于权威范畴[12]。乡镇商会在乡村正式权威弱化的情况下塑造了具有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非正式权威,契合了当下一定时期内农民服从权威的社会基础的变迁。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此后,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领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地、各级逐步推开。乡镇商会在成立后的往往都会相继建立党支部,加强商会党组织的建设。鉴于部分商会的社会地位、影响力以及政治意义,一些乡镇商会还设立了由乡镇党委直接领导的商会党委。当前我国乡镇政权对社会组织的吸纳尚不足以突破乡村社会的范畴,但是党组织的纵向机制却能够整合有利于城乡融合发展的资源,协助政府从社会组织中汲取乡村治理的资源。而社会组织积极从事党建工作背后的动力则是“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的耦合”,”合法性机制使其更符合外部环境的期待,效率机制使其更符合组织内部的期待,两种连结最终激发行为”[13]。因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促成,是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同频共振的结果。从乡镇党委的面向而言,他们搭建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平台,同时也塑造了乡镇商会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形象;从社会组织的面向而言,与政府和执政党的协作,既是出于回报桑梓的道德感召,也不乏工具理性的考量,因为政社协作为商会成员与国家进行政治关联提供了便利,从而可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招标,起到塑造企业形象、积累道德资本等作用。但无论如何,事实证明,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的确更有利对社会资源进行积极的政治动员,从而缔造政社协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乡镇商会组织的资源禀赋是农村内生型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这些资源优势通过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转化为乡村治理资源,在村庄援引的机制作用下以资源输送、服务供给以及权威再造等行为,以要素回流的姿态嵌入乡村治理结构。这一系列的政治动员工作搭建了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的同频共振平台,为乡镇商会组织的嵌入行为建构了治理合法性,并推动了乡村治理结构向多元化转型。不可否认的是,乡镇商会的公益行为不乏工具理性的色彩,但也彰显了新时代我国商人团体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是新乡贤的典范。此外,乡镇商会组织对既有乡村治理结构的嵌入,也有利于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型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新思路。
但在调研中也发现,虽然近几年中部地区商会组织发展迅速,数量成倍增长,但只有少数乡镇商会运行良好。多数乡镇商会在拓展成员资本增长,推动政社持续互动以及提升成员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方面后继乏力,因而只能维持现状,有的甚至运转困难。从大的环境背景来说,这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总体放缓有关,但也与其它两个因素关系密切。一是乡镇商会会费收缴困难与基层政府向乡镇商会转承服务职能和工程项目意愿不强之间的矛盾突出。商会组织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以商养会”,即通过成员合力开办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获取收入,以此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转,并进行资源输送,而不需要通过增加会费的收缴来保证商会的正常运营,一旦“以商养会”的模式没有建立起来,商会成员的积极性就难以维持。长期以来,政府享有对社会资源进行垄断性配置的权力,部分行政部门不愿转承既有职能。而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型的总体趋势,有些政府部门或者将转移的职能变相转承给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将一些“不想管,不愿管”的事务推给商会,以上多种因素导致商会组织后续发展乏力。二是政商之间的私人关系容易突破常规化的互动边界,损害政社公共关系的正常运行,并制约政社协同中社会资本的积累。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积累性。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而私人关系对公共关系的僭越则有可能破坏社会资本的存量,从而引发恶性循环,影响政社协同的正常机制。
就商会组织而言,在引导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尽早出台商会法。同时还要进一步打造“亲清型”的政商关系,促进政社公共关系的良性发展。实际上,对商会组织的成员而言,作为非公经济的私营企业主,他们在城市的政治边缘之外寻找到了一种与执政党、政府关联的方式,获得了政治参与的新途径——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在中国政商关系模式下,商人团体在市场上的成功与政治上的无力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而商人似乎天然地想要亲近执政党与政府。而从现实层面而言,如何有效地与政党、政府关联,获得与国家在规则范围内的互动是商人尤其是私营企业主拓展其财富占有量的重要途径。政商公共关系的良性发展需要改变不当的关联方式,应当从改善我国的政商环境入手,构建更加合理的互动规则,消除商人以财富的公益性转化来获取政治庇护的异化空间。此外,还应当注重保护私有产权,给予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主更多的生存安全感,使商会组织出于商人道义与社会责任感而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而不是借由乡村社会的共治者身份来谋取自身利益。
就社会组织而言,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执政党和基层政府则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同方式,努力搭建良好的政社互动平台,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特性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的基层党组织肩负着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使命。乡镇商会的实例向我们展示了政社协同治理的正面典范,而且鉴于党建组织网络是当前基层治理中跨政府部门、跨不同组织体系以及上下级联动的重要整合力量,因此,从扩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广度与深度而言,应当强化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的政治动员工作,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的政社协同力量。